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第1条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应以本条款的规定办理,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以相关法律或者得到普通认同的贯例为准。
2.在不违反法律或者常规贯例的范围内,如果签订有特殊条款的话,则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本酒店应优先遵守特殊条款。
【住宿合同签订的申请】第2条
1. 欲申请向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者,应向本酒店申报下列事项。
(1).住宿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2).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酒店时间
(3).住宿费用(依据第一附表的基本住宿费为准)
(4).本酒店认为需要的其它事项
2. 如果住宿客人在入住期间要求超过前款第二项的住宿日期而继续入住的情况下,
则本酒店将在提出继续住宿申请的时间点作为到目前为止的住宿合同已终止而进行结算。继续住宿的申请将视为新住宿合同的签订,进行相应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与预付款的支付】第3条
1. 住宿合同应在本酒店同意承诺前项条款申请时成立。但是,如果已证明本酒店并未同意的话
,则不受此限。
2. 如果按照前项条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的话,则住宿客人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
以住宿时间(超过三天时按三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支付本酒店所规定的预付款。
3.预付款首先应抵充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发生了适用第6条款以及第17条款中所规定事态的话,则按照先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依次抵充,如果有剩余金额的话,则在支付第12条款规定的费用时予以退还。
4.如果未按照第2条款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该款的预付款的话,则住宿合同视为失效。但是,本条款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付款支付期限时已向住宿客人告知此事的情况下。
【不需要支付预付款的特殊条款】第4条
1.尽管有前项的第二条款的规定,但本酒店有时会在合同成立后与住宿客人签订不需要支付
该款所规定预付款的特殊条款。
2.当同意签约住宿合同之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住宿客人支付第2条款所规定的预付款以及未指定该预付款缴纳期限的话,则视为签订有前款的特殊条款予以处理。
【设施内为防止感染所做出的相应措施】第4条之2
1.按照《旅行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四条款之二的第一项的规定,本酒店可以寻求住宿者的协助。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第5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可以在《旅馆业
法》第5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之外拒绝签订住宿。
1. 住宿申请与本条款相悖的时候。
2. 因客房满房(员)没有空余客房时。
3. 拟住宿者被认为在住宿时可能会做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扰乱公序良俗的行为的时候。
4.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的时候。
5. 拟住宿者被认为拥有明显会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的时候。
6.拟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的时候,按照《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包含改正后的版本)第2条款第6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患者等。
7. 拟住宿者被认为没有支付能力的时候。
8. 已判明拟住宿者从事赌博、及其他违法行为或扰乱风纪的行为时。
9. 关于住宿,被暴力的要求或已经超出合理范围并成为负担时。
10. 住宿期间进行暴力的言行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关于促进消除差别的法律以拟住宿者障害为由(2013年法律第65号。被称为「障害者差别解消法」)。除开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第7条规第2项及第8条规第2项的规定。)
11. 住宿者对本酒店多次提出《旅馆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款之6规定的负担过重、严重妨碍对其他住宿客人服务提供的要求时。
12. 住宿申请者或拟住宿者为由暴力团成员或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时候。
13. 住宿者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清扫规定时。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第5条之2
拟住宿者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释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第6条
1.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如果住宿客人因可归责其自身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接触住宿合同(根据第3条款第2项规定,在本酒店指定预付款支付的日期并要求其支付,而在支付预付款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这种情况下除外)的话,则本酒店将按照第2附表中的所示内容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签订有第4条款第1项的特殊条款的话,则仅限于本酒店在签订该特殊条款时就已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同时的违约金需要支付义务的时候。
