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证券有限公司 (证监中央编号: AAW265)
中文版本
客户协议
汇业证券有限公司 (证监中央编号: AAW265)
汇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 (证监中央编号: ABZ41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持牌法团)
[空白页]
索引
7 在联交所买卖纳斯xx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42
14 有关场外衍生产品及交易所衍生产品交易的进一步确认 49
第五部分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政策 50
19. 投资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场外交易证券或美国衍生工具的风险 54
第一部分 – 介绍和定义
本客户协议,连同相关之开户申请书和任何账户申请表格均包含了重要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阁下汇业证券有限公司(“汇业证券”) 及/或汇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汇业金融期货”) (统称为“汇业”)。现在或将来的账户。
请阁下细阅本客户协议,并予以保留以作日后参考之用。 于阁下订立本客户协议前,如阁下就完成本客户协议之任何部份存有任何疑问,阁下应咨询阁下之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阁下完全清楚本客户协议是一份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汇业证券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CE 编号: AAW265), 并且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之交易所参与者(参与者代号:01356)及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HKATS 代号: DLT)
汇业金融期货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 2 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及第 5 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 (CE 编号:ABZ414),并且为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之期货交易商(HKATS 代号: DLT)。
定义
1.1 除非本客户协议其他部分或其他与组成本客户协议有关的文件另有具体规定,本客户协议相关词句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
“A 股”
“登入密码”
指由在内地注册成立、并在内地 A 股市场上市及交易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而非在香港联交所发行及交易的股票。
指汇业不时指定的密码及/或其他形式的个人身份识别号码(可以是数字、英文字母及数字组合或其他格式),不论它们是单独或一并使用,从而登入电子交易服务。
“账户” 指阁下为使用吾等的服务而不时在吾等处以阁下名义开设及维持之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账户、保证金账户、期权账户及期货账户,以及上述账户下的分账户)。账户之币种为港币或吾等不时与阁下约定之其他币种。
“开户申请书” 指阁下须填妥的表格,其中包含阁下向吾等提供的信息并且于阁下每次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向吾等返还的表格。
“联属公司” 指就任何特定人士或实体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控制或直接或间接
共同受控制于该特定人士或实体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 。
“适用法律及法规” 指香港或其他适用管辖区不时适用并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构、交易
所或专业团体颁布之任何法令、法律、法规或命令、或任何规则、指示、政策、规定、行为准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获授权人士” 指经阁下在委托书中正式委托之人士。就此获授权人士而言,x等未曾
收到由阁下发出任何关于撤销或终止该等获授权人士之委任或授权的书面通知。
“工作日” xx等在香港对外营业之任何一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或公众假期)。
“现金账户” 指阁下与汇业开立,任何根据开户申请书中指明为现金证券账户并可买
卖证券的账户,就此不会提供保证金融资。
“押记” 指根据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的 3.1 条作出以汇业为受惠人和用以抵押偿还有抵押债务的有关抵押品之押记。
“结算所” 就联交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而就期交所而言,指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关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或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相类似服务之结算公司。
“客户协议” 指本客户协议(包括其所有部分附表及附件),风险披露声明、开户申请书、任何附录、任何有关之确认书,及/或阁下与吾等双方就“服务”及/或“交易”订立之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包括前述各项不时进行之修订或增补。
“收市贷方结余” 指于每个工作日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阁下账户中现金贷方结余。
“平仓” 指(就任何合约而言)订立另一份规格及金额相同的反方向合约,以抵销前份合约及/或将前份合约的收益或损失锁定。词汇“进行平仓”应据此作出解释。
“操守准则” 指证监会发出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
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
“抵押品” 作为达成任何交易或阁下在本客户协议下之任何义务担保或信用支持,总体来说指:(i)由阁下或通过阁下提供,而且现在或自此由吾等持有或控制,或者在送往吾等保管途中或从吾等送出途中,或者分配予吾等保管,或者因其他原因由吾等保管,或者由任何账户所持有的所有钱款及财产(包括证券抵押品);及(ii)与前述(i)项有关之所有收益或分配。
“商品” 指任何物品包括不限于农产商品、能源、金属、货币、股票、利率、指数值(不论是股票指数或其他指数),或其他金融合约、权益或权利、及如情况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项的期货/期权合约(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结算)。
“共同汇报标准” 指 (i)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财务帐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或 (ii) 任何管
辖区为实行上 述标准而制订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上述标准的任何法律。
“私隐政策” 汇业基于《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
订的任何附属法例 (上述条例及附属法例可不时经修订、合并或取代) 而推行的一般政策,而现行有关政策列于本客户协议之第五部份。
“不动” 指就任何账户而言,该账户连续两年或其他由吾等以书面形式通知阁下时间内没有记录任何交易活动。
“电子媒介” 指任何电子或电讯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互动电视系统、电话、
无线应用系统规约,或汇业不时确定和指定的任何其他电子或电讯设备或系统。
“电子交易服务” 指根据本客户协议汇业、其承办商或其代理人不时已提供或将提供的任
何设施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信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以及前者有关的软件),使阁下可透过任何电子媒介就有关账户的任何有关交易发出指示或获取证券的报价或其他信息。
“交易所” 指实行固定规则和规章的任何协会、市场或交易所,阁下指示吾等通过它们代表阁下进行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等交易,包括香港交易所和香港期货交易所。
“交易合约” 指证监会及香港期货交易所批准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不时运作的市场上进
行买卖并可能因而产生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之商品合约。
“交易所买卖之期权” 指获联交所批准并根据联交所生效之规则于其交易系统买卖的股票期
权。
“期货账户” 指阁下与汇业开立,任何根据开户申请书中指明为期货及指数期权账户并可买卖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的账户。
“期货合约” 或 “期货” 指在任何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订立的合约,或者与此类期货合约相关的场外交易,并按以下情况视为有效:
(A) 一方当事人允诺在双方同意之预定时间,按照双方预定的价格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双方认可之商品或双方认可数量的商品;或
(B) 双方将在预定时间内根据该认可商品当时之价值与订立合约时双方协议的价值作出调整,视情况而定,无论前者之价值较后者之价值为高或低,有关差额将根据管辖该合约之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规则决定。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预扣”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预扣付款”
(A) 美国国税局不时修订或补充之美国境内税收法第 1471 至 1474 条之规 定或任何关联国库法或其他官方指引
(B) (在任何情况下)有利上述第 i 段实行的,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颁布的 任何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指引,或有关美国与其他司法管辖 区签订的跨政府协议;或
(C) 因实行上述第 i 段或第 ii 段而与美国国税局、美国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 管辖区之政府部门或税务机关相关之任何协议。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对开户申请协议书记载的付款的扣减或预扣
包括每项源自美国的缴付利息(包括原发行折扣)、股息、及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润、及收入,以及销售任何可以在美国境内可产生利息或股息之财产所得之款项。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亦要 求 于2016年12月31日后预扣该类销售所得之款项。某类源自美国,有关借 贷交易、投资顾问费用、托管费用、银行或佣金费用之款项亦包括在内。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期货结算公司” 指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货交易所” 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所”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无力偿债事件” 指某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即一名人士(a)成为实质或被宜告为无力偿债
