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部西屯量販店 108 年資訊等固定資產標售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需要向乙方購買 108 年資訊等固定資產一批,經雙方合意,訂立買賣契約,條件如下:
一、買賣標的:
乙方所有 108 年資訊等固定資產一批共計 8 件(詳投標須知附件「108 年資訊等固定資產標售清單(冊)」)。
二、契約價款及付款辦法:
契約總價共計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外加營業稅),甲方應於簽約時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三、點交:
(一)甲方應憑繳妥價款之單據,及「1 0 8 年 資 訊 等 固 定 資 產 標 售 提貨點交通知單」,申請辦理點交。
(二)甲方應於簽約及繳清價款 2 日內逕洽乙方量販事業部西屯量販店提貨,由乙方派員按照投標須知所附之「出售固定資產清單(冊)」現況點交,如因甲方延誤致無法完成點交,視為全部已辦理點交,並於 5 日內自行拆除提運完畢,如甲方未在 108 年 08 月
5 日以前至本店自行拆除提運完畢時,視為違約,其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均由甲方承
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按日計收場地使用費新台幣 500 元整,至甲方自行拆除提運完畢之日止。
(三)甲方應於點交前將負責點交及提貨工作人員名單,以書面通知乙方以便識別。
(四)甲方負責點交及提運工作人員、車輛(經通知乙方有案者)到達乙方提貨地點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換發車輛通行證,經乙方驗明同意後始可進入乙方店內。
(五)甲方點交後如需派員在現場看管機件,應由甲方將看管人員名單,身分證號碼,並附照片,送交乙方量販事業部西屯量販店核發駐廠證,憑證出入現場並須接受乙方檢查及指揮。
(六)固定資產出售清單所列規範(包含尺寸、型號)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實物為準,甲方不得異議。
四、提貨:
(一)甲方負責點交及拆運之工作人員、車輛,以拆卸提運乙方出售 108 年資訊等固定資產區域為範圍,不得任意出入乙方店內其他場所。
(二)甲方辦理拆卸、包裝、搬運機器等發生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自行負擔。
(三)甲方因拆除機器,需要乙方提供臨時水、電等所發生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四)甲方辦理拆運應在乙方辦公時間內為之,並自備工具,其所派遣之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乙方所指定之人員指揮。
(五)如甲方所派遣工作人員因不慎傷亡或致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失或傷亡,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涉,如造成乙方財物設備損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甲方在搬遷過程中應維持本店賣場內外倉庫建築之完整,如有毀損部份,應由甲方負責,否則乙方得代雇工復原,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甲方保證金中扣除,甲方不得異議。
(七)甲方應將所有出售等固定資產拆運完畢,並接受乙方人員之指揮,負責將場地加以整理及填平。
(八)甲方應將所有履約過程中所生之廢棄物依相關環保法規負責清運出店內,否則乙方得雇工代為清運,所發生之費用由保證金抵扣,甲方不得異議。
(九)甲方應負責申請取得拆除執照並負擔相關費用,乙方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甲方應依乙方指示封閉本店賣場水源、電源、配電箱及消防用水之儲存槽及管線,做好接線及絶緣保護,並將本店須用電源轉接至乙方指定地點,費用由甲方負擔。
(十一)標的拆除中如有工業用鎳鎘電池等管制品,由甲方依環保法規妥善處理。五、稅捐:
自簽約之日起,出售資產之保險等ㄧ切費用統由甲方負擔。六、其他:
(一)出售資產點交時,如有不在本契約所附「出售固定資產清單(冊)」以內者、噴漆標記保留之資產,統由乙方收回。
(二)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契約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七、工作安全與衛生:
本案履約期間,甲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及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本契約所附本公司「工程及勞務承攬勞工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甲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甲方負一切責任。
八、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本案履約期間,甲方應確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甲方如未做好工地環境保護,遭罰款(鍰)等處分或有糾紛時,應由甲方負責,並應無條件提供相關資料,協助乙方釐清責任歸屬。
(二)本案履約期間,甲方應隨時清除工地暨工地內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三)本案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工程施工所發生損壞或砂石、積廢土、或因施工所產生不當之廢棄物,甲方均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如延誤不予修復及清理,發生危害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事件,應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九、保險:
甲方應於得標後簽約前辦理下列保險:
(一)承保範圍:本契約範圍。
(二)被保險人:以甲方及不特定第三人為被保險人。
(三)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250 萬元以上,每一事 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新台幣 2,500 萬元。
(四)雇主意外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250 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
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以上。
(五)保險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六)甲方於進場施工前交付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 1 份予乙方,正本驗訖退還。十、本契約書簽訂時,甲方應繳交乙方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整,履約標的完成並經驗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但甲方若未在期限內履約完成,乙方得將履約保證金抵
充水、電或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費用等,甲方不得異議。
十一、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契約書一式三份,應貼之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份(交甲方陳轉之用)。
立契約書人
買 受 人(甲方):
法人名稱/自然人姓名:負責人姓名:
法人統一編號/自然人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出 賣 人(乙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約代理人:量販事業部西屯量販店 店長:xxx住 址:xxxxxxxxxx 0 x 0000 x
x x:(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統一編號:45408799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