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標 準 條 例 及 規 則 (此乃中文參考版本,內容以英文為準)
條 款 及 細 則
1. 權責範圍
下列的定义适用于该等条款及细则: “申请表”指背页的申请表。
“合约”指参展商根据该等条款及细则及申请表于主办单位接受参展商参与展览的要求时与主办单位订立的合约。
“展览”指在申请表上注明的展览。
“展览中心”指在申请表上注明的中心或主办单位可按第4条选择的其他地点。 “展览中心营运者”指当时的展览中心拥有人/所有人/营运人/经理。
“展览空间”指主办单位按该等条款及细则授权准许参展商用作展览的任何空间,包括框架 (竖立摊位)空间及非框架(原位)空间。
“展览正式目录”指由主办单位或其关联公司出版的展览的正式目录。
“参展商”指在申请表内注明的人士以及该人士的所有雇员和代理,也包括经获参展商允许的获再授权准许入场者。
“参展商手册”指主办单位发给参展商的、内容包括有关(经不时修改的)展览及展览空间的
资料及其他事宜的手册。
“费用”指使用(在申请表内列明的)展览空间应支付的款项。
“主办单位”指负责主办或管理展览并在申请表上被注明其名称的一位或多位人士。 “代表”指参展商的雇员、仆役、代理、承包商、分包商及所有其他代表。
“条例及规则”指由展览中心营运者订立的当时适用于在展览中心的参展商及其他人士的条例及规则。
2. 條例及規則與參展商手冊
参展商须(及须促致其代表)应遵守条例及规则,副本可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商须(及须促致其代表)遵从及遵守参展商手册。
3. 申請參展
所有参展申请均须以申请表进行,申请表须连同付款附表注明的展览空间租金中的不予退还/不能转让订金呈交给主办单位批核。主办单位保留权利接纳或拒绝任何申请,并不需要给予任何理由。若主办单位接纳以申请表以外的方式进行的申请,该项接纳仍受制于该等条款及细则,而参展商亦须在主办单位要求时填妥及呈交申请表。
参展商须与主办单位合作,向他们提供他们需要而有关的任何合理资料。任何参展商若取消或减少预留的展览空间,将不获退款。除非并直至获分配摊位地点,否则缴交款项并不代表申请成功。
4. 授權准許使用及分配展覽空間
展览空间只以非专属的方式授权准许参展商(与主办单位及其他经主办单位授权者共同)使用。在未经主办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下,参展商不得再授权准许其他人士使用其获分配的展览空间的全部或其任何部份、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或与其他人士共享展览空间的全部或其任何部份的管有权。参展商须确保任何该等经授权而获再授权准许入场者遵从及遵守本合约及参展商手册,并须对该等经授权而获再授权准许入场者的失责行为负责及按第12条向主办单位作出弥偿。一旦发生未经授权的摊位全部或部分分租情况,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取消参展商的授权准许使用及参与资格,并且参展商将不会得到任何退款。
任何参展商如希望在其展览摊位使用有别于在其申请表格上所注明的公司名称,必须在展览开始至少三个月前将此项变更的通知连同以下文件呈交主办单位:(i)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类似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公司更名文件,以证明只是参展商的名称已经被更改;或 (ii)显示新的公司名称乃属参展商的全资附属公司的其他文件。
主办单位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分配展览空间,并可考虑参展商递交申请表的先后次序和参展商的业务性质等因素。
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全权更改展览地点或会场、展览开放时段、展览期间或期限、把举行展览的其中一日或以上的日期更改,只要修改後的日期为申请表内开列的日期6个月内便可、更改分配给参展商的展览空间、改变在申请表上申请的展览空间的大小尺寸、更改或关闭入口及出口及进入会场、展览及/或展览空间的通道,以及对展览空间作出任何种类的改变。
万一主办单位更改举行展览的地点或会场,或其中一日或以上的日期,主办单位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早给予参展商该项更改的通知书。
所有框架摊位均根据标准模式竖立,不得更改标准招牌及字体格式。除非已接获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否则展品及展示物均不应超逾摊位墙壁的高度。参展商最好提交设计计划书予主办单位批核。
获得分配框架摊位的参展商会按参展商手册内的附表获安排摊位服务。根据条例及规则,原位空间的平面图样、绘图及设计计划书必须递交以作批核。该等一式三份的图样须于主办单位在参展商手册内注明的日期前递交给主办单位批核。
主办单位保留权利随时下令更改或移除不符合已批核的规格或不遵守条例及规则的摊位。该等更改或移除的全部费用须由参展商承担,参展商已缴付作租金及收费的任何款项概不退还。如任何上述更改或移除没有在主办单位所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则主办单位可执行该等更改或移 除,风险及费用由参展商承担,而参展商应在被要求时向主办单位付还其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5. 展品