或破产;(b)为自动清盘、清算、破产、无力偿债、破产管理或接管程序; (c)为任何有关委任管理人、接管人、管理接管人、受托人、清算人或任何类似或相类似人员的程序的对象;(d)为所有或实质性的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e)召开债权人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做出或建议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组、延期或重新调整其债务或义务的协议或安排;(f)已就前述任何事项提出申请,提交呈请,或通过或提出决议;(g)自身或其母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h)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发生的类似事件。
“指示” 指阁下为了使用“服务”,按照吾等不时规定之形式与方法做出及传递或传输给吾等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书面、互联网(电子邮件或吾等之在线服务)、传真或亲自做出指示,每项指示均受吾等不时就相应指示类别所规定的最低及/或最高额度所限制。
“投资” 指吾等不时向阁下提供的全部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其他投资产品。
“投资者赔偿基金”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委托书” 指阁下与x等之间所有就账户及交易之操作所作出的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载于开户申请书或任何授权委托书、信函或给予指示的文件,格式须为吾等接受的格式,并且须经阁下有效签署后送达吾等。
“保证金” 汇业不时以保证金、变价调整或现金调整,向阁下要求的款额(不论是现金或非现金抵押物),以保障汇业免受就保证金融资、交易所买卖之期权、期货/期权合约下取得的款项或阁下有关的现在、未来或预期的保证金融资、交易所买卖之期权、期货/期权合约或其他和∕或阁下的责任所引致任何损失或亏损风险,包括但不少于相关的结算所保证金(如适用),而“保证金规定”则指汇业所厘定关于保证金的收取或详情的规定。
“保证金账户” 阁下与汇业开立,任何根据开户申请书中指明为保证金账户并可买卖证
券(不包括交易所买卖之期权)的保证金账户,并且汇业会提供保证金融资。
“保证金融资” 汇业向阁下提供,用作于保证金账户中购买证券及继续持有证券(不包
括交易所买卖之期权)或其他用途的信贷安排。
“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参与使用共同汇报标准
的各国政府制定规则,规则详情可浏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自动交换数据 (AEOI) 网站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期权账户” 指阁下与汇业开立,任何根据开户申请书中指明为股票期权账户并可买
卖交易所买卖之期权的账户。
“期权合约”或 “期权” 指一方(在此定义中称作“第一方”)与另一方(在此定义中称作“第二方”)
在任何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或任何与这类期权合约相关的场外交易订立的合约,根据该合约:
(A) 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订定时间当日或之前或在订定时间当日(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以预定价格向第一方购买认可商品或认可数量的商品的权利(但并非责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购买权的情况下:
(i) 第一方有责任以预定价格交付该商品;或
(ii) 第二方将根据商品价值超出预定价格(如有的话)的程度计算收取一笔款项,该款项乃根据有关合约所订立的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规则而决定;或
(B) 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订定时当日或之前或在订定时间当日(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以预定价格向第一方出售认可商品或认可数量的商品的权利(但并非责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购买权的情况下:
(i) 第一方有责任以预定价格交付该商品;或
(ii) 第二方将根据预定价格超出商品价值 (如有的话)的程度计算收取一笔款项,该款项乃根据有关合约所订立的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规则而决定;
上述分段(A)所述的合约为“认购期权”,而上述分段(B)所述的约为 “认沽期权”。
“风险披露声明”
“人民币或 RMB”
阁下于汇业开户前及/或不时由汇业向阁下提供的风险披露声明,其格式由证监会不时订明,最新版本载列于本客户协议第三部份的附表 B8 或第四部份。
指可于香港交收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有抵押债务” 指客户到期未付、欠下或招致汇业或联属公司分别与保证金账户、期权
账户及期货账户有关的任何货币计算的一切的款项、责任和债项(连同任何累算的利息),不论是现时或将来的、实际或可能的、亦不论是客户自己或与其他人共同欠下的。
“证券” 包括(a)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附表一所赋予的涵义;(b)所有于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投资产品;以及(c) 汇业指定之投资产品。
“服务” 指吾等不时向阁下提供之任何类别或性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商品、期权合约)及信贷融资
“证监会” 指就香港而言,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授予职能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而就其他地区而言,指于当地拥有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类似职能的法定机构,并对该地区的有关交易所具有管辖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根据上述条例制定的任
何附属法例及其不时经修订、合并或取代的版本。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税项”
“吾等” 或 “吾等的” 或“汇业”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指上交所及深交所有关上市、业务及交易的规例与规章,包括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任何规例与规章。
指与(i) 现金;(ii) 本附录项下的各项交易;或 (iii)客户有关或其被征收的各项税捐和费用,包括附加税、罚金和利息。
指汇业证券有限公司及/或汇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及/或其联属公司。
“阁下” 或 “阁下的” 指订立相关的本客户协议以及动用任何账户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独资
企业,或各合伙企业的每一位合伙人)以及该名人士的所有继承人及﹙如适用﹚遗产代表(如文义要求)应包括每名获授权人。
1.2 于本客户协议:
(A) 指单数的字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B) 阳性词包含中、阴性词,反之亦然;
(C) “人”一字应包括任何商号、合伙企业、多于一人的组织及法人团体及共同行事的任何这些人,以及任何这些人的遗产代理人或所有权继承人;
(D) 凡提及“书面”应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及透过电子媒介传送的文字;
(E) 标题仅为方便而设;
(F) 凡于一般条款或附加条款内提及“条款”或“附表”分别指一般条款或附加条款内各自的条款或附表,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G) 凡提及任何法令、法例、法规或规例须包括该等法令、法例、法规或规例的不时修订或重新颁布;及
(H) 除本客户协议另有所指,本客户协议中未定义的条款及表述须按照香港期货交易所、证券及期货条例、操守准则、联交所交易规则中对其等的定义诠释。
第二部分 – 一般条款及条件
1 适用范围
1.1 本客户协议规定了吾等不时同意以阁下名义开设及维持一个或多个账户的条件,这些账户将用于记录阁下对证券及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期权合约、香港交易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进行的购买、申请、认购、赎回、销售、交换、保管、转让或其他交易,以及用于向阁下提供吾等不时供应的其他投资产品或服务。吾等为阁下执行的所有交易均须符合本客户协议以及所有适用的附属文件的规定。
1.2 阁下在此同意遵守本客户协议之规定,包括吾等按照下述 4.5 条和 4.6 条的规定不时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权完成的任何删除、增加或修订,并受其约束。
2 服务
2.1 根据本客户协议,x等可以实行以下任何或多于一项:
(A) 执行阁下之指示;
(B) 为阁下或与阁下执行证券以及其他投资之交易(不论是作为这类交易的主事人和/或阁下的代理人);
(C) 为阁下结算、持有、传递及处理交易;
(D) 保管阁下之证券、其他投资和抵押品;及
(E) 提供本客户协议中或与阁下订立或将会订立的其他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服务。
2.2 吾等可以根据吾等绝对的酌情权(该酌情权不可不合理地行使),在提供或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为阁下进行任何交易或向阁下提供任何服务。
2.3 吾等被授权应用任何人或代理人 (包括任何联属公司)的服务,以及将服务的任何部分以及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职能、权力、酌情权、特权及职责的履行委托予该等人士,该等人士可充当吾等对吾等自身或阁下的代名人、主事人或代理人。x等将采取合理审慎措施选择该等人士,以聘请他们从事我们业务,但吾等不会对该等人士做出的任何行为、疏漏、疏忽或违约承担任何责任,而阁下同意对该等人士的行为承担全部风险。
2.4 吾等有权利,但无义务,在没有事先通知阁下或获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吾等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权确定为有利的步骤来提供服务以及行使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之权力。
2.5 假如汇业向阁下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汇业经考虑阁下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阁下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汇业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文件及汇业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注:“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3 完整协议
本客户协议将构成阁下与吾等之间完整的业务关系,并将取代以前适用于该业务关系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若阁下与x等之间的任何特定业务关系是由一份独立协议或条款来管理,当该协议或那些条款的规定与本客户协议不一致时,须以该协议或那些条款的规定为准。
4 遵守适用法律及规则
4.1 所有有关交易,应受本客户协议以及(就进行有关交易的该等交易所和∕或结算所而言)相关的有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的不时修订章程、规则、规例、惯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规限(尤其是就在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有关交易而言,应受联交所、香港结算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的规则、规例、惯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规限)以及受不论是对客户或汇业实施的一切不时修订适用法律的规限。当汇业认为适当时,所有有关交易也应受涉及处理有关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他人士的商业条款所规限。
4.2 与联交所、香港结算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的规则、规例、惯例、程序及行政要求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及种类相比,如阁下的有关交易在联交所和香港期货交易所以外的市场达成的话,则阁下可能就该等有关交易享有明显不同程度及种类的保障。
