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GF-YFHJ-ESOP-2022001
广发原驰•盈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合同编号:GF-YFHJ-ESOP-2022001
投资者: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托管人:待后续协商确认
目录
订立《广发原驰•盈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规范广发原驰•盈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9〕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本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本计划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本合同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等级的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进取型的普通投资者,以及专业投资者。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委托/计划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保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 交易日/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涉及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营业日,分别按照双方各自的工作日计算。
3. 估值日:本计划的估值日为本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净值的非交易日,若遇到香港交易所开市且上海、深圳交易所休假的情况,需更新香港交易所行情。
4. 投资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财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可以为负数,即投资亏损。
5. 资产总值:指本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资产净值:指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7. 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本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本计划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8. 初始面值:本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1】元。
9. 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0. 资产清算:指本合同终止后,在清算期内对委托财产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算委托财产投资收益、相关费用,并支付相关费用、返还投资者剩余委托财产的行为。
11.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资金账户”):即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如有),投资者、托管人授权管理人为委托财产在证券公司开立的唯一用于本委托财产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注销由管理人负责,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通过银证转账进行。
(一)管理人承诺:
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 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3.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 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和承诺:
1. 投资者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参与本计划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2.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已经过有权人合法和充分的授权。如果投资者为法人,则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投资者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投资者的内部程序;
3. 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
业人员及其配偶;
4. 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5. 本计划委托财产来源为投资者合法所有的财产,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6. 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本单一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只进行融资交易不进行融券交易,并且相关融资授信额度仅用于购买【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67)】的股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投资者及权利义务
名称: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盈峰中心 23 层联系人姓名:王妃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 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本计划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本计划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 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 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本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 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 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本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 融资交易触发警戒线、平仓线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否则,投资者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
12) 融资交易发生强制平仓,本合同项下资金(包括处置担保物所获资金)不足以偿付负债的,投资者应直接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偿付,与管理人无关;
13) 投资者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管理人无关,管理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相关约定返还清算资金;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00 x-285
办公/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30—32 楼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xx
1.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对外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及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授权管理人行使该等权利;
7) 融资交易发生追加担保物的,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以清算资产为限,向投资者返还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资金;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本计划的备案事宜;
2)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本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 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有)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5) 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7) 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本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8) 办理与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待后续协商确认住所:
办公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本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本计划托管费用;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2)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本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本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办理与本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本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如有)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名称
广发原驰•盈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别
x计划属于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对 FOF/MOM 进行特别标识本计划为不适用。
(四)运作方式
x计划为开放式。本计划自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后开放运作,每周开放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具体由投资者和管理人协商确定。
(五)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 投资目标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一定的投资回报。但投资者充分理解:该目标的实现并非本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该目标不构成管理人的承诺。
2. 主要投资方向
x计划主要投资xxx环境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3. 投资比例
x委托资产投资范围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深市股票代
码:000000.XX,下称“标的股票”)、融资融券、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期限在 28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投资比例为总资产的 0-100%,其中,投资股票的资产市值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80%;债权类资产的市值占总资产比例占比不高于 20%。
本计划以委托财产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或孳息,从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不得进行交易。
4. 风险等级
x计划属于高风险等级。
(六)存续期限
x计划的存续期限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可展期。
(七)最低初始规模
x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为 1000 万元。
(八)服务机构
x计划未聘请服务机构。
(一)本计划成立的条件:
1. 投资者已经交付委托财产,且初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交付委托财产以托管人确认到达托管账户为准;
2.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在投资者交付的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向投资者及托管人出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书面通知投资者本计划成立。本计划成立时间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本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在本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本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本计划财产的债务由本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本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本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 管理人、托管人因本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计划财产。
4.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上述债权人对本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并事后及时通知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本计划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本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本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并事后及时通知投资者。
6. 投资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对委托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此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事后及时通知投资人。
(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证券账户:
1) 管理人为本计划开立、使用、注销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投资者提供必要协助。
