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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富保業字第 1080000227 號函備查
富邦產物資訊安全防護保險
第一條 承保事項
基於保險費的給付,本公司及要保人同意以下條款:
A) 第三方責任
1.1 洩漏隱私及機密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委外服務廠商因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而於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若可適用時)初次遭受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害賠償及抗辯費用。
1.2 網路安全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因資安不法行為而於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若可適用時)初次遭受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害賠償及抗辯費用。
1.3 媒體責任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因媒體不當行為而於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若可適用時)初次遭受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害賠償及抗辯費用。
本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1.4 監理費用及罰款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因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而於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若可適用時)初次遭受監理機關之賠償請求,所致之罰金與罰鍰及抗辯費用。
本罰金與罰鍰之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1.5 內部調查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被保險公司因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而於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若可適用)為下列事項對被保
險人(基於其被保險人地位)之事務
初次開始進行或代被保險公司進行內部調查或詢問,所致之抗辯費用:
(a) 回應監理機關的直接要求;或
(b) 評估自我報告是否必要或建議採取或準備或遵循自我報告。
1.6 消費者救濟基金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因承保事項第
1.4 或 1.5 項所承保之賠償請求或內部調查,而依法應提存至為消費者賠償請求之給付所設基金的所有款項,但不包括任何刑事罰金或罰鍰。
1.7 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PCIDSS)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因違反任何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而於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若可適用)初次遭受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提起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害賠償、抗辯費用及被保險人依書面契約被強制支付之任何罰款金額。
本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B) 營業中斷
1.8 營業中斷損失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於補償期間內的營業中斷損失,且該損失係因保險期間內初次發現之營業中斷事件而導致公司電腦系統完全或部分無法使用所直接產生者。本承保事項僅於公司電腦系統持續無法使用的期間超過等待期間時始可適用,且營業中斷損失於此狀況下將包括等待期間發生的損失金額。
C) 危機管理
1.9 危機管理費用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
(a) 鑑識費用
因保險期間初次發現任何實際、宣稱或可疑的洩漏隱私、洩漏機密、網路攻擊或營業中斷事件,而聘請 IT 專家分析公司電腦系統以查明是否發生洩漏隱私、洩漏機密或網路攻擊、發生的原因、程度及如何減輕該事件,所直接產生的合理且必要費用及支出。
(b) 資料洩漏反應費用
被保險人直接因保險期間初次發現任何實際、宣稱或可疑的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而聘請 IT 專家或其他外部專業人員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下列服務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費用及支出:
(i) 資料辨識及保存費用
辨識並保存公司電腦系統中的相關電子資料;
(ii) 法律諮詢費用
就被保險人因該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而應向任何資料所有人、第三方或監管機關提出報告之法律及監管義務,提供諮詢;
(iii) 通知費用