4.3 阁下确认:
(A) 如果本客户协议与适用法律及法规之间发生任何冲突,须以后者为准;
(B) 汇业可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行动或按其认为合适者不采取任何行动,以确保遵守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任何有关账户、不理会任何未被执行的买卖指示或撤销任何已执行的有关交易;
(C) 按此适用的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按此采取的一切该等行动应对阁下具有约束力;及
(D) 阁下应负责事先取得并维持为阁下签立本客户协议或汇业达成与本客户协议有关的任何有关交易而要求的任何政府同意或其他同意。
4.4 本客户协议在本客户协议解除、免除或限制阁下在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有关法律下任何权利或汇业在上述法律下任何义务的范围内并无效用。如果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文与联交所、香港结算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期货结算公司和∕或任何有关交易所和∕或任何结算所或对本客户协议的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有关主管当局或团体的任何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或规例不一致或成为不一致,则该等条文应被视为已按照任何上述法律、规则或规例予以删除或修改。本客户协议应在一切其他方面持续并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4.6 若阁下在吾等完成上述第 4.5 条所描述的通知公布后,仍继续使用吾等之服务及/或做出任何交易指示,阁下即会被视为已承认并接受修订的本客户协议。阁下可随时在吾等的网站上查看本客户协议之最新版本。
5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5.1 阁下理解并同意,阁下将单独负责遵守阁下的国籍、居住地或阁下从海外辖区发出指示而适用于阁下的投资出售限制。x等不负有告知阁下任何出售限制的适用之责任,且亦不负有对阁下由此遭受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款、损害赔偿、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的任何责任。
5.2 若阁下于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如果是公司)于香港以外地方设立,或者在香港以外地方发出指示,阁下同意确认及声明该指示为符合阁下发出指示当地之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之适用法律及法规之规定,如有任何疑问,阁下会向该有关司法管辖区咨询或听取法律意见。
5.3 阁下同意并承诺就阁下的国籍、居住或从香港以外地方发出指示及执行相关指示支付所有应付的税款、课税征费或收费。阁下同意,如有任何疑问,会就有关税务事项及/或问题自费向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听取意见。
6 指示
6.1 汇业获授权但无义务应阁下或获授权人士(如有)的指示进行交易 (不论是直接或是透过其他交易商或其他人进行)。汇业可随时或不时对任何账户施加任何限制,包括持仓限额,而阁下同意不超逾该限制。如任何该等限制已经或将会超逾,汇业可拒绝有关指示,及∕或将有关未完成的交易进行平仓。汇业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拒绝执行阁下的任何指示,并毋须提供任何原因,尤其当有卖盘时,缺乏持有足够证券的证据,或遇买盘时,缺乏持有足够资金的证据或未能遵守保证金规定。无论如何,汇业无须就因或与汇业拒绝执行该等指示或不向阁下作出相关通知,而引起或有关之利益损失,或招致阁下损害、责任或支出,而承担任何责任。
6.2 阁下授权汇业指示海外经纪及证券商执行海外证券交易,并确认该等海外经纪及证券商之业务条款及规则将适用于该等交易。
6.3 就根据本客户协议进行的交易,在符合第三部分附表 B – 期权账户之附加条款的第 6.6 条规定下,汇业应以阁下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非主事人身份,但汇业向阁下提供相反的通知除外。
6.4 阁下承诺不会发出不属于阁下持有之证券卖出指示(即包含卖空行为)。除非吾等之间另有协议, 吾等会将所有卖出指示视作非卖空指示。尽管有前述规定,当阁下具体说明某项指令为卖空指令,并且在吾等同意下,可以透过吾等提供的卖空服务,进行这类卖空活动。
6.5 由于任何有关交易所的实质限制以及由于经常发生非常急促的证券价格变化,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价格或进行买卖时可能会出现延误。汇业可能不能经常按于任何特定时间报出的价格或费率或按「最佳价」或按「巿价」进行交易。汇业毋须就其没有或未能遵守其代表阁下承担的任何限价指示的条款或在本条款预期发生的情况下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汇业因任何原因未能全部履行阁下的买卖指示,其可酌情决定只履行部分指示而已,当阁下作出执行买卖指示的要求,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接受汇业执行买卖指示的结果并受该结果的约束。
6.6 除非阁下另有指示(并且该指示已为吾等所接受),所有指示在发出的当日有效。该等指示如未能在有关交易所收市前或相关交易所规定之其他届满日期或时间前执行,将自动撤销。任何于相关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后收到之指示将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执行,而第 6.6 条将据此而适用于该等指示。吾等可于该等指示自动撤销或收到取消指示前随时执行该等指示,而阁下对因此而执行之该等交易负有全责(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支出)。
6.7 一切买卖指示须由阁下当面或电话口授、或以书面用邮寄、亲手递送或透过传真或电子媒介的传送而作出的,其风险概由阁下承担。汇业有权根据其有理由相信来自阁下的指示行事,并无责任查证发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对于汇业因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传送或计算机) 延误、错误或遗漏、罢工及类似的工业行动或任何交易商、交易所或结算所没有履行其义务) 而没有履行在其本客户协议下的义务,汇业无须负责。并且阁下特此确认并同意,其应就以阁下名义作出或订立的一切允诺、债务及任何其他义务向汇业负责,不论该等允诺、债务及任何其他义务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出和以何种方式传达及宣称已按上述情况发出。
6.8 阁下明白并确认,其同意汇业可以将汇业与阁下之间的谈话(不论该谈话是透过电话或以任何其他媒介或以录音带、电子方法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进行录音,作为保安、控制或记录之用。
6.9 阁下可要求取消或修改阁下的指示,但吾等可根据绝对酌情权(该酌情权不可以不合理进行)决定拒绝接受该等要求。指示只能在执行之前取消或修改。由于市场指示会实时执行,取消指示的机会相当罕有。若指示在取消前已经被全部或部分执行,阁下同意对已执行的交易(包括所有相关的费用及支出)负全部责任,而吾等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阁下亦同意对因取消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支出负全责(不论指示是否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
6.10 阁下特此承认,汇业及其董事、雇员或其相关联人士可不时以他们本身的账户进行交易及(如属汇业) 以汇业的账户进行交易。并且,阁下承认就收取任何指示或代阁下进行的交易,汇业可能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或安排。尤其是汇业可在无须知会阁下的情况下:
(A) 透过汇业为阁下进行有关交易;
(B) (在受制于第 6.2 条的情况下)以主事人身份为汇业及其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汇业、其雇员或董事)与阁下进行有关交易;
(C) 吾等持有证券或以包销商、保荐人或其他身分涉及该等证券的情况下执行证券交易;
(D) 针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进行交易,在这些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中,吾等持有相反仓盘,并且吾等可获得非由阁下支付及/或吾等亦可获得交易对手补偿的报酬、佣金、费用、加成或减价,或交易或任何建议涉及到吾等的的联系人或客户发行的证券或投资。吾等无须就吾等因这类交易获得的住何报酬、佣金、费用、加成或减价向阁下报账,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些金额不得用来抵销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有权获得的任何费用;
(E) 为吾等或其他人的账户,进行与阁下的买卖盘相反的交易;
(F) 将阁下的买卖盘与汇业的其他客户的买卖盘进行配对;
(G) 将阁下与汇业的其他客户的买卖盘,合并一起,以便执行;
(H) 就与任何当时构成阁下的部分资产并将在合同或交易中涉及与任何投资相关的任何人(或是该等投资的债务人)签订合约或达成任何金融、商务、咨询或其他交易或安排;及
(I) 与和阁下可能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公司与其他实体有关系,
以及汇业或其相关人士不需就与其上述事项有关取得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阁下或第三者作出有关交代。如上述(G)段中,达成交易的证券不足以应付所有经合并的买卖盘,汇业在适当地考虑市场惯例及阁下的公平后,有绝对酌情权在阁下及汇业之间分配该等交易。阁下确认和同意上述合并及/或分配会在若干情况下对阁下可能产生有利的情形而在其他情况下对阁下可能产生不利的情形。
阁下同意,本条款仅包含了冲突情形的例子,并非是对可能出现的所有冲突情形的详尽描述。阁下亦同意,吾等可将吾等从此等交易成因此等交易获取的所有利润保留供己用。
6.11 就根据本客户协议的所有涉及:(i) 买卖证券或其他;(ii) 订立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的指示,且有关指示可在一个以上的交易所执行的,汇业可选择在任何交易所执行。汇业也有权将阁下的指示委派其他交易商执行。
6.12 在不违反本客户协议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当某项指示不明确或与其他指示矛盾时,吾等有权利(但无义务)根据吾等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真诚地认为的合理解释来执行该指示。
6.13 在执行指示时,吾等应当根据吾等系统和操作条件以及当时的其他相关情况确定为合理的时间来执行指示,对于吾等执行指示延误产生的任何损失,吾等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6.14 在受适用法律及规例制约的前提下,汇业会恰当地考虑收到客户们指令的顺序之后,可以全权决定执行指令的先后次序,就汇业执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阁下不得要求先于另一客户的优先权。
6.15 客户推荐
(A) 吾等可以(但无义务)不时将阁下推荐给吾等之一家联属公司(“获推荐实体”) 。阁下可选择委聘一家获推荐实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在此情况下,阁下只须遵守该获推荐实体适用的合同义务与法律法规要求。
(B) 将阁下推荐予获推荐实体时,吾等的角色始终是独立订约人,而不是阁下的代理人或代表,吾等对获推荐实体的行为及/或疏漏概不负责,并且在第 6.14 条下进行的推荐不会产生或隐含有信托关系。
(C) 阁下无条件为吾等以及获推荐实体豁除吾等与获推荐实体之间因推荐安排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现时及/或潜在利益冲突。
6.16 吾等可随时在无须事先通知阁下的情况,按吾等之绝对酌情权决定中止、禁止或限制阁下做出指示的能力或取代阁下账户中证券。
7 不提供建议
7.1 阁下同意吾等(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不提供税务、法律或投资顾问服务,对于任何证券、投资产品或交易的适合性不作任何意见或建议。阁下同意,阁下是完全独立并未有依赖吾等的情况下,作出阁下自行决定及判断的指示。
7.2 当服务让阁下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包括网上数据)获取投资研究报告或代理人的其他数据,该些数据之提供(及任何其他传达给阁下的意见或建议)并不构成任何买卖证券或投资产品之提议、意见或建议。阁下所作之任何投资决定,完全是根据阁下自行评估阁下个人之财务状况及投资方针后所作出之决定。
