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八
債權讓與契約書編號:
立約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
下簡稱「乙方」),就特定債權之讓與達成合意,茲訂定下列條款,俾共同遵守:第一條(讓與標的債權)
甲方同意將下列債權、已發生但未收取之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以下合稱「本債權」),於本契約簽訂時以簽約日現狀轉讓予乙方:
一、本債權之債務人為 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本金債權合計新台
幣(以下同)貳仟xx萬元整暨其利息(含已發生未清償者)、違約金
(含已發生未清償者)、墊付費用之全部債權。(各筆債權之本金餘額、借款人及其連帶保證人之明細,如附表一所示)。
二、前款債權之擔保物權明細,如附表二所示(該不動產產權登記資料應依地政機關之登載為準)。
三、甲方同意自簽約當日起至債權文件交割日(即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當日止,如有就讓與標的債權為收益(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
自行還款及強制執行分配款項等)均於交割後結計予乙方,但乙方就甲方於簽約日後為維護債權所支付之催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強制執行費用及訴訟費用與律師報酬等) 應全數負擔。雙方同意於債權交割日次日起算三日內完成前述收益與乙方負擔之維護費用之結算,並給付相關款項。
第二條(價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應給付甲方讓售本債權之價金計 元整。
前項價金之給付方式如下:
一、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當日給付第一期款且即履約保證金
元整予甲方。雙方同意乙方已給付之要約保證金(預約定金)或其他任何名義之預付款項,均全部無息充作前開價金之一部分。
二、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即債權文件交割日) 前將尾款
元整匯入甲方於土地銀行長春分行帳號7888-1-○○○○○
○○○○之帳戶。
第三條(交割)
雙方同意,甲方就於前條約定之價金全數獲償前,任何文件之交付,均僅止於供乙方審視之用,各該文件之所有權與讓與標的債權均不發生移轉之效力。甲方於收足乙方依前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價金後,始有義務交付乙方關於本債權之下列文件(即本債權文件交割手續) ,且乙方於甲方認定辦妥債權文件交割手續時,始溯及自本契約簽定之日,取得本債權之權利:
一、各筆債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包括但不限於原借據、債權憑證。
二、各筆債權擔保及從屬權利之證明文件正本,包括但不限於本票、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
三、為使乙方變更為擔保物權權利人,甲方應提供之公司最近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前項應交付之文件如因提出於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因故暫無法給予正本,甲方得先給交付影本,待取回文件正本始交付乙方。
第四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乙方應自本債權文件交割當日起算十日內,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將債權讓與情事以書面通知各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費用與稅捐之負擔)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因本債權轉讓所生之一切費用(含代書費及規費),概由乙方負擔。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因本債權轉讓所生之稅負,由雙方依法各自負擔。第六條(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
乙方聲明已自行確認本債權之形式與實質效力,且聲明任何甲方曾提供之說明文件與資訊,均僅供參考,而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前自為完整且獨立之評估,且拋棄任何得對甲方就本債權所得主張之一切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權利。有關本債權及其擔保物所涉及之任何法律關係或爭議,乙方承諾均由其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概與甲方無涉。
第七條(危險之負擔)
除本契約別有約定外,就本債權之危險,自簽約日當日起均由乙方負擔。乙方倘已依第二條之約定付清全數價金,且依第三條之約定溯及自本契約簽定之日取得本債權之權利者,自簽約日起迄至乙方付清全數價金並完成債權文件交割日止之所有本債權之利益與負擔(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已支付或承諾支付之維護本債權之必要費用),均歸屬於乙方。
乙方承諾自簽約當日起算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請求甲方評估是否向法院提出續行或終結本債權有關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包括但不限於聲請暫緩及撤回執行等),如乙方逾期未為指示者,甲方得逕行停止或繼續辦理該強制執行程序之一切程序,如發生程序中止、終結或擔保物嗣後遭第三人投標拍定或流標依法終結強制執行程序者,相關利益或不利益均xxxxx,xxxxxx,x方不得因此而拒絕履約或請求任何賠償。
第八條(保險事宜)
本債權擔保物所投保之保險如有於簽約當日起至債權文件交割當日到期者,甲方得繼續辦理必要之手續,以維持保險效力。
本債權之擔保物如於本契約簽約日當日起,至債權文件交割日當日之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致甲方取得保險契約所生之利益(如保險金之給付)與退費者,該利益(如保險金之給付)與退費於乙方付清本契約之所有應付款項後,始無息交付乙方。如擔保品於客觀上已因保險事故無法移轉權利與乙方,該等危險仍依前條第一項約定由乙方負擔。
乙方無條件同意甲方得於本債權交割日次日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全部之保險契約,且保險公司退還之保險費全部由甲方收取。
第九條(保密義務)
