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DHFCZC-20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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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DHFCZC-2022-20
目 录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28
第九章 合同草案 33
第十一章 附件 48
附件-1:《甘肃省财政厅与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传承与发展项目的再转贷协议》
附件-2: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采购项目的潜在申请人应在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HFCZC-2022-20
项目名称: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预算金额:0(万元)
最高限价:0(万元)
采购需求:1.择优确定《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经营单位。2.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 27 年(含建设期 3 年)。 3.投报要求:申请人按采购要求合理投报特许经营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1. 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人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1.2. 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均可);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此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
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3)给予中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 1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为 5%。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7-15 至 2022-7-21,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 18:00
地点:在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下载获得。
方式:在线免费下载售价: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7-27 09:00(北京时间)
地点: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三危西路 111 号,敦煌汽车站xx
000 x,敦煌市人防大厦二楼)五、开启
时间:2022-7-27 09:00(北京时间)
地点: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三危西路 111 号,敦煌汽车站xx
000 x,敦煌市人防大厦二楼)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注册须知:
1.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落实 “放管服”改革要求,凡是拟参与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申请人需先在敦煌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注册、登录,申请人可自行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注册、
登录:
方式一:拟参与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申请人在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注册填写相关内容,获取登录权限。登录权限获取成功后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方式二:拟参与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申请人在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注册,并办理获取 CA 数字证书。用已办理获取的 CA 数字证书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登录方式和 CA 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并行,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登录方式。详细操作说明请在网站【下载中心】获取。
CA 数字证书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场运营主体办理。已办理 CA 数字证书的申请人,仍可在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正常使用。
2、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一安排部署,本项目的开评标活动定为通过“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申请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登 录 “ 敦 煌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或“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 ),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录入开标授权人信息,上传固化文件的 HASH 编码(HASH 编码是指电子投标文件指纹,不是固化投标文件),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认定为没有网上投标,则视为放弃投标。申请人在开标期间,须在系统中上传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系统会自动核验固化投标文件与之前上传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是否一致,若上传成功,视为投标有效;若上传未成功,请通过自己准备好的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和代理公司、技术支持电话、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寻求帮助,以便成功投标。
(二).投标保证金提交:0 元(零元);
依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第五条 “规范保证金收取,强化履约执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 址:敦煌市敦月公路西侧公共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后联系方式:18993738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敦煌市天汇家园 6 号商铺 联系方式:189937176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武进文电话:00000000000
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4 日
(一)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编号 |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DHFCZC-2022-20 |
2 | 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 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单位地址:敦煌市敦月公路西侧公共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后联 系 人:武进文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 |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 公司名称: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敦煌市天汇家园6号商铺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4 | 投标语言 | 中文汉语 |
5 | 计量单位 |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6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开启截止之日算起) |
7 | 项目概况 | 依据《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依托《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和《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建设后所形成的交通、旅游服务基础设施,与《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共同形成悬泉置遗址景区。 依据《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敦煌市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关于世行贷款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传承与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作为本项目的投资测算参考,通过调整可研估算中的建设期利息及土地费用,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1286.5万元 (未包括供电配套设施的投资)。其中: 《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6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悬泉印象(街市),综合办公区,停车场以及其它配套设施。 《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4786.5万元,其中:申请世界银行贷款:€15720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2117.5万元),建设配套资金266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展示中心和悬泉置遗址保护区内部道路、观景台等。 以上两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均为服务于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的交通、文物展示、展陈及旅游服务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将投资建成后形成的悬泉置遗址景区的整体经营权作为特许经营的授权范围。 本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完成上述两个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
8 | 土地及资产权属 | 特许经营期届满敦政土建 1213号地块25598.62平方米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敦政土建1214 号地块 95310.88平方米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仍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拥有。 |
9 | 特许经营范围 | 特许经营者的运营范围包括: (1)《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和《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建成后所形成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中标人提供的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负责景区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 b. 负责世界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 c.负责景区游客接待工作; d.负责游客中心、展示中心、服务区的管理工作; e.负责景区讲解服务及景区门票售、检工作; f.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g.负责景区的环卫保洁、安全保卫、绿化亮化工作; h.负责景区的宣传营销、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落实; i.负责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及维护工作; j.负责游客投诉受理、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在景区范围内合法合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开发经营性项目。在实施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维护工作,但不免除相应的运维服务责任。 |
10 | 运营回报机制 | (1)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按照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特许经营者获得悬泉置遗址景区门票收入及经营性收入。 (2)项目投资资金的清算与支付: A、中标人在《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运营之日起180(壹佰捌拾)日(日历天)内与项目投资方完成该项目实际投资资金及贷款利息的清算、支付,最终金额根据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B、中标人在《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运营之日起,承担该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及项目配套资金本息的清算、支付;最终金额根据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世界银行贷款资金还本付息的相关条款,详见《甘肃省财政厅与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传承与发展项目的再转贷协议》(附件-:1); |
(3)文物保护经费提取缴纳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由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使用”。按照敦煌市文物保护中心的要求,计提文物价值保护经费(取门票收入的 2%)。若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单位新出台文物价值保护经费的有关规定,敦煌市文旅局(文物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中标人调整计提比例。 (4)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特许经营项目拟定收取悬泉置遗址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为:特许经营期第一(1)年至第十(10)年减免资源有偿使用费;特许经营期第十一(11)年至第二十(20)年敦煌市文旅局 (文物局)按当年经营性收入(不含增值税)的百分之一(1%)收取;特许经营期第二十一(21)年至特许经营期届满敦煌市文旅局(文物局)按当年经营性收入(不含增值税)的百分之二 (2%)收取。 | ||
11 | 特许经营的运营起止时间 | 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期限之日止。 |
12 | 采购预算 | 0元(大写:零元整) |