依法律及監管義務而通知任何資料所有人、第三方或監管機關該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
(iv) 第三方賠償諮詢費用
判定被保險人與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間的任何書面契約所約定之相關賠償責任的範圍;
(v) 電話服務中心費用
為受影響之資料所有人及第三方而設置電話服務中心;
(vi) 帳戶及信用監控費用
為受影響之資料所有人及第三方而建立及取得:
(A) 新帳戶號碼;及
(B) 對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後的 12 個月內進行信用監控服務;及
(vii) 其他費用
履行被保險人對受影響之資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法律義務;
(c) 損失理算費用
被保險人為判定本保險契約所承保損失的金額及範圍,而聘請
IT 專家或其他外部專業人員所
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及支出,並以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為上限;及
(d) 聲譽諮詢費用
被保險人為避免或降低其合理認為由本保險契約承保事件所導致之負面公眾名聲的影響,而聘請本保險單所載之顧問或其他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之任何危機溝通顧問,所產生並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之合理且必要之費用,並以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為上限。
D) 第一方損失
1.10 駭客竊盜保障
x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初次發現,因第三方之網路攻擊且其未與任何被保險人共謀,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不當或錯誤支付的資金損失。
本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1.11 網路勒索保障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於保險期間初次發現之網路勒索威脅所導致之網路勒索損失。
基於本承保事項所為之保險給付的必要條件為被保險人:
(a) 除被要求向執法機關揭露者外,應對本網路勒索保障的條款與條件保持機密;
(b) 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通知並配合適當的執法機關;且
(c) 採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之所有合理措施(包括邀請安全顧問參與),以降低網路勒索損失。
本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第二條 擴大承保事項
2.1 發現期間
x本保險契約非因未支付保險費而未續約,且未被類似保險所取代,則被保險人無需支付任何額外保險費,將自動享有 60 天的發現期間。
若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到期後 60 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並支付本公司要求
的任何額外保險費,則要保人有權延長發現期間為本保險單所載之期間。
2.2 緊急費用
x無合理的可能性於事前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時,則本公司將依據本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追溯核可合理且必要之抗辯費用及擴大承保事項第 2.3 至 2.5 項所承保之費用。
本擴大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2.3 損失防阻費用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其為降低或減少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損害賠償及抗辯費用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但前述費用應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且不得超過所承保之損害賠償及抗辯費用減少的金額。
本擴大承保事項障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2.4 營業中斷損失防阻費用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其為降低或減少本保險契約承保之營業中斷損失所產生之超出正常營業成本之外的合理且必要之費用(包括承保事項第 1.9(a)款所指之合理且必要之鑑識費用),但前述費用應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且不得超過所承保之營業中斷損失減少的金額。
本擴大承保事項僅限於公司電腦系統無法使用之期間超過等待期間時始可適用,且前述費用於此狀況下將包括於等待期間發生者。
2.5 復原費用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因下列事項所直接導致之復原費用:
(a) 洩漏隱私、洩漏機密、網路攻擊;或
(b) 因營業中斷事件而造成公司電腦系統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且超過等待期間(復原費用於此狀況下將包括於等待期間發生者),
但前述洩漏隱私、洩漏機密、網路攻擊或公司電腦系統無法使用僅限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初次發現者。