7.3 吾等传达给阁下的任何资料、意见或建议是源自吾等认为可靠的数据源,仅供阁下使用与参考,并不构成向阁下出售任何投资的要约。阁下进一步同意,吾等(包括吾等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不对所提供的任何数据、建议或推荐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负责,无论这些资料、建议或推荐是否根据阁下的请求而提供。
7.4 阁下同意吾等可以就吾等认为阁下可能感兴趣的投资机会联系阁下。然而,阁下确认并理解,吾等没有义务向阁下提供金融、市场或投资方面的任何数据、建议或推荐,但是,若吾等向阁下提供数据,亦不构成吾等已充当投资顾问的角色。
7.5 吾等所提供的任何汇率、利率、证券或商品价格或其他类似信息仅供阁下参考之用,对吾等没有约束力,除非经过吾等针对具体交易做出确认。
8 交收
8.1 就每宗有关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协议或汇业已经代阁下持有足以用作交收的现金、证券或商品,阁下需要:
(A) 支付汇业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将证券或商品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汇业;或
(B) 以其他方式确保汇业已经收到此资金、证券或商品。
阁下须于汇业已经就有关交易通知阁下的交收时限前(不管口头或书面)。
8.2 除非另有协议,阁下同意,倘若阁下未有按照第 8.1 条在到期时限前付款予或将证券交付汇业,汇业于此获授权:
(A) 若为买入交易,出售任何此等购入之证券;及
(B) 若为卖出交易,借入及∕或购入此等出售之证券,以完成有关交易。
8.3 阁下于此确认,由于阁下未能按第 8.1 条规定在到期时限前履行责任而导致汇业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收费和开支,阁下必须就此向汇业负责。
9 账户中的款项
9.1 阁下于账户中款项(在解除阁下欠汇业的所有债务后)所获取的对待及处理须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汇业代阁下于香港收取并持有的有关款项(在解除阁下欠汇业的所有债务后)将被存入汇业在认可财务机构或获证监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处在香港维持指明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汇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按照常设授权,从独立账户中提取阁下的款项。
9.2 只要阁下仍欠汇业任何债项时,汇业有权拒绝阁下提取款项的要求,以及阁下在未获汇业事先同意时,无权提取任何款项。
9.3 客户款项均须处理在独立账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款额。
9.4 汇业持有客户款项,如因与该客户订立的书面协议而有权保留在独立账户内的利息款额,则汇业须在:
(a) 该利息记入该账户的贷方;或
(b) 汇业察觉该利息已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两者以较迟者为准)后一个营业日内,从该账户发放该利息款额。
10 佣金、收费、费用及支出
10.1 阁下同意按照汇业不时议定的比率,支付汇业关于交易(包括任何根据第 12 条进行的交易)之所有佣金经纪费和其他报酬。阁下亦同意按足额弥偿基准,偿还汇业关于交易之一切相关征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结算所及证监会征收之费用)费用、印花税、支出和其他收费。佣金及经纪费用会不时变动,而阁下亦可联络汇业了解有关变动。汇业可因应阁下的要求所提供的特别服务而厘定及收取额外费用。
10.2 阁下同意支付予汇业:
(A) 依照汇业订明之订购、服务及使用费用,阁下须预缴一个月的不可退还费用;
(B) 任何交易所或其他授权机构收取之任何费用/征费;
(C) 为向阁下提供服务及设施,汇业不时收取之任何其他合理费用及收费;及
(D) 未结清总额之利息,须根据汇业书面通知阁下厘定之利率计算及方式支付,
不论以上条文如何,汇业可不时以酌情权于任何时间在不作出知会的情况下更改该等费用。
10.3 汇业有权对阁下欠付的所有或任何款项(包括针对阁下取得判定债项后累计利息)按照汇业不时要求和知会的有关利率(会浮动改变)和有关期间收取利息。一般情况下,汇业会按月收取利息。
10.4 阁下承认:
(A) 每宗证券买卖已在联交所营办的证券市场记录或通知联交所,须缴付投资者赔偿基金征费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征收的征费;以及可归咎于阁下的上述每项收费及征费须由阁下负担;及
(B) 如果汇业有失责行为导致阁下遭受金钱上的损失,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有效申索并受制于该条例指明的金额上限;因此,并不保证阁下能够从投资者赔偿基金全部或一部分收回或甚至不能收回因该失责行为而蒙受任何金钱上的损失。
10.5 阁下特此同意就保持少于汇业不时决定之最低金额的平均贷方余额,汇业可以不时规定对阁下的有关账户收取最低收费。
10.6 阁下同意汇业有权以其本身利益,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为阁下与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有关交易而产生之回佣、佣金、费用利益、回扣及∕或类似的益处。汇业亦可以行使其绝对酌情权向任何人士提供就该等有关交易有关之利益或益处。
11 非金钱利益及回佣
11.1 收取非金钱利益及回佣
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吾等在此获授权:
(A) 要求、接受及保留因(i)为阁下或与阁下达成交易,以及(ii)客户推荐,从该交易及客户推荐相关的任何代理人、受托人、经纪人、联属公司及其他人士所产生的佣金、现金回佣、商品及服务以及其他非金钱利益。
(B) 因(i)为阁下或与阁下达成交易,以及(ii)客户推荐,而向与该交易及客户推荐相关的任何代理人、受托人、经纪人、联属公司及其他人士等提供及支付所产生的佣金、现金回佣、商品和服务以及其他非金钱利益;及
(C) 获取及保留因吾等与其他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联属公司)达成交易及吾等与代阁下达成类似交易而产生的价格差额收益。
12 失责
12.1 下列各项应构成失责事件(“失责事件”):
(A) 阁下未能应汇业要求及时提供足够的有关抵押品或被催缴或到期时未能将应缴给汇业的资金、购买代价或其他任何款项支付给汇业,或未能按本客户协议将任何文件呈交汇业或将证券或商品交付汇业;
(B) 就任何客户合约而言,如果阁下:
(i) 在被催缴保证金时没有提供保证金;或
(ii) 在按照该合约须交收任何相关证券时没有交收;或
(iii) 到期应付时没有支付在该合约下的任何买价、期权金或其他款项;
(C) 阁下(为个人)去世或丧失妥善履行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之能力;
(D) 就阁下提交破产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清盘呈请或展开其他类似的程序,或委任破产管理人;
(E) 针对阁下征取或强制执行扣押、判决之执行或其他程序;
(F) 阁下没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G) 在本客户协议所作或根据本客户协议所作的,或在交付给汇业的任何证书、陈述书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或成为不正确;
(H) 阁下签立本客户协议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或董事会决议以汇业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撤回、吊销或终止或期满且没有续期或没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I) 本客户协议的持续履行构成不合法,或经任何政府部门宣称不合法;
(J) 阁下自愿或不自愿地违反本客户协议所载的任何条件或任何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的章程、规则和规例的条件;
(K) 阁下的财政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更;及
(L) 发生汇业按其全权酌情决定权认为使或可能会使汇业就本客户协议中的权利受到危害的事件。
12.2 如果发生一宗或多宗失责事件,汇业应获授权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无论是个别地、连续地或是同时地,采取下列一个或多个行动,但并不必定要采取任何该等行动,而且不损害汇业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偿:
(A) 在有关交易所,购买证券以填补有关账户的空仓,或受制于第 8.1 条及第 8.2 条,及/或出售有关抵押品(部份或全部);
(B) 取消代表阁下作出的任何或一切未完成买卖盘或合约或任何其他承诺及/或拒绝接受阁下的买卖盘;
(C) 要求履行任何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作为有关账户的抵押品而发给汇业或以汇业为受益人的任何担保书和信用状;
(D) 抵销、合并、综合、变现和/或出售全部或任何阁下与汇业或任何汇业集团公司开立之账户(包括该等有关账户中的任何款项、客户证券、有关抵押品或其他财产);
(E) 出售、变更、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汇业代阁下持有的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
(F) 将任何或一切阁下持有的未平仓合约予以平仓而无追索权;
(G) 就为阁下进行的任何出售(包括抛空)、借入或买入汇业认为必要或作出交付所需的任何财产;
(H) 行使代阁下持有的期权合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买卖之期权)附有的期权(认购或认沽);
(I) 行使根据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权利;及∕或
(J) 立即终止本客户协议,
并且,汇业发出事先提交、要求提供抵押品或按金或任何种类的催缴通知书,或汇业发出事先或未了结的要求或催缴通知书,或买卖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不应被视为放弃本客户协议授予汇业的任何权利。
12.3 依照第 12 条及第 13 条或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中第 2 条或期权账户之附加条款中第 5 条作出任何出售客户证券、有关抵押品或斩仓时,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任何损失,只要汇业已经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出售或处置部分或全部客户证券或有关抵押品及∕或将有关账户中任何持仓平仓或斩仓,汇业则不须为此等损失负责。汇业有权自行判断,决定何时沽出或处置上述有关抵押品及∕或将任何持仓平仓或斩仓,亦有权以当时市场价格转让给汇业任何客户证券或有关抵押品,如因此导致阁下任何损失,及对汇业集团公司因此取得之利益,汇业概不负责。
(如果汇业按其绝对酌情权将该事宜提交法律顾问,则包括以完全弥偿基准赔偿律师费用和大律师费用)及∕或汇业就执行于账户尚未完成的交易而招致的须由阁下支付且可由汇业从其管有的阁下的任何资金适当扣除的支出,并且阁下须就该等差额或不足之数、利息、专业、代理费用和支出对汇业作出弥偿,使汇业不受上述各项的损害。
12.5 在没有损害上述第 12.4 条条款的情况下,汇业可有绝对的酌情权将根据第 12.2 条所得任何款项存放于一个暂时账户内的贷方,汇业无须将全部或部份所得用以抵销阁下对汇业之负债,藉以保留汇业于阁下破产、清盘、债务安排或类似程序出现时,汇业可作全数债权证明之权利。
12.6 考虑到进行证券、保证金融资、交易所买卖之期权之业务的性质,特别是证券及商品价格的波幅,阁下确认汇业根据第 12 条可行使的权利为合理的及必要的保障。
13 留置权、抵销权及账户之并合
13.1 在不损害汇业依照法律或本客户协议有权享有的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相类似权利及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为额外附加权利前提下,对于阁下交由汇业持有或在汇业存放之所有证券、商品、应收帐、以任何货币款项及其他财产的权益(由阁下个别地或与其他人共同地拥有),汇业均享有一般留置权,作为持续的抵押,用以抵销及履行阁下因进行有关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对汇业及汇业集团公司负上的所有责任。