1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4 | 期限 | 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 27年(含建设期3年)。 |
10 | 投报要求 | 申请人按采购要求合理投报特许经营期限。 |
11 | 申请人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人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3)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不 处 于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 |
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均可); (4)申请人需提供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期财务报表; (5)申请人需提供2022年度近期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6)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申请人需自行承诺); (7) 申请人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运营能力,须提供银行出具贷款意向函或其他可行的可融资证明材料(如授信等)。以符合上述要求的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8)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复印件);若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资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注:以上资料实行申请人承诺制,承诺函(格式自拟)及以上资料复印件需装入投标文件。由申请人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若在评标期间发现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文件;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应当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将该申请人计入失信人 员名单并进行网上通报,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
12 |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 | 投标保证金提交:0元(零元);依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第五条“规范保证金收取,强化履约执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 取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13 | 《响应文件》递交份数 | 《磋商响应文件》开标之后需打印出三份(一正二副)和上传投标文件一样的纸质版投标文件邮寄或送到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档(纸质版正本投标文件需加盖鲜章,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必须与不见面开标系统上传的固化投标文件相 一致) |
14 | 开启时间及地点 | 开启时间:2022年7月2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启地点: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三危西路 111号,敦煌汽车站xx000x,敦煌市人防大厦二楼) |
15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 此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3)给予中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 1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 中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为 5%。 |
1.定义
1.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申请人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经营期限投报,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申请人名单中确定成交申请人的采购方式。
1.2“政府采购当事人”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申请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1.3“采购人”本项目系指 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4“招标代理机构”系指 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5“申请人”系指符合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1.6“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1.7“磋商响应文件”系指申请人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8“采购文件”系指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评审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9“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 、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1.10“货物”系指申请人成交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1.11“工程”系指申请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招标内容的规定, 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作。
1.12“服务”系指申请人成交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有关的服务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x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竞争性磋商来择优选定本项目的服务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服务商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申请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磋商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服务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服务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服务商的风险。
3.合格的申请人
3.1 具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十款的基本条件;
3.2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本次磋商项目服务的申请人;
3.3 申请人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 (副本)(申请人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3、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均可);
4、申请人须提供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期财务报表;
5、申请人须提供2022年度近期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6、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申请人需自行承诺);
7、申请人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运营能力,须提供银行出具贷款意向函或其他可行的可融资证明材料(如授信等)。以符合上述要求的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8、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复印件);若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资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注:以上资料实行申请人承诺制,承诺函(格式自拟)及以上资料复印件需装入投标文 件。由申请人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若在评标期间发现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文件;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应当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同 时,将该申请人计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进行网上通报,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1.1.2 本采购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采购项目编号: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投标语言
《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项目土地及资产权属
x采购项目的土地及资产权属: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5 特许经营范围、回报机制要求、特许经营的运营起止时间
1.5.1 本采购项目的特许经营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5.2 本采购项目的回报机制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5.3 本采购项目的特许经营的运营起止时间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6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方式
1.6.1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6.2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6.3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7 申请人资格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8 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 竞争性磋商公告
2.2 申请人须知
2.3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2.4 《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
2.5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6 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2.7 质疑与投诉
2.8 磋商内容
2.9 合同草案
2.10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补正
1.1.1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申请人;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2 申请人在收到该澄清或修改文件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该答复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同的约束作用。
1.1.3 在评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响应文件》中的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2.1 本次采购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2 《响应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三)投标有效期
3.1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2 在投标有效期内,申请人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申请人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申请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失效。
(四)磋商保证金
依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第五条“规范保证金收取,强化履约执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五)投报要求
申请人在经营期限上限27年的范围内,在约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内,在完全相应招标人提出的运营回报机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投报经营期限。
本项目经营年限投报共两轮,即磋商响应性文件投报一次和磋商会议(网络会议)投报一次,最终以磋商会议报价为准。
(六)《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等)组成,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文件的应装订在《响应文件》的正本里。建议按如下顺序编制:
6.1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委托人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申请人基本情况:
① 企业简介、人员配备表(后附人员证书)等;
② 营业执照副本等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 依法缴纳税收、社保、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期财务报表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 申请人资格声明。
(7)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申请人需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8)申请人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运营能力,须提供银行出具贷款意向函或其他可行的可融资证明材料(如授信等)。以符合上述要求的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9)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2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申请人必须完全响应招标人提出的运营回报机制,招标人拒绝存在商务条件偏差及存在保留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此做出书面承诺,并经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格式自行设计)
(2)项目运营方案(技术部分不要求盖章):
申请人必须编制提供详细可行的项目运营方案,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经营运行方案、市场前景分析、预收益情况分析及运营回报机制执行方案、市场环境影响经营应急预案;景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疫情防控预案、景区群体事件防控预案等相关内容。
