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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0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职务、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时间、方式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一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案。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工作原因公司内幕信息需要向外部单位传递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告知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金、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x)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x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 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及职务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注 2)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注 3) | 内幕信息内容 (注 4)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 5)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注 6)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