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件載有本公司於2016年5月2日通過的H股發行上市後適用的組織章程細則主要條文概要,並將於H股在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本附件主要目的在於為潛在投資者提供組 織章程細則的概覽。以下信息僅為概要,故可能未有盡錄對於潛在投資者而言屬重要的信息。如附錄七「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文件」兩段所述,組織章程細則的中文全文可供查 閱。
組織章程細則概要
x公司是於2015年12月25日根據中國公司法(「公司法」)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包括其章程文件。
本附件載有本公司於2016年5月2日通過的H股發行上市後適用的組織章程細則主要條文概要,並將於H股在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本附件主要目的在於為潛在投資者提供組織章程細則的概覽。以下信息僅為概要,故可能未有盡錄對於潛在投資者而言屬重要的信息。如附錄七「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文件」兩段所述,組織章程細則的中文全文可供查閱。
一. 董事及董事會
1. 配發及發行股份的權力
組織章程細則並無條文賦予董事會配發或發行股份的權力。董事會須為配發或發行股份編製建議書,經股東在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任何該等配發或發行須按照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2. 處置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資產的權力
董事會在處置固定資產時,如擬處置固定資產的預期價值,與緊接此項處置建議前4個月內已處置了的本公司固定資產所得到的代價價值或金額的總和,超過股東大會最近審議的資產負債表所顯示的本公司固定資產價值的33%,則董事會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前不得處置或者同意處置該固定資產。上述處置是指轉讓某些資產權益的行為,但不包括以固定資產提供擔保的行為。本公司處置固定資產進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違反組織章程細則所載上述限制而受影響。
3. 失去職位的補充或賠償
x公司與董事或監事達成的薪酬合同須規定:當本公司被收購時,董事或監事有
權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股東的事先同意後,於失去職位或退任時獲得付款作為補償。本公司被收購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1) 向本公司全體股東提出收購要約;或
2) 提出收購要約使收購者成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組織章程細則)。
如有關董事或監事不遵守以上規定,則其受到的任何款項應歸該等由於接受收購要約而將股份出售的人士所有,該董事或監事並須承擔因此按比例向該等人士分發該等款項所產生的費用,且有關費用不得自該分發款項中扣除。
4. 向董事、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x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相關人提供貸款、貸款擔保。
如本公司違反上述限制而提供貸款,則無論貸款條款為何,獲得貸款的人士均須立即作出償還。本公司違反上述限制而提供的貸款擔保將不得強制本公司執行,惟下述情況除外:
1) 向與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人提供貸款時,貸方不知情的;或
2) 本公司提供的擔保物已由貸方合法地售予善意購買者的。以下交易則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1) 本公司向其附屬公司提供貸款或者為其附屬公司提供貸款擔保;
2) 根據股東大會批准的聘任合同,本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者其他款項,以支付其為了本公司目的或者為履行其公司職責所發生的費用;及
3) 如本公司的正常業務範圍包括提供貸款、貸款擔保,則本公司可以向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相關人提供貸款、貸款擔保,但提供貸款、貸款擔保的條件,應當是正常商務條件。
就上文而言,「擔保」包括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5. 就購買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股份而提供的財務資助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規定:
1) 對於購買或擬購買本公司股份的人士,公司或者其附屬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對其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前述購買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購買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間接承擔義務的人。
2) 本公司或者其附屬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為減少或者解除前述義務人的義務向其提供財務資助。
不禁止以下的交易:
1) 本公司提供的有關財務資助是誠實地為了本公司利益,並且該項財務資助的主要目的不是為購買本公司股份,或者該項財務資助是本公司某項計劃中附帶的一部分;
2) 本公司依法以其財產作為股利進行分配;
3)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4) 依照組織章程細則減少註冊資本、購回本公司股份或調整股權結構等;
5) 本公司在其經營範圍內為其正常的業務活動提供貸款,但不應導致本公司的淨資產因此而減少,或即使導致淨資產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從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的;
6) 本公司為職工持股計劃提供款項,但是不應當導致本公司的淨資產因此而減少,或者即使導致淨資產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從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的。
就此而言:
1) 「財務資助」包括但不限於:
A. 饋贈;
B. 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補償(但是不包括因本公司本身的過錯所引起的補償)、解除或者放棄權利;
C. 提供貸款或者訂立由本公司先於其他訂約方履行義務的協議,或者訂立協議變更該貸款,或該協議的訂約方或轉讓該貸款或該協議中的權利;或
D. 本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淨資產或者將會導致淨資產大幅度減少的情況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及
2) 「承擔義務」包括以訂立協議或作出安排(不論該協議或安排是否可強制執行,亦不論是為其個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而承擔)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其財務狀況而承擔的義務。
6. 披露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合同權益及就該合同投票的事宜
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與本公司已訂立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關係時,(本公司與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合同除外),無論有關事項是否須經董事會批准,均須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權益的性質及程度。
除非有利害關係的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做了披露,並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准了該事項,本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對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其義務的行為不知情的善意當事人的情形下除外。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人或聯繫人與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關係的,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應被視為有利害關係。
如果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於通知所列的內容,本公司日後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害關係,則在通知闡明的範圍內,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7. 酬金
x公司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股東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就董事或監事的職務與其分別訂立有關薪酬的書面合同。上述薪酬包括:
1) 作為本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2) 作為本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3) 為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務的報酬;
4) 該董事或者監事因失去職位或者退休所獲補償的款項。
除因上述事項而訂立的合同外,董事或監事不得因上述事項為其應獲取的利益向本公司提出訴訟。
8. 退任、委任及罷免
下列人士不能擔任本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愈三年;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 因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
8) 非自然人;
