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健康[2016]护理保险 021 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一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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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4.2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4.4
👉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1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4.4
❖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7
👉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 ||
1.被保险人范围 | 4.合同效力 | 7.名词释义 |
1.1 被保险人范围 | 4.1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1 周岁 |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4.2 犹豫期 | 7.2 保单周年日 |
2.1 保险期间 | 4.3 部分领取 | 7.3 意外伤害 |
2.2 保险金额 | 4.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4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
2.3 保险责任 |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7.5 观察期 |
2.4 责任免除 | 5.1 保险事故通知 | 7.6 遗传性疾病 |
3.个人账户 | 5.2 受益人 | 7.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 体异常 |
3.2 初始费用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7.8 酗酒 |
3.3 个人账户 | 5.5 诉讼时效 | 7.9 毒品 |
3.4 最低保证利率 | 6.其他事项 | 7.10 酒后驾驶 |
3.5 保证账户价值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6 结算日 |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2 无有效行驶证 |
3.7 账户结算利率 | 6.3 合同内容变更 | 7.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3.8 风险保险费 | 6.4 联系方式变更 | 滋病 |
3.9 保单管理费 |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7.14 万能账户 |
3.10 账户价值 | 6.6 身故处理 | 7.1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3.11 现金价值 | 6.7 争议处理 | 附表:每千元风险保额的月风险 |
6.8 款项扣除 | 保险费表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一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
1 | 被保险人范围 |
1.1 |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x保险,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2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2.1 |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
2.2 | 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61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7.2 之前(不含当天),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 1) 160%×(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2) 个人账户价值。 自被保险人 61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 1) 120%×(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2) 个人账户价值。 |
2.3 | 保险责任 x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7.3 原因丧 失日常生活能力 7.4 且持续至观察期 7.5 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 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7; 5) 被保险人酗酒 7.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9;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 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12 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3;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 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❹价值(见本条款第 3.11 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❹价值。 | |
3 | 个人账户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交纳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 一次交纳保险费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一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投保人在本公司投保的其他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未申请领取的符合本合同投保规定的各项保险金,经被保险人同意后,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自由决定的不定期不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在本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含 60 周岁)之前根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交纳 追加保险费。 |
3.2 | 初始费用 投保人交纳的一次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所交纳保险费的 2.5%。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本合同不收取初始费用。 |
3.3 | 个人账户 x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初 始账户价值等于一次交纳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
3.4 | 最低保证利率 x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5%(该利率为年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 x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
3.5 | 保证账户价值 x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本合同终止时 计算。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
3.6 | 结算日 每月 1 日为账户的结算日。 |
3.7 | 账户结算利率 x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 7.14 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 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将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
3.8 | 风险保险费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附表《每千元风险保额的月风险保险费表》。 |
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是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的差额,差额为零时不收取风险保 险费。 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不满整月的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整月风险保险费× 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 |
3.9 | 保单管理费 x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的月收取金额为 2 元,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月收取金额×当月实际经过天 数/当月天数收取。 |
3.10 | 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 1) 投保人一次交纳保险费后,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投保人交纳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3)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4) 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5) 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