任何展品均不得在没有正式运送单据或通行文件下被搬运进入或离开展览中心。参展商须自费和自行安排运输展品进入及离开展览中心 (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所需的清关手续,以及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储存展品及包装物料。展示任何操作式的或流动式的展品均须事先得到主办单位的书面许可。参展商须采取如提供护卫或其他保护方法等预防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该等操作或移动式的展品伤害。操作或移动式的展品只可由参展商授权人士展示或操控,不得于该等人士不在场下启动。
所有展品及摊位的装备必须在展览空间之内。参展商不得在展览空间内存放或准许在展览空间
内存放任何危险物品(具有举行展览会所在地的适用法例和规定所界定的含义)。
广告刊物只应从参展商本身的摊位分发。 在分配的摊位范围以外,参展商及/或其员工不可进行任何业务活动。不可在展览大堂的其他地方进行广告或推销。
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可移走任何不是由参展商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或没有在申请表上列明的展品或宣传物品、或参展商没有获得所需的清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牌照的任何展品,费用及风险由参展商承担。如果任何主办单位发现参展商有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产品质量、海关、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前述行为并协助该等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参展商应全额赔偿主办单位因参展商的前述违法或违规行为或与之有关而使主办单位承受的任何损失、成本、费用以及责任。
参展商不得在展览上展出假冒货品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权利的任何货品(合称“侵权货品”)或当地法律或规例所禁止或限制的任何货品(合称“违禁货品”) 或任何货品在其制作或生产中未能遵守CITES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Life Flora and Fauna) 或任何其他国际标准、规则及法例有关人道屠宰受保护的濒危物种,包括但不限于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CUN”)所发出的标准(“不道德货品”)。主办单位在不被追索的情况下有权移除被任何中国有关法院或监管机构认定为侵权货品或违禁货品或不道德货品的任何货品和相关材料,并且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权及/或关闭该展览摊位,而参展商无权对主办单位作出任何经济上或其他的索赔。
参展商同意在被要求时,就从其不论如何引起的侵权货品或违禁货品或不道德货品或由此而产生对主办单位作出的或代表主办单位作出的任何种类的一切申索、责任、损失、诉讼、程序、赔款、判决、支出、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任何收费,向主办单位作出弥偿,以令他们免受损害。
在主办单位指明的展览结束后的时间或本合约提早结束时,须从展览空间移除和清理所有展品,把状况跟起初准许参展商使用时同样完好及洁凈的空置展览空间的管有权交还给主办单位。
在主办单位指定移走所有物品的最后日期之后,任何遗留下来的财物视为遗弃物论,主办单位可将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费用由参展商负责。展览结束前不得把任何物品搬离展览。
6. 付款條款
于合约上注明的一项(以上)的日期或以前缴付所有费用为参展商参与展览的要素。
如果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款项(不论是费用或其他款项)没有如期支付给主办单位,则主办单位,不论在判决之前或之后,有权对前述款项从付款到期日起征收利息,为中国汇丰银行不时提供的基本借贷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四及复季度利息每日累积来计算。
如果任何欧盟成员国退出经济暨货币联盟,但欧元仍然存在作为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法定货币,那么在此协议上所有引用之欧元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欧元义务,将继续以欧元计价(即使是一个或多个债务人于该退出之欧盟成员国注册或履行任何义务)。如果欧元以任何理由不再存在作为法定货币,主办单位将有全权(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更换用于就本协议所有有关的目的之货币,而主办单位将以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参展商有关之变更。