9) 被有關主管機構裁定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且涉及有欺詐或者不誠實的行為,自該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10)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表本公司向善意第三方所作的行為,其有效性不會因該等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選舉或資格中任何不合規行為而受影響。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作為公司經營決策的常設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包括執行董事三名,非執行董事三名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三名。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和罷免。任期未屆滿的董事可由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的方式罷免。
董事長及其他董事的任期是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董事及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9. 借貸權力
在遵守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情形下,本公司有權集資及借貸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債券,抵押或質押部分或全部本公司財產,以及行使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准許的其他權利,惟該行動不可損害或廢除任何股東的權利。
組織章程細則並無任何有關董事可以行使借貸權力的方式的特別規定,亦無任何有關產生該等權力的方式的特別規定,惟:1)載有關於董事制定本公司發行債券方案權力的規定;及2)載有關於發行債券必須得到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的規定。
10. 責任
x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本公司負有誠信勤勉的責任。除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權利及補救措施外,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本公司應負的責任時,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 要求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由於其失職給本公司造成的損失;
2) 撤銷任何由本公司與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訂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任何由本公司與第三方(當第三方明知或者理應知道上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對本公司應負的義務時)訂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3) 要求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出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收益;
4) 追回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收受的本應為本公司所收取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佣金;
5) 要求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退還本應交予本公司的款項所賺取的、或者可能賺取的利息;
董事會履行職責時,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案。本公司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須遵守其誠信原則,不可置自己於自身的利益與承擔的義務可能發生衝突的處境。該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履行下列事項:
1) 真誠地以本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2) 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越權;
3) 親自行使所賦予他的酌量處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的同意,不得將其酌量處理權轉讓給他人行使;
4) 對同類別的股東應當平等,對不同類別的股東應當公平;
5) 除組織章程細則另有規定或者由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准外,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6)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本公司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7)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本公司資金、侵佔本公司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8)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接受與本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9) 遵守組織章程細則,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0)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公司競爭;
11) 不得挪用本公司資金或者將本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本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12) 不得違反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本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公司財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提供擔保;
13)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14) 未經股東在知情的情況下於股東大會同意,不得洩露其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 除非以本公司利益為目的,亦不得利用該信
息;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構披露該信息:A)法律有規定;B)公眾利益有要求;或C)該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本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指使下列人員或者機構
(「相關人」)作出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從事的行為:
1) 董事、監事、總經理或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2) 董事、監事、總經理或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上文第1)項所述任何人士的信託人;
3) 董事、監事、總經理或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第1)及2)項所述任何人士的合夥人;
4) 由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實上單獨控制的公司,或與上文第1)、2)及3)項所述的一名或多名人士,或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實際上共同控制的公司;或
5) 上文第4)項所指的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本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並不一定因他們的任期結束而終止,他們對本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後仍有效。其他義務的持續期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取決於事件發生時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本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形和條件下結束。
本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如違反某項具體的義務所負的責任,可在股東大會經股東在知情的情況下解除,但組織章程細則所述情況除外。
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本公司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所要求的義務外,本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本公司賦予他們的職權時,還應當對每個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 不得使本公司超越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營業範圍;
2) 應當真誠地以本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本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對本公司有利的機會;
4) 不得剝奪股東的個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分配權、表決權,但不包括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本公司改組。