13.2 如果阁下拥有超过一个与汇业开立的账户(任何性质的且不论是个人名义或联名的),汇业可以其自身名义或作为联属公司之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在没有向阁下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合并或综合所有或任何该等账户,并抵销或转拨存于任何一个或多个该等账户贷方的任何货币款项、证券和其他财产以偿还阁下在任何该等账户或在任何其他方面欠汇业的任何债务,包括任何未过期之定期的或有关证券(包括交易所买卖之期权)交易的贷款或通融下的债务,或汇业应阁下的要求作出或承担的任何担保或弥偿或任何其他文据下的债务,不论该等债务是现在或将来的、实质或或有的、基本的或附带的及共同或各别的。
13.3 本条文赋予的抵销权利将为一持续性抵押及将会附加于和不会损害任何汇业现时或以后所持的抵押品。有关以任何付款以抵销阁下于任何其他联属公司的任何负债或义务,汇业只需接获任何其他联属公司的要求,而毋顾及该负债或义务是否存在。
13.4 本客户协议内的任何规定不应限制任何一般留置权或汇业根据法律或其他依据而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或留置权的实施,并且根据本客户协议授予的抵销权利是在根据法律而产生的一般抵销权利或第 12 条或第 13 条授予汇业的权利或汇业现在或此后持有的任何留置权、担保、汇票、票据、抵押或其他保证之外的权利,并且不损害上述各项权利。
13.5 在执行吾等的留置权时,吾等有权决定出售何种证券、商品、投资及/或财产以及结算哪些合约的决定权,并将出售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所有费用之后)用于抵偿阁下对吾等负有的任何债务。
14 转让及继任
14.1 阁下不可转让或转移本客户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4.2 在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汇业可在书面通知阁下后转让或转移本客户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与其他人。
14.3 本客户协议将惠及吾等的继承人及受让人(不论是合并、兼并还是其他形式)。本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文应在汇业的业务变更或继承后仍然有效;如果阁下是一家公司,该等条文应对其继任人有约束力;如果阁下是合伙企业,则该等条文对合伙人及他们的遗产代理人有约束力;如果阁下是任何个人,则该等条文对其遗产代理人有约束力。
15 身故或丧失法定行为能力
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之权利不受阁下的身故或丧失法定行为能力所影响。
16 可分割性
若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文或条款被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监管或自律性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则该等判定应只适用于该条文或条款。其余条文及条款之有效性将不会因此而受影响,而本客户协议应继续执行,犹如该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之条文或条款并未载于本客户协议内一样。
17 不放弃
吾等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客户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吾等对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宽免,且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不妨碍其他或进一步行使的权利、权力或特权,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本客户协议中提供给吾等的任何补偿并不代表放弃吾等可获得的其他补偿,且各项补偿应当是累积性及作为本客户协议下或目前或后存在于法律或衡平法、法规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其他各种补偿的补充。
18 法律责任及弥偿
18.1 在汇业、其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有关人士”)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失责的情况下,有关人士于任何情况下,在法律上均不负责(不管是合约、疏忽或其他责任)阁下因以下事件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伤
害或法律责任:
(A) 有关人士的任何行为、意见、陈述 (明示或暗示的)、失责或不当行为,不论上述损失、损害、伤害或法律责任是否由有关人士的违约或其他所引起或如何引起;或
(B) 因或涉及将无效、欺诈或伪造的投资转账予阁下或收取或存入或贷入任何账户或与此相关可能计入任何账户而导致阁下蒙受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或
(C) 出现不受有关人士可合理控制或预期之条件或情况,此等条件或情况包括但并不限于,任何原因引致之买卖指示传送延误,电子或机械设备、电话故障或其他连接问题、未获授权使用登入密码、市场持续急剧变化、政府机构或交易所的行动、盗窃、战争、恶劣天气、地震以及罢工;或
(D) 汇业行使本客户协议条款授予的任何权利;或
(E) 根据、关于或出于本客户协议而将某一货币兑换成另一货币;或
(F) 吾等针对任何投资产品要约为阁下编制或向阁下寄送的任何文件的任何不准确或遗漏;或
(G) 吾等真诚地按照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或依赖阁下提供的任何指示行事,不论有关指示是否在吾等或吾等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作出任何推荐、建议或意见之后发出;或
(H) 吾等无能力、未能或延迟遵守或执行任何有关指示或任何有关指示中存在的任何不明确或缺陷;或
(I) 任何根据第 30 条、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中第 4.1 条或本客户协议的其他部份规定托管阁下之证券、抵押品及其他财产引致阁下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除非该损失或损害是由吾等的重大疏忽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或
(J) 由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或其他任何权力机构根据适用规则及条例或任何其他原因采取行动,使吾等交易任何投资产品的开仓持仓的行为能力受到任何缩减或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阁下可以被要求减少持仓或平仓;或
(K) 任何交易所、结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因任何理由不再确认吾等代表阁下达成的交易的存在或具有效性,或未能执行或结清任何有关交易的持仓,前提条件是有关终止或失效不得影响阁下在本客户协议下与任何此等交易相关的义务或因此而产生的其他义务或责任;或
(L) 对任何以口头方式或电子方式发出或做出的任何指示的任何误会或误解、或传输中的任何中断、暂停、延迟、丢失、损坏或其他故障,或不论何种原因(包括由吾等或为吾等拥有及/或操作的任何设备或系统)导致的任何指示或其他数据遭不当拦截。
18.2 在有关人士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失责的情况下,阁下同意对有关人士因以下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支出、法律责任、申索和要求作出弥偿,致使有关人士各人免受任何损害:
(A) 有关人士根据本客户协议合法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或
(B) 阁下没有履行本客户协议的任何义务责任。
18.3 间接性损害
尽管本客户协议有任何规定,吾等于任何情况下不会就任何陈述,违反任何隐含条款或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或本客户协议所订明的条款下的任何责任所导致的任何类型或性质的任何附带、从属、间接、特殊或惩罚性损害赔偿或任何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遇损失或商誉损失(统称「间接性损害」)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等责任是否以合同、侵权还是其他基准主张,亦不论是否可预见,即使吾等已获通知或已知悉可能发生该等间接性损害。
18.4 权属验证
吾等并无义务审查或验证任何交易的任何资产的权属或拥有权的有效性,亦不就有关权属或权属的任何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18.5 税款
所有应纳税款的缴纳以及预扣税项的豁免申请应由阁下负责。若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负有义务,吾等可从任何付款中扣除或预扣所有形式的税款(不论何时何地所征收的税务)。在进行纳税报账或纳税扣除或预扣时,吾等可以估计相关的金额。此等估计金额比最终确定的应纳税额多出的部分会尽快发还给阁下。
18.6 对吾等的弥偿
阁下在吾等提出要求时须立即就吾等因下列情况引致之任何及所有性质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负、损害、成本、费用及支出(包括弥偿所有法律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责任向吾等作出弥偿
(A) 阁下未能或延迟履行就本客户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向阁下提供的任何保证金融资的义务(如有),包括强制执行及保护吾等与本客户协议相关的权利;及
(B) 吾等按本客户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或行使与本客户协议相关的权利或酌情权。
18.7 一般性弥偿
在不违反本客户协议任何规定的原则下,当阁下被提出要求时,应立即就(a)任何投资或交易;(b)吾等根据本客户协议的任何行为或疏漏;(c)阁下提供的任何数据;(d)阁下违反本客户协议下之任何义务,包括吾等向阁下追收应到期欠款或任何账户的未付差额及强制执行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之权利及任何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因任何交易征收的任何罚款;(e)涉及任何政府机构、市场、交易所、结算机构或其他自律管理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就任何账户或交易进行的任何调查、诉讼或法律程序;或(f)关闭任何账户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吾等及各自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和代理人(统称「获弥偿人士」)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负、损害、成本、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向获弥偿人士作出弥偿。
18.8 指示的弥偿
在不违反本客户协议任何规定的原则下,阁下应在要求下立即及时就(a)吾等接受或按任何指示行事;(b)任何该等指示的撤销或变更;或(c)通过传真及/或其他电子方式(不论该等指示是由阁下还是阁下的获授权人士及/或由阁下授权作出)发送该等指示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吾等遭受或产生的所有索赔、请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负、损害、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所有吾等支付的法律费用)及任何其他责任作出弥偿及令吾等获得弥偿以及使吾等免受损害。
18.9 传真及其他电子提交形式的弥偿
不论上述条款已有任何其他一般性规定,鉴于吾等同意接受阁下根据上述第 6 条之规定形式向吾等发 出指示及/或通过传真及/或吾等不时允许的其他电子方式及/或其他任何与账户之操作相关的文件/指 示,阁下同意在吾等提出要求时就吾等因接受该等指示及/或其他任何文件/指示中存在的任何错误或疏 漏,或该等指示及/或其他文件/指示未经阁下正式授权而发出所引致的任何索赔、请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负、损害、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所有吾等支付的法律费用)及任何其他责任立即作出弥偿。每项弥偿(即上述第 18.6, 18.7 条及 18.8 条所述之弥偿)应当构成吾等与阁下之间所达成或即将达成之任何协议(包括本客户协议)之独立及个别的弥偿。
19 保证及承诺
19.1 阁下特此向汇业作出以下持续的承诺、声明和保证:
(A) 阁下或代阁下向汇业就开立任何有关账户而发给汇业的开户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中的数据全属真实、全面和完整的,在收到阁下任何更改数据的书面通知前,汇业有权依赖该等资料;