7. 在展覽中心的操守
在展览期间及在参展商、其任何代表或展品因展览而在展览中心时,参展商须对其代表的良好操守负责,而其代表亦须在各方面受到条款及细则的限制及遵守条款及细则。
展览时间详情已开列于参展商手册或由主办单位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参展商在展览期间应确
如果主办单位有理由相信在展览展示的任何展品(不论有没有在申请表上指定),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因其他原因潜在违法、有害、不尊重和/或可能对任何人造成滋扰,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在全权酌情决定于任何时间要求参展商移除(或自行移除)该展品。
现明文禁止参展商或其代表在未有主办单位事先的书面同意下以任何形式纪录其他参展商的摊位或展品的影像(“影像”)。该项禁止包括但并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拍照、摄录或数码摄录及/或绘画或素描或其他实际纪录。参展商及其代表同意在被要求时向主办单位交出以任何媒体违反此条例纪录影像的任何物料,包括但不限于胶卷、录像带、素描簿、电话摄影机及数
码储存仪器。
若参展商或其代表违反以上条例纪录任何影像,该影像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为释疑虑,包括声音纪录及广播中的权利)(“知识产权”),不论现在的或未来产生的,均在生 产或纪录影像时立即无条件地归于主办单位所有。参展商承诺(并须促致其代表)签署主办单位要求的一切文据、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以便知识产权归于主办单位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交 付任何媒体中的影像或复制本。若违反以上要求, 参展商不能撤回地授权主办单位所授权的任何雇员以其名稱及其代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去采取行动。
参展商同意在被要求时,就从其不论如何引起的违反参展商责任而纪录任何影像或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产生并对主办单位作出的或代表主办单位作出的任何种类的一切申索、责
任、损失、诉讼、程序、赔款、判决、支出、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任何收费,向主办单位作出弥偿,以令他们免受损害。
参展商确认和同意,主办单位、其员工及承包商可以对展会进行拍照/摄像,并可包括出席展
览之参展商、其代表及其展品的肖像。参展商在此同意免费授予主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于全球就该影像之许可使用权(及授与他人使用之再许可权),该授予之权利是无限制的、永久的、全球性的、免版税和可转让的。参展商确认,主办单位是该影像所有权利的唯一拥有者,并特此放弃(a)就该影像之任何及所有权利,及(b)就该影像或使用该影像所产生和与之相
关之任何及所有索偿的主张。
除非获得有关参展商的邀请而如是地行事,现明文禁止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参观或企图参观其他参展商的展览空间。
参展商及其代表在展览中心内必须一直配戴主办单位指定的识别章。十八岁以下人士不得看管摊位,也不得在展览期间和迁入期间进入展览场馆。
参展商不可更改或以任何方法影响展览中心的结构或固定物。参展商须按要求向主办单位支付修复它及/或他的代表对展览中心或其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的费用。
如主办单位本身认为某参展商的任何代表的行为违反了该等条款及细则或展览中心或当地的法例和规定的的任何条款及细则,主办单位保留权利拒绝参展商及/或其代表入场或要求参展商及/或该代表离开。主办单位在此方面的意见为最终的意见。
主办单位和任何其他由主办单位授权或任何对展览场地有权益的人士,不须另行通知,可在展览前、展览期间及展览后的所有合理时间,有权访问参展商的展位。
8. 其他義務
参展商同意遵从及遵守参展商手册中开列的要求。
各主办单位与参展商向对方承诺当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以书面或口头或任何其他形式收到
的、任何性质的、有关对方的所有资料(属公众领域内者除外)均作机密处理及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与按本合约参与主办单位的展览有关或法律或任何有权处理的法院或展览中心营运人要求者除外。
尽管有上述规定,参展商同意,主办单位可根据第14条使用参展商就参与或拟参与展览而提供的个人资料。
品牌使用:
参展商除受制于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参展商手册中开列或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的任何品牌指引外,主办单位在此授予参展商,自订立合同日起至展览结束日的期间,就使用由主办单位提供给参展商的其品牌(“主办单位品牌”)于全球之许可使用权。该授予之权利是非专属、不可转让的、免版税的、可撤销的。主办单位品牌仅严格用于合理的推广、市场营销和宣传其参与展览为目的。