(3)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七)《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7.1,申请人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7.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 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7.3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4 除申请人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申请人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或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7.5 《响应文件》的印制应采用 70 克以上的复印纸打印。采用胶装或线装装订方式装订,即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装订方式,无脱落无散页,有目录。
(八)招标相关费用
8.1 申请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招标事项有关的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任何费用。
8.2 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国家发改委(2003)857 号文件、(2015)299号文件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48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元整),招标代理费及交易服务费均由中标人支付。
8.3 不支付以上费用的中标申请人代理机构不发中标通知书。
8.4 若申请人不同意以上条款,可书面通知采购人放弃此次投标,未提出放弃此次投标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此条款)
(九)开标
9.1 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网络钉钉会议)。
9.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申请人是否派人参会;
(3)宣布采购人、监督人有关人员姓名及职务;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申请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在《密封性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9.3 开标异议
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做出答复,并记录。
(十)评标(磋商) 10.1磋商小组
10.1.1 评标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10.1.2 磋商小组成员应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技术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10.1.3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申请人或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申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10.2 评标原则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宗旨,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1)私下接触申请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10.3 评标
磋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磋商文件》第五章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十一)纪律和监督
11.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1.2 对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1.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11.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一)评审程序
1.1 初步评审
1.1.1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申请人资格条件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件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响应性文件格式 | 符合第十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投报唯一 | 最终投报只能是一个有效数值 |
企业资信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资信文件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1.1.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的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1)《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磋商人未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2)《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标注、密封的;
(4)《响应文件》无申请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5)《磋商响应性文件》填写潦草,字迹或数据难以辨认的;
(6)《响应文件》未能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7)投标总报价超出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1.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在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 详细评审(详细磋商)
1.2.1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
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2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的技术(方案)、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解决方案。
1.2.3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本项目的各类详细情况的,由磋商小组与各申请人单独就涉及的任何问题都可以进行磋商谈判,磋商后申请人提供最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应由申请人现场签字确定最终方案及最终磋商报价,本方案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内容,是其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申请人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1.2.4 本项目共两次报价,申请人的磋商报价为最终报价,是参与评标的唯一价格,以最终磋商报价为成交价格。
1.2.5 根据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5〕12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规定“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2.6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方案的申请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本项目若合格申请人只有两家时,磋商小组可以继续进行磋商, 从两家申请人中谈判磋商确定最终成交申请人一家。
(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二)款评审方法(《综合评分表》)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申请人得分=经营期限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表》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投标文件中相对应的页码 |
1 | 经营期限得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经营期限得分统一采用最低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报经营期限最低的经营期限为评标基准期限,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企业的投报经营期限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报经营期限得分=(评标基准期限/投报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权值(10%)×100。 | 10分 | |
2 | 技术部分 | 1、申请人必须完全响应招标人提出的运营回报机制,招标人拒绝存在商务条件偏差及存在保留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此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内容详细、完整、针对性强,能充分体现申请人投标诚意,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7-10分;良得4-6分;一般得1-3分;差不得分。 | 60分 | |
2、景区特许经营运行方案:内容详细、完整、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有详实的数据支持;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7-10分;良得4-6分;一般得1-3 分;差不得分。 | ||||
3、市场前景分析、预收益情况分析:内容详细、完整、具有可行性,有详实的数据支持;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7-10分;良得4-6分;一般得1-3分;差不得分。 | ||||
4、运营回报机制执行方案:内容详细、完整、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有详实的数据支持;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7-10分;良得4-6分;一般得1-3 分;差不得分。 |
5、景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内容具有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4-5分;良得2-3 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
6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内容具有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4-5分;良得2-3 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
7 、景区疫情防控预案: 内容具有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4-5分;良得2-3 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
8、景区群体事件防控预案:内容具有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4-5分;良得2-3 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
3 | 商务部分 | 1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投标附件资料齐全、详实、充分;专家通过横向对比进行评判,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30分 | |
2、申请人须提供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期财务报告;专家通过横向对比其经营流水状况、损益分析等财务数据进行评判,优得5-7分;良得3-4分;一般得1-2分;差不得分。 | ||||
3、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申请人需自行承诺),专家通过横向对比承诺内容及具体数据进行评判,优得 4-5分;良得2-3 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
4 、申请人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运营能力,须提供银行出具贷款意向函或其他可行的可融资证明材料(如授信等)。以符合上述要求的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专家通过横向对比意向金额或授信额度等进行评判,优得6-8分;良得3-5分;一般得1-2分;差不得分。 | ||||
5、项目运营管理人员配置:拟用于本项目运营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包括年龄、学历、职称、执业情况等内容),须提供该人员就业合同书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专家通过横向对比人员配置的技术量、专业素养等情况进行评判,优得5-7分;良得3-4分;一般得1-2分;差不得分。 |
(三)评审标准
3.1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1.1 分值构成:见评审方法。
3.1.2 评分标准:见评审方法。
3.2 定标
如通过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磋商申请人只有2家申请人时,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可以从其两家申请人中选择一家申请人为最终成交申请人。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 3 名或2名为成交候选申请人,排序第一的申请人为成交申请人。如果通过综合评分法有两家及以上分数相同的情况,报价低者为成交人。
如通过符合性审查条件的磋商人只有 2 家申请人时,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可以从其两家申请人中选择成交一家申请人。
(四)成交及合同的签订
4.1 成交通知书
4.1.1 磋商结果将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 和“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上同时予以公告。
4.1.2 公示期满后,在无质疑或投诉的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签发《成交通知书》给成交申请人。
4.1.3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无任何义务向未成交的申请人解释原因。
4.2 合同签订
4.2.1 成交申请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时间为《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
4.2.2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磋商小组评议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 收到《成交通知书》的申请人,若因成交申请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申请人之后的下一个申请人。
4.2.3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磋商内容的权力,但须征得成交申请人的同意。
