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入住协议
<本协议适用范围>第 1 条
1.酒店订立的入住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同,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
以法律法规或惯例为准。
2. 酒店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不违反本协议精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前提下,接受特殊约定。
<入住合同要约及姓名告知>第 2 条
1.酒店在入住日前接受入住申请(以下称“入住合同要约”)后,预约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告知
以下信息。
・入住人住址、姓名、联络方式(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性别、国籍、职业
・入住日及预计到店时间
・预约人姓名
・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信息
2.酒店可能会在入住前后联系入住人。因此而导致入住人产生的任何不便,酒店概不负责。
3.若入住人提出延长上述入住时间,酒店在办理手续时,将视作入住人在提出该要求的时间发
出了新的入住合同要约。
<入住预约成功等>第 3 条
1.酒店接受了上一条所述要约时,入住合同即告成立。但是,酒店证明了未接受要约时,则不
在此限。
2.依据前款规定入住合同成立后,入住人须在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酒店规定的预约金。
预约金以入住期间(超过 3 天的,按 3 天计算)的基础住宿费为限。
3.入住人最终结算房费时,优先以预约金抵充房费。如发生适用第 5 条及第 16 条规定的情况
时,则预约金依次抵充违约金、赔偿金。
如有剩余,则在依据第 10 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入住人未依据第 2 款规定在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同款所规定的预约金时,则入住合同失效。但是,仅限酒店指定了预约金支付日期并已告知入住人的情况下。
<拒绝订立入住合同>第 4 条
1.在下列情况下,酒店有可能会不接受入住合同的订立要约。
(1)入住要约不符合本协议规定;
(2)客满,无空房;
(3)拟入住人有可能会在住宿方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4)拟入住人为传染病患者;
(5)拟入住人在住宿方面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
(6)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疫情、设施故障等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服务;
(7)拟入住人存在施暴、逼迫、恐吓等行为,或做出了通过暴力提出要求、其他威胁性不合理要求及行为;
(8)拟入住人存在喧闹行为,或给其他入住顾客及接受酒店其他服务的顾客造成危险、不安等不适感的干扰性言行;
(9)以往曾在本酒店或其他酒店存在本条(3)(5)(7)及(8)中的任一行为;
(10)拟入住人为暴力团伙、暴力团伙成员、暴力团伙相关团伙或其相关人员;
(11)拟入住人为由暴力团伙成员担任高管或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等团体的高管或员工;
(12)拟入住人为反社会团体或其组成成员等对社会秩序与安全造成威胁的反社会势力;
(13)符合都道府县相关条例规定的情况;
(14)入住人不支付房费或可以明显判断入住人无支付能力,或入住人过去曾发生过未按时向酒店支付费用等问题;
(15)入住人不遵守酒店规定的入住须知;
(16)拟入住人因醉酒等原因可能会干扰到其他入住顾客,或存在严重干扰其他入住顾客的言行。
(基于《旅馆业法施行条例》规定)
<入住人的合同解除权>第 5 条
1.入住人可向酒店提出解除入住合同。
2.入住人解除入住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时(依据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酒店指定了支付日期要求支付预约金,入住者在支付预约金前解除入住合同的除外),酒店将依据下表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 | 接到解除通知 的时间 | 未入住 | 当天 | 1天前 | 2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30天前 | 60天前 | 90天前 | |
普通顾客 | 1~9人 | 100% | 100% | 50% | 40% | - | - | - | - | - | |
团体顾客 | 10~30人 | 100% | 100% | 50% | 50% | 50% | - | - | - | - | |
31~100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10% | - | - | - | ||
101~300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15% | 10% | - | - | ||
301~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80% | 50% | 30% | 20% |
1.违约金自酒店接到入住人的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算。