本公司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其權利及履行其義務時,有責任要以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其所應為的行為行事。
二. 組織章程細則的修改
x公司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組織章程細則所載的規定修訂其組織章程細則。倘出現下列任何情形,公司應當修改組織章程細則:
1) 公司法或有關法律修改後,組織章程細則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的規定相抵觸;
2) 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組織章程細則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3) 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組織章程細則。
除本組織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修改本組織章程細則應遵循下列程序:
1) 由董事會依本組織章程細則通過決議,擬定組織章程細則修改方案或由股東提出修改章程議案;
2) 將修改方案通知股東,並召集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 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修改內容應以特別決議通過。
組織章程細則內有關必備條款的內容的修訂,須於獲得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機構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後始可生效。涉及本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三. 現有股份或類別股份的權利變更
x公司不得變更或廢除附於任何類別股份的權利(「類別權利」),除非經股東在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案批准和經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在按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召集的股東會議上通過,方可進行。以下的情況應被視為某類別的類別權利的變更或廢除:
1) 增加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的數目,或者增加或減少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決權、分配權、其他特權的類別股份的數目;
2) 將該類別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其他類別,或者將另一類別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該類別股份或者授予該等轉換權;
3) 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產生的股利或者累積股利的權利;
4) 減少或者取消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優先取得股利或者在本公司清算中優先取得財產分配的權利;
5) 增加、取消或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轉換股份權、選擇權、表決權、轉讓權、優先配售權、取得本公司證券的權利;
6) 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貨幣收取本公司應付款項的權利;
7) 設立與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決權、分配權或者其他特權的新類別;
8) 對該類別股份的轉讓或所有權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該等限制;
9) 發行該類別或者另一類別的股份認購權或者轉換股份的權利;
10) 增加其他類別股份的權利和特權;
11) 本公司改組方案會構成不同類別股東在改組中不按比例地承擔責任;
12) 修改或廢除組織章程細則所規定的條款。
受影響的類別股東,不論是否在股東大會上有表決權,在涉及上文第2)至8)、11)及 12)段所述事項時,在類別股東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但有利害關係的股東(定義見下文)在類別股東會議上並無表決權。
類別股東的決議案,須經由出席類別股東會議的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本公司召開類別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該類別的股份在冊股東。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該類別股份總數的過半數,本公司可以召開類別股東會議;達不到的,本公司應當在5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本公司可以召開類別股東會議。如採取發送會議通知方式召開類別股東會議,則只須送給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股東。
類別股東會議應當以與股東大會盡可能相同的程序舉行,組織章程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舉行程序的條款適用於類別股東會議。
除其他類別股份股東外,內資股股東和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視為不同類別股東。下列情形不適用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1) 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本公司每間隔12個月單獨或者同時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並且擬發行的內資格、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數量各自不超過該類已發行在外股份的20%的;
2) 本公司設立時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計劃,自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完成的;
3)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審批機構批准轉換為外資股,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就有關類別股份權利的條文而言,「有利害關係股東」是指:
1) 當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股份要約或者在香港聯交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股份的情況下,指組織章程細則所定義的控股股東;
2) 在香港聯交所以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股份的情況下,指與該協議有關的股東;
3) 在本公司改組方案中,指以低於該類別其他股東的比例承擔責任的股東或者與該類別的其他股東擁有不同利益的股東。
四. 特別決議案 — 需要多數票通過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1)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 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 董事會和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6) 公司年度報告;
7) 除法律規定或者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任何種類股票、認股證和其他類似證券;
2) 發行公司債券;
3) 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 本組織章程細則的修改;
5)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五. 投票權(一般有關投票表決或要求投票表決的權利)
本公司普通股股東有權出席或委派股東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大會表決時,可按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採取投票表決方式,在會上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兩票或以上的股東(包括其股東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決權全部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
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無論是舉手還是投票表決,會議主席有權多投一票。
六. 有關股東年會的規定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或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須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
七. 會計與審計
1. 財務與會計制度
x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
度。
本公司董事會須於各股東年會上向股東呈交本公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有管轄權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頒佈的規範性文件而編製的財務報告。
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不僅要遵照中國會計準則和法規編製,亦須符合國際會計準則或本公司股份上市所在的中國境外地區的會計準則。如按上述會計準則各自編製的財務報表有重大差異,須在財務報表中加以說明及解釋。本公司在分配有關會計年度的稅後利潤時,以前述兩種財務報表中稅後利潤較少者為準。
本公司須在股東會召開20日前,將財務報告存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本公司每名股東均有權獲取一份財務報告。本款所提及的財務報告應包括董事會報告連同資產負債表(包括適用法例規定須附着的各份文件)及損益賬或收支賬,或(在沒有違反有關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香港聯交所批准的財務摘要報告。公司的每個股東都有權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財務報告。