4.2.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由于成交申请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五
4.2.5《竞争性磋商文件》(含修改文件)、成交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含书面答疑文件)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4.2.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4.2.7成交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成交申请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本项目,也不得将本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一)质疑与投诉的提起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申请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 申请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申请人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质疑、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质疑、投诉书应当署名。质疑、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投诉人为委托授权人的应该出具针对本质疑、投诉事项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1.3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书面答复。
1.4 申请人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1.5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1 年内 3 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二)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1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2.2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3 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申请人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4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2.5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2.6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2.7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申请人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3.1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3.2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申请人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4.1 一年内 3 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4.2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依据《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依托《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和《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建设后所形成的交通、旅游服务基础设施,与《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共同形成悬泉置遗址景区。
依据《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敦煌市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关于世行贷款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传承与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作为本项目的投资测算参考,通过调整可研估算中的建设期利息及土地费用,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1286.5万元(未包括供电配套设施的投资)。其中:
《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6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悬泉印象(街市),综合办公区,停车场以及其它配套设施。
《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4786.5万元,其中:申请世界银行贷款:€ 15720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2117.5万元),建设配套资金266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展示中心和悬泉置遗址保护区内部道路、观景台等。
以上两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均为服务于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的交通、文物展示、展陈及旅游服务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将投资建成后形成的悬泉置遗址景区的整体经营权作为特许经营的授权范围。
本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完成上述两个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及资产权属:特许经营期届满敦政土建 1213号地块25598.62平方米土地、地上建
(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敦政土建1214 号地块 95310.88 平方米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仍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拥有。
(二)特许经营范围及起止时间:特许经营者的运营范围包括:
1、《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和《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建成后所形成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中标人提供的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景区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
(2)负责世界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
(3)负责景区游客接待工作;
(4)负责游客中心、展示中心、服务区的管理工作;
(5)负责景区讲解服务及景区门票售、检工作;
(6)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7)负责景区的环卫保洁、安全保卫、绿化亮化工作;
(8)负责景区的宣传营销、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落实;
(9)负责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及维护工作;
(10)负责游客投诉受理、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在景区范围内合法合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开发经营性项目。在项目实施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维护工作,但不免除其相应的运维服务责任。
特许经营者的运营起止时间: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期限之日止。
(三)运营回报机制:
1、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特许经营者获得悬泉置遗址景区门票收入及经营性收入。
2、项目投资资金的清算与支付:
(1)中标人在《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运营之日起 180(壹佰捌拾)日(日历天)内与项目投资方完成该项目实际投资资金及贷款利息的清算、支付,最终金额根据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2)中标人在《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运营之日起,承担该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及项目配套资金本息的清算、支付;最终金额根据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世界银行贷款资金还本付息的相关条款,详见《甘肃省财政厅与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传承与发展项目的再转贷协议》(附件-:1);
3、文物保护经费提取缴纳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由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使用”。按照敦煌市文物保护中心的要求,计提文物价值保护经费(取门票收入的2%)。若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单位新出台文物价值保护经费的有关规定,敦煌市文旅局(文物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中标人
调整计提比例。
4、资源有偿使用费
x特许经营项目拟定收取悬泉置遗址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为:
(1)特许经营期第一(1)年至第十(10)年减免资源有偿使用费;
(2)特许经营期第十一(11)年至第二十(20)年敦煌市文旅局(文物局)按当年经营性收入(不含增值税)的百分之一(1%)收取;
(3)特许经营期第二十一(21)年至特许经营期届满敦煌市文旅局(文物局)按当年经营性收入(不含增值税)的百分之二(2%)收取。
(四)投报要求
申请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及特许经营范围及起止时间,充分研究和理解《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在完全接受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运营回报机制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在《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7年、含建设期3年)范围内合理投报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经营年限。所有法律后果和经济风险自行承担。
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合同
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 中标服务商:
合同内容:详见附件-2: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注:该协议中的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中必须全部响应,具体详细条款双方可进行谈判修订。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标明正副本
项目名称: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DHFCZC-2022-2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商务标和技术标)
申请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投 标 日 期:二〇二二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经过全面研究“
” 竞 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次投标。我方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并保证其真实性。并承诺,以下情况若未完全履行,愿无条件接受我方磋商被拒绝的后果。
1.我方完全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愿承担该项目的特许经营任务,并将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对成交申请人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2.我方已全面研究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他不明事项且无异议。
3.我方接受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4.我方接受 90 天的投标有效期(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在此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
5.如我方成交,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前向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磋商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6.如我方成交,《成交通知书》将选择方式 领取(下列方式二选一):
(1)快递(提供详细准确的通讯信息)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公章:
(2)自取(到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投报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经营期限 | 大写:小写: |
磋商承诺 | 我单位充分了解了本项目具体情况、特许经营范围及起止时间,充分研究和理解了《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全接受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运营回报机制要求。 |
备 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表中位置不够可以另行附页,后附分项报价表格式自拟。
致: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响应贵方 年 月 日第 号磋商文件,下述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项目的磋商响应文件,并证明提交的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并为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帐号:
联系人:
电话:
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同志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我单位投标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电话号码: 邮编: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致:甘肃方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x授权书声明: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系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公司名称) 的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磋商活动。