乙方就本契約讓售價格及條件,除甲方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與第三人。乙方並應採取合理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本契約讓售價格及條件之機密性。
本契約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解除而消滅。第十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履行本契約第二條所約定之價金給付義務時,即構成違約,乙方同意甲方無須催告,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沒收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之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甲方因乙方違約造成之損害(如本契約第五條約定之稅捐、代書費、規費或其他費用之墊支等,但不限於此),仍得請求乙方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擔保物權移轉登記無法完成之效果)
如因地政機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擔保物權之移轉登記,自交割當日起算一年內,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使用甲方名義就該擔保物權及受其擔保之特定債權依法行使權利,行使權利所得款項、所
生費用,暨該等權利未能實現之風險均單獨、完全歸屬乙方;甲方承諾於該期間內不行使對於該特定債權及擔保物權基於債權人地位所有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條(撤銷保全程序及提存法院擔保金之領回)
乙方同意甲方或讓與本債權予甲方之原債權銀行,對於本債權債務人之財產所採取之保全程序中,如有提存於法院之擔保金未取回者,甲方得自交割當日起算十五日後自行或通知原債權銀行聲請撤銷保全程序以取回提存之擔保金。甲方對於前開保全程序之相關法律文件,無須交割予乙方。乙方如認為對於本債權債務人之前開財產仍有採取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者,應於債權文件交割日後自行依法辦理,甲方無協助辦理之義務。
甲方或原債權銀行聲請取回前項擔保金時,乙方願配合給予必要之協助 (包括但不限於聲請文件中用印)。
第十三條(本債權資訊之揭露及不得有暴力討債等違法或不當催收行為)
甲方已於乙方申請本債權之買賣後,將其所有關於本債權之文件資訊完全揭露予乙方,並給予乙方充分之審閱、評估、鑑價期間,甲方未提供之文件與資訊,如未經乙方書面要求提供者,均視為乙方自認為無審閱瞭解之必要,非屬甲方隱匿。乙方聲明其係經詳細閱讀後,依其專業獨立判斷決定承買本債權。
乙方同意於受讓本債權後,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違法或不當催收行為,且乙方承諾如嗣後讓與本債權予第三人時,亦要求該第三人須遵守本項約定,不得有任何違法或不當催收行為。
第十四條(甲方之免責)
乙方充分認知本債權係由甲方受讓自金融機構(以下稱原債權人),乙
方明瞭並同意甲方就原債權人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無法亦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第十五條(通知之送達)
雙方相互間之洽詢或通知辦理事項,如未另行約定,概以書面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以掛號郵寄送達或以專人送達;掛號郵寄者,以交寄當日起算至第四日視為送達;專人送達者,以本人或其同居人或受雇人或其他使用人收受時為送達。若一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未即通知致無法送達者,或經一方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送達卻因故未能送達者,視為於交寄當日起算至第四日已送達。
第十六條(契約之修改)
雙方如認為本契約有增、刪、修改之必要時,得依雙方合意以書面為之。變更之契約內容亦屬本契約之一部分,具有拘束雙方之效力。
第十七條(約定事項之補充)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八條(當事人契約權利之保護)
任一方未依據本契約特定條文行使權利時,不得視為拋棄未來行使該條文之權利。
第十九條(契約效力範圍)
本契約構成雙方間關於本契約之全部合意,取代雙方先前對話或書面之溝通、xx或約定。
第二十條(瑕疵契約條款之效果)
本契約任何條款之無效、被撤銷、不合法或無法執行,均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二十一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雙方因本契約事項涉訟者,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附表一:各筆債權本金餘額、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明細表附表二:擔保物權明細表
立約人:
甲方: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x編號:70808864
地址:000xxxxxxxxxxxx00x00xxx:
xxxx: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一
(除另有註記,單位為新台幣/元)
序號 | 帳列本金餘額 | 連帶保證人 | 備註 |
1 | 新台幣 5,000,000 | 蘇○山、xxx、蘇○財 | |
2 | 新台幣 20,000,000 | 蘇○山、xxx、xxx、蘇○財 | |
x金餘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0元暨按原契約書或本票或借據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 |
附表二
宗○工程有限公司案擔保物權明細表
編號 | 土 | 地 | 座 | 落 | 地目 | 面 | 積 | 權利範圍 | |||
x x | x xx x | x | xx | x | x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永安區 | 烏樹林 | 559 | 旱 | 3,894 | 1 / 1 | ||||
2 | xxx | xxx | xxx | 000-0 | 旱 | 2,528 | 1 / 1 | ||||
3 | 高雄市 | 永安區 | 烏樹林 | 564 | 旱 | 3,016 | 1 / 1 | ||||
**備註:上列不動產產權登記資料應依地政機關之登載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