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ital labor contract signature specification
ICS 03.040
DB 3205
CCS C75
苏州市地方标准
DB3205/T XXX-2020
电子劳动合同签订规范
Digital labor contract signature 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2020-XX-XX发布 2020-XX-XX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 次
x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质量和标准化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规范
x文件规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总则、签订要求、认证要求、第三方平台建设要求、合同的查询和存储管理、异议处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苏州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工作。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提供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工作相关服务时也参照本文件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劳动合同 digital labor contract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互联网或者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以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的,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电子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3.2
电子签名 digital signature
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3.3
电文 message
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3.4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 third party service platform for digital labor contract
独立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外的具有认证服务资格并提供电子劳动合同存储和管理服务的网络服务机构。
3.5
电子印章 electronic seal
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印章技术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其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
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后续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b)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能够完整、清晰、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c) 通过应用实名认证、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d) 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选择相适应的劳动合同订立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和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内容不一致,则以后订立的为准;
e)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劳动者要求订立纸质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纸质劳动合同;
f)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全面履行电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5.1.1 用人单位准备的电子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a)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b)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c) 劳动合同期限;
d)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f) 劳动报酬;
g) 社会保险;
h)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i)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1.2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或者使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告知订立程序的全过程,并以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或者APP消息通知等可靠方式提示劳动者本文件第5.1.1条所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条款。
5.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应当配置和发布需要订立的完整电子劳动合同,并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转换为防篡改的PDF文件完整展示给劳动者。
5.1.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前应满足本文件第6.1条的规定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取得电子签名资格。
5.1.5 劳动者在完成电子劳动合同的电子签名前,应当在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生物活体验证以确保为劳动者本人并进行订立意愿确认。验证和确认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生物特征技术核实身份认证(人脸、声波、虹膜、指纹等)、动态令牌(硬件、软件)、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的单独或者组合使用。验证和确认的过程应当被记录,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查询。
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通过或者调用独立于建立劳动关系主体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以保证公平公正和数据安全。
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在应用电子签名技术时,应满足本文件第6.2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平台的劳动合同报送政企数据接口,一键报送劳动合同信息,同步完成劳动者社会保险登记。数据传输应使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接口,并采用加密技术保障数据安全。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经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核查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能够标识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主体的真实身份。
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身份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资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认证登记或者进行身份认证更新时,确保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包含但不限于:
a) 用人单位身份认证: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身份认证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手机短信息校验信息和对公打款验证信息等;
b) 劳动者身份认证: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活体生物特征信息、短信息校验信息和银行账号打款验证信息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数字证书应当确保具备可信时间戳的功能要素,记录数字证书在被应用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时的确切时间。可信时间戳服务由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国家授时中心等其他权威机构提供。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采用的电子签名技术应当采用国家密码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密码算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子签名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b) 签署时电子签名仅由签名人控制;
c)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d)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入职信息表、文件或物品签收表、岗位职责确认表以及交接单等。
数字签名作为签署过程中的核心电子签名技术,确保签名结果数据完整、真实、可信、保密、不可篡改和不可抵赖。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数字签名等电子签名技术完成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应当由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记录签署时间并提供可信时间戳。
电子劳动合同的在线签署应当使用签署人认证和控制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当对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加盖电子印章,方便劳动者理解。电子印章所对应的实物印章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使用与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完成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的数字签名。
应符合以下内容:
a) 提供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劳动合同信息存储等功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意愿确认、签署流程、日志记录、查询调用等服务。其中劳动合同信息查询与存储服务满足本文件第8章节的规定;
b) 强化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全过程证据留存可回溯,做到电子证据链可以被查询和提取;
c) 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等核心技术应用说明书,并发布查验数字证书有效性和验证数字签名完整性的基本方法。
应符合以下内容:
a) 具备保证存证数据完整性和机密性的技术机制,综合运用哈希校验、数字签名、密码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存证数据被篡改;
b) 提供必要的保密技术,确保存证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未经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主体的授权,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不得将信息泄露给非签署电子劳动合同主体以外的对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具备高可用性,具有异地容灾的保障机制,数据至少在异地保存2个副本;
d) 具有充足的带宽资源和计算能力,能够支撑高并发条件下的电子劳动合同存证、查询等各类峰值操作。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查询、下载电子劳动合同文本,查询和下载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完成电子签名所有过程后的完整文本,并附带双方数字签名、签订过程中的可信时间戳。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询、下载以下内容或记录时,应提供必要帮助和说明:
a) 已经签署或者撤销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
b) 有关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续签、续延、变更、中止、恢复、解除或者终止等操作记录;
c) 有关签署人主体信息、签署时间、存储等过程性信息。
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全过程应由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存储并公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不可篡改。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妥善保存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身份认证相关的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保存电子劳动合同至少两年。
由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向公证机构提取电子劳动合同在签署全过程中所记录的电子证据,证明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出具的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合同的时间戳、签署双方数字证书、签署主体意愿确认视频等。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签署完成的电子劳动合同条款有争议且双方协商无果的,向所在区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电子劳动合同条款纠纷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参考文献
[1] GB/T 36320-2018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017年11月4日第三十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2012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