住宿客人在未与本酒店联系的情况下,入住当天晚上8点(如果事先明确告知预定抵店时间的话,则为超过该预定抵店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本酒店的时候,本酒店可能会视为该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合同,并依此加以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第7条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可以在《旅馆业法》第5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之外拒绝签订住宿。
(1).不论住宿前后,住宿第5条款规定的情况下, (3)、(4)、(5)、(6)、(7)、(8)、(9)、(10)、(11) 、
(12)符合以上中的任意一个时。
(2). 住宿者被认为行为可疑时。
(3).住宿者躺在客房床上吸烟、恶意损坏消防设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所定制利用规则中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必要的事项)时。
(4).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5).住宿期间进行暴力的言行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关于促进消除差别的法律以拟
住宿者障害为由(2013年法律第65号。被称为「障害者差别解消法」)。除开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第7条规第2项及第8条规第2项的规定。)
(6).住宿者对本酒店多次提出《旅馆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款之6规定的负担过重、严重妨碍对其他住宿客人服务提供的要求时。
2. 本酒店按照前项条款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利用的住宿费用。此外,若本酒店按照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对因该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 解除合同的说明】第7条之2
住宿者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释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登记】第8条
1.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填写住宿登记卡):
(1).住宿者(包括共同使用房间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包括联系方式)。
(2).如果不是日本本地在国外的住宿者需出示护照,并允许本酒店复印保存。
(3).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若拟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货币(日元)的方式支付第12条款规定的
费用的话,则应事先在前项的登记时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第9条
1.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时间为入住当天15点至次日10点。但是,如果连续入住时,则除了抵店日和离店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酒店也有时会允许住宿客人在前款所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客房(但是
,请事先理解也有不能满足客人要求的时候)。届时,本酒店将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1). 超时费用(以每间为计算单位)
- 不超过13点:3,000日元(含税)
- 超过14点以后:当天的住宿费
也有超时费用根据预约的方式不同而产生差异。
【严格遵守利用规则】第10条
1. 住宿客人或拟住宿者在本酒店停留期间,应该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公布于本酒店内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第11条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宣传册、张贴的告示和客房内的向导书等告知。
2. 前项的时间可能会在必要时临时变更。在此情况下,会采用适当的方式通知客人。
【住宿费用的支付】第12条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如第1附表所示。
2. 关于前项的住宿等费用,住宿客人可以用日元或者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式,在抵店时或者本酒店要求支付时,请在酒店前台进行支付。
3.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处于可使用状态后,即使住宿客人因个人原因没有住宿,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4. 本酒店提供的包含早餐、午餐、晚餐或附加服务的住宿计划中,即使客人未用餐或未利用的
时候,仍将采取收取相应金额。
【本酒店的责任】第13条
1. 本酒店因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此相关的合同之际,或者因不履行上述合同而导致给住宿者造成损害时,会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此损害不是因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所造成的话
,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已获得消防机构颁发的防火优良认定证书,并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火灾等意外。
【不能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第14条
1.如果不能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的话,则本酒店将在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的规定,当本酒店无法按照规定协调到其他住宿时,本酒店会支付给住宿客人同违约金相等的赔偿金,该赔偿金抵充作为损害赔偿。但是,当不能提供客房不是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的时候,则本酒店不支付赔偿金。
【寄存物品的处理】第15条
1. 对于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高价物品(包括贵重物品)若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除开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进行赔偿损失。但是,对于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高价物品(包括贵重物品),若本酒店要求客人声明种类及价值但客人未声明的,赔偿金额最多为5万日元。