如为连续住宿,则按所有合同日分别计算违约金后,按其总和收取违约金。
2.百分比为违约金相对基础住宿费(房费)或套餐费用(含早餐等套餐服务的公示金
额)的比例。
3.此外,特定团体及特定时期可能会另行规定与前述不同的违约金。
3.入住人在计划入住日当天下午 8 时(已事先明确预计到店时间,若超出预计时间 2 小时以上
时的情况同样适用)
仍未到店且未与酒店取得联系时,酒店可视作入住人已解除入住合同。
<酒店的合同解除权>第 6 条
1.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解除入住合同。此时,酒店不对因解除而导致入住人产生的损失负有
赔偿责任。
(1)入住人不能遵守酒店的入住协议以及入住须知;
(2)入住人可能会在住宿方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已存在此类行为;
(3)入住人品行不端等,酒店判断其不适合入住;
(4)入住人未向酒店支付住宿费或未按时支付;
(5)入住人在订立入住合同时,申请信息不实;
(6)入住人存在刑事犯罪前科记录,酒店认为不适合入住;
(7)入住人被公权力通缉、逮捕、查处、起诉、判处有罪;
(8)入住人为《关于防止暴力团员的不当行为的法律》指定的反社会团体、极端组织等类似
组织的构成成员或参与了此类组织;
(9)入住人属于前项规定的人群或酒店认为其参与了符合前项规定的团体及组织或使用欺
骗或恐吓手段的团体等类似组织;
(10)入住人存在施暴、伤害、勒索、逼迫、恐吓、欺诈或类似于此的行为;
(11)存在其他相当于上述(4)至(10)的事由;
(12)入住人为传染病患者;
(13)入住人在住宿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
(14)因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所致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服务;
(15)入住人处于醉酒等可能会对其他入住顾客造成干扰的状态,或存在严重干扰其他入住
顾客的言行;
(16)入住人在客房内吸烟(吸烟室除外)、破坏消防设施等或未遵守酒店规定的其他禁止事
项(仅限预防火灾而需要禁止的事项)等各类规定;
2.酒店基于前款规定解除入住合同时,不收取入住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的相关费用。
<入住登记>第 7 条
1.入住当天,入住人应在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信息。
(1)入住人姓名、年龄、性別、住址、联系方式(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及职业
(2)外国人需出示护照,提供国籍、护照号、入境口岸、入境年月日
※酒店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留存护照复印件。
(3)离店日及预计离店时间
(4)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信息
2.入住人拟以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第 10 条所述费用时,需事先在上一款所述登记时予以出示。
第 8 条
1.入住人可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为入住日下午 15 时至次日上午 11 时。连续住宿时,除到店日和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2.酒店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满足本条规定时间外的客房使用需求。此时,酒店将另行收取
额外费用。
<严格遵守入住须知>第 9 条
在酒店内,入住人应遵守酒店根据本协议规定并张贴、展示或备置于酒店内的入住须知等。
<费用支付>第 10 条
1.住宿费等费用可通过货币或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入住人应
在其到店或离店时,或酒店要求支付时,在酒店前台支付。
2.酒店为入住人提供客房并确保客房处于可使用状态后,入住人因自身原因而未住宿时,依然收取住宿费。
<酒店责任>第 11 条
1.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责任,自入住人于酒店前台完成入住登记或进入客房(以两者孰早为准)
时起,至入住人离店前退还客房后止。
2.酒店在履行入住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同之际,或因未履行上述合同而给入住人造成损害
时,酒店应对相应损害予以赔偿。
但是,因非归责于酒店的事由而导致的损害,则不在此限。
3.酒店已取得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标志,同时,为应对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酒店已购买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第 12 条
1.酒店无法为入住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应在取得入住人同意后,尽可能为入住人协调同
等条件的其他酒店。
2.无论前款规定如何,酒店无法协调到其他酒店时,向入住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同金额的补偿金,以该补偿金抵充损害赔偿金。
但是,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归责于酒店时,不予支付补偿金。
