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J23085255-5015
2023年东西湖区公交站点设施维护服务
东西湖区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 J23085255-5015
采 购 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运输局
采购代理机构:武汉坤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10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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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
(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一、一律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前,应当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民之家
四楼大厅办理点)办理 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二、供应商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CA 数字证书 (账号密码) 、电子签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本项目使用CA 数字证书 (供应商的账号密码) 、电子签章等形成的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等内容,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得到了供应商确认。
三、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同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将拒收。
四、供应商应按照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
五、为避免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对本文件内容存在疑问或不清楚需要提供何种资料或不清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请联系代理机构:027-83893519。
【项目概况】
2023 年东西湖区公交站点设施维护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 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年10 月27 日10 点30 分 (北京时间) 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J23085255-5015
2、项目名称:2023 年东西湖区公交站点设施维护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00(万元)
5、最高限价:100(万元)
6、采购内容:服务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定之日起 1 年
8、本项目 (是/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0、本项目 (是/否) 接受合同分包:否
11、本项目 (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2、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大型企业及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1、供应商必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 注册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项目经理须承诺无在建工程并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网上社保查询截图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 账凭证等材料;
6.3、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上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良行为记录。
1、时间: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6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直接获取,流程如下:
(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 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 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可进 行CA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 右侧“CA办理指南”中查看。
(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CA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前往武汉市民之家四楼大厅窗口办理CA,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已办理CA证书的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2、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网上(本项目将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027- 83893519。)
1、时间:2023年10月27日10点30分 (北京时间)
2、网上(本项目将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解密
,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027-83893519
。)
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运输局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13907127766
名称:武汉坤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蓝欢
电 话:15377666159
2.1 | 采购人 | 名 称: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运输局联 系 人:xxx 联系方式:13907127766 |
2.2 | 监管部门 | /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武汉坤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 0x00x0x 联 系 人: 蓝欢 联系方式:15377666159 |
2.5 | 磋商供应商 | 满足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收费标准,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及评委费;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须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6.3 | 供应商确认收到 磋商文件澄清或 | 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者修改的时间 |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
10.4 | 对多包采购 的规定 | √无 有: |
12.1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备选方案 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联合体 接受联合体 |
14.1 | 资格证明文件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 求 ” |
14.2 | 其他资格证明 文件 | √无 有: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项目采购需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个日历日 |
17.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副本数量 | 供应商须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 电子文件上传后系统会自动加密, 供应商无需额外加密 , 否则有可能导致电子文件无法正常解密而打开失败) 无需提交纸质响应文件。中标结果公示后 , 中标人须提供与上传电子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响应文件一套供存档。 |
18.4 | 样品 | √无 有: |
19.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 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内容。 |
22.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 数的2/3。 |
22.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 |
25.4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第 (1) 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适用第 (2) 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26.2 | 推荐成交候选 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7.4 | 成交通知书的 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 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8.1 | 履约保证金 | √无 有: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 |
29.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联系人: 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0.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 及商业秘密。 |
32.1 | 是否接受进口产 品 | √不接受接 受 |
33.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其他未列明行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00 万元 |
33.2 | 价格扣除比例 |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 10%-20%,工程 3%-5%)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 |
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货物服务 4%-6%,工程 1%-2%) 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对符合鄂财采发 〔2022〕5 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 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 ||
33.4 | 所属行业 | 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
34.1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性采购内容的,
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非强制性采购内容的,
。 |
34.2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 |
九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以下简称“政采贷”) 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 (成交) 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 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十 | 其他要求 | 无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 “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 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2023年 9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20 年 8月 3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 、“以下” 、“内” 、“以内”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 ,不包括本数。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 ”代表未选中。 |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 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 3) 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
等。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 (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和工程 (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磋商公告 (代磋商邀请函)