2.6 承保事件後的改善
於任何洩漏隱私、洩漏機密、網路攻
擊或營業中斷事件在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若可適用)內被初次發現之後,本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其為矯正該洩漏隱私、洩漏機密、網路攻擊或營業中斷事件的根本原因所產生並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的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提升或改善公司電腦系統或被保險公司的軟體,但該矯正措施應為預防未來任何的洩漏隱私、洩漏機密、網路攻擊或營業中斷事件而合理必要者。
本擴大承保事項就營業中斷事件僅限於公司電腦系統無法使用之期間超過等待期間時始可適用,且前述費用於此狀況下將包括於等待期間發生者。
本擴大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2.7 自願通知費用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其因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
(若可適用)初次發現之任何實際、他人指稱的或可疑的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而自願通知任何資料所有人、第三方或監理機關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及支出。但前述自願通知應為本公司合理相信該通知可降低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損失。
本擴大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2.8 工業控制系統/監控與資料擷取(SCADA)系統
電腦系統之定義將擴大至明確包括工業控制系統,包括任何用以操縱或控制技術流程、嵌入式系統或其他工業資訊科技之資訊科技。
2.9 人為錯誤或技術故障造成的營業中斷
營業中斷事件之定義將擴大至明確包括發生於被保險人直接操控之電腦系統的下列任何事件:
(a) 被保險個人於操作或維護公司電腦系統時的意外、非故意或粗心的行為、錯誤或疏失;
(b) 非前述(a)款的操作錯誤或網路攻擊的公司電腦系統意外技術故障。
技術故障包括:
(i) 被保險人直接操作控管之電源供應器發生故障;
(ii) 過電壓或欠電壓;
(iii) 靜電累積和靜電;
(iv) 過熱;
(v) 系統升級失敗;
(vi) 軟體錯誤;
(vii) 內部網路故障;及
(viii) 硬體故障。
本擴大承保事項應適用本保險單所載之分項責任限額。
2.10 法律或監理要求造成的營業中斷
x公司將給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主動使公司電腦系統全部或部分無法使用而導致之營業中斷損失:
(a) 遵循監理機關對被保險人具法律拘束力的命令;或
(b) 履行資料保護法規的強制法律或監管要求。
本項營業中斷係以被保險公司回應因保險期間初次發現之營業中斷事件導致的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
本擴大承保事項僅限於公司電腦系統無法使用之期間超過等待期間時始可適用,前述營業中斷損失於此狀況下將包括於等待期間發生者。
第三條 定義
x保險契約中以粗體及斜體表達之用詞所指的意思如下:
3.1 營業中斷指被保險公司營運的必要及完全中斷或必要減緩。
3.2 營業中斷事件指發生於被保險人直接操控之電腦系統的網路攻擊。
3.3 營業中斷損失指因公司電腦系統全部或部分無法使用而導致營業中斷,所直接造成被保險公司於補償期間的營業淨利(不包括來自資本及投 資之收益及稅前利益)低於該期間的被保險公司預估營業淨利的金額。 對於若未於補償期間發生營業中斷則原可獲取的營業淨利之推算,將 考量被保險公司於公司電腦系統無法使用時之前 36 個月的營業收入,及若未發生公司電腦系統無法使用之狀況下即會影響被保險公司營業 淨利的所有相關趨勢與業務發展,
其中包括:
固定成本及其他營業費用,但僅限於在補償期間仍必須繼續發生的費用,且其非公司電腦系統全部或部分無法使用而直接造成的被保險公司營業收入所涵蓋費用。
任何損失的計算將扣除被保險公司因
營業中斷而獲得的任何相關利益,包括但不限於:
(a) 被保險公司為維持其營業收入來源所採用的任何替代方法;
(b) 被保險公司於營業中斷後的 6 個月內獲得的任何額外利益;或
(c) 被保險公司於補償期間對於任何變動成本及費用所節省的任何金額。
營業中斷損失不包括:
(i) 被保險公司暫停、取消或終止任何租賃、契約、授權或訂單所造成的損失;
(ii) 違約或延誤完成或未能完成訂單的罰款和損害賠償;或
(iii) 任何性質的罰金。
3.4 賠償請求指:
(a) 任何書面請求、訴訟或訴訟程序;及
(b) 僅針對承保事項第 1.4 項:
(i) 監理機關進行的任何官方、行政或監管調查或稽核;或
(ii) 監理機關提起或移送的任何刑事追訴。
賠償請求的初次被提出或開始係以被保險公司的任何董事、經理人、合夥人或被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法務部門、資訊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部門的高階經理人第一次知悉任何賠償請求時,即視為已被提出或開始。
3.5 被保險公司指要保人及其從屬公司。
3.6 公司電腦系統指被保險公司為儲存及處理被保險公司的電子資料或軟體而租賃、擁有或操作、或被保險公司得以使用或存取之電腦系統。
3.7 電腦系統指電腦及所有輸入、輸出、處理、儲存、內部網路及通訊裝置,包括直接或間接與前述裝置連結的相關通訊或開放系統網路和外部網路。
3.8 機密資訊指:
(a) 被保險人於其一般營業過程中所處理、保管或控制之機密資訊;及
(b) 提供予被保險人且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以機密方式處理之資訊。