2) 产品未成立、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或证券账户开立后 6 个月内无任何交 易的,管理人有权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注销证券账户。
3) 证券账户仅供本计划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本委托财产管理期限内,管理人、投资者不得将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5) 证券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知会托管人。证券账户销户后,管理人将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成功销户信息。
6) 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计划以外的活动。
7) 本计划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8) 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事宜,管理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发生变动或其他要求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 证券资金账户(仅适用于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1) 投资者、托管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本计划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在广发证券开立,并与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投资者以及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管理人及托管人同意,投资者不得注销该证券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从证券资金账户向银行托管账户划款。
3) 委托财产管理期间,管理人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3. 银行托管账户
1) 托管人按照开户有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账户户名为“广 发原驰盈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至少要加盖一枚托管人印鉴,并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可出款 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投资者和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 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财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托管专户开立的银行公布的当期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资产托管人对存放于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资产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
2)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财产托管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使用。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投资者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变更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取消银行托管账户、擅自划转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由于投资者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投资者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按托管人规定建立与证券资金账户的银证转账关系后,由管理人将银证转账密 码告知托管人,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完成本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账,交付委托财产、场外交易资金划转、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合理费用,支付到期 剩余委托财产及其他合规资金往来。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账户管理所需的授权文 件和证明文件,并仅限于在委托财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建立唯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投资者发起,经过管理人、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对应关系。投资者和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得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4.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立。
5. 信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投资者授权管理人在广发证券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使用、注销及办理信用账户相关业务,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必要协助。
信用账户与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信用账户仅供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与委托财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和使用。投资者应当提供协助,并由委托财产承担相关费用。
6. 委托财产通过销售机构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1)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其基金销售结算业务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2)管理人已与上述销售机构签署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产品托管银行账户,责成销售机构及监管银行确保备案回款账户的变更应经托管人书面确认,确保申赎资金、现金分红款不被挪用。
3)管理人负责责成上述销售机构于每日日终 18:00 前通过深证通向托管人发送 FISP 标准格式的基金份额确认数据、权益数据及持仓数据。
4)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投资指令从托管银行账户划出资金后,将不承担因正确执行管理人投资指令将资金划出给上述销售机构后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带来的任何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追偿。
5)托管人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确认信息进行账务处理而导致的产品持仓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管理人负责追偿。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 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投资者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2. 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1. 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追加。
2. 投资者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参与申请,并抄送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到账当日将申请参与的资金或证券确认为委托财产。
3. 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
x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4. 在存续期内,当投资者参与不利于投资运作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 投资者可在标的股票解除锁定之日后的每个开放日办理提取。
2. 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本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和退出的账户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投资者确认其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3. 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
委托期限内,在本计划未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已结束且融资交易项下债务已偿还完毕,投资者可以以截止提取日本计划项下现金类资产总和为限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净值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当本计划参与融资交易且融资交易项下债务未清偿,或本计划项下资产流动性存在流动性限制(如标的股票停牌、锁定等),或委托资产净值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不得提取。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投资者需要提取委托财产,投资者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发送资产划拨指令,托管人将根据管理人指令将相应资产从托管专户划拨至投资者指定的账户。由于流动性(如停牌)或交易限制、交易未了结等原因,对于因无法变现部分的资产导致无法满足投资者提取申请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提取申请。
4. 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以及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如遇特殊情况,投资者与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另行处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委托财产的追加和提取的价格、方式:
追加和提取按前一工作日的委托财产单位净值确定。
追加份额=追加金额/追加资金到账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财产单位净值
提取份额=提取金额/资金提取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财产单位净值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委托财产所有。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一定的投资回报。但投资者充分理解:该目标的实现并非本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该目标不构成管理人的承诺。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x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
1) 权益类: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深市股票代码: 000000.XX,下称“标的股票”);
2) 债权类: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期限在 28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
3) 本计划参与融资融券、债券回购业务。
本计划将参与债券逆回购。债券逆回购为提升整体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投资风险。详细情况请见“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本计划将参与融资融券投资,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同时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 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 的损失。详细情况请见“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2.投资比例
x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 权益类资产占总资产:80%-100%;
2) 债权类资产占总资产:0%-19.99%。
其中,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本计划所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区分最终投向的资产类别。最终投向的资产类别由管理人监控。
投资者特别授权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在广发证券为本计划开
立信用证券账户中开展融资交易,向广发证券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投资者充分知悉管理人为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计划开立信用账户并开展融资交易已经由投资者及其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审议通过,投资者承诺所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均知晓、理解并自愿承担风险。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开展融资交易触发警戒线、平仓线的,投资者应根据广发证券、管理人的通知足额追加担保物。否则,投资者及其员工持股计划自行承担强制平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不得因融资交易,要求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赔偿、补偿等,管理人
有过错的除外。
在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投资者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四)FOF 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本计划不适用。
(五)风险收益特征
x计划属于高风险等级的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六)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本计划未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策略