本公司須在股東會召開21日前將前述報告以郵資已付的郵件寄給每個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收件人地址以股東的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
本公司公佈或者披露的中期業績或者財務資料應當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法規編製,同時按國際或者境外上市地會計準則編製。如按兩種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有重要出入,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加以註明。公司在分配有關會計年度的稅後利潤時,以前述兩種財務報表中稅後利潤數較少者為準。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佈兩次財務報告,即在一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的60天內公佈中期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0天內公佈年度財務報告。
本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本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 會計師的聘任及撤職
x公司應當聘任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本公司的年度報告,並審閱本公司的其他財務報告。
本公司的首任會計師事務所可由首屆股東年會召開前的創立大會委任,該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在首屆股東年會結束時屆滿。公司創立大會不行使本款規定的職權時,由董事會行使該職權。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1) 查閱公司的賬簿、記錄或者憑證,並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
2) 要求公司採取合理措施,從其附屬公司取得該會計師事務所為履行職務而必需的資料和說明;
3) 列席股東會議,得到任何股東有權收到的會議通知或者與會議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會議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不論本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訂立的合同如何規定,股東大會可在任何會計師事務所任期屆滿前,通過普通決議決定將該會計師事務所解聘。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賠的權利,有關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或確定報酬的方式,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由董事會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
本公司聘用、撤換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並報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備案。
本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xx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本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將辭聘書面通知置於本公司法定地址而辭去其職務。該通知在其置於本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通知內註明的較遲之日期生效。該通知應當包括下列xx:
1) 認為其辭聘並不涉及任何應該向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交代情況的聲明;或
2) 任何該等應交代情況的xx。
本公司收到前段所指通知的十四(14)日內,應當將該通知複印件送交有關主管機關。如果該通知載有以上第2段)的情況所提及的xx,則本公司應當將該xx的副本存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本公司還應將前述xx的副本以郵資已付的郵件寄給每個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
如會計師事務所的辭職通知載有以上第2段)的情況所提及的xx,會計師事務所可要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聽取其就辭職有關情況作出的解釋。
八. 股東大會通知及議程
股東大會是本公司的權力機構,可依法執行職權及行使權力。
除非本公司處於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事前批准,本公司不得與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本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如發生任何下列情況,董事會須於下列任何一件事件發生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組織章程細則要求的人數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時;
2) 本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4) 董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要求召開時;
5) 經公司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議召開時;
6)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或組織章程細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須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會議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冊股東。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須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或以上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本公司須根據股東大會召開日期20日前收到的書面回覆,計算擬出席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本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的,本公司須於5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後,本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通知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2) 說明會議將討論的事項;
3) 向股東提供為使股東對將討論的事項作出明智決定所需要的數據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在本公司提出合併、購回股份、股本重組或者其他改組時,應當提供擬議中的交易的具體條件和合同(如有),並對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認真的解釋;
4) 如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將討論的事項有重要利害關係,應當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和程度;如果將討論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的影響有別於對其他同類別股東的影響,則應當說明其區別;
5) 載有任何擬在會議上提議通過的特別決議案的全文;
6)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7) 載明會議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8) 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9) 會議常設聯絡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向股東(不論在股東大會上是否具表決權的股東)以專人送出或者以郵資已付的郵件方式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對內資股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進行。
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須於會議召開45日至50日前的期間內,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一份或多份報刊上刊登。一經公告,視為所有內資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大會通知。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的股東大會通知,可通過香港聯交所的網站發出或在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報刊上刊登,一經公告,視為所有境外上市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會議的通知。
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在該擬舉行的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股東,可以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並闡明會議的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前述持股數按照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2) 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30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該要求的股東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四個月內自行召集會議,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股東因董事會未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其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承擔,並從本公司欠付失職董事的款項中扣除。