(B) 阁下有权和能力订立和签立本客户协议,并且除阁下外没有任何人在有关账户拥有任何权益,除非已向汇业根据第 22.1 条作出披露;
(C) 根据第 22.1 条作出披露并获得汇业的同意除外;
(i) 阁下以主事人身份签立本客户协议,并且阁下本身独立进行交易而不是作为任何其他人的代
名人或受托人而进行交易,而且不存在阁下以外的任何人据以在本客户协议中或在根据本客户协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合约中拥有或将拥有任何权益的安排;及
(ii) 阁下为有关账户的最终受益人及为最初负责发出有关交易的指示的人士。
(D) 本客户协议及其履行及所载的义务不会及将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规、违反公司章程条文或附例
(如阁下是法团)、或构成为阁下受其约束的协议或安排所指的违反或失责事宜;
(E) 受制于任何联属公司之抵押品权益及已向汇业提供的数据,一切由阁下提供用作出售或贷入账户之财产(包括不限于证券)均已缴足价款,且具有效及妥当的业权,阁下并拥有此等财产之法定及实益业权,阁下亦承诺在未得汇业的事前同意前,不会抵押、质押或就该等财产允许存有任何抵押或质押或认购权;
(F) 阁下已收到、阅读和理解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及其拥有足够经验,能评定根据本客户协议进行的有关交易是否合适;
(G) 如果阁下或他们其中之一是法团 ( 就该人而言 ):-
(i) 其为根据其注册成立所在国的法律正式组建和合法存在的公司,并且其为在其他进行业务所在的每一其他国家的公司;
(ii) 本客户协议经由阁下的有关公司行动有效地批准,并在签署和交付时将按本客户协议的条款构成阁下的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iii) 交付给汇业的阁下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或注册证明书、章程、规程或组织大纲和组织细则或构成或规定其组成的其他文据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各自之经核证的真实副本,均是真实和准确的并仍然有效;及
(iv) 并未曾采取,或目前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以就阁下的资产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或清盘人或对阁下进行清盘;
(H) 如果阁下或其中之一是个人,阁下在法律上能够有效地签订和履行本客户协议,并且精神健全及有法律资格,而且不是破产人;
(I) 如果阁下是合伙商行并以一个商行的名义经营业务,本客户协议就一目的而言应继续有效并有约束力,即使因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因当其时经营业务或组成商行的任何合伙人去世、精神错乱或破产或退休或其他原因使合伙商行或商行的结构发生任何变化亦然;
(J) 任何获授权人士以及任何代表阁下达成交易的人士是经过正式授权,以阁下的名义行事的。
19.2 阁下承诺,在本客户协议和∕或开户申请书中提供的数据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时立即通知汇业,阁下尤其同意当阁下之联络数据(包括地址和电话号码)有变更时,阁下须实时通知汇业有关变更。倘汇业在七(7)日内仍未能以阁下提供之最新联络资料与阁下联络以行使或履行根据本客户协议之权利或义务,阁下同意此事构成证明阁下严重违反本客户协议条款之充分证据,并成为一项失责事件(见第 12.1(G)条)。
19.3 汇业将把下列各项的实质性变更通知阁下:(a)其业务名称和地址;(b)其在证监会的注册状况及其 CE
编号;(c)其提供的服务性质的说明;或(d)应付给汇业之报酬的说明和支付基准。
19.4 阁下同意就以下情况承担全部风险及责任:
(A) 阁下的账户的监控与使用,包括下述第 19.5 条规定的任何事件;
(B) 使用及保管任何数据,包括阁下之密码、用户标识符、投资组合数据、交易活动、账户结余以及任何其他在阁下之个人计算机中既有的数据或指示;
(C) 提供及维持所需用以存取及使用吾等服务之通讯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及数据处理器)及电话或替 代服务,以及所有因阁下使用等之网络而产生的所有通讯服务费用及收费;及
(D) 因任何政府禁制、交易所规则、证券或其他投资暂停交易、战争、罢工、设备、软件或通讯线路故障或失灵、未经授权的存取、失窃、以及在吾等合理控制范围外的其他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19.5 倘若阁下发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阁下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吾等:
(A) 密码、用户标识符及/或账号有任何遗失、被盗取或被冒用;
(B) 阁下未能收到吾等发出表示已接获及/或执行指示的通知;
(C) 阁下未能收到任何交易的正确书面确认通知;
(D) 阁下收到任何交易确认书而有关指示或交易并未获阁下授权或不是由阁下发出;或
(E) 阁下账户结余、证券及/或其他投资产品的仓盘、或交易历史的数据有误。在吾等实际收到阁下的指示前,吾等不应被视为已经收到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
19.6 除非阁下事先已向吾等发出书面披露,阁下并不是任何交易所、商会、结算所、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职员或雇员、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任何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联系人、或介绍经纪人、或任何证券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职员、合伙人、董事或雇员。
19.7 作为当事人/责任人
(A) 除非阁下事先已向吾等发出书面披露,阁下将作为当事人进行交易,而不是以受托人、代理人或代表其他任何人士身份进行交易,所有交易均以阁下为受益人,其他人士均对任何交易没有任何利益,且对于阁下账户中的每项交易,阁下是最终负责发起「指示」的人,并应当由阁下来享受相关交易的商业或经济利益及/或承担相关的商业或经济风险(除非阁下已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向吾等披露了其他有关人士的资料则除外);
(B) (i)若阁下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所有已执行的交易均是合法的,并且用于这些交易的所有资金及资产都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ii)若阁下是代表一个或多个客户行事(而并未向吾等披露),阁下已经根据适用的法律针对每个客户进行及完成内部的“认识阁下的客户”及反洗钱程序,并同意持续遵守这些程序;及
(C) 除非阁下事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吾等,指定代表阁下操作账户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与有关人员之间关系的性质,否则阁下在任何时间将以自己的名义来操作阁下的账户,为免生疑问,这里注明包括发出指令。
20 不可抗力
在任何情况下,吾等对其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事件导致吾等未能或迟延履行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之义务,导致阁下宜接或间接遭受或招致任何损失,概不对阁下承担责任,前述的该等事件包括:(a)出现或订定任何形式的外汇管制,法定、政府性或规管性限制或要求;(b)受任何交易所(或其任何分部)的关闭或作出规定;(c)暂停任何投资或相关资产的交易;(d)任何交易所、结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未能收行其义务;(e)获委任担任吾等的委托人或代理人发生无力偿还事件;(f)发生火灾、洪水或任何灾害 (g)出现影响第三方的任何工业争议,并且经合理努力无法找到可替代的另一个第三方;及(h)出现任何第三方通讯、计算机服务或系统发生任何崩溃、故障或失灵。
21 向阁下提供信息
21.1 汇业可透过印本、谈话、电子媒介、其网站或其他方式(不论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阁下提供金融市场的数据、报价、新闻、研究或其他信息,包括图形图像 (统称“有关信息”)。阁下确认有关信息的产权属于汇业及、其信息提供者或其特许人(统称“信息提供者”),并且受适用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在阁下同意不会进行任何可能侵犯信息提供者的权利的前提下,阁下容许使用有关信息。
21.2 阁下确认信息提供者不就有关信息作出任何类别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可商售性保证或适合某一特定用途保证) 以及不会确保有关信息的及时性、次序、准确性、足够或全面性,尤其由于市场波动或传送数据之可能延误有关信息中投资产品的市场报价未必实时。虽然汇业相信该等数据为可靠,但汇业未就此作出独立核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阁下不应认为汇业对该些数据作出任何推荐或赞许。
21.3 阁下确认和同意有关信息的提供是仅为参阅之用,不应该用以作出商业或投资以及其他类别的决定之根据。信息提供者不会就任何人士依赖该等有关信息行事或不行事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
22 阁下资料之披露
22.1 根据本客户协议条文,汇业必须为账户内的数据保密。阁下确认根据有关市场和交易所、规则和监管之
条文下,在联交所、证监会、任何政府监管机构及/或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的监管机构(统称“有关监管机构”)的法律要求下,汇业需透露有关账户中交易的详情、阁下姓名或名称、受益人身份和阁下的其他数据,阁下同意提供该等资料予汇业以符合有关要求。
22.2 没有限制任何于第 22.1 条的披露,阁下兹不可撤销地授权汇业,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以协助其调查或查询或司法管辖权之法院要求或为公众利益或为汇业或阁下的利益或阁下作出明示或暗示同情的情况下,有权在无须通知阁下及获其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披露有关账户数据、报告、记录或属于有关账户的文件和其他合适资料,且汇业可适当地制造一份有关阁下和阁下账户的计算机记录或其他文件。
22.3 阁下亦同意汇业可于本客户协议继续有效时或终止后,在毋须通知阁下的情况下,披露任何有关阁下和有关账户的资料给予任何其他联属公司或任何根据本客户协议赋予汇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承让人。
22.4 阁下须应有关监察机构之要求,向其提供以下人士有关其身分、地址及联络详情(“身分详情”)或其他关于阁下之数据: (i) 阁下, (ii) 就有关交易而言,最初负责发出该等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实体;及(iii) 将会从该等交易取得商业或经济利益及/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士或实体,以协助汇业遵守适用的法律及规则。阁下并且授权汇业将上述资料向香港监察机构透露,而无须征询阁下的同意或通知阁下。
22.5 在没有损害第 22.4 条条款下,若果阁下执行贵客户之交易,不论是全权委托或不是全权委托,不论作为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份与阁下的任何客户进行交易,阁下同意在有关交易被任何香港监管机构咨询时,如下条款将会适用:
(A) 根据以下条款,在汇业要求下,(其要求必须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联络细节)阁下必须立即通知有关监管机构阁下或(阁下所知悉的)账户最终受益人的身分详情。阁下必须通知有关监管机构有关任何最初负责发出交易指示的第三者(若果与阁下/最终受益人不同)的身分详情。
(B) 如阁下进行的交易属于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委托信托,阁下必须
(i) 立即按汇业要求(其要求必须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联络细节)通知有关监管机构有关该计划、委托或信托的执行人的身份详情;或
(ii) 尽快通知汇业当该计划、账户或信托投资的酌情权已被否决。如阁下的投资酌情权被否决,阁下必须按汇业要求(其要求必须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联络细节)通知有关监管机构该执行人的身分详情。
(C) 如阁下是一个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委托信托,及根据一项特别交易,阁下或阁下之主管或职员的酌情权被否决时,阁下必须立即代表该等计划的受益人通知汇业有关投资酌情权被否决的日期。如阁下的投资酌情权已被否决,阁下必须立即在汇业要求(其要求必须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联络细节)通知有关机构负责交易执行人的身分详情。