主办单位除受制于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外,参展商在此授予主办单位,就使用由参展商提供给主办单位的其品牌(“参展商品牌”)于全球之许可使用权。该授予之权利是非专属、不可转让的、免版税的、可撤销的。参展商品牌仅严格用于推广、市场营销、宣传展览和参展商的参与为目的。
参展商身份:
参展商保证其及/或其代表(包括,为免疑意,主办单位及其代表书面批准的摊分者)不存在以下情况:(i)在以下国家设立,或由在以下受禁止国家设立的实体或由以下受禁止国家通常居民,拥有或控制(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古巴、伊朗、朝鲜、xx和叙利亚;以及
(ii)在美国,欧盟,英国及/或联合国颁布的任何制裁清单上出现或由该清单上受制裁实体所拥有或控制。
9. 保險
参展商同意遵從及遵守参展商手册中开列有关保险的要求。在参展商拟进入展览中心前及在任何展览期间,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其展品位于展览中心内时,参展商必须存有令主办单位满意并有关它或其代表、其展览空间及其位于展览中心内之展品有效保险单,保险单涵盖参展商手册中开列的风险及以参展商手册中开列的一项(或以上的)最低投保金额。
参展商必须一直于展览期间(包括迁入及迁离期间) 就参展商的财产及其活动及其他项目存有有效及充足的保险,这包括盗窃、火灾、公众法律责任、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第三者损失、 意外、自然灾祸、天灾以及其他通常由参展商投保的及/或主办单位要求投保的风险。如参展商无法提供上述具体的保险凭证,主办单位有权立即取消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参展商无权要 求退还任何款项。
主办单位有权随时视察任何该等保险单及保费收据。
参展商须就任何按第4条更改展览地点、开放时段、时期及/或一日或以上日期或任何按第10条押后或取消展览或作其他展览方面更改的风险投保及/或予以接受。
10. 押後及取消
除了主办单位根据第4条的权利外,主办单位有权在不须原因及负上任何责任的情况下,除了第12条的责任外,自行认为在下列情况出现下, 可取消展览或自行选择,无限期押后展览、或作其他展览方面更改:
(a)主办单位举行展览或主办单位履行其义务或参展商及/或到访者出席展览已因任何一项或 多项原因而不可能、不合法或大大地或实质地受干扰或影响,而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原因:天灾、政府行为、战争、火灾、水灾、爆炸、内乱、武装敌对、恐怖主义行为、革 命、封锁、禁运、罢工、闭厂、静坐、工业或贸易纠纷、恶劣天气、疾病、公共卫生风险、厂房或机械意外或故障、任何物料、劳工、运输、电力或任何供应短缺、监管性干预、任何政府(包括政府代办处或部门) 、监管性机构或国际机构对旅游、展览及/或公众聚会的一般性劝导或建议、或展览中心变得不可及/或不宜占用及/或使用;
(b)任何其他情况、事变或起因而令主办单位认为要如最初所计划的举行展览是不可能, 不切实际, 或不理想的。
11. 終止
x合约可因发生下列任何事件,由主办单位向参展商发出通告终止: (a)展览按第10条取消;
(b)主办单位认为在布置期间、或在展览期间任何时间、或在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展品在展览中心期间,展览空间未得到适当地使用;
(c)参展商没有按第6条支付费用; (d)参展商没有按第9条安排保險;
(e)参展商因任何理由不能使用分配给他的展览空间;
(f)参展商资不抵债,或参展商或其任何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卷入清盘、行政接管、接 管、清算、破产、与债权人作出一般安排或任何其他的破产程序,或遭受对抵押品的强制执行、面对法律程序或被收回管有权; (g)参展商被判刑事罪行罪名成立,或它本身以其他方式在行为上令本身、展览或主办单位声名受损;或
(h)参展商违反本合约条文,包括但不限制於合约上第5及第7条文中关於侵权货品、违禁货品、不道德货品及纪录影像或参展商手册的任何责任;
(i)参展商违反任何适用于当地法律、规例或规则,或违反适用于参展商或其代表(包括,为免疑意,主办单位及其代表书面批准的摊分者)的相关法律、规例或规则下的任何出口限 制、金融管制,及/或制裁规定。
在本合约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任何展览空间的分配将立即自动取消。
若本合约根据以上第11(b)至第11(i)条款中任何条文而被终止,主办单位有权立即重新授予使用展览空间的准许。就展览空间作出的所有付款须被没收,主办单位有权追讨费用的余额及其继后由或为主办单位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引起的额外支出。