須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批准的事項包括:
1)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 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3)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職工代表監事除外)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4) 本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
5)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6) 公司年度報告;
7)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須在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案批准的事項包括:
1) 本公司增、減股本,發行任何種類股票、認股證和其他類似證券;
2) 發行本公司債券;
3) 本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 組織章程細則的修改;
5) 法律、行政法規或組織章程細則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認為會對本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九. 股份轉讓
經國務院證券機構批准後,本公司內資股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境外投資者,且該等轉讓股份可於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任何所轉讓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亦須遵守有關境外證券交易所的監管程序、規則和規定。所轉讓的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開類別股東會表決。
發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內不得轉讓。
本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向本公司申報彼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數目及其持股其後的變動情況。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每年可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彼所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彼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 本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權力
x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和本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購回本公司的股份:
1)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而註銷股份;
2) 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3)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 因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本公司合併、分離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或
5) 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本公司按照上述第1)、2)及4)款的規定購回股份後,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註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並做出相關公告。按照上述第3)款的規定購回的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經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本公司可以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購回股份:
1) 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2) 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3) 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
本公司事前在股東大會上得到股東的批准,可以場外合同的方式購回股份。如事先以同一方式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股東批准,則本公司可解除或改變經上述方式訂立的合同,或放棄其在該合同中的任何權利。上述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同意承擔購回股份的義務和取得購回股份的權利的協議。
本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其根據合同所擁有的任何權力。除非本公司已經進入清算階段,本公司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本公司以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其款項應當從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潤賬面餘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
2) 本公司以高於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相當於面值的部分從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潤賬面餘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辦法辦理:
A. 購回的股份是以面值價格發行的,從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潤賬面餘額中減除;
B. 購回的股份是以高於面值的價格發行的,從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潤賬面餘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但是從發行新股所得中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購回的舊股發行時所得的溢價總額,也不得超過購回時本公司溢價賬戶(或資本公積金賬戶)上的金額(包括發行新股的溢價金額);
3) 本公司為以下用途所支付的款項,須從本公司可供分配利潤中支付:
A. 取得購回股份的權利;
B. 變更購回股份的任何合同;
C. 解除本公司在購回合同中的義務。
4) 被註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根據有關規定從本公司的註冊資本中核減後,從可分配的利潤中減除的用於購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額,應當計入本公司的溢價賬戶(或資本公積金賬戶)中。
對於本公司有權購回的可贖回股份,如非經市場或以招標方式購回,其價格必須限定在某一最高價格;如以招標方式購回,則必須向全體股東一視同仁地發出。本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
十一. 組織章程細則並無禁止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持有股份的規定十二. 股息及其他分派方式
x公司可以現金或股票形式分配股利。
股東在催繳股款前已繳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但無權就預繳股款參與其後宣派的股息。
本公司應當為持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份的股東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應當代有關股東收取本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資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應付的款項,並由其代為保管該等款項,以待支付有關股東。
本公司委任的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的收款代理人,應當為依照香港
《受託人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
本公司向內資股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和其他款項,以人民幣派付。本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和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和宣佈,以港幣支付。本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和其他款項所需的外幣,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
十三.股東委託代理人
任何有權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毋須為股東)作為其股東代理人,代其出席股東大會和投票表決。該名股東代理人有權按照該名股東的授權行使以下權利:
1) 該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發言權;