被授权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有关的事务,我均予以认可。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
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序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 | 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主管部门(如有) | ||||||
税务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 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技术负责人 |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企业经营范围及持有资质情况: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主要工作经历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一旦我单位中标,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 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 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 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年 月 日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财政厅与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传承与发展项目的再转贷协议》;
附件-2: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附件:
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乙方:
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录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2 年 月 日在敦煌市签署:
甲方: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敦煌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的行政单位;
乙方: ,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大敦煌文化旅游经济圈的建设是“一带一路”倡议的贯彻落实,担负着提升中华文化世界地位,引领西部地区“美丽中国建设”和促进甘肃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与使命。具有世界级文化高地的国际地位支撑、文化旅游业作为首位产业的绿色产业支撑、西北地区交通枢纽的便捷区位支撑和“一带一路”等多重战略的利好政策支撑的建设基础和发展优势。
2、敦煌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敦政办函发〔2021〕 号对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下称“本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同意该实施方案。
3、甲方已经就签署本协议取得了市政府的授权。
4、甲方于 年 月 日发布了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标社会资本方】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甲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小组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 【中标社 会资本方】为特许经营者。
5、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以最终规定乙方依据此协议运营维护、经营开发景区项目设施,并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按照约定的移交范围将上述景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 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
“本项目/项目” | 本项目为在依据《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依托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和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项目建设后所形成的交通、旅游服务基础设施,与《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共同形成悬泉置遗址景区内授予乙方有权对建成后所形成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以及在景区范围内合 法合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开发经营性项目。 |
“特许经营期” | 指自本协议第 4.4 款所述期限。 |
“投入运营之日/运营开始日/开始运营” | 本项目的投入运营之日为项目所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批准的运营日期,或者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使用之日。若敦煌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权行政机构要求提前使 用的,则使用之日即为投入运营之日。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 的乙方将景区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的其他日期。 |
“质保期” | 指本项目约定的移交日之日起后十二个公历月。 |
“运营维护保函” | 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运营和维护有关义务和责任按照 第 14.1 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移交维修保函” | 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不可抗力” | |
“法律变更” | 指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法律、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酒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酒泉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敦煌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的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 除或重新解释。 |
“因法律变更导致的后果” | 指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发生变化; (b) 项目融资、运营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
“工作日” |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
“日历日” | 指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 24 小时。 |
“奖补资金” | 指针对项目获得的国家、省市奖励、补助或专项基金等各 类资金。 |
“批准” |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经营有关的项目进行的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 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
“认定保险赔款” |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 险赔款。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 用的强制性要求。 |
“生效日” |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如果双方签署日期 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
“磋商文件” | 指本项目《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 商文件》。 |
“响应文件” | 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投响应文件以及采购人要求而做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 补充文件。 |
“磋商保证金” | 指乙方依据《磋商文件》第 1 卷的要求与响应文件同时提 交的保证金。 |
“特许经营权” | 指具有本协议第 4.3 款规定的含义。 |
“提前终止通知” | 指根据本协议第 20.5.2 项发出的通知。 |
“违约” |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该违约行为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 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违约利率” | 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动,则按变动期间最高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 年 360 天折算为日利率。 |
“项目设施” | 指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设施。 |
“一般补偿事件” | 指乙方按本协议第 21.1 款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维护服务” | 指具有本协议第 7.1 款规定的服务范围。 |
“政府部门” | 指: (a)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 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c) 酒泉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d) 敦煌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
1.2释义
1.2.1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 2 条 声明和保证
2.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2.1.1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1.2 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1.3 甲方负责协调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与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2.1.4 如果甲方在上述第2.1.1项或第2.1.2项或第2.1.3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20.2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2.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2.2.1 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2.2.2 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2.2.3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2.4 如果乙方在上述第2.2.1项、第2.2.2项或第2.2.3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20.1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2.3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x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对乙方进行监管。
第 3 条 项目概述
3.1项目名称
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
3.2项目内容
x项目是依据《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依托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 项目和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建设后所形成的交通、旅游服务基础设施,与《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共同形成悬泉置遗址 景区内授予乙方有权对建成后所形成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以及在景 区范围内合法合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开发经营性项目。
第 4 条 特许经营权
4.1特许经营方式
4.1.1 甲方通过公开选择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乙方,按照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的《敦煌市悬泉置遗址景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
4.2特许经营区域
4.2.1 依据《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依托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和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项目建设后所形成的交通、旅游服务基础设施,与
《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共同形成悬泉置遗址景区。
4.3特许经营范围
4.3.1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以下特许经营权:
a. 乙方第4.2款约定的范围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营维护、经营及管理本项目;
b.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景区范围内合法合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开发经营性项目。
4.3.1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获得门票收入及经营性收入。
4.3.2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偿还《敦煌市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项目(世行贷款项目)》世行所审批贷款及配套资金。在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与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同步建成投入使用后,且在保证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验收完成可供乙方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应当按时支付。
4.3.3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4.3.4 未经甲方及市政府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本特许经营项目之外以本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为标的,以担保、抵押、出租等方式进行融资等行为。