在本合约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参展商所有财物须由参展商立即移离展览空间,否则财物将被主办单位搬走,展览空间将由主办单位清理,费用由参展商负责。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对参展商在展览中心的任何财物行使一般留置权,这包括对于参展商就展览在任何时候到期支付或应付主办单位的一切任何性质的款项及有关申索赔款。
在合约终止时未履行的参展商义务仍继续有效。
12. 責任、賠償及退款
( 請仔細審閱讀此第 12 條)
主办单位不须就与展览有关事宜所引致参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所蒙受或产生的任何种类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要求、费用、申索、收费或其他开支负责;该等与展览有关的事宜应包括(但不限于): (a)任何偷窃、火灾,(b)使用保安室服务,(c)展览中心不论由于任何原因而产生的的缺陷,(d)基于非主办单位所能控制的任何原因,展览被取消或提早结束或延迟开始或结束,(e)本条款及细则第3及4段所指的
任何事宜,(f)任何种类由政府(包括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向参展商或其代表所征收的税项,(g)任何自然灾害或任何天灾,不论如何产生。参展商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申索、损伤或损害负责,其中包括就由其展亭及其展台计划部分所引致的任何申索、损伤或损害负责。参展商及/或其代表无权对主办单位作出任何经济上或其他的索赔。
主要如下,主办单位对参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情的任何责任或引起的任何责任概不负责:(a)在任何参展商提供予主办单位或其他人士的任何宣传物料、资料和东西内,与它、其设备、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b)任何在由主办单位或该参展商提供或委托他人提供的展览正式目录或 其他宣传物料、资料或东西内,与它、其设备、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c)任 何参展商在展览会内售卖或展示的任何产品;(d)主办单位履行他们根据本合约内或参展商手册的任何义
务;或(e)因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的任何供应商或展览中心营运者的任何仪器、电脑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及服务故障或缺陷导致或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或任何间接或继后的损失。
一旦主办单位按第4条押后展览、更改展览地点或作出任何展览方面的更改: (a)本合约继续约束当事人;
(b)参展商无权就展览空间作出的任何付款获得任何退款,并仍须负责支付或款项的余额(如有);及 (c)参展商并无任何权利就任何押后展览、更改展览地点或作出展览方面的任何更改(包括任何展览性质的变更或展览规模上的缩减)导致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产生的额外支出申索任何补偿。
一旦主办单位按第10条取消或永久押后展览,参展商并无任何权利就取消展览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产生的额外支出申索任何补偿。
参展商同意知悉,有鉴于费用金额,此条的以上条文纯粹为对主办单位作为展览的主办单位的合理保障。主办单位或任何其有关代理将不承担此合约项下对参展商的以下责任:合同、侵权(包括疏忽和违反法定责任);或为任何利润(直接或间接)、收入、商品、使用、预期节余、商誉、声誉或商业机会的损失;或由此合约下产生(不论是否可合理预见和即使对方已被告知遭受相同)任何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或相应的损失。
主办单位在此合约所产生的合同、侵权(包括疏忽和违反法定责任)或其他负债总额将不会超过参展商在相
关展览中支付的总费用。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通过法规中隐含的所有保证、条件和条款被排除在此合约外。
此合约内容并不限制或免除主办单位就主办单位因其疏忽而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欺诈或虚假性xx或任何法定责任应根据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责任不能被免除或限制的范围和法律所施加的最低责任为限,而不超出该等最低责任。
13. 遵守法律
参展商须遵守展览举办国家或地区所有有关的法律、条例及规则。参展商须自行负责遵守上述规条(包括任何税项或进口货物和其他用于与展览有关的物品方面的要求)并获得参加展览所需的所有同意、批准、授权证明、牌照以及其他类似文件。
如适用,参展商须遵守CITES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Life Flora and Fauna) 或任何其他国际标准、规则及法例有关人道屠宰受保护的濒危物种,包括但不限于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CUN”)所发出的标准。