3.9 洩漏機密指:
(a) 被保險人或委外服務廠商意外或疏忽洩露機密資訊;或
(b) 儲存於公司電腦系統中的機密資訊被未經授權的存取或使用。
3.10 網路攻擊指侵入公司電腦系統,造成未經授權存取或使用公司電腦系統,或未經授權修改、銷毀、刪除、傳輸或複製電子資料或軟體,或消耗電腦資源,包括阻斷服務攻擊。
3.11 網路勒索損失指:
(a) 因網路勒索威脅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產生並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成本和支出;及
(b) 被保險人為解決或終止網路勒索威脅而支付並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之款項。
3.12 網路勒索威脅指勒索人造成洩漏隱私、洩漏機密或網路攻擊的可信或可能的威脅。
3.13 損害賠償指下列因賠償請求而產生之損失:
(a) 被保險人就法院裁判或仲裁判斷依法應支付第三方的任何金額;
(b) 被保險人依被保險公司協商之和解協議應對第三方支付並經本公司事前書面核准之金額;及
(c) 依本保險契約及應支付損害賠償金之所在地法律可作為保險承保範圍之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不包括:
(i) 被保險人的損失、抵消或退還費用、佣金、權利金、獎金或利潤,或為了重新履行任何服務之成本;
(ii) 為遵守任何禁制或非金錢性救濟之命令、許可或協議的費用;
(iii) 電腦系統或軟體的設計、升級、維護或改善費用,包括更正任何瑕疵或問題;或
(iv) 稅金、罰金或契約罰款,但若為承保事項第 1.4 或 1.7 項所承保者,則不在此限。
3.14 資料保護法規指規範個人資料處理的任何法律及法規。
3.15 抗辯費用指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由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產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之法律費用、成本及支出:
(a) 與賠償請求的調查、回應、抗辯、上訴或和解有關者,包括擔保或類似保證的費用,但本公司無義務提供此類保證;
(b) 與自我報告的撰寫、調查、回應或抗辯,及/或評估是否需要或建議準備自我報告有關者。
抗辯費用不包括被保險人的內部費用(例如工資、薪金或其他報酬),及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以外之保險契約有義務抗辯而支付的任何金額。
3.16 發現指第一次顯示被保險人之董事及經理人、合夥人或被保險人之風險管理部門、法務部門、資訊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的任何成員,或其他部門的任何高階經理人知悉承保事項第 1.8、1.9、1.10 或 1.11 項所指事件,或合理懷疑此類事件已發生且導致此人合理認為已經或可能產生承保事項第 1.8、1.9、1.10 或 1.11 項所承保之損失,即使當時可能不知道該損失的確實金額或細節。
3.17 發現期間指從保險期間到期後立即開始起算的期間,被保險人於此期間內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發生於保險期間到期日之前的不當行為、洩漏機密或洩漏隱私導致之賠償請求,但僅限於該賠償請求導致之損失未由本保險契約到期日之後任何其他有效保險契約部分或全部承保。
3.18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指下列服務提供商之一: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萬事達卡(Mastercard)、威士卡(Visa)、Maestro Card 或任何其他類似服務提供商。
3.19 罰金及罰款指被保險人依法必須支付,且依本保險契約及應支付罰金之所在地法律可作為保險承保範圍之所有金錢性的罰金及罰款。
3.20 資金指被保險公司所擁有或由金融機構以電子形式代被保險公司持有的任何現金、貨幣或通貨。
3.21 保險期間指本保險單所載之期間。
3.22 被保險人指被保險公司及被保險個人。
3.23 被保險個人指過去、現在或於保險期間成為被保險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員工之任何人。
3.24 本公司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25 補償期間指自營業中斷初次發生時起算至營業中斷結束的期間,但不得超過 180 天。
3.26 IT 專家指本保險單所載之專業人員之一,或由被保險人聘請並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之任何其他外部 IT 專家。
3.27 保險金額指本保險單所載之金額。
3.28 損失指:
(a) 損害賠償;
(b) 抗辯費用;
(c) 承保事項第 1.4 項所承保之罰金及罰款;
(d) 承保事項第 1.6 項(消費者救濟基金)所承保之金額;
(e) 承保事項第 1.7 項(PCIDSS)所承保之合約罰款;
(f) 承保事項第 1.9 項(危機管理)所承保之費用;
(g) 復原費用;
(h) 網路勒索損失;
(i) 營業中斷損失;
(j) 承保事項第 1.10 項(駭客竊盜)所承保之資金損失;
(k) 第二條擴大承保事項所載之金額;及
(l)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條款與條件應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額。
3.29 媒體不當行為指於被保險人發行或播放之任何數位媒體內容中實際或被指稱有下列情況:
(a) 誹謗、非故意侵犯智慧財產(不包括侵犯專利)、侵佔或盜用構想或資訊;
(b) 侵入、侵犯或干擾他人隱私權或公開權,揭露隱私事實及商業上的侵佔名稱、人物或肖像;
(c) 不公平競爭,但僅限於遭指控與前述(a)或(b)款所列任何行為相關者;或