x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和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力争实现投资者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八)投资限制
x计划按照以下外部规定进行投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理人经书面征询投资者、托管人的同意后,则本计划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本计划还受到以下约定条款的限制,本条款约定的限制与以上外部规定限制不完全一致的,以两者孰严为准: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卖股票的信息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资管计划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期间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管理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以上期间的,投资者有义务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若投资者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因该交易导致的或有负面后果。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 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3.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建仓期
x计划建仓期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十一)规避特定风险的处理
x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者特别同意: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本计划总资产 80%。相关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证券市场短期内发生急剧波动,管理人基于专业判断认为相关投资建仓行为不利于本计划收益最大化的;
2. 由于市场、交易对手等各种原因,管理人无法落实相关非标准化资产的
(如有)。
特定风险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当本计划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低于本计划总资产 80%时,本计划部分乃至全部资金将投资于较低收益的资产,可能影响本计划投资的收益。
在本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前 6 个月内,为终止或提前终止之目的,本计划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低于本计划总资产 80%,视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该期间,管理人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十二)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本计划不涉及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十三)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1. 本计划的开放、封闭期限的设置
x计划自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后开放运作,每周开放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具体由投资者和管理人协商确定。
2. 投资组合期限安排及匹配情况
x计划为员工持股计划,投资范围均为标准资产,主要投资并持有盈峰环境的股票;本计划自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后开放运作,每周开放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具体由投资者和管理人协商确定。其中,当本计划参与融资交易且融资交易项下债务未清偿,或本计划项下资产流动性存在流动性限制(如标的股票停牌、锁定等),或委托资产净值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不得提取。本计划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能够与本计划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一)本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 本计划涉及的服务机构、投资顾问与管理人的关联情况,见“五 基本情况”之“(八)服务机构”、“九 投资顾问”;
2. 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运用委托财产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
(二)存在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信息披露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有权将本计划委托财产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
本计划如果新增聘请管理人关联方作为投资顾问或服务机构等,存在利益冲突的,管理人将于聘请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本计划发生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在关联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果该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同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一)本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二)本计划投资经理待后续协商确定。
(三)管理因以下情况需可以更换投资经理:
1. 投资经理辞职/离职;
2. 投资经理内部调整;
3. 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投资经理。
管理人在更换投资经理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
露。投资者书面提出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投资者协商解决。
(一)交易清算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
授权通知的确认:本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或扫描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管理人在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委托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
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大小写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投资指令的发送: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邮件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管理人必须确保头寸充足,并应提前 2 小时将投资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对于头寸不足,小于两小时划款时间的指令,以及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托管人的指令,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不保证出款成功。
投资指令的确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投资指令以获得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投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投资指令的执行: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投资指令进行
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托管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管理人撤销指令,管理人应书面告知托管人作废,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同于或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应当自托管人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扫描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八)其他相关责任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给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者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越权交易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和投资者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对投资者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投资者委托财产损失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在行使投资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越权交易的,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托管人有权按照《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托管人可实现的范围内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除本节第(二)款规定外,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其他的投资运作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要求纠正,管理人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托管人有权
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托管人的交易监督义务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为准。
2)投资者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一)估值目的
委托财产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委托财产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时间
x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本计划估值日的资产进行估值,并将估值结果提供给托管人复核。
(三)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管理人、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1.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2.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A、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未上市股票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C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C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 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A、同一固定收益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固定收益品种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固定收益品种,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无估值数据,则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无估值数据,则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D、对于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则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D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本计划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D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本计划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对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
3)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A、 投资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B、投资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境内上市 ETF 基金、开放式基金(LOF)、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所投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万份(百份)收益(含节假日)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C、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前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D、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如所投资基金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认公允价值。
特别提示:本计划所投资基金披露的净值可能存在滞后及未扣减业绩报酬的情况,不能反映该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可能导致本计划在实际退出对底层基金的投资时本计划净值下降,投资者知悉该情形造成的影响。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E 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E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估值方法