( 2) 供应商须知
(3) 项目采购需求
(4) 合同草案 (参考)
( 5)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 响应文件的格式
( 7) 附件
(8) 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 9 ) 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
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4.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 (如有) 。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 (如有) 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8.2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 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原件) 及报价优惠声明 (如果有的话) 单独密封提交,除需
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8.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8.4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1.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22.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4.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5.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5.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4最后报价
(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
( 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5.6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7.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1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
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8.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4) 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 5) 提出质疑的日期;
(6) 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
(7) 法人授权委托书 (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 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 3)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 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 5) 质疑答复人名称;
( 6) 答复质疑的日期。
3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1.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2 .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财政
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供应商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鄂财采发〔2022〕 5号) 的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
46号文件规定的 6%— 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 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33.3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
〔2021〕8 号执行。
33.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34.2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一、项目概况
2、预算金额:100万元
3、付款方式:合同中另行约定
4、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1年二、服务区域及内容
2023年东西湖区公交站点设施维护服务,涉及1638个公交站点的日常维护
(主要包括公交站牌维修更换,公交线路更换线路帖,公交港湾内站棚及配套 设施维护,公交站及公交车公益广告活动广告张贴,公交站棚应急拆除及迁移,及站棚玻璃定期清洁维护工作)
三、其他要求
人员要求:应派至少15名维护人员进行施工(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另项目经理须持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需配备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机械员、资料员,能及时提交业主需要的文档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另行约定。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百分制) ,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10%
× 100
磋商小组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 “评分表”中的标准及分值进行评分。
磋商小组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技术评议,并依据 “评分表”中的标准及分值进行评分。
1.3.1 磋商小组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并依据“评分表”中的标准及分值进行评分。
1.3.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 。
2.1 采购代理机构对各评委的总分进行复核。各项统计结果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2 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3.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
评审。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2 磋商小组依据评标结果,按各投标人的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前三名的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
3.3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 (包括合伙企业) ,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 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1.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 (2021年度或 2022 年度)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
| ||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 | |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明材料。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 (至少有 1 个月) 缴纳税收的凭据 (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 (代缴) 转账凭证等均可) ;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 (至少有 1 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 (格式自拟) ,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 (格式自拟) ,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 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 |
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
4. | 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 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提供《中小小企业声明函》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6. | 供应商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 (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须具备有效期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供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7 |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 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 , 项目经理须承诺无在建工程并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网上社保查询截图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 等材料; | 提供证明材料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3 | 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 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备注: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 √ ”,否则为“ × ”。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标 项目 |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与细则 |
价格部分 (10分 ) | 报价得分 | 10分 | 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 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分 =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
商务部分 (30分 ) | 认证体系 | 8分 | 具有有效的 IS0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有效的 IS014001(GBZ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具有有效的 IS045001 或 OHSAS18001(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具有有效的 GB/T 27922-2011 五星级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证书。以上证书全部提供得满分 8 分,每少提供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对应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 章)。 |
类似业绩 | 12分 | 投标人近三年来承接过公交站点设施维护服务业绩或道路交通设施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3分,最高12分。(备注:提供合同或者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因材料不全、不清晰难于辨识等原因的经评 标委员会认定可不给分。) | |
拟投入项目人员 | 投标人拟在本项目投入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备以下证书;拟投入技术服务人员中具备安全员、质量员、材料 员、施工员、资料员、机械员证书的,每有一人有证书的得 1 分, 满分 6 分。人数配备不足不得分。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人员身份 证、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证书或者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不得分。针对上述要求同一人员具备多种证书只计分 1 次。 | ||
投标人拟在本项目投入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备以下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建筑电气焊接(切割)),每有一人有证书的得 1 分,满分 4 分。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人员身份证、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证书或者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不得分。针对上述要求同一人员 具备多种证书只计分 1 次。 |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10分 | 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方案全面完整、合理、可行性高得 10 分;方案论述简单、存在缺陷缺漏得 5 分;方案针对性 |