(d) 被保險人對任何數位媒體內容的疏忽。
3.30 合併或收購指:
(a) 要保人合併或被併入其他實體;
(b) 要保人全部或大部分資產售予其他實體;或
(c) 任何自然人或實體單獨或聯合收
購要保人之證券或表決權,使該自然人或實體擁有或控制超過
50%的要保人在外流通證券且可執行要保人董事會的表決權。
3.31 委外服務廠商指依書面契約儲存或處理個人可識別資訊或機密資訊之任何第三方。
3.32 個人可識別資訊指由被保險人控制或處理並受任何資料保護法規保護的個人資料。
3.33 要保人指本保險單所載之主體。
3.34 洩漏隱私指:
(a) 被保險人或委外服務廠商未經授權洩露任何個人可識別資訊;或
(b) 任何未經授權存取或使用公司電腦系統中的任何個人可識別資訊;
(c) 實際或被指稱違反任何資料保護法規。
3.35 監理機關指負責執行資料保護法規之任何官方或公共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3.36 相關事件指以任何方式源自、基於、歸因於或關聯於相同初始原因或來源的所有損失或賠償請求。
3.37 負責人指被保險公司的執行長、財務長、風控長、法務長、資訊主管、人資主管、資料保護主管及法規遵循主管或於職能上相同職位的任何被保險個人。
3.38 復原費用指被保險人因保險期間初次發現之任何營業中斷事件,直接導致其為下列事項而聘請 IT 專家的合理且必要費用:
(a) 將公司電腦系統復原至與營業中斷事件發生前相同水準的功能;及
(b) 技術性復原、挽救或重新安裝電子資料或軟體,包括購買必要軟體授權以複製該電子資料或軟體之費用。
復原費用不包括:
(i) 為遵守任何禁制或非金錢性救濟途徑之命令、許可或協議的費用;
(ii) 任何形式的法律成本或法律費用;
(iii) 被保險人即使沒有營業中斷事
件時仍會發生的成本(例如維護成本);
(iv) 為更正人工錯誤輸入電子資料的成本;
(v) 公司電腦系統或軟體的設計、升級、維護或改善成本,除非依擴大承保事項第 2.6 項(承保事件後的改善)可為承保者;或
(vi) 被保險人本身的內部成本(例如人力成本、經常開支等),除非為本公司書面同意者。
3.39 自負額指本保險單所載之金額。
3.40 資安不法行為指被保險人導致網路攻擊發生的任何實際或被他人指稱的行為、錯誤或疏失。
3.41 自我報告指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任何監理機關提出之報告,通知該監理機關實際或潛在監管問題的事務,若未通知或延誤通知,則將導致被保險人遭強制執行的後果。
3.42 從屬公司指要保人於保險期間直接或間接與其有下列關係之任何實體:
(a) 控制其董事會的組成;
(b) 持有其 50%以上具表決權的股份;或
(c) 持有其 50%以上已發行股本。
本保險契約對於從屬公司的承保障僅適用於該主體為要保人之從屬公司期間,所發生及發現的任何洩漏機密、洩漏隱私、不當行為、網路攻擊、網路勒索威脅或營業中斷事件,所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
3.43 第三方指被保險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44 美國指美國、其領土及領地及/或其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機構。
3.45 等待期間指本保險單所載之期間,從營業中斷開始時起算。
3.46 不當行為指任何資安不法行為及/或媒體不當行為。第四條 除外不保事項
A) 一般除外不保事項
x保險契約對於起因於、基於或可歸因於下列事項之任何損失,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4.1 不誠實或不當行為
被保險人的任何:
(a) 故意、犯罪、詐欺、不誠實或惡意行為或不作為;或
(b) 故意違反或蓄意違反任何責任、義務、契約、法律或規定;或
(c) 故意造成營業中斷損失。
但本公司將預先支付抗辯費用直到以下對前述行為的證實:
(i) 法院、仲裁庭或監理機關的最終裁定;或
(ii) 書面承認。
被保險人應於上述裁定或承認後立即返還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預先給付予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的任何款項。
任一被保險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不得視為任何其他被保險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縱有前述規定,但任何過去、現在或未來負責人之所有知悉資訊、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均將視作被保險公司的知悉、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4.2 身體傷害及財物損害
任何人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實際或宣稱身體傷害、疾病、精神痛苦、情緒壓力或困擾、疾患或死亡,以及任何有形財產損壞或滅失,包括無法使用。電子資料及軟體不視為有形財產。
但本除外不保事項不適用於下列賠償請求:
(a) 因洩漏隱私或媒體不當行為而造成資料所有人的精神痛苦或情緒壓力或困擾;或
(b) 公司電腦系統的元件損失或失竊所造成的洩漏隱私或洩漏機密。
4.3 契約責任
任何被保險人依任何契約、協議、擔保或接受的擔保或保證所負之任何責任,但不包括:
(a) 即使沒有該契約、協議、擔保或保證,被保險人仍應承擔之責任;
(b) 依承保事項第 1.7 項而為承保者;
(c) 該責任為係取決於被保險人簽訂之機密協議或保密協議。
4.4 過去賠償請求及危險情事
任何下列賠償請求、洩漏機密、洩漏隱私、網路攻擊、網路勒索威脅、營業中斷事件、不當行為或任何可能引致賠償請求、洩漏機密、洩漏隱私、網路攻擊、網路勒索威脅、營業中斷事件或不當行為的任何事實、事件或狀況:
(a) 已通知於任何先前的保險契約者;或
(b) 負責人於保險期間之前已知悉或經合理探詢後應已知悉者。
4.5 商業機密與智慧財產