14. 主办单位隐私政策声明
主办单位十分重视个人隐私。主办单位将遵守适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包括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1)信息收集
为向参展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并满足下段所载的目的,主办单位可以在参展商登记或告知某些信息时收集该等信息。在此过程中,主办单位还可收集公司的个人联络人或公司雇员的个人信息。如登记表中所 载,某些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强制性的,某些则由参展商自愿提供。如果要求提供但没有提供特定强制性信息,主办单位可能无法提供所需的服务。主办单位仅出于下段所载目的保留个人资料。
(2)信息的使用
主办单位可将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处理主办单位展览会展览或参观申请;
•通过将个人资料纳入其数据库促进并改善其运营,并根据个人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审计;
•向参展商推广并告知其在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展览会及其附属公司和合资伙伴组织的活动或展览会;
•发送其公司的出版物和研究资料;
•营销其服务或产品;及
•如果需要,进行法律程序的需要,包括收取逾期款项。
主办单位可将参展商的个人资料(包括其姓名/名称、电子邮件地址及实际地址)用于为其在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展览会或其附属公司和合资伙伴组织的活动或展览会的宣传和邀请以及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直邮、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开展的服务推广进行直接促销,或向参展商发送电子通讯。
(3)数据披露/传输
主办单位将对主办单位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保密,但可以将个人资料提供或传输予:
•与主办单位业务运作或服务有关的代理、顾问、核数师、承办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促进及加强主办单位的运作,将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作分析、研究及审计;
•主办单位的海外办事处、关联公司、合资伙伴,亦是其他展览的主办单位,目的是为有关主办单位在中国及世界各地主办的展览会的宣传或邀请进行直接促销;
•根据中国境内或境外适用法律,主办单位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
(4)数据传至境外
主办单位通常会将参展商的个人资料储存在主办单位位于中国的服务器内,但参展商同意,主办单位可将参展商的个人资料转移到主办单位位于中国以外的办事处或关联公司或本声明以上第(3)段所列并可能位于海外的人士或实体。
(5)参展商同意和权利
参展商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明确同意本条所载的对其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和传输,包括为直接促销而使用并提供其个人资料。
参展商可通过按下述联络信息通知主办单位而选择不接收促销资料,主办单位将停止发送促销资料,而不收取费用。参展商还可要求主办单位更正其错误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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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般事項
参展商无权转让、转移或委托给第三方此合约对参展商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除按照参展商手册使用官方承包商外)。主办单位有权在未通知或获得参展商同意前转让此合约利益(及负担如有)。
本合同项下由任何一方要求或允许给予对方发出的通知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可以由专人或通过快递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另一方注册地址或其他地址(经不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中,通过快递发出的通知,信件交给快递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并证明通知信封上具有正确地址和预付邮费,将被视为已送达。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交时即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发件人的服务器发送后即视为送 x,前提是发件人没有收到邮件发送失败的自动回复。