2) 自行或與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3) 以舉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但是委任的股東代理人超過一人時,該等股東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印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 委託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代理人的姓名;
2) 代理人所代表的委託人的股份數額;
3) 是否具有表決權;
4) 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5) 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6) 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7)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表決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該委託表決的有關會議召開前24小時,或者在指定表決時間前24小時,備置於本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表決代理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和表決代理委託書同時備置於本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委託人為法人,則其法定代表人或經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而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均可代表委託人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
如該股東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該股東可以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一個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會議上擔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獲得授權,則授權書應載明每名該等人士經此授權所涉及的股份數目和種類。經此授權的人士可以代表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權利,如同該人士是公司的個人股東。
任何由董事會發給股東用於任命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委託書的格式,應當讓股東自由選擇指示股東代理人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並就會議每項議題所要作出表決的事項分別作出指示。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指示,股東代理人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決。除上述規定外,前述委託書還應載明以下事項: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股東代理人的姓名;股東代理人是否具有表決權;股東代理人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如果數人為股東代理人的,委託書應註明每名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數目。
如果股東代理人所代表出席的大會開始表決前委託人已身故、喪失行為能力或撤回委任或撤回簽署委任的授權或有關股份已被轉讓,只要本公司在有關會議開始前並無收到該等事項的書面通知,則股東代理人根據授權委託書所作出的表決仍然有效。
十四. 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
股東對其在催繳股款前已交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利息,惟股東無權就其預繳股款參與其後宣派的股息。
在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於無人認領的股利,本公司可行使沒收權力,但該權力僅可在適用的有關時效期屆滿後才能行使。
十五. 查閱股東名冊及股東的其他權利
x公司必須存置股東名冊。
本公司可以依據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達成的諒解、協議,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在境外,並委託境外代理機構管理。
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的存放地為香港。本公司應當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的副本備置於本公司住所;受委託的境外代理機構應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的記載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本公司須存置完整的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應包括下列部分:
1) 存置於本公司住所的股東名冊(下文第2)及3)項所指除外);
2)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及
3) 董事會為本公司股份上市的需要而決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的各部分應當互不重叠。在股東名冊某一部分註冊的股份的轉讓,在該股份註冊存續期間不得註冊到股東名冊的其他部分。股東名冊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應當根據股東名冊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進行。
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本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因股份轉讓而發生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應當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確定日,股權確定日終止時,在冊股東為本公司股東。
任何人對股東名冊持有異議而要求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要求將其姓名(名稱)從股東名冊中刪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更正股東名冊。
股東有權獲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
1) 在繳付費用後有權得到組織章程細則;
2) 在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複印:
A. 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冊;
B. 本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3) 本公司註冊股本狀況;
4) 自上一會計年度以來本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別股份的票面總值、數量、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本公司為此支付的全部費用的報告;
5) 股東會議的會議記錄;
6)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7)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應將前述文件備置於公司住所地和公司在香港的營業地點,以供股東查閱。
十六. 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
如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如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該類別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開類別股東會議。
十七. 少數股東受詐騙或受壓迫時的有關權利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所要求的義務外,控股股東在行使其股東的權力時,不得因行使其表決權在下列問題上作出有損於全體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的決定:
1) 免除董事、監事應當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的責任;
2) 批准董事、監事(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剝奪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對公司有利的機會;或
3) 批准董事、監事(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剝奪其他股東的個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分配權、表決權,但不包括根據本組織章程細則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改組。
十八. 解散和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
1)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前條第1)、2)、4)或5)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前條第3)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公司的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如董事會決定公司進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產而清算的除外),應當在為此召集的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聲明董事會對公司的狀況已經做了全面的調查,並認為公司可以在清算開始後的12個月內全部清償公司債務。