对于提前支取利息不受损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协议或合同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5)融资交易估值
对融资交易,按协议或按融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对本计划所投资的品种有更新的估值指引时,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更新后的估值指引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当市场发生极端的流动性不足或者证券被停牌,合同终止无法变现的资产处理由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具体情况就资产变现、估值等事宜协商解决。
9)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
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11)若本计划在运营过程中,投资收益涉及增值税的,按照最新规定缴纳增 值税。管理人应在本计划起始运作日前与托管人沟通本计划的《增值税计算方案》,并于起始运作日前将方案提供给托管人。
(四)估值对象
x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管理人与托管人于估值日,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 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财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委托财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委托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投资者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财产估值错误,由委托财产承担相关损失。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资产净值的确认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送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管理人发送的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反馈给管理人。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 按前述估值方法中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错误处理。
2. 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会计政策
1.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 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会计核算方法
1. 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计划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 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一)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合同协议的规定,可以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
入本计划当期费用的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4. 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股东卡费、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各类交易平台维护费用、证券转托管费用等);
5. 本计划发生的诉讼、仲裁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待后续协商确认。
2. 托管人的托管费:待后续协商确认。
3.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x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4. 上述(一)中的 4、5 项费用由管理人、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在委托财产中预先缴纳或予以扣除。
5. 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中有关的税费由投资者委托财产承担,其中股票交易佣金按证券公司有关经纪服务标准收取,其他税费收取按国家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6. 合同生效后,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部分交易费用如由管理人垫付,可在委托财产起始运作后,由托管人从委托财产中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支付给管理人。
7. 不列入本计划费用的项目:1)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2)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3)已由管理人实际承担且管理人认为可以不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8.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书面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
9. 税收。本计划和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相应税款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人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本计划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 7%、3%和 2%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法定税率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税率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法律法规执行。
10.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就本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论是否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该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由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如管理人垫付了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款项,投资者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益减损。
11. 如果投资者在本合同到期后要求延长管理期限,则延长期间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税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本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提取委托财产。
(一)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1. 管理人以网站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每日】委托财产的净值等;
2.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3. 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4. 本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本合同约定或者可能持续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形式向客户披露。
5.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通过直接送达、管理人网站查询、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渠道或者发送各类报告,即视为管理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联系地址或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
6. 其他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事项。
(二)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 管理人履职报告;
2. 托管人履职报告;
3. 投资表现;
4. 投资组合报告;
5. 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 财务会计报告;
7. 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 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 6 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本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等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方式报送信息。管理人报送信息包括本计划的法律文件、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清算报告,以及按照监管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信息,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
本计划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 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如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虽然管理人将在风险揭示中进行特别揭示,并在本合同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但仍存在因该等特殊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从而导致本计划损失的风险。
2. 资产管理计划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x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确预估且投资者在此期间无法及时提取其委托财产,本计划及投资者均存在备案期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计划存在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未能成功通过备案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若管理人放弃本计划备案或本计划未能成功通过备案,且管理人决定终止时,本合同相应终止,具体终止流程参见本合同“财产清算”章节。
3. 投资标的的风险 1)债券逆回购风险
债券逆回购为提升整体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价款,造成净值损失的风险。
2)参与融资融券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同时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投资者特别授权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在广发证券为本计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投资者充分知悉管理人为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计划开立信用账户向广发证券融资已经投资者及其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审议通过,投资者承诺所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均知晓、理解并自愿承担风险。
如委托资产不足以支付合同约定的融资成本、违约成本等相应费用,导致投资者需要追加委托资产以偿付相关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在产品发生亏损的情况,投资者可能承担超越原始委托本金的损失。
参与融资融券可能导致本金亏损,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买入证券股价下跌;2)交易成本超过投资收益;4)违约处置。
融资交易属于融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具有放大投资损益的特点,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向证券公司偿还债务及利息,因此有可能损失超过原始本金。投资者需要自担因此产生的风险,证券公司有权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追索债务。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 市证券价格波动及证券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重估长期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 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其中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包括权益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双方中的一方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带来的一种风险。
系统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是指某种因素给市场所有的证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一般风险揭示
1. 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委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由于管理人的投资知识、经验、判断和决策能力、投资技能等存在的局限性,其可能存在对市场信息的获取不全、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失误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情况,以上因素可能导致投资者参与本金出现损失。
管理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出现了业务萎缩,关键人员流失、财
务状况出现亏损等情况,导致管理人无法有效的对产品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可 能导致投资者参与本金出现损失。同时投资者由于没有及时了解和掌握以上信息,可能导致投资者没有对自己所持有产品的后续投资策略做出准确的判断。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等级的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进取型的普通投资者,以及专业投资者。
2. 委托资产无法及时提取的风险