(60分 ) | 差、可行性较低实施难度大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项目重难点方案 | 10分 | 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重难点分析方案,重难点分析方案把控准确、科学合理得 10 分;重难点分析方案把控有一定偏差、 分析不够全面得 5 分;重难点分析方案把控不准确,但经修正后 有一定可行性得 3 分,重难点分析存在重大偏离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质量维护措施 | 5 分 | 质量维护目标及其保证组织措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针对性完善的得 5 分;较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行性有待完善的得 3 分;欠合 理,基本可行得 1 分,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或未提供得 0 分。 | |
安全维护措施 | 5 分 | 安全维护目标及其保证组织措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针对性完善的得 5 分;较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行性有待完善的得 3 分;欠合 理,基本可行得 1 分,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或未提供得 0 分。 | |
文明维护措施 | 5 分 | 文明维护目标及其保证组织措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针对性完善的得 5 分;较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行性有待完善的得 3 分;欠合 理,基本可行得 1 分,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或未提供得 0 分。 | |
合同履行期措 施 | 5 分 | 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履行期保证措施, 履行期保证方案全面完整、合理、可行性高得 5 分;较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行性有 待完善的得 3 分;欠合理,基本可行得 1 分,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或 未提供得 0 分。 | |
物资装配方案 | 5 分 | 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物资装配方案,物资装备补给、调配 方案及使用管理制度齐全得 5 分;物资装配方案论述简单、存在缺 陷缺漏得 3 分;物资装配方案针对性差、可行性较低实施难度大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售后服务方案 | 5 分 | 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全面 完整、合理、可行性高得 5 分;售后服务方案论述简单、存在缺 陷缺漏得 3 分;售后服务方案针对性差、可行性较低实施难度大 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应急处理方案 | 5 分 | 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 理方案全面完整、合理、可行性高得 5 分;应急处理方案论述简 单、存在缺陷缺漏得 3 分;应急处理方案针对性差、可行性较低 实施难度大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服务保障承诺 | 5 分 | 供应商人服务保障承诺投入本项目维护的人力、物力、实力合理、 可行,服务响应时间 1 小时以内得 5 分;服务保障承诺较为详尽, 满 足本项目维护的人力、物力、实力基本合理,服务响应时间 2 小时以内得 3 分;服务保障承诺欠详尽, 满足本项目推护的人力、 物力、 实力基本合理,服务响应时间 2 小时以上得 1 分;其他得 0 分。 |
( 1)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 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 3)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4)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封面: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 (包括合伙企业) ,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 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 (2021 年度或 2022年度)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 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个月内 (至少有 1 个月) 缴纳税收的凭据 (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 (代缴) 转账凭证等均可) ;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 (至少有 1 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 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 (格式自拟) ,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 (格式自拟) ,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 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 |
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 不得参加本项目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 活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 目的其他招标采 购活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单, 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日在“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 cn )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cn) 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 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提供《中小小企业声明函》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6. | 供应商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 | 提供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7. |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项目经理须承诺无在建工程并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网上社保查询截图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 凭证等材料 | 提供证明材料 |
格式自拟,须与正文页码一一对应。
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运输局:
依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政府采购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份及电子版一份。
1. 磋商书
2.磋商一览表;
3.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磋商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 (项目名称/编号) 服务投标总价为 (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
3.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修正或补充文件) (如果有的话) ,对此无异议。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为 个日历天。
5.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电子邮箱:日 期 :开户银行:
帐号/行号:
序号 | 项目内容 | |
1 | 投标总价 ( 万元) | |
2 | 合同履约期 | |
3 | 付款方式 | |
4 | 项目负责人 | |
5 | 优惠条款 | |
6 | 备注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
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正反面清晰影印件)
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运输局:
兹授权 同志为我单位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 (项目编号:______)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被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授权单位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年 月 日
附:
供应商授权代表单位名称: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 (正反面清晰影印件)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邮 箱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
成立时间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社会信用代码 | 管理人员 |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员工 | |||
账 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
投标人须提供资格证明文件详见《资格审查表》。
姓 | 名 | 性 | 别 | 年 | 龄 | |||
职 | 务 | 职 | 称 | 学 | 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本行业工作年限 | 个人专业资质及证书 | ||||||
个人简介 | ||||||||
类似项目经验 | ||||||||
被服务单位 | 项目名称 | 服务主要内容 | 项目总金额 | 项目服务周期 |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
序号 | 姓名 | 专业 | 所在单位 | 任职时间 |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 |
1 | |||||
2 | |||||
3 | |||||
4 | |||||
5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说明: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清晰复印件,否则评委在评审时将不予承认。
供应商名称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项目名称 | |
服务单位名称 | |
服务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合同金额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
项目实施时间 | |
项目内容说明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说明:1.每个项目须单独具表,并附上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完整清晰复印件,否则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承认;
供应商名称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及本项目需求、评分内容编写技术文件,格式自拟。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名称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2020 ﹞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 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 (承接) 企业为
(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 (承接) 企业为
(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日 期: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的规定,本单位 (是/不是)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名称、编号)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或提供服务) 。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章) :日 期:
备注: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 数不少于 10 人 (含 10 人) ;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 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投标人如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