2. 住宿将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包括贵重物品)存入保险箱时,与前项规定无关,按本酒店的贵重物品箱借用规定处理。
3. 住宿客人在酒店内携带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高价物品(包括贵重物品),未交给前台保管的物品,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损坏等损失的情况下,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对于未提前告知种类及物品的价值,除非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金额最多为5万日元。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第16条
1. 住宿前客人的行李提前到达本酒店时,仅限于在本酒店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负责进行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给客人。
2. 住宿客人退房后,若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的话,会在判明其所有者后,则本酒店会等待客人的联系并征求其指示。但是,没有得到所有者的联系及无法判明所有者的话,包括发现日在内会进行期间保管,之后则按照《遗失物法》的规定处理。另外,关于本酒店在进行判断后饮食,杂志类以及其他类似废弃物或根据一般习惯物品等,在退房之后的第二天之前没有收到联络的情况下,本酒店将采取任意处理。食物、杂志及其他本酒店认为废弃物的物品,若在退房次日之前未收到联系,本酒店将自行处理。
3. 本酒店在前2项的情况下对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款情况下应
以前条第1款的规定为准,在前款情况下应以前条第3项的规定为准。
【住宿客人的责任】第17条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受损害的,住宿客人应赔偿本酒店的损失。
2. 遗失房间钥匙时,将收取钥匙费用1枚1,000日元。
3. 本酒店设施内(指定吸烟区除外)全馆禁烟,若发现在客房内或设施内吸烟,需赔偿因吸烟导致的客房清洁费用及客房停销的损失。
【优先语言】第18条
1. 本条款及其他规定以日文为主。住宿规范的翻译及日文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时,请以日文为
准。
附加1 住宿费用详细内容(与第2条款第1项及第12条款第1项相关)
住宿者应支付的总金额 | 详细 |
住宿费用 | 本费用及房费 |
附加费用 | 餐饮费(早餐以外的餐饮费) 服务费(餐饮费*10%) |
税 金 | 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住宿税(自2019年6月1日起适用) |
附加2 违约金(与第6条款第2项相关)
合同数量,合同解除通知日期 | 不住宿 | 当天 | 前天 | 2天前 | 3-7天前 | 8-14 天前 | 15-29 天前 | |
一般 | 1-14名 | 100% | 50% | 50% | - | - | - | - |
团体 | 15名以上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30% | 20% |
备注1.00%是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 2. 团体顾客(15名以上)一部分取消时,住宿日14天前(在当日之后
如果申请被接受,则按接受日期处理)房间数量的10%(如果出现小数,将其四舍五入。)对应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使用规定】
本酒店为了让所有客人能拥有安全和舒适的住宿体验。根据住宿第10条款的规定,请遵守以下规则。如不遵守规定,根据住宿第7条款第1项的规定,我们会拒绝您使用酒店客房及酒店内的任何设施。此外,由于未遵守规定而导致的事故,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感谢您的理解
- 请在指定吸烟区以外的地方禁止吸烟。
- 损坏房间或其设施时,将收取清洁费。
- 请勿在酒店内使用取暖用的、烹饪等火器。
-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酒店:
1. 动物等其他宠物(辅助犬除外)
2. 散发异味的物品
3. 数量极大的物品
4.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 未经许可持有的枪支、刀,剑锋利物品等
6. 任何被视为威胁其他顾客安全的物件
- 请勿在酒店内赌博或扰乱公共道德的行为。
- 请勿在酒店内大声喧哗、唱歌或进行吵闹行为,影响其他顾客。
- 请勿因使用安眠药或其他药物而造成其他顾客或酒店的困扰。
- 禁止患有可能使其他顾客造成不适或困扰的疾病的顾客入住。
- 未经酒店同意,请勿在酒店内移动或更改各种设施设备等。
-除不可抗力以外,因损坏、遗失、污染建筑物、家具、设施及其他物品等,需支付相应赔偿。
- 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及餐饮以外的目的。
- 未经许可,请勿进入或强行进入酒店禁止设施的任何区域。
- 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将食物和饮料带入酒店或从外部订餐。
- 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在酒店内分发广告,张贴或销售物品。
- 请勿将私人物品置放在走廊或大堂。
- 请勿在窗户附近放置任何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 本酒店不接受任何预付购物费、门票费、出租车费、邮票费、行李运输费等。
- 遗失物品处理依据法律规定。
-入住期间,请将现金、贵金属等贵重物品寄存于保险箱(免费)或前台。酒店对于在其他地点
丢失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允许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 如需变更预计住宿日期及想延长住宿时,请提前通知前台。并且请提前支付当天入住的费用。
- 住宿期间,前台提出结账要求时,请即刻支付。
- 请在前台支付费用时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付款。请注意,我们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付款。
- 请注意,在酒店内拍摄照片及视频等用于商业目的时,将会面临法律处罚,。
- 除规定税金外,超出通常服务范围的服务会收取额外服务费。
- 不接受员工小费。
- 请勿穿着睡衣、浴袍、拖鞋等在走廊或或客房外区域活动。
-只有在完成住宿预订申请以及签订住宿合同的客人,才可以使用客房及住宿客人专用区域。非住宿客人的面谈等,请安排在大堂进行。
初版:2017年11月11日修订: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