股東大會進行清算的決議通過之後,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立即終止。
清算組應當遵守股東大會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東大會報告一次清算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業務和清算的進展,並在清算結束時向股東大會作最後報告。
清算組須於成立後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於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本公司資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 通知或公告所有債權人;
3) 處置與清算有關的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 清理債權和債務;
6) 處理本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資產;及
7) 代表本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在清理本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經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本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如發現本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本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公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處理。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之日起3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九.有關本公司或其股東的其他重要規定
1. 一般規定
x公司為一家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章程是規範本公司組織與行為、本公司與股東、股東於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組織章程細
則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本組織章程細則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所指的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起訴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 股份及轉讓
章程所指的境外投資者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人;前述所指的境內投資者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人。
本公司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1) 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2) 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3) 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4) 向特定投資人發行新股;
5)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及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相關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必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取得批准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本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規定和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的程序減少註冊資
本。
如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經國務院證券機構批准後,本公司內資股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境外投資者,且該等轉讓股份可於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任何所轉讓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亦須遵守有關境外證券交易所的監管程序、規則和規定。
3. 股東
x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且其姓名(名稱)已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士。 股東按所持股份的種類及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類別股份的人士,
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本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如下: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照請求、召集、主持、出席或委派股東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議,並按持股份額行使表決權;
3)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轉讓、贈予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可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獲得有關的信息;
6)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7)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8)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議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9)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組織章程細則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本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的人士並未向公司披露其權益而行使任何權力以凍結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權利。
本公司股票均以記名形式發行。
本公司股票須經由本公司主席簽署。如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股票由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署,則股票亦須由該等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股票經加蓋上本公司
印章或以印刷形式加蓋印章後即告生效。在股票上加蓋公司印章或以印刷形式加蓋印章,應當有董事會的授權。公司主席或者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在股票上的簽字也可以採取印刷形式。
本公司的任何登記股東或要求就本公司股份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內的人士,如遺失有關本公司股份的股票(「原股票」),可就該等股份(「有關股份」)向本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內資股持有人遺失股票並申請補領新股票,將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於香港上市的外資股股東遺失股票,並申請補發新股票,須在符合下列條件下方會獲發新股票:
1) 申請人應當用公司指定的標準格式提出申請並附上公證書或者法定聲明文件。公證書或者法定聲明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申請的理由、股票遺失的情形及證據,以及無其他任何人可就有關股份要求登記為股東的聲明。
2) 公司決定補發新股票之前,並沒有收到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對該股份要求登記為股東的聲明。
3) 公司決定向申請人補發新股票,應當在董事會指定的報刊上刊登準備補發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間為90日,每30日至少重複刊登一次。董事會指定的報刊應為香港聯交所認可的中文及英文報刊(各至少一份)。
4) 公司在刊登準備補發新股票的公告之前,應當向香港聯交所提交一份擬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該證券交易所的回覆,確認已在香港聯交所內展示該公告後,即可刊登。公告在香港聯交所內展示的期間為90日。如果補發股票的申請未得到有關股份的登記在冊股東的同意,公司應當將擬刊登的公告的複印件郵寄給該股東。
5) 如根據上文第3)及4)項所述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間過後,本公司並無收到任何人對補發股票的異議,則本公司可相應向申請人補發新股票。
6) 公司根據本條規定補發新股票時,應當立即註銷原股票,並將此註銷和補發事項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7) 公司為註銷原股票和補發新股票的全部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在申請人未提供合理的擔保之前,公司有權拒絕採取任何行動。
4. 未能聯絡的股東
公司有權終止以郵遞方式向某境外上市外資股持有人發送股息券,但公司應在股息券連續兩次未予提現後方可行使此項權力。然而,如股息券在初次未能送達收件人而遭退回後,公司亦可行使此項權力。
公司有權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未能聯絡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的股票,但必須遵守以下的條件:
