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留宿幼儿园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留宿幼儿园是一种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为主要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 2 至 6 岁儿童,提供家居以外的照顾服务。留宿幼儿园提供/安排留宿及教育服务。
目的及目标
留宿幼儿园服务旨为儿童提供短期照顾,直至他们能与家人团聚或接受其他长期生活安排为止。
留宿幼儿园的目标是:-
⚫ 为儿童提供住宿照顾,让他们在稳定及安全的生活环境中成长和发展;及
⚫ 提供均衡的活动,促进儿童在体能、智能、语言、社交及情绪方面的发展。服务性质
服务必须符合《幼儿服务条例》及相关规例。提供的服务包括:
(a) 基本照顾,包括
⚫ 住宿;
⚫ 24 小时照顾;
⚫ 提供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食物;
⚫ 安排合适及基本的生活用品;及
⚫ 安排定期健康检查,保存健康记录,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b) 具持续目标、均衡和灵活设计的活动,及对儿童的进展及活动作系统性的检讨。活动应包括各式各样的游戏及学习活动,以满足儿童多方面的发展需要,务求:
⚫ 提高儿童大、小肌肉动作技巧的发展;
⚫ 培养儿童对学习知识、推理及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
⚫ 培养儿童人际沟通技巧;
⚫ 协助儿童认识自己的情绪,并学习表达情感的技巧;及
⚫ 培养儿童的自尊和责任感。
(c)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包括: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
⚫ 因应个别儿童的需要提供辅导服务;及
⚫ 于需要时安排或陪同儿童接受其他服务,例如心理服务、牙科服务等。
(d) 福利计划,包括:
⚫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会议,与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相关人士,制订及检讨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
⚫ 联系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包括家人/监护人、其他机构及转介机构或工作员,以确保定期评估个别儿童的发展进度;及
⚫ 与转介工作员合作,鼓励及协助儿童与家人/监护人保持联络,安排儿童短暂离开院舍回家渡假,并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接受其他住宿安排作
准备。
(e) 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
⚫ 安排各类适龄的社交及康乐活动,发展社交技巧;及
⚫ 提供培养儿童良好习惯、自我照顾能力及日常训练的机会。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年龄介乎2至6岁、而无家可归、被遗弃或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当中或包括智力有限的儿童,或有轻微健康问题并经医生评估为适合于留宿幼儿园接受照顾的儿童。
所有申请经社会福利署(社署)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 注 1 率R(1) | 80% |
2 | 一年内的个别儿童发展进度评估报告 注 2 完成率R(2) | 98% |
3 | 一年内的定期个案检讨 注 3完成率R(3) | 98% |
4 | 一年内为儿童筹办的特别活动数目 注 4 | 4 |
5 | 一年内为鼓励父母参与而筹办的活动数目 注 5 | 2 |
(定义索引载于本协议结尾) |
基本服务规定
⚫ 每日 24 小时的照顾
⚫ 基本服务人员有幼儿中心主管、高级幼儿工作员、幼儿工作员、见习幼儿工作员、合资格护士、注册社工和支援人员。
⚫ 服务须遵守相关守则及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的规定。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若接获资料齐全及已更新的申请,会在收到宿位空缺的书面通知后 7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转介有关申请。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注释
索引 定义
注 1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开当日所使用的宿位数目。
R(1) 宿位使用率的计算方法
年内每日入住人数*总和
=
名额 × 年内营运日数
× 100%
*每日入住人数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暂时离院的儿童,及离院前回家试住的儿童。
[如使用率未能达到议定水平,社署会考虑到可供转介的数目]
注2 评估报告将包括以下项目:
a) 过去六个月个别儿童在体能、智能、语言、社交及情绪发展方面的进度报告;
b) 儿童在个人发展方面的评估;及
c) 个别儿童在发展方面的跟进计划
d)每名儿童入住后,首六个月内进行一次评估报告,其后每九个月进行一次评估报告。
R(2) 个别儿童发展进度评估报告完成率的计算方法
期内已完成的个别儿童评估报告数目 ×
=
期内需要完成的个别儿童评估报告数目
100%
注 3 定期个案检讨指由留宿幼儿园提议举行的个案会议,并须符合以下标准:-
a) 参与者包括留宿幼儿园社工、儿童(视乎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而定)及第三方,即家长/转介工作员/留宿幼儿工作
员等;
b) 有关儿童的具体范畴,包括住宿计划、家庭团聚计划,或在住宿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
c) 将检讨记录在案,即存置有关记录;
d) 制订跟进行动;及
e) 个案检讨的次数 为每名儿童入住首六个月内进行一次。第二次和后续检讨将于上一次检讨当日起计每九个月进行一次。
R(3) 定期个案检讨完成率的计算方式
期内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
=
期内需要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100%
注 4 为儿童筹办具有互动性质的特别活动的例子如下:社区参观、节日庆祝、运动/游戏日及毕业派对等。
注 5 鼓励父母参与的活动例子如下:家长会、亲子活动、家长资源库、向家长发出最新通讯、开放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