4.4特许经营期限
4.4.1 除根据本协议第 20 条提前终止及协议其他条款约定可以延期的情形外,特许经营期为二十七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4.2 特许经营期满时,经评估特许经营期内的收入水平尚不能覆盖投资成本且当下运营状况良好,可双方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限。但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 5 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一般权利义务
5.1甲方的主体资格
5.1.1 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甲方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协议,并继续履行甲方合同义务、行使甲方合同权利。本协议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甲方责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5.2甲方的一般权利
5.2.1 甲方有权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5.2.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运营数据并进入景区项目设施,监督景区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5.2.3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
5.2.4 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甲方有权完好无偿接收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权益。
5.2.5 甲方有权根据政策要求使用本项目获得的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补资金。如果是相关专项和补助资金,通过中期评估调整测算边界条件并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奖励资金双方另行协商。
5.2.6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并直接或指定有关机构接管本项目。
5.2.7 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利。
5.2.8 甲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5.3甲方的一般义务
5.3.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5.3.2 除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外,甲方应保持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其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保证乙方在本项目的唯一运营管理、经营开发权利。
5.3.3 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并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5.3.4 甲方有义务协调世行贷款项目和综合体两个项目的法定建设主体按期同步完成建设。
5.3.5 甲方有义务及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与解决乙方关于本项目所涉事宜的协调、报批等请求事项。
5.3.6 依法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干涉乙方合法经营活动。
5.3.7 甲方应配合乙方积极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补资金。
5.3.8 在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有义务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并按第20.8款的约定依法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5.3.9 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第 6 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一般权利义务
6.1乙方的主体资格
6.1.1 乙方为通过公开方式选择进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
6.2乙方的股权转让
6.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化。
6.2.2 受让方应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
6.3乙方的一般权利
6.3.1 乙方有权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负责运营维护和经营项目设施,提供经营服务并在约定范围内获得经营收入。
6.3.2 乙方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本协议规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并执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6.3.3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就本项目门票、观光车及其他经营性收费服务项目的营运价格进行调整,但对于其中涉及到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观光车价格,需要按法定程序上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批。
6.3.4 在甲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移交和获得相应的补偿。
6.3.5 特许经营期内,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依法依约就本项目获得相应的补偿。
6.3.6 乙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6.4乙方的一般义务
6.4.1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6.4.2 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6.4.3 乙方应按9.1.1的有关要求将应缴的资源有偿使用费足额按时上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6.4.4 乙方应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6.4.5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责任和风险,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景区项目设施,并购买相应保险。
6.4.6 乙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6.4.7 乙方应按敦煌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交由档案局入档,并交甲方备查。
6.4.8 乙方应接受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承担一切因运营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投诉、安全事故、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6.4.9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项目实施、设备正确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6.4.10 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6.4.11 乙方在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综合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运营之日起 180(壹佰捌拾)日(日历天)内与项目投资方完成该项目实际投资资金及贷款利息的清算、支付,最终金额根据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6.4.12 乙方在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运营之日起,承担该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及项目配套资金本息的清算、支付;最终金额根据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世界
银行贷款资金还本付息的相关条款,详见招标文件附件《甘肃省财政厅与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传承与发展项目的再转贷协议》。
6.4.13 乙方应始终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和所有的适用法律。
第 7 条 项目运营服务范围及质量标准
7.1运营维护服务范围
7.1.1 乙方负责在《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悬泉置遗址保护开发(世行贷款)项目和悬泉置遗址景区交旅融合项目建成后所形成项目设施内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乙方提供的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负责景区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
b. 负责世界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
c. 负责敦煌市文旅局(文物局)要求的具体落实;
d. 负责景区游客接待工作;
e. 负责游客中心、展示中心、服务区的管理工作;
f. 负责景区讲解服务及景区门票售、检工作;
g. 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h. 负责景区的环卫保洁、安全保卫、绿化亮化工作;
i. 负责景区的宣传营销、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落实;
j. 负责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及维护工作;
k. 负责游客投诉受理、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l. 负责甲方委托的其他服务性工作。
7.1.2 在景区范围内合法合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开发经营性项目。
7.1.3 在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乙方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及维护工作,但不免除相应的运维服务责任。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之日起十(10)
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反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视为甲方批准。
7.2运营维护服务标准
7.2.1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除第9.7款规定的暂停服务以外,乙方应受限于附件五。
7.2.2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运营和维护景区项目设施,使景区项目设施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本项目运营和维护质量。
7.2.3 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景区项目设施:
a. 适用法律;
b. 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景区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c. 本协议的约定;
d. 谨慎运营惯例。
7.2.4 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
a. 自运营日后第二(2)个运营月起,乙方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按格式填写的上一运营月的运营数据。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数据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提交。运营数据的内容以乙方主动提交的内容为准,若有甲方另外要求,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增加相应内容。
b. 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i) 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ii) 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而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7.2.5 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重大维护计划书面报告甲方。
7.2.6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检查景区项目设施的维护情况,但甲方应避免此类检查对景区项目设施维护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维护记录和景区项目设施检测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并整改落实。
7.2.7 在特许经营期内,为切实保障景区项目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维护队伍提供维护服务。
7.2.8 乙方应当在运营维护过程中下列事项出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a. 对本协议有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b. 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7.2.9 景区依托于世界文化遗产,乙方的运营维护服务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和其他各级政府的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抓好安全、质量、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管考核。
第 8 条 资产权属
8.1 项目资产构成
8.1.1 本项目资产是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土地使用权;
b. 项目的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及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
c. 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d. 项目文件项下的协议性权利;
e. 运营和维护记录等文件。
8.2土地使用权
8.2.1 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用地使用权依法由获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特许经营期满,本项目用地使用权依法由获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享有。
8.2.2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敦政土建1213号地块25598.62平方米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设施,敦政土建1214号地块95310.88平方米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设施,仍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拥有。