<寄存等服务>第 13 条
1.入住人寄存于前台的物品(不可寄存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等损害时,
除不可抗力所致损害外,酒店予以损害赔偿。
2.入住人带入酒店内的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因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丢失、损坏等损害时,酒店予以损害赔偿。
3.酒店依据本条规定予以赔偿时,如入住人未事先告知物品种类及价格,则酒店在旅馆赔偿责
任保险规定的金额范围内,
予以损害赔偿。但,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入住人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 14 条
1.入住人随身行李在入住前抵达酒店时,酒店负责予以保管,但必须提前告知酒店。入住人抵达前台办理入住时交还入住人。
2.入住人退房后,如有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落在酒店,酒店在查明物品所有人时,将与该所有人取得联系,并询问处理要求。
但是,如所有人未提出处理要求或酒店未查明所有人时,则自发现之日起保管 7 天后,送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3.关于前两款所述情况下,酒店对入住人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分别准照上一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即,第 1 款所述情况下,准照上一条第 1 款规定,
第 2 款所述情况下,准照上一条第 2 款规定。
<停车责任>第 15 条
入住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寄存,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管理
责任。
但是,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因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入住人责任>第 16 条
因入住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酒店蒙受损失时,由入住人赔偿该损失。
<互联网服务免责事项>第 17 条
顾客在自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使用互联网服务。计算机通信期间因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服
务中断,
最终致使使用者产生任何损害时,我司概不负责。另,接受计算机通信服务过程中,
存在我司认为不妥当的行为,并造成我司及第三方产生损害时,使用者应予以赔偿损害。
<延迟赔偿金>第 18 条
入住人存在费用、违约金等金钱债务不履行行为时,入住人自应支付日的次日起至完成清偿之
日,应以年 14.6%的比率向酒店支付滞纳金。
<日文版本的优先地位>
第 19 条
x协议包括日文版本和英文版本,两个版本之间存在不一致或矛盾时,所有内容均以日文版本
为准。(管辖与准据法)
入住须知
为了能够向所有顾客提供安全而舒适的环境,酒店特依据入住协议第 9 条,制定本须知如下,敬请配合。如果您不能遵守本须知,酒店可拒绝您入住及使用酒店内的各类设施,并在必要时,要求您赔偿酒店所遭受的损失。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
<关于客房的使用>
1.客房的安全疏散线路图位于房门背面,请您认真确认。
2.您在房间中时,尤其是在休息时,请务必反锁房门并扣好防盗扣。
3.有人敲门时,请扣好防盗扣再开门,或先通过猫眼确认门外情况。如有可疑人员,请勿贸然打开房门,请联系前台。
4.请不要在客房或酒店建筑物内吸烟。(非禁烟客房或酒店除外)
5.未经酒店许可,不得在房间内及走廊内使用明火或蜡烛等取暖或烹饪。酒店严禁在客房内烹饪。(备有烹饪设备的房间除外)
6.请不要在灯罩上悬挂衣物或晾晒衣物等。
7.未经酒店许可,不得将客房用于营销行为(展会等)等非住宿目的。
8.未经酒店许可,不得移动客房内的设备设施,也不得进行装修或改造等严重改变房间现状。一旦发生设备设施丢失、破损等问题,酒店可要求您照价赔偿。不得将房间内的摆件、物品带离房间。不得在窗边摆放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9.请勿邀请非酒店顾客进入房间。如有需要,您可在大厅会客。
10.长期住宿合同不产生租赁权、居住权等借家法等居住相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11.严禁登记入住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入住。
12.未成年人单独入住需经家长许可,否则酒店概不提供住宿服务。
13.过退房时间(上午 11:00)后仍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时,酒店工作人员有权直接进入房间。如果您仍需继续使用房间,酒店将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关于房卡>
1.入住期间,如需离开房间,请务必携带房卡并锁好房门。
2.在酒店内的餐厅、酒吧等消费时,如需签单挂账,请您出示您的房卡,房卡套或钥匙。(仅
限 Premier 羽田机场,Village 伊豆高原)
3. 离店时,请务必将房卡或钥匙交还前台。
<关于支付等事宜>
1.请您在到店或离店时在前台支付酒店房费。酒店也可能在您入住期间要求您结算费用。此时,请您配合并支付费用。