x计划拟参与融资交易,当本计划参与融资交易且融资交易项下债务未清偿,或本计划项下资产流动性存在流动性限制(如标的股票停牌、锁定等),或委托 资产净值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不得提取,此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提取 委托资产的风险。
同时,当上市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限制或交易限制问题,管理人将无法变现委托资产,此时亦无法满足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的申请。
3. 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4. 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5. 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6. 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7. 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
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三)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 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财产损失的风险,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客户判断的风险。
3. 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在实际投资操作中可能会参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尽管管理人确认其将确保该等交易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
4. 操作或技术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一)合同的变更
1. 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本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3. 本合同变更后,投资者有权按照“七委托财产”之“(五)委托财产的提取”,选择退出本计划。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补充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发生下列情况的,在管理人、托管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托管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托管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业务的公司,并就此项变更和投资者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1.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本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本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四)本计划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本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2. 本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计划终止的情形:
1. 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2.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 委托财产净值持续 12 个月低于【100】万元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管理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资者,以该通知发出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本合同终止日;
4.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5.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6. 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 6)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六)本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1. 清算的程序
1) 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2) 非现金资产的转托管:合同终止后,本计划仍持有非现金资产的,由投资者另行书面授权管理人转托管;
3) 清理本计划债权、债务;本计划的投资亏损和对外债务承担不应超出本计划委托财产净值,但是如果投资者因提取委托财产等原因造成本计划剩余财产不足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的,投资者应当另行缴纳该费用,否则投资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管理人出具清算报告;
5) 管理人根据清算报告返还委托财产,委托财产返还的账户为本合同“七委托财产”或本计划签约文本约定的提取账户。如果各方对该账户另有约定或经各方合意实际履行与本合同约定的账户不一致的,以实际返还账户为准。
2. 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本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委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不再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3. 延期清算处理方式
x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4. 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
章传真给托管人,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管理人,由 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交。投资者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对清算报告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书面提出异议,如果管理人向投资者发出清算报告一个月内,投资者未确认 也未提出异议,视为投资者已确认此清算报告。
5. 委托财产相关账户销户
1) 证券类账户销户:委托财产证券类资产完成变现、结清相关权益、缴清相关费用后,管理人负责证券账户销户,销户过程中其他各方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2) 银行托管账户销户:委托财产债权、债务结清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
投资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投资者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及时注销该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托管人负责银行托管账户销户,销户过程中其他各方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3) 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其他账户的销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4) 由于投资者指定的接收本息的账户变更或注销,导致管理人无法按签约文本或合同约定将销户剩余资产及利息(或有)划付给投资者的情况,管理人以公函形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在收到通知函规定限期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账户材料,并加盖合同印鉴。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书面账户材料,导致本计划无法返还委托财产、无法完成本计划清算的,管理人可以剩余财产为限,按延误天数*1000 元确认管理人报酬,于产品销户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划入管理费收款账户。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管理人妥善保存 20 年以上。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 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 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一)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二)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予以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广州)进行仲裁。
(三)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其他经书面有效授权的印鉴,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其他经书面有效授权的印鉴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条件为:
1. 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本计划成立;
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如有)。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可展期。
(四)投资者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投资者、管理人在此向托管人确认和承诺如下:投资者、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投资者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投资者、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投资者、管理人同意接受托管人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管。投资者、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托管人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投资者、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托管人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托管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投资者、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投资者、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投资者、管理人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具有协助和配合托管人工作的义务。
投资者、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托管人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投资者、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托管人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投资者、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投资者、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投资者、管理人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托管人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为投资者、管理人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资者、管理人自行承担。如投资者、管理人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投资者、管理人对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托管人有权宣布投资者、管理人违约并停止提供托管服务、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投资者、管
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投资者、管理人承诺将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托管人开展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投资者、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投资者、管理人在此确认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托管人涉及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托
管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除非另有其他明确的相反约定,经投资者、管理人确认的本条款,将作为本产品以及后续所签署任何及所有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自动并入该等补充协议并有效约束补充协议签约方。
【反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均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三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三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
(三)三方严格禁止三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三方经办人发生上述第(二)项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三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三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三方xxxx:三方反对本合同其他交易对手或本合同其他交易对手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发生上述第(二)条所列
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之约定,给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本合同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本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