實際或遭主張剽竊或侵犯關於資訊的任何權利,包括公式、彙編、圖樣、程式、裝置、方法、流程或技術,此資訊因未公開或其他人無法透過適當方法確定而可產生實際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而該其他人則可透過揭露或使用專利、商標、商業名稱、著作權、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取得經濟利益。但若為承保事項第 1.3 項所承保者,則不在此限。
4.6 戰爭、掠奪和政府行為
戰爭、任何入侵、外敵行為、敵對行動(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叛亂、革命、起義、暴動或構成或相當於民眾起義的內亂、軍事或奪權或戒嚴、掠奪及任何徵收、國有化、沒收、徵用、扣押或其他政府、實權或公共地方當局的行動或命令。但若為承保事項第 1.4 項所承保
者或擴大承保事項第 2.9 項所承保之營業中斷損失,則不在此限。
4.7 交易
與任何型態證券、大宗物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國或聯邦基金、貨幣、外匯等買賣交易或其他交易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責任。
4.8 汙染
排放、傳播、滲流、遷移、釋放或溢漏下列任何物質:
(a) 任何固態、液態、氣態、生物或熱能刺激物或汙染物,包括煙霧、蒸氣、煤煙、臭氣、酸性物質、鹼性物質、化學物質、輻射及廢棄物。廢棄物包括應重複使用、修理或回收之物質;
(b) 電磁能量、電磁輻射或電磁場;或
(c) 核子或其他輻射。
4.9 自然災害
任何電磁場、輻射、地震、暴風或其他自然災害。
4.10 授權費
任何實際或宣稱的授權費或權利金,包括但不限於有責任支付此類費用或權利金。但若為購買必要軟體授權以複製電子資料或軟體的復原費用,則不在此限。
4.11 證券賠償請求
任何實際或遭主張違反規範證券、購買或出售或出價或邀請出價以買賣證券、與證券發行或登記有關之成文法、普通法、規則或條例,包括但不限於英國 2000 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美國 1933 年證券法及美
國 1934 年證券交易法(或其任何修訂)、中華民國相關金融、證券法
令。
4.12 被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出的賠償請求
由任何被保險公司、代被保險公司或經被保險公司鼓動教唆所提出之任何賠償請求。
4.13 不完整的說明及金融溝通 – 僅適用於承保事項第 1.3 項任何:
(a) 實際或被指稱對商品、產品、服務及承諾費用、費用說明、費用估算及任何商品、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性有任何不適當、不正確或
不完整的說明,或任何商品、產品或服務不符合關於其品質或表現的任何敘述;
(b) 被保險公司散播或發表之財務資料或資訊實際或被指稱有錯誤;或
(c) 賭博、彩票、競賽、促銷遊戲或其他博奕遊戲。
B) 僅適用於承保事項第 1.8 項(營業中斷損失)、擴大承保事項第 2.5 項(復原費用)及擴大承保事項第 2.10 項(法律或監管要求造成的營業中斷)之除外不保事項
僅針對承保事項第 1.8 項、擴大承保事項第 2.5 項及擴大承保事項第 2.10項,本保險契約對於起因於、基於或可歸因於下列事項之任何損失,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4.14 網絡中斷
電力、網際網路、電纜、衛星、電信
或其他基礎設施中斷或干擾,包括託管被保險人網站之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的干擾、停電和斷電。本除外不保事項僅適用於非被保險人控制範圍內的中斷和干擾。
4.15 原定計畫中斷
公司電腦系統的任何計劃性中斷,包括超過原規劃或預期時間之計劃性停電造成的任何停機時間。
4.16 非預期需求
被保險人未能預估或規劃公司電腦系統正常或超過正常之營運需求,除非該需求是因為網路攻擊所致。
第五條 被保險人之義務
5.1 合理預防措施
被保險人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考量被保險人的規模和複雜度及可用資源)保護公司電腦系統,防止發生任何網路攻擊或營業中斷事件,並降低其影響。
任一被保險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不會視作任何其他被保險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縱有前述規定,但過去、現在或未來任何負責人之任何知悉資訊、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將視作所有被保險公司的知悉、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第六條 發生損失時
6.1 通知
(a) 被保險人應於發現時,合理可能地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但於任何情況下皆不得晚於保險期間終止後 30 日;
(b)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任何賠償請求時,合理可能地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但於任何情況下皆不得晚於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若可適用時)終止後 30 日;及
(c) 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知悉任何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事實、事件或狀況,則應合理可能地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但於任何情況下應於保險期間內通知。