Villa Fontaine 和 Villa Fontaine Grand 需要预付费,请您在入住时支付房费。如您在酒店提出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酒店有权要求您交还房间。
2.支付酒店费用时,您可以使用现金或住宿券、信用卡等或酒店认可的方式支付。酒店不接受
汇票或支票付款。
3.请注意,Villa Fontaine Premier 可能会在您到店时要求确认信用卡或要求支付押金。敬请知晓。
4.如需由他人代付,请在规定时间前支付。否则,酒店将直接要求入住人本人支付。
5.酒店不为顾客垫付购物费用、车票门票费用、出租车费、邮费、快递费等任何费用。
<关于贵重物品与寄存物品>
1.入住期间,如需存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请使用位于前台的保险箱(免费)。如未使用前台保险箱而发生丢失或失窃等问题(包括存放于客房内的保险箱中),酒店可不予负责。
另,艺术品、古董、皮草等物品,不予寄存。
前台保险箱仅限入住期间可以使用。如您未取出保险箱中的物品而擅自离店,酒店有权要求您支付换锁费用和寄存费。
同时,酒店对保险箱内物品的丢失等问题可不予负责。
2.无论您是否入住酒店,前台行李处及衣帽寄存处都无法为您寄存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易腐烂或易破损物品。
如果上述场所发生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易腐烂或易破损物品丢失或失窃等问题,或物品发生变质,酒店可不予负责。
3.顾客仅可凭寄存牌领取回寄存于酒店的物品。因丢失、被窃等任何原因导致寄存牌不见时,酒店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害概不负责。
寄存物交还寄存人后发生的丢失等问题,酒店概不负责。
4.顾客遗落在酒店内的物品,酒店代为保管一定时间后,将根据《遗失物法》依法处理。
顾客遗忘在酒店内的食物饮料、报纸、杂志等,将于当天作废弃处置。如为贵重物品或无法判断财产价值的物品,则依据或准照《遗失物法》处理。
5.无特殊约定时,寄存物品的保管时间如下。超出保管时间的寄存物视作顾客已放弃领取,由酒店自行处理。
衣帽寄存间 1 个月
行李处 1 个月
前台存放的入住顾客或非入住顾客的寄存物(含酒店内的遗落物品和代为清洗的衣物) 1 个月
<关于暴力团伙及暴力团伙成员以及可能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
1.酒店拒绝向《关于防止暴力团员的不当行为的法律》(1992 年 3 月 1 日施行)指定暴力团伙及指定暴力团伙成员等人员提供服务。
(预约后或服务期间查明此类事实时,将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2.酒店拒绝向反社会团体及反社会团体成员(暴力团伙及极端组织等以及其构成成员)提供服
务。
(预约后或服务期间查明此类事实时,将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3.发现顾客存在暴力、逼迫、恐吓、威胁性质的不当要求及类似于此的行为时,酒店将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酒店同样拒绝向以往曾出现过此类行为的人员提供服务。
4.顾客处于神志不清或服药、饮酒所致的意识模糊等状态,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或可能给其他
顾客带来危险或恐惧感、不安情绪时,酒店将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5.在酒店建筑物内或客房内大声喧哗、高声歌唱或存在喧闹等行为,引起他人不快情绪或对他人造成干扰,或存在赌博、违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行为时,酒店将立即停止提供服务。顾客存在类似于上述情况的行为时,酒店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请勿将下列物品带入酒店或在酒店内存在下列行为,以免干扰其他顾客>
1. 动物、鸟类等宠物类(协助犬除外);
※Village 伊豆高原拥有可带狗住的专用房间,但此房间不可带其他动物,鸟类等宠物类。
2.火药、挥发性油类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可能致人伤亡的化学药品类;
3.散发异味的物品;
4.法律禁止携带的枪支、刀具、兴奋剂类;
5.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或对其他顾客造成干扰的行为;
6.穿睡衣、浴袍(仅限 Premier 羽田机场)、拖鞋在客房以外区域活动(但穿室内备有的浴池专用浴衣和浴池专用拖鞋前往浴池时除外)
7.分发广告或宣传物品,兜售、推销物品等营销行为;
8.未经酒店许可,擅自在酒店公共区域内拍照,或将在酒店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
9.在不适当场所使用手机大声交谈等引起其他顾客不快或对其他顾客造成干扰的行为;
10.因不可抗力以外事由致使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物品受到破坏、丢失、污损等(酒店将要求
顾客按价赔偿)
11.长期入住时拒绝服务员打扫房间(为确保房间清洁卫生,服务员至少每 3 天需要打扫一次客房)。
※酒店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后将予以制止或劝阻。经制止或劝阻后,如果您仍不能遵守规定,工作人员将要求您离开酒店,或拒绝继续为您提供住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