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UL。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xxxx赢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本公司[2001]字第 003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核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资政策说明书、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
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U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固定身故保障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前 12 个月内按“领取个人帐户价值的处理”条款从个人帐户内提取的总金额);
(二)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的下一个投资帐户计价日(以下简称“计价日”)的个人帐户价值。
2.增额身故保障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金额;
(二)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帐户价值。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
定的,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计算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注 2)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八)、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注 5)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第三条 续保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于第十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向投保人发放续保奖金,以后每五年发放一次。
续保奖金数额将由本公司决定,并按本合同当时有效的个人帐户资金分配比例,以转入投资单位的形式发放续保奖金予个人帐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2 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帐户价值,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个人帐户价值按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价值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开始,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首页所载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费一、基本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基本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日期及金额交付续期基本保险费。如到期未交付的,当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初始费用和保障费用时,本公司给予
投保人自费用到期日起 60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有效。二、额外投资保险费
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交纳额外投资保险费,但每次交纳的金额需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高及最低限额。本公司将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以下简称“买入价”)转入投资单位。
三、附加合同保险费
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规定同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费的交付。
在首个保单年度,本公司直接收取附加合同保险费作为保障费用。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公司将附加合同保险费按附加合同保险费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帐户中,并于本合同生效日的每月对应日从个人帐户中收取附加合同保险费。
四、保险费假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保险费假期。保险费假期自本公司核准后生效。投保人可于本公司核准后的下一个基本保险费到期日起停止交付基本保险费,本公司将于约定的交费日期从个人帐户中以转出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初始费用和保障费用,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保险费假期终止。本公司将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续期基本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的变更
一、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本合同生效后,符合本公司规定的,经本公司同意后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
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投资与费用条款
第一条 投资帐户一、投资帐户的建立
(一)本公司将设立多个独立的投资帐户供被保险人选择(详见附件“投资政策说明书”)。投保人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帐户及其资产分配比例;
(二)本公司通过投资帐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帐户;
(三)投资帐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如果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管理权委任予本公司以外的投资机构;
(四)投资帐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1.结转撤销原有的投资帐户、设立新的投资帐户或进行投资帐户的合并及分解,不影响本合同下对应的个人帐户价值;
2.在投资帐户间转换投资单位,不影响本合同下对应的个人帐户价值;
3.合并或分解投资单位,不影响本合同下对应的个人帐户价值。
二、投资单位的计价
本公司至少每月对投资帐户评估一次。本公司于每个投资帐户资产计价日评估投资帐户价值、计算并公布投资单位买入价及投资单位卖出价(以下简称“卖出价”)。
投资帐户资产交易时发生的有关交易费用、税款及其他扣减项都将从投资帐户内扣除。卖出价=(投资帐户资产价值-投资帐户管理费-其他税费)/投资帐户单位数
买入价=卖出价/0.95
三、投资单位数及个人帐户价值的确定
个人帐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转入的投资单位数=转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买入价
转出的个人帐户价值=转出的投资单位数×卖出价
四、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出现下列情况,本公司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帐户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帐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帐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帐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帐户评估和交易时。
五、转出限制
每一投资帐户于同一计价日可以转出的投资单位数以该投资帐户单位总数的 10%为限。本公司将按比例于个人投资帐户下转出部分被要求取消的投资单位,未被转出的投资单位将结转至下一个计价日以当日的卖出价转出,该计价日可转出的投资单位数同样受上述限制。六、个人帐户资金分配比例
(一)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期保险费划分到各个人帐户内的金额;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交纳相应的手续费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书面申请变更个人帐户分配比例,但需符合本公司对最低投资比例及最高个人帐户数的规定。变更后的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核准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生效。
七、个人帐户种类转换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按下列要求转换个人帐户种类:
(一)投保人需书面申请转换个人帐户种类;
(二)转换个人帐户需符合本公司对最低投资比例及最高个人帐户数的规定;
(三)被取消的全部或部分个人帐户,其投资单位将按本公司同意转换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卖出价转出;
(四)旧个人帐户取消后,新增的个人帐户将于旧个人帐户取消完成日的下一个计价日,以不高于当日买入价的价格转入。
本合同其他有关个人帐户的条款亦适用转换后的个人帐户。
第二条 费用一、初始费用:
在首个保单年度,本公司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的保险费按保险单签发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帐户中。
在第二个保单年度,本公司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的保险费按保险费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帐户中。
保单年度 | 初始费用 |
首年度 | 主合同基本保险费*90% |
第二年度 | 主合同基本保险费*20% |
以后年度 | 无 |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于个人帐户中以转出投资单位的形式扣取初始费用。
二、保障费用: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的费用。首年度保障费用包含在首年度初始费用中一次性扣除。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的每月对应日从个人帐户中按主合同的风险保费收取保障费用。
三、投资帐户管理费:每一投资帐户收取的管理费为
投资帐户资产的评估价值 *
距上次评估日天数 * 1.5%
365
该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帐户价值时从投资帐户价值内扣除。
四、本公司保留对上述费用进行调整的权利。本公司在收取上述初始费用、保障费用时,均按本合同当时有效的个人帐户资金分配比例从各个人帐户中转出投资单位。
一般条款
第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及个人帐户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解除合同的规定退还个人帐户价值予投保人(参见第十条)。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批注后,依书面申请日期为变更生效日。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
意。
因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由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若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须提供 1)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3)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若被保险人因残疾提出申请的,受益人须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若申请人为委托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或受委托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受益人对本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五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障费用及个人帐户价值。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个人帐户价值(参见第十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被保险人身故后,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第八条 领取个人帐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领取部分个人帐户价值,最低领取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帐户价值余额需符合本公司的规定。本公司将按核准领取申请的下一个计价日的卖出价转出投资单位。一般情况下,本公司将于收到领取个人帐户价值的申请后 30 日内履行给付责任。
二、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领取申请书;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且个人帐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初始费用及保障费用的,本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撤销权: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本公司。本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申请当日起生效。本公司退还投保人下列金额:
退还金额=已收初始费用+核准申请日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个人帐户投资单位数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合同撤销权。
二、合同解除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核准申请日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帐户价值予投保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失效后 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交清本公司要求的复效费用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对合同失效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投资帐户 :是指本公司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连结保险专门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帐户。
投资单位 :指投资帐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个人帐户 :本合同项下专用的帐户。
个人帐户价值 :个人帐户价值=个人帐户下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卖出价
风险保费 :本公司对承担风险保额收取的费用。风险保额指: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固定身故保障”,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扣除保障费用当时的个人帐户价值和过去 12 个月内从个人帐户中提取的金额;如果投保人选择了“递增身故保障”,则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医生 :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医疗机构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在中国境内为国家卫生部门指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艾滋病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毒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 :是指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将参照 12 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后,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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