依本保險契約提出之所有通知及所有溝通應以書面方式寄至附表第
12 項所列地址。
6.2 危險情事
x危險情事已於保險期間內根據第 6.1(c)款之約定通知,則本公司對於起因於、基於或可歸因於該已通知危險情事之後來的賠償請求,應視作其已於初次通知本公司該危險情事時已通知。
6.3 抗辯
針對承保事項第 1.1、1.2、1.3 及 1.4 項,被保險人應有責任就賠償請求進行抗辯並安排於任何聽證/審訊或調查中提出xx。本公司有權就可能適用本保險契約之任何賠償請求的進行和管理與被保險人有效合作。
6.4 合作
被保險人應:
(a) 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降低或減少損失;
(b) 就承保事項第 1.9、1.10 及 1.11 項所提供之保障,以書面提供本公司損失的詳細證明並說明該損失的所有狀況和詳細計算方式;
(c) 提供本公司所要求與任何損失相關的所有配合與協助;及
(d)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承認任何責任、支付任何款項、承擔任何義務、簽訂任何和解或接受任何判決或裁定。
6.5 預付抗辯費用
x公司於收到充分詳細之發票後,將合理可能地儘速給付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給付承保的抗辯費用。
6.6 代位與追償
x公司對於所有支付之損失或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所有其他給付金額的範圍內,將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的所有追償權。被保險人應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不論在本公司進行保險給付之前或之後)以保全任何權利,包括簽署任何必要文件使本公司得以被保險人名義有效地提出訴訟。
無論是否進行代位,對於任何損失或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其他給付金額的追償金,將依下列方式分配:
(a) 第一,補償進行追償所實際發生的成本及費用;
(b) 第二,補償本公司就任何承保損失而給付被保險人之金額;
(c) 第三,補償被保險人就可承保的損失,因超出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而無法獲得賠償的部分於扣除任何可適用自負額後的金額;
(d) 第四,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任何可適用自負額;及
(e) 第五,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為本保險契約明確除外不保之損失。
本公司自再保險所為之攤回不得視為追償。第七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7.1 保險金額
x公司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就每一及所有損失之累計給付或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本保險單所載之各分項責任限額為本公司就該限額適用之保障的最高給付金額,且為保險金額的一部分。
7.2 自負額
x公司就相關事件導致之每一及所有損失,僅就超過可適用自負額的部分,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責任。
若相關事件導致之損失可為一個以上之承保事項所承保,則損失僅適用相關承保事項的其中之一個最高自負額。
7.3 可歸因於相關事件的損失
所有相關事件將構成單一賠償請求或損失,並將以該賠償請求或損失中最早被初次提出或發現之時,視作已初次被提出或發現。
第八條 風險變更
8.1 新從屬公司
x任何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設立或取得新的從屬公司,則該從屬公司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前提下,將自動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
(a) 所設立或取得之從屬公司營業額未超過要保人於本保險契約開始時之合併淨營業額的 10%;
(b) 該從屬公司非為金融機構、電信公司、IT 服務提供商,或網路
銷售之營業額不得超過 50%;及
(c) 該從屬公司註冊登記地址非於美國,且來自於美國境內活動之營業額未超過 50%。
8.2 前從屬公司
x任何實體於保險期間內停止為本保險契約所指之從屬公司,則本保險契約對於該實體不為從屬公司後所發現的任何損失或遭受的任何賠償請求,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8.3 合併或收購
x保險期間內發生合併或收購,則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責任,僅限起因於、基於或可歸因於發生在該合併或收購於其司法管轄地合法生效前之任何洩漏機密、洩漏隱私、網路勒索威脅、營業中斷事件、網路攻擊或不當行為之任何損失或賠償請求。
要保人應於知悉該合併或收購後,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8.4 破產管理、清算
x任何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依任何司法管轄地法律被指派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或相同職能人員,則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責任,僅限起因於、基於或可歸因於發生在該項指派生效日前之任何洩漏機密、洩漏隱私、網路勒索威脅、營業中斷事件、網路攻擊或不當行為之任何損失。
第九條 一般條款
9.1 保險契約管理
要保人應就下列事項代表其本身及各被保險人:
(a) 協商條款與條件及確認投保;
(b) 行使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下的所有權利;
(c) 所有通知;
(d) 保費;
(e) 本保險契約之附加條款及修訂;
(f) 爭議解決;及
(g) 受領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契約而支付任何被保險人之所有款項。
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契約所支付予要保人之任何損失或其他款項,將完全解除本公司對該損失及所有其他款項之責任。
9.2 保險期間
x保險契約於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期間內有效。
9.3 保險費支付與終止
要保人應於保險期間開始後 60 日內支付本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予本公司。若未於前述期間內支付保險費且本公司與要保人之間無任何不同於前述約定之協議,則本保險契約應解除且自始無效,且本公司對於任何通知本保險契約之事件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及本公司可協議解除本保險契約。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時,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算;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時,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9.4 其他保險/賠償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保險契約僅視作被保險人之任何其他有效且可理賠之保險不足以賠償該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或責任時,本公司才負擔賠付未獲清償損失或責任的超額損失/責任保險,包括任何自保額或自負額,除非該其他保險僅作為超過保險金額的特定超額保險。
9.5 複數、標題及名稱
x保險契約標題及名稱的敘述僅供查閱及便利性,並不引伸為本保險契約之任何意義。以單數形式表達之詞彙及用詞應包括其複數,反之亦然。本保險契約以粗體及斜體表示之詞彙有特別意義並經定義,本保險契約未具體定義之詞彙依其通常意思解釋。
9.6 詐欺通知
x被保險人通知之任何損失為其知悉金額或其他方面有不實或詐欺情事者,則該損失將為本保險契約之除外不保,且本公司有權完全解除本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所有損失。
9.7 契約(第三方權利)條款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明確約定外,非本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人或主體無權行使本保險契約任何條款。
9.8 轉讓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轉讓本保險契約或其任何利益或權利。
9.9 制裁/禁運
x本公司提供保障、支付損失或賠償請求或提供利益,將導致其依聯合國決議,或依歐洲、英國或美國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定,遭受任何制裁、禁止或限制,則應視為本公司未提供前述保障,且本公司無責任依本保險契約支付任何損失或賠償請求或提供任何利益。
9.10 地區範圍
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外,若本保險契約及理賠支付所在地之司法管轄地法律允許,且根據本保險契約所有條款與條件,本保險契約適用於全世界任何地點發生之損失或提出之賠償請求。
9.11 準據法
對於與本保險契約內容、有效性或運作有關的任何解釋,應完全依據中華民國法律。
9.12 司法管轄權
x保險契約所生所有爭議或請求,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9.13 申訴
如對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申訴,請寫信至: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短 期 費 率 表
適用保險期間 12 個月
保險期間 | 年繳保險費比 |
一個月以下 | 1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期間 | 2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期間 | 3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期間 | 4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期間 | 5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期間 | 65%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期間 | 7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期間 | 8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期間 | 8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期間 | 9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期間 | 95% |
十一個月以上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