(D) 如阁下注意到阁下相关客户亦为某些指定客户的中介人,而阁下对这些指定客户的身分详情确不认识,阁下须确定:
(i) 阁下与其相关客户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容许阁下透过要求或促使其相关客户提供,以获得根据第 22.5(A)、(B)及/或(C)条所概述的资料;和
(ii) 阁下必须在汇业要求就有关交易,立即要求其相关客户提供根据第 22.5(A)、(B)及/或(C)条概述的资料。从其相关客户收到或促使其提供这些数据后,阁下应尽速将数据提供给相关监管机构。
22.6 阁下特此同意汇业毋须就其根据本第 22 条披露所引发的后果负上任何责任。
22.7 阁下理解,阁下就开设或维持任何有关账户或就汇业向阁下提供服务,已向汇业提供或可能不时提供个人资料(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界定之涵义)(“个人资料”)。阁下承认,除非阁下选择提供个人资料予汇业,否则阁下无须提供。但是,如果阁下不提供任何个人资料,汇业可能无法为阁下开设或维持有关账户及∕或向阁下提供任何服务。
22.8 阁下确认已细阅汇业私隐政策,并同意其中所有条款。
22.9 即使本客户协议终止,第 22 条的条文继续有效。
23 外币交易
如果汇业代阁下进行的有关交易涉及外国货币(除香港货币以外的货币)的兑换,阁下同意:
(A) 因汇率的波动而产生的任何损益全归阁下账户并由阁下承担当中风险,且吾等可按照相关银行当时采用的汇率相应地拨入或从账户中扣除(视情况而定);及
(B) 汇业可全权决定任何时间和形式以兑换货币,以实施其在本客户协议下采取之任何行动或步骤;及
(C) 关于以阁下账户中所存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进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汇率波动而带来之利润或损失,将完全计算入账户中并由阁下承担全部风险。阁下亦须就外汇兑换可能产生的所有开支与费用负责。
24 修订
24.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汇业可透过按第 28 条规定通知阁下而不时修订或补充 (不论是通过在本客户协议加上附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如果阁下不接受该等修订或补充,阁下可在按第 28 条收到或被视为收到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汇业,从而终止本客户协议。如果在该时限内阁下没有终止本客户协议,或如果阁下在收到或被视为收到该修订或补充的通知后继续操作有关账户,阁下应当作已接受经修订或补充后的本客户协议所约束。
24.2 除第 24.1 条所述外,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得予以修订或补充,除非获得汇业的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同意书。
25 联名客户
25.1 当阁下包括多于一位人士时:
(A) 各人之法律责任和义务均是共同及各别的,述及阁下之处,依内文要求,必须理解为指称阁下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言;
(B) 汇业有权但无义务按照阁下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请求行事;
(C) 汇业向任何其中一位客户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可全面及充分解除汇业根据本客户协议须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义务。
(D) 汇业有权个别地与阁下的任何一位处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责任,但不会影响其他任何一位的法律责任。
不管上述(B)段或任何一位客户与汇业达成的任何约定,汇业有权要求客户的所有人士以书面或其他汇业决定的方式,提出指示或请求,否则汇业可以不接纳或执行该等指示。
25.2 倘若阁下包括多于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会令本客户协议自动终止,除非根据本客户协议的其他条文终止,但会构成失责事件(见第 12.1(C)条)。
25.3 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无力偿还
(A) 阁下保证会就任何一位联名账户持有人的身故,实时向吾等作书面通知。在联名账户持有人当中有人身故的情况下,吾等可根据吾等的酌情决定权决定吾等认为必须、恰当或适宜作出的步骤、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保留任何账户之任何部分及限制任何账户之交易,以保护吾等在现行或以后的法律下,在任何税项、法律责任、罚则或损失方面之权益。
(B) 当一位或多位联名账户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或发生无力偿债事件, 所有在联名账户中的指示及交易或服务(视情况而定)均受有关部门的任何索赔或质疑所限制,且不应影响吾等因任何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抵销、索赔、反申索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影响吾等鉴于除生存者、遗嘱执行者、遗产管理者的任何申索,而是根据吾等绝对酌情权认为可适当采取的任何措施或法律程序。
(C) 在不违反上述(B)项规定之前提下,当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丧失行为能
力、或发生无力偿债事件,吾等将会将所有账户中持有的贷方余额以及吾等在任何交易及服务下应向联名账户持有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及资产交予联名账户持有人的生存者(若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全部身故,则应当交予最后生存的联名账户持有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而吾等就以上所述完成的任何支付应当被视为已完全地、绝对地解除吾等针对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的负值
(包括已身故的联名账户持有人及其继承人),前提是吾等会要求提供身故证明文件及/或身故者遗产的相关法律受让文件。
(D) 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的抵销权可以针对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账户持有人行使,吾等可以将应支付予联名账户持有人的金额、财产或收益用于抵销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账户持有人所欠的任何负值。
25.4 阁下同意因联名账户持有人当中有人身故或因动用身故者在该账户中的任何权益之财产所引致之税收或其他开支,向就任何账户而缴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身故者财产之利益征取。
26 合伙企业
26.1 责任及义务
若阁下为合伙企业,则根据本客户协议:
(A) 合伙企业的每位合伙人的责任及义务应当是共同及各别的;
(B) 凡提述阁下均须视文意所需理解为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位或每一位合伙人;
(C) 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开设的账户,吾等可接受任何一位或多位合伙人发出的指示,只要该指示符合委托书的要求(但是,吾等保留绝对酌情权要求所有合伙人提供书面指示的权利);
(D) 吾等向任何一位合伙人交付付款或投资,应当有效及完全地解除吾等对合伙企业每位合伙人的义务,不论有关交付是在该合伙人停止其合伙企业成员身份之前还是之后完成;
(E) 向一位合伙人寄送结单(包括日结单及月结单)、确认书、收据、通知及信件应当被视为是对该账户的所有合伙人发出通知;
(F) 吾等有权与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中独处理任何事宜,包括在不影响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下,在任何范围内解除责任;及
(G) 不再是合伙企业中之任何合伙人(不论是因身故、退休、辞职、替换、增员、破产,还是其他原因)仍将就累算到该等人士终止为合伙人之日(包括终止当日)阁下对吾等的全部法律责任及义务负有承担责任。
26.2 合伙企业的变更
若阁下是合伙企业,即使合伙企业的章程、名称或成员的构成因合伙人身故、破产、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接纳新合伙人而产生任何变化,或发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或影响其在本客户协议下之义务的任何其他事件,本客户协议将继续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27 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和月结单
27.1 一般规定
(A) 吾等会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总结当日根据指示完成的所有交易活动总结或关于可获取此等总结的一份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向阁下发送。
(B) 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要求下,吾等将会在相关月份结来后七(7)个工作日之内,针对每个帐户,将一份总结有关账户自上一份月结单日期后所进行的所有交易的月结单或关于可获取此等结单的一份通知发送予阁下。除了此等月结单以外,吾等还会根据阁下的要求或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向阁下发出其他账户结单。
(C) 阁下有责任于收到与阁下交易及账户有关的所有通知书、确认书、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收据及月结单 时立即审查有关内容。任何通知书、确认书、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收据或月结单中包含的所有交易与其他数据将对阁下只约束力,除非阁下在收到或被视为收到(以较早者为准)前述文件之后四十八(48)小时内以书面、电邮或传真方式向吾等发出反对通知。吾等保留决定阁下对相关交易或资 料所作出的反对之有效性的绝对权利。
(D) 除非适用法律及法规有相反规定,阁下同意吾等以电子形式制作所有的通知书、确认书、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收据或月结单,并进一步同意以吾等不时确定的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
(E) 如果有关月份内账户中没有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项目,且有关账户没有存有或未偿余额或持有证券,汇业无须向阁下提供有关月结单。
28 通知
28.1 如果汇业需要向阁下发出或提出任何报告、确认书、通知、任何要求或请求,或因其他原因就本客户协议需与阁下联络,通知(包括对保证金或抵押品的请求)可由专人交付,通过邮寄、电传、传真、电子媒介或电话发出,在每种情况下均发往开户申请书所述的或不时书面通知汇业的地址或电传、传真、电邮地址或电话号码。
28.2 阁下交付给汇业的通知可由专人交付,通过邮寄、电传、传真或通过电话发出,在每种情况下均发往本客户协议所述的或汇业不时通知的地址或电传、传真或电话号码。.
28.3 一切通知和其他通知,如以专人、通过电传、传真或电话或透过电子媒介交付,须在传送时视为作出,或如通过邮递方式传送,投邮日期后两天须视为作出 (以先发生者为准);唯发给汇业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只有在汇业收到时才生效。
29 终止
29.1 中止服务
(A) 在下述情况下,吾等可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取得阁下的同意的情况下,暂停服务或暂停阁下对服务任何部分的使用权:
(i) 吾等根据绝对酌情权选择临时或永久停止服务;
(ii) 阁下违反本客户协议下的任何规定;
(iii) 阁下的账户在一段时间(由吾等根据绝对酌情权确定)内没有记录任何交易活动及/或持有任何资产;
(iv) 阁下的账户在一段较长的时间(由吾等根据绝对的情权确定)内一直都是闲置账户或不活动账户;或
(v) 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吾等暂停提供任何服务。
(B) 若阁下有意停止进行衍生产品(无论是否在交易所可买卖的产品)的交易,必须提前一(1)个月通知吾等。除非吾等另有通知,阁下必须对这一(1)个月内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负责.