8.2.3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a.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仅能将第8.2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协议款项下的运营,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协议项下运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b. 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擅自在本特许经营项目之外以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设施、设备为标的,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c. 特许经营期满后,景区所涉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按规定未移交的,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应不改变其作为悬泉置遗址景区配套设施的基本用途。
d. 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与相关方签订的与取得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3知识产权
8.3.1 乙方应保证项目运营的必要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8.3.2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有权依法合理使用该专利;乙方用到某一专利而乙方不是此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时,乙方应负责协调甲方有权依法合理使用该专利。
8.4项目其他文件
8.4.1 财务统计报表:乙方负责相关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并抄报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报甲方汇总并表后—并上报。
8.4.2 关联协议:乙方与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设施设备购置及运营管理、经营时签署的协议,均须在签署后七(7)日内报原件一份给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对关联协议履行的监督;但该等监督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组织工作。
8.4.3 乙方需要配合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文件,以便甲方做相关的绩效评价。
8.5其他资产权属
8.5.1 其他资产权属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确定。
第 9 条 运营和维护
9.1资源有偿使用费
9.1.1 资源有偿使用费
a. 特许经营期第一(1)年至第十(10)年减免资源有偿使用费;
b. 特许经营期第十一(11)年-第二十(20)年甲方按当年经营性收入(不含增值税)的百分之一(1%)收取;
c. 特许经营期第二十一(21)年-特许经营期届满甲方按当年经营性收入(不含增值税)的百分之二(2%)收取;
d. 资源有偿费收取暂定为每年度收取一次,收取时间为特许经营期每一年度末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
e.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财务记账等有关要求,协商调整实际收取时间和收取方式。
9.2文物保护经费
9.2.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二(2%)计提文物价值保护经费。
9.2.2 乙方应按照9.2.1项约定,每年按时足额将计提的文物价值保护经费上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文物保护和修缮工作由甲方负责。
9.2.3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使用该笔经费。
9.2.4 若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单位新出台文物价值保护经费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乙方调整计提比例。
9.3开始运营
9.3.1 本项目开始试运营的日期即为运营开始日。
9.3.2 自运营开始日或视为同意运营开始日(含当日)起,乙方有义务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9.4试运营
9.4.1 在项目设施完工验收后,乙方和甲方应当协商确定试运营的开始时间。
9.4.2 乙方根据要求向甲方发出开始试运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具备开始试运营条件的书面材料。试运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9.4.3 甲方应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试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xx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试运营。如果甲方未发出此通知,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
9.5正式运营
9.5.1 根据第9.4款完成试运营,且项目设施已按规定的环保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申请开始正式运营。
9.5.2 甲方应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于乙方建议的日期开始正式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xx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该等通知,视为甲方已于上述十(10)个工作日的最后一日发出通知,同意乙方开始正式运营。最终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视为正式运营日。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正式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正式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正式运营。
9.6运营中的其他要求
9.6.1 乙方应承担本项目经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并根据甲方的绩效评价标准进行运营维护、经营管理。
9.6.2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9.6.3 项目运营过程中因价格变化导致了成本上涨,由乙方自行承担。
9.6.4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本项目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9.7暂停服务
9.7.1 计划内暂停服务
a. 乙方应于每年十二(12)月三十一(31)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的计划报告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报告甲方,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b. 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十八(18)日,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日运营能力不得低于设计运营能力的百分之五十(50%)。
c. 乙方提供的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
(i)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ii)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iii)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实现的游客量和经营收入;
(iv) 恢复正常服务的大约时间。
9.7.2 计划外暂停服务
除计划内暂停服务以外,乙方如在任一运营日发生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临时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情况,则视为计划外暂停服务。
a.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当及时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b.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乙方应考虑甲方关于运营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c.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七(7)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批。
9.8未履行维护义务
9.8.1 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履行运营维护义务,造成游客量减少、被警告、投诉或受到其他处罚,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9.8.2 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履行运营维护义务,造成游客量减少、被警告、投诉或受到其他处罚,且乙方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纠正该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该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9.8.3 甲方采取上述纠正措施时,甲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有权为此目的进入景区。
9.8.4 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9.8.5 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运营和维护景区,致使世界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9运营维护人员安排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项目运营维护管理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养护维修工人、保安及巡查人员,乙方应将人员配置计划报甲方备案,甲方
对乙方人员配置计划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乙方调整人员配置计划。
9.10维护手册
9.10.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a. 从特许经营期开始,乙方就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项目的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b. 维护手册在特许经营期内应根据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9.10.2 维护手册的内容
a. 维护手册应包括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b. 维护手册应列明维护服务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9.11运营维护质量标准
9.11.1 乙方对景区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达到附件五的要求。
9.11.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调整,新的法定标准高于原标准,或高于承诺标准的,执行新的法定标准。新的法定标准低于承诺标准的,仍执行承诺标准。
9.12中期评估
9.12.1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甲方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安全、服务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9.12.2 评估周期为项目开始运营后每五(5)年,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提交响应文件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甲方及市政府与乙方进行协商处理或调整。
9.12.3 中期评估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协议约定的涉及到调整测算边界条件的因素进行重新评估和测算,并做出相应处理。
9.12.4 中期评估时,若本协议中约定的绩效评价标准不能满足项目的实际需要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亦可对绩效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9.13公众监督
9.13.1 社会公众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乙方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 10 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10.1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发起
10.1.1 甲方根据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单位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在景区内安排必要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
10.1.2 乙方可根据景区的运营维护和经营需要提交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0.2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实施
10.2.1 乙方负责景区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具体实施工作。
10.2.2 乙方应确保实施过程符合市政府要求的相关审批程序。
10.2.3 乙方实施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时涉及到暂停服务的,应按第9.7款约定报经甲方审查和批准。
10.2.4 若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对第10.1.1项提出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入场实施,乙方应承担相应费用。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相应费用时,甲方可兑取相应的运营维护保函。若因此引发了重大社会影响或被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单位予以批评警告,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
10.2.5 因景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更新的追加投资造成的成本增加,可以在中期评估时重新调整测算边界条件,通过调整上缴资源有偿使用费比例、特许经营期限等方式处理。
10.2.6 除第10.2.5项约定的情况外,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造成的成本增加,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不再调整测算边界条件。
10.3特许经营期满后的资产处理
10.3.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xx更新重置或追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中期评估时重新调整测算边界条件后,通过调整上缴资源有偿使用费比例、特许经营期限等方式处理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10.3.2 除第10.3.1项约定的情况外,本项目特许经营期xx更新重置或追加投资形成的资产,特许经营期满后归产权方所有。