1) 有關股份於12年內最少應已派發三次股利,而於該段期間無人認領股利;及
2) 公司於12年的期間屆滿後,於公司上市地的一份或以上的報章刊登公告,說明其擬將股份出售的意向,並知會香港聯交所。
5. 董事會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提請股東大會通過有關事項,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年度具體經營目標,除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以外的融資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及[編纂]的方案;
7) 制定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和出售、購回本公司股票或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前述高級管理人員薪酬事項和獎懲;
10) 決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及獎懲方案;
11) 批准公司委派或者更換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董事和股東代表監事,委派、更換或推薦公司的控股附屬公司、參股附屬公司股東代表、董事(候選人)和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
12)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 擬訂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修改方案;
14) 決定公司境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置;
15) 決定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或控股附屬公司的合併、分立、重組或解散等事項;
16) 決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任免專門委員會負責人;
17) 向股東大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和提議撤換獨立董事的議案;
18) 向股東大會提請聘任、續聘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9) 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工作;
20)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21) 制訂股權激勵方案;
22) 董事會對除法律法規以及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的必須由股東大會決策以外的對外投資(包括對外投資企業的增值和股權轉讓)、融資、風險投資及委託理財、對外擔保等事項行使決策權;
23) 制定及檢討公司的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
24) 檢討及監察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
25) 檢討及監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規;
26) 制定、檢討及監察僱員及董事的操守準則及合規手冊(如有);
27) 檢討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內的《企業管治守則》的情況及在《企業管治報告》內的披露;
28) 除公司法和組織章程細則規定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外,決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務;
29) 組織章程細則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30) 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董事會作出決議事項,除第6)、7)及13)項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董事會作出關連交易的決議時,必須由獨立董事簽字後方能生效。
董事會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主席召集。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但應在委託書中載明授權範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已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每名董事擁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當決議案的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額外多投一票。
6. 獨立董事
x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其中包括三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可直接向股東大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7. 董事會秘書
x公司設董事會秘書一名。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是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自然人,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8. 監事會
x公司須設有監事會。
監事會須由七名成員組成,包括兩名股東代表監事、兩名獨立監事以及三名職工代表監事,其中一名為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的任免,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表決通過。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表決通過。
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對董事會編製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 檢查公司財務,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3) 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本組織章程細則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 當董事、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依法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6) 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7)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8)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
監事須列席董事會會議。
9. 總經理
x公司須設一總經理職位,並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
6) 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 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9) 本組織章程細則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0. 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如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本公司於過往年度的虧損,則在依照上段所述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須先將當年度產生的利潤用於彌補該等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為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可以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如股東大會違反前段所述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11. 解決爭議
x公司須按下列原則解決爭議:
1) 凡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之間,基於本組織章程細則、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解決。前述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時,應當是全部權利主張或者爭議整體;所有由於同一事由有訴因的人或者該爭議或權利主張的解決需要其參與的人,如果其身份為公司或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服從仲裁。有關股東界定及股東名冊的爭議,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決。
2) 申請仲裁者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規則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證券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申請仲裁者將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後,對方必須在申請者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申請仲裁者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則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證券仲裁規則的規定請求該仲裁在深圳進行。
3) 以仲裁方式解決因第1)項所述爭議或者權利主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 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