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可以在每一情况下因任何原因以参展商的任何款项抵销参展商对主办单位的任何欠
债。
除非经主办单位一位董事以书面方式进行及具有签署,否则主办单位便不能有效地放弃无效该等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其根据该等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权利或参展商手册的任何条文。主办单位的权利不因对参展商的让步、宽免或减免而受损害或受限制。主办单位本身或代主办单位对参展商的任何违反行为或任何付款责任行使放弃权利,这并不表示对其他或日后的违反行为或其他付款责任行使放弃权利。
除非该等条款及细则或参展商手册有明文规定,否则该等条款及细则中任何条文或
参展商手册规定的补救措施并不排除其他补救措施,而每项补救措施都可累积的,是按该等条款及细则给予的或现在或将来的法律或衡平法或法令或以其他方式存在的其他补救措施以外的额外补救措施。 该等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其包含的遵守其他文件内的细则和避免令主办单位违反其他文件内细则的义务),连同参展商手册和申请表,取代当事人先前达成的所有协议、协商和讨论。参展商不可依赖在参与展览前主办单位本身或代主办单位作出的任何xx、保证、附属合约或其他保证(该等条款及细则和参展商手册开列者除外)。除了此段外,参展商并放弃就上述xx、保证、附属合约或其他保证行使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但是此段规定并不限制或排除任何就欺诈的责任。
时间是该等条款及细则对的要素。
该等条款及细则的标题只供参考,不影响其释义。
本合约或该等条款及细则不在主办单位与参展商之间订立业主与租客的关系、或给予参展商享有对展览空间的非专属性准许使用权以外的任何房产或利益。
该等条款及细则各条、段及子段内包含的条文可各自独立地强制执行,而其有效性在其他任何条文无效时亦不受影响。若任何该等条文无效但却会在删除该条文若干部份后有效,有关条文须作出适当的必需更改以令其有效。
一旦该等条款及细则与参展商手册之间有任何冲突,在有任何该等不一致情况下便以该等条款及细则为准。
保:(a)该展位有由参展商授权的人员和/或代表提供适当的工作人员负责;(b)所有展品能运作和/或展示(视情况而定);及(c)参展商是有准备并能够进行业务。
参展商应提供给主办单位对有并展品的安装、操作和拆除的最少一名负责人名称,并应确保主
办单位在展览开放时间的任何时候和合理地在展览期间的其他时候能够与该负责人联络。
参展商应负责并承担责任为其展览使用的任何展品或其他材料取得适当的同意和所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
参展商及其代表不得做出、或容许做出主办单位合理地认为会对任何人或东西或其健康或安全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骚扰、滋扰、烦恼、不便、破坏、损害、危险或风险的、或不符合展览的一般标准或违反或可能违反条款及细则或条例及规则的任何事情。
参展商(并须促致其代表)行事时须避免令主办单位违反它按其持有展览中心或其有关部分的授
权准许使用文件(经不时修订的)。
本公司接受以上條款。
参展商参与展览时自行承担风险。
参展商同意在被要求时,就参展商及/或其任何代表的任何违反本合约或参展商手册的行为或任何其他失责行为或疏忽或参展商及/或其任何代表导致的任何损害而产生的、并由主办单 位、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作出的或为主办单位、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作出的或对主办单位、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作出的任何种类的一切申索、责任、损失、诉讼、程序、
赔款、判决、支出、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收费,向主办单位作出弥偿,以令他们免受损害。
把所有展品带到展览中心、在展览中心展示及搬出展览中心时,参展商自行承担风险,参展商并须一直保护它们。
16.
17.
管轄法律/爭議的解決
x合约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如果双方就本合约或展览会有任可争议或分歧,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主
办单位所在地有关法院进行审理。
增補條款
尽管第3条的条文另有规定,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发出该等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则或指示以外的增补规则或指示,以确保能顺利管理展览。任何附加书面规则或指示应被视为该等条款及细则的一部份,并对参展商具有约束力。
SHJ18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