第 11 条 检查及日常评价
11.1检查及日常评价内容
11.1.1 甲方应有权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的情况记录进本协议附件五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评估工作。
11.1.2 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该代表在进入景区项目设施检查时须持有甲方正式的书面授权文件)进入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的景区项目设施,以检查景区项目设施的养护维修情况。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养护维修记录和景区项目设施检测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做出合理解答。
11.1.3 甲方应按照第9.1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的情况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评价工作。
11.1.4 每运营年度内除季度的绩效评价外还应进行日常抽检,季度绩效评价及日常抽检按第12.3款的相关规定评分和处理。
第 12 条 绩效评价
12.1评价内容和评分
12.1.1 评价内容
a. 项目应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收取违约金或兑取履约保函。
b. 本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为工程设施可用性状况评价;运营维护状况评价;服务标准评价;文物保护机构对于文物管理、遗址价值传播的报备、舆情和意识形态责任的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参考附件五。
c. 自运营开始日起,按照具体绩效评价标准进行绩效评价。
d. 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非乙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应在最终确定对应绩效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时予以酌情考虑。
12.1.2 绩效评价评分(百分制)
a. 绩效评价评分应以工程设施可用性状况评价;运营维护状况评价;服务标准评价;文物保护机构对于文物管理、遗址价值传播的报备、舆情和意识形态责任为评价内容,制定百分制评价体系。
b. 工程设施可用性评价:分值计算和评价标准参考附件五及相关工程标准等。
c. 运营维护状况:分值计算和评价标准参考附件五。
d. 服务标准:分值计算和评价标准参考附件五。
e. 文物管理、遗址价值传播的报备、舆情和意识形态责任:分值计算和评价标准参考附件五及敦煌市文旅局(文物局)和相关部门的最新要求。
f. 乙方应在运营开始日(三)3个月前,向甲方提交一份该项目详尽的运营维护、服务标准方案和运营绩效评价方案(评价方案的制定应参考本协
议附件五,且应包含具体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详细的分值设定),甲方对上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和完善后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运营维护方案进行项目的运维、管护,并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价标准接受运维绩效评价。
12.2评价主体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作为绩效评价主体,按经审定的《绩效评价方案》进行打分,(若同时间、同评价细则的指标已有市政府或以上层级政府或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的,甲方、乙方可以协商引用该评价结果,计算该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12.3评价方式
12.3.1 每年度内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季度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录,计算乙方当次绩效评价得分。
12.3.2 每个运营维护年度结束后五(5)日内,甲方应汇总该年度所有年度内季度的评价得分以及年终评价得分,计算乙方该年度绩效评价得分,根据该等评价结果作为收取违约金或扣除运营维护保函的依据。
12.3.3 甲方对乙方运营维护工作进行日常抽检过程中发现有本协议附件五所对应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对乙方年度评价的得分中予以扣分。
12.3.4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2.3.5 每次评价后,甲方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xx,将相关整改内容告知乙方并限期整改。
12.3.6 乙方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明确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向甲方解释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甲方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12.4绩效评价处理
12.4.1 若绩效评价得分低于及格线八十(80)分,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须通过甲方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验收未通过的,按低于及格线每分处以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乙方另行交纳或由甲方兑取相应金额的运营维护保函。
12.4.2 若绩效评价低于六十(60分)时,甲方有权兑取全部金额的运营维护保函作为违约金,甲方给予乙方一(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整改结果须通过甲方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乙方在规定时间没有进行整改,甲方有权兑取相应金额的履约保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
第 13 条 收费收入和收费标准
13.1收费收入
13.1.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得景区门票收入及其他经营性收入。
13.2价格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13.2.1 若本项目的预期收益无法正常实现,以及基于市场的相应变化,本项目允许相关项目设施(门票、观光车及其他有收费的服务项目)的营运价格调整。
13.2.2 属于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观光车价格,乙方按法定程序上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批。
13.2.3 除景区门票、观光车外的其他经营性项目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13.2.4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第 14 条 履约保障机制
14.1运营维护保函
14.1.1 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出具的运营维护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规定提供运营维护景区项目设施的义务。运营维护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14.1.2 运营维护保函系乙方为项目运营开具的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的有效期为自项目运营开始日起至根据第14.1.5项的规定解除之日止。直至运营维护保函解除之日,运营维护保函金额至少应维持在贰佰万元人民币(¥2,000,000)。
14.1.3 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金额
a. 若甲方在项目开始运营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金 额,乙方应在甲方兑取款项后三十(30)日之内将运营维护保函补充至第 14.1.2项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运营维护保函金额的证据。
b. 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运营维护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五(5)年。最后一份运营维护保函的有效期应到第14.1.5项规定的解除之日止。每份运营维护保函(下称“上一份运营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1)份金额符合第14.1.2项规定的用以替换上一份运营维护保函的运营维护保函,该运营维护保函自上一份运营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14.1.4 运营维护保函的兑取
a.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兑取运营维护保函中的款项。
b. 如果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协议约定的各项相关费用和第22.7款下到期应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
c.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14.1.1、14.1.2、14.1.3项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仍没有纠正,甲方有权兑取运营维护保函的剩余金额(如有)。
14.1.5 运营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第 14.2 款提交的移交保函后五(5)日内,甲方应兑取完由该份运营维护保函担保的相应款项,清偿完该份运营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解除届时未兑取的运营维护保函的余额。如果在解除运营维护保函前,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运营维护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六十(60)日内保持有效。
14.1.6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第 14.1.4 项下兑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运营维护景区项目设施的义务。
14.1.7 不当提取保函
如甲方提取履约保函下的金额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退还提取的不当款项,并从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由甲方支付不当提取额度以及按对应的违约利率和通知日下一日至补偿日的天数计息给乙方作为补偿。
14.2移交保函
14.2.1 项目移交期开始后三十(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出具的移交保函,以确保特许经营期届满时,乙方能够履行对景区项目设施的恢复性维修,确保移交的景区项目设施满足移交标准。移交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14.2.2 移交保函系乙方为项目移交期开具的保函。移交保函的有效期为特许经营期终止前一(1)年起至质保期结束之日止。直至移交保函解除之日,移交保函金额至少应维持在贰佰万元人民币(¥2,000,000)。
14.2.3 恢复移交保函的金额
a. 若甲方在移交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移交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甲方兑取款项后三十(30)日之内将移交保函补充至第14.2.2项规定的金额,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移交保函金额的证据。
b. 若乙方需要通过另一份移交保函使这份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
(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14.2.2项规定的金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移交保函自项目移交期开始日起至根据第14.2.5项规定的解除之日止有效。
14.2.4 移交保函的兑取
a. 甲方有权按照第 18 条的相关规定兑取移交保函中的款项。
b. 如果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第22.7款下到期应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
c. 如果发生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移交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从移交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d.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14.2.1、14.2.2或14.2.3项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仍没有纠正,甲方有权兑取移交保函的剩余金额(如有),直至乙方履行第14.2.1、14.2.2或14.2.3项的义务。
14.2.5 移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第十二(12)个月届满后的十五(15)日内,或本协议提前移交日起第十二(12)个月届满后十五(15)日内,在甲方兑取完由其按第 14.2.4 项扣留的款项(如有),及乙方清偿完移交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解除届时未兑取的移交保函的余额。
14.2.6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第 14.2.4 项下兑取移交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运营维护景区项目设施的义务。
14.2.7 不当提取保函
如甲方提取履约保函下的金额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退还提取的不当款项,并从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由甲方支付不当提取额度以
及按对应的违约利率和通知日下一日至补偿日的天数计息给乙方作为补偿。
第 15 条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5.1风险分配基本原则
15.1.1 风险有效控制原则: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应由项目参与主体中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特许经营者对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具有更强的控制力,应由其承担;政府部门对法律、政治等风险更有控制力,应由其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合理共担。
15.1.2 风险成本最低原则:风险分配时,应对比分析政府、特许经营者各自承担相应风险时所付出的风险成本,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等风险的权利。
15.1.3 风险收益对等原则:项目参与主体在承担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同时,亦有权享受风险变化所带来的收益。风险分配时,既要关注项目各参与主体对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同时应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15.2风险分配方案
15.2.1 基于以上原则,本项目风险分配遵循以下方案。政府通过行政体系管控风险,项目公司通过合同体系进行风险转移,不可抗力通过保险转移。详见附件六
《风险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