3.11 |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4 | 合同效力 |
4.1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4.2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
4.3 |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因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但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 500 元,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 1000 元。 |
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10 天内本公司将给付申请领取的金额,并从申请日的账户价值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 | |
4.4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5 |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5.1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2 |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5.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意外护理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15 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其他事项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同时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 送达投保人。 |
6.5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 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重新审核并在个人账户中扣除少交的风险保险费。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 |
6.6 | 身故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因被保险人身故退还账户价值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6.7 |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起诉。 |
6.8 | 款项扣除 x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账户价值、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 |
7 | 名词释义 |
7.1 |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
7.2 | 保单周年日 指合同生效日期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
7.3 |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
7.4 |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
日常生活活动 指下列六项活动能力: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
7.5 | 观察期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 180 天的期间。 |
7.6 |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7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
7.8 |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 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
7.9 |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0 |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 酒后驾驶。 |
7.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
7.12 |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3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7.14 |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本公司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 式由本公司决定。 |
7.15 |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 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 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附表:每千元风险保额的月风险保险费表: (单位:元)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0 | 0.013 | 0.013 | 53 | 0.013 | 0.013 |
1 | 0.013 | 0.013 | 54 | 0.013 | 0.013 |
2 | 0.013 | 0.013 | 55 | 0.015 | 0.014 |
3 | 0.013 | 0.013 | 56 | 0.018 | 0.015 |
4 | 0.013 | 0.013 | 57 | 0.021 | 0.018 |
5 | 0.013 | 0.013 | 58 | 0.025 | 0.021 |
6 | 0.013 | 0.013 | 59 | 0.03 | 0.025 |
7 | 0.013 | 0.013 | 60 | 0.035 | 0.031 |
8 | 0.013 | 0.013 | 61 | 0.041 | 0.038 |
9 | 0.013 | 0.013 | 62 | 0.048 | 0.048 |
10 | 0.013 | 0.013 | 63 | 0.056 | 0.061 |
11 | 0.013 | 0.013 | 64 | 0.065 | 0.076 |
12 | 0.013 | 0.013 | 65 | 0.076 | 0.095 |
13 | 0.013 | 0.013 | 66 | 0.088 | 0.119 |
14 | 0.013 | 0.013 | 67 | 0.101 | 0.148 |
15 | 0.013 | 0.013 | 68 | 0.115 | 0.179 |
16 | 0.013 | 0.013 | 69 | 0.133 | 0.219 |
17 | 0.013 | 0.013 | 70 | 0.154 | 0.266 |
18 | 0.013 | 0.013 | 71 | 0.179 | 0.325 |
19 | 0.013 | 0.013 | 72 | 0.208 | 0.397 |
20 | 0.013 | 0.013 | 73 | 0.242 | 0.485 |
21 | 0.013 | 0.013 | 74 | 0.281 | 0.592 |
22 | 0.013 | 0.013 | 75 | 0.326 | 0.723 |
23 | 0.013 | 0.013 | 76 | 0.379 | 0.884 |
24 | 0.013 | 0.013 | 77 | 0.441 | 1.079 |
25 | 0.013 | 0.013 | 78 | 0.512 | 1.318 |
26 | 0.013 | 0.013 | 79 | 0.595 | 1.61 |
27 | 0.013 | 0.013 | 80 | 0.691 | 1.967 |
28 | 0.013 | 0.013 | 81 | 0.803 | 2.402 |
29 | 0.013 | 0.013 | 82 | 0.933 | 2.934 |
30 | 0.013 | 0.013 | 83 | 1.084 | 3.583 |
31 | 0.013 | 0.013 | 84 | 1.259 | 4.377 |
32 | 0.013 | 0.013 | 85 | 1.463 | 5.346 |
33 | 0.013 | 0.013 | 86 | 1.699 | 6.53 |
34 | 0.013 | 0.013 | 87 | 1.974 | 7.975 |
35 | 0.013 | 0.013 | 88 | 2.294 | 9.741 |
36 | 0.013 | 0.013 | 89 | 2.665 | 11.898 |
37 | 0.013 | 0.013 | 90 | 3.097 | 14.532 |
38 | 0.013 | 0.013 | 91 | 3.598 | 15.244 |
39 | 0.013 | 0.013 | 92 | 4.18 | 15.244 |
40 | 0.013 | 0.013 | 93 | 4.856 | 15.244 |
41 | 0.013 | 0.013 | 94 | 5.642 | 15.244 |
42 | 0.013 | 0.013 | 95 | 6.555 | 15.244 |
43 | 0.013 | 0.013 | 96 | 7.616 | 15.244 |
44 | 0.013 | 0.013 | 97 | 8.849 | 15.244 |
45 | 0.013 | 0.013 | 98 | 9.058 | 15.244 |
46 | 0.013 | 0.013 | 99 | 9.058 | 15.244 |
47 | 0.013 | 0.013 | 100 | 9.058 | 15.244 |
48 | 0.013 | 0.013 | 101 | 9.058 | 15.244 |
49 | 0.013 | 0.013 | 102 | 9.058 | 15.244 |
50 | 0.013 | 0.013 | 103 | 9.058 | 15.244 |
51 | 0.013 | 0.013 | 104 | 9.058 | 15.244 |
52 | 0.013 | 0.013 | 105 | 9.058 | 15.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