(C) 在阁下向吾等提出申请时,吾等可以根据吾等不时确定的条款及阁下提供的相关数据,启动服务及/或阁下的账户。
29.2 中止账户
(A) 吾等可以按以下情况终止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
(i) 若阁下违反或没有遵守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阁下的账户在一段较长的时间(由吾等根据绝对酌情权确定)一直都是闲置账户或不活动账户,吾等可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取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立即终止;
(ii) 向阁下发出不少于一(1)个工作日的事前书面通知;
(iii) 在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要求下,吾等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取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及关闭阁下在吾等开设的账户;
29.3 任何在终止服务或本客户协议或账户关闭前订立的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已经产生的任何权利、权力、债务、责任及义务,均不应因该等终止而受影响或妨碍。
29.4 终止的后果
本客户协议一经终止,
(A) 阁下必须立即清偿阁下在本客户协议下应付的到期或亏欠吾等的所有款项;
(B) 阁下必须在终止日起计七(7)个工作日内提取账户中的全部现金、证券或其他投资结余,否则,吾等可以代阁下在市场上或按照吾等认为合理的方式、时间及价格出售、处置或平仓(视情况而定)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而无须对任何损失或后果负担任何责任,并将代表凈销售收益及阁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港币或吾等根据绝对酌情权确定的其他货币)的支票或汇款寄送至阁下最后为吾等所知的地址,一切风险由阁下承担。为免生疑问,这里注明,吾等对于因此等兑换产生的任何收费、成本、开支或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且吾等有权在寄送支票或汇款之前进行相应扣除;
(C) 吾等可以出售、实现、赎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投资,用以抵偿阁下对吾等负有的全部债务,此等出售应当适用以下第 29.5 条的规定;及
(D) 吾等将不再有义务执行阁下的任何指示。
29.5 收益及权属文件
根据本第 29 条规定完成的出售、实现、赎回、清算或其他处置所产生的任何净现金收益,在扣除阁下对吾等负有的所有欠款及债务后(不论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是当前的还是未来的,或是其他),应当按照后述方式处理:(a)若阁下的账户没有关闭,拨入至阁下的任何账户;或(b)向阁下归还。没有实现或处置的所有投资连吾等持有的所有相关权属文件应当递送予阁下,并由阁下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及费用。
30 证券/其他投资的保管
30.1 充当托管人
除非另有明确限定,阁下指定吾等担任阁下的托管人,替阁下保管证券或抵押品。阁下同意,在没有吾等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阁下不得质押、押记、出售、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构成任何账户之部分的证券或抵押品。
30.2 托管方式
吾等可以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权,将吾等为阁下账户持有的任何证券及其他投资按以下方式进行托管:
(A) 以阁下的名义或吾等有联系实体的名义进行注册,或根据阁下的证券所属的司法管辖区的适应法律进行注册;或
(B) 存入于有安全保管设施的独立账户(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且按以下规定托管:(I)若在香港境内保存的证券,由认可财务机构、经批准的托管机构、或经香港证监会许可持有阁下资产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托管;(ii)若在香港境外保存的证券,由经可持有此等证券的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允许的正式授权机构托管(不论此等证券是否与那些保存在香港的证券为有相同水平的保护)。
阁下须单独承担吾等代阁下账户持有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引致的风险,吾等概无责任替阁下就各类风险购买保险。吾等亦无须承担阁下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损失、费用、损害、利息和支出,包括不限于因聘用一方的欺骗或疏忽所引致的损失。
30.3 股息
(A) 当吾等收到任何因阁下账户的证券或其他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时,吾等会将之拨入阁下之账户中。倘阁下的证券或投资构成吾等为其他客户持有较大量相同证券或投资之一部分,阁下将有权按比例享有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
(B) 关于吾等根据第 30 条规定为保管目的持有的非以阁下的名义注册的证券或其他投资,吾等应当自行,或者促使任何由吾等指定的有联系实体、机构、托管人或中介:
(i) 倘若阁下事前没有发出相反的书面指示,则在收取此等证券或其他投资产生的所有股息、分
派或其他利益后拨入阁下之账户中,或按照与阁下的协议向阁下支付。倘相关证券或其他投资构成吾等客户持有较大量相同证券或其他投资之一部分,阁下有权按比例收到相同份额的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及
(ii) 在充分时间内执行阁下的任何指示,使吾等能够就行使相关证券所附有的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作出必要安排。倘因行使这些权利须要支付有关费用,吾等以及吾等的任何有联系实体、机构、托管人或中介均无义务执行任何指示,除非及直至吾等收到所有必要款项。
(C) 吾等有权向阁下收取就代阁下持有证券或其他投资分派利息或其他利益而产生的合理行政费用。
(D) 倘代阁下持有证券或其他投资的其他人士未能作出分配,吾等不须为此负上任何责任。
30.4 交付非相同客户的证券、投资及证券抵押品
就第 30 条而言,吾等或吾等的任何有联系实体、机构、托管人或中介无义务向阁下交付从或为阁下收取的相同的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抵押品,吾等可以向阁下交付相同数量、种类和特征的证券、投资以及抵押品。
30.5 证券、投资及抵押品的处置
阁下同意吾等可以处置或让吾等的有联系实体处置任何证券、投资及/或抵押品,用于偿还阁下或以阁下名义欠吾等、吾等的有联系实体或第三方的任何款项,或用于本客户协议允许的其他目的。
30.6 证券、投资及抵押品的处置限制
吾等将会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阁下的证券、投资或抵押品不会因任何目的被储存、转让、出借、质押、再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除非是第 30 条所允许的,或符合阁下的指示、阁下的“证券常设授权”或适用法律及法规之规定。
30.7 吾等的酌情决定权
若没有相反指示,吾等获授权根据绝对酌情权,在阁下负担相关费用之条件下,执行以下各项:
(A) 要求支付并收取有关任何证券或投资的全部利息与其他款项或分派(不论其性质是资金还是收入);
(B) 在收到到期应付的款项后,或者当证券或其他投资提前被赎回时,放弃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
(C) 交换有关阁下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的文件,倘若此等文件已经发出,不论是临时版本还是最后版本;及
(D) 以拥有人身份代表阁下完成及递交与证券或其他投资相关的任何权属证明书,用于获取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产生的收入或加快它们的出售。
30.8 投票权及其他权利
(A) 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阁下持有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视情况而定)附带任何将可行使的投票及/或其他权利或特权(包括但不限于换股、认购权及任何因收购、其他要约或股本重组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特权),吾等将不会再通知阁下。若阁下在指定的或适当的较短期间明确地以口头(须得到吾等的同意)或书面形式通知吾等,阁下欲行使这些权利及/或特权,而阁下的账户中有足额的可动用资金,吾等将会在合理可接受的情况下替阁下行使这些权利及/或特权。否则,吾等将不会行使这些权利及/或特权。倘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阁下持有的证券或其他投资附有认购权,即使没有满意的指示或足额资金,吾等仍可根据绝对酌情权,以吾等认为合适的做法代阁下处置此等权利。
(B) 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阁下持有的证券或其他投资的任何相关公司催缴相关证券(或其他投资)(视情况而定)的未缴价款,吾等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阁下。倘若阁下已提供足额资金,并有足够时间容许吾等加以处理,吾等将会根据合理情况下可接受的口头(须得到吾等的同意)或书面通知替阁下缴付款项。否则,吾等将不会代阁下采取任何行动,亦不会负上因未能响应催缴通知的责任。倘若吾等须按照法律义务缴纳催缴欠款,阁下承诺在吾等提出要求时立即补偿吾等因此等催缴通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0.9 押记或借出证券或其他投资
在未收到阁下事前书面同意或常设授权的情况下,吾等不得将阁下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用作吾等获得的任何贷款或预付金的抵押,或为任何目的借出或放弃管有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
30.10 证券统一储存
阁下同意吾等可以根据绝对酌情权,将阁下存放在吾等或由吾等为阁下账户购买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当作可取代投资并与吾等其他客户持有的同类投资作统一储存,或特别分配至阁下的账户。阁下同意凡已统一储存形式持有的任何特定证券或其他投资产生任何股息、分派或利益,或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蒙受任何损失(包括因证券或其他可交付利益的数量或金额减少而产生的损失),吾等会将此等股息、分派成利益拨入阁下的账户内,或视情况而定,根据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的比例从阁下的账户中扣出相应金额的损失。
31 一般条款
31.1 本客户协议已经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如果发生任何抵触,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31.2 如第二部份-一般条款的条款与第三部份-各账户及服务所适用之附加条款的条款之间产生任何歧义时,应以后者为准。
31.3 在履行阁下在本客户协议下或与本客户协议有关的义务时,时间在一切方面是关键要素,尤其在指定时限内,向汇业提供足够的有关抵押品。
31.4 除汇业获得相反的明示书面指示外,按本客户协议条款的规定,汇业可将欠阁下的任何款项贷记入有关账户而支付该等任何款项,详情在本客户协议中规定。就一切目的而言,向该账户付款等同向阁下付款。
31.5 阁下就本客户协议应付的一切款项应不包括一切税项、课税或其他性质类似的收费。如果法律规定须从该等款项预扣任何税项、课税或其他性质类似的收费,阁下应付的金额在必要的范围内应予增加,以确保在作出任何预扣后汇业于到期日收到相等于如无作出任何扣除其本应会收到和保留的净额。
31.6 任何本客户协议条文在任何司法管辖范围由于任何原因被视为无效,只会在该项无效之限下,在该司法管辖范围内失去效力。该条文将会在该司法管辖范围从本客户协议分割出来,因而不会影响本客户协议的其他条文在该司法管辖范围的效力,亦不会影响该条文在其他司法管辖范围的效力。
31.7 阁下特此宣布其已经阅读依其选择语言文本(英文或中文版本)的本客户协议,理解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及同意受该等条款约束。
31.8 阁下特此不可撤销地委任汇业并赋予其全面的权力及权限,作为阁下的授权人(在法律许可的全面范围内)为阁下及代表阁下执行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并于汇业认为在履行本客户协议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时,以阁下或汇业本身的名义签立任何文件或文书。尤其当有关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或期权账户时,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就任何有关抵押品签立转让契或担保;
(B) 就任何有关抵押品完善汇业所有权;
(C) 就任何有关抵押品之下或所产生的到期或变成到期的任何和所有欠款或款项申索作出查询、规定、要求、接收、综合及作出充分的责任解除;
(D) 就任何有关抵押品发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书任何支票或其他文件或汇票;及
(E) 就为着汇业考虑到有需要及应当保障根据本客户协议的条款所产生的抵押权益起见,一般而言作出申索或采取任何合法的行动或开始任何法律程序。
32 争议及管辖法律
32.1 本客户协议及其执行应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其条文应持续有效,应个别和共同地涵盖阁下可能在汇业开立或重新开立的所有有关账户,并应对汇业、汇业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不论是否通过兼并、合并或其他方
式 ) 以及阁下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继任人、遗产代理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发生效力,且对他们有约束力。
32.2 本客户协议或任何客户合约产生的或与本客户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汇业绝对酌情决定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该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绝对地对客户有约束力。
32.3 按汇业酌情决定提交仲裁的任何争议应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阁下特此明示同意承认任何该等仲裁的裁决为绝对和最终的裁决。
32.4 通过签立和交付本客户协议,阁下特此不可撤销地服从并无条件地接受香港法院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所管辖。如果在香港法院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本客户协议应在一切方面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并按香港法律解释,但条件始终是,汇业有权在对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资产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院对阁下提出起诉,阁下特此接受该等法院的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所管辖。
第三部分 – 各账户及服务所适用之附加条款附表 A – 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
1.1 本附加条款之所有条文适用于保证金账户,而本附加条款中 3 条及第 4 条也适用于期权账户和期货账户。
1.2 阁下须根据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及本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及电子交易服务之附加条款(如适用)及新上市证券之附加条款(如适用)与汇业开立及维持保证金账户、以及第四部分的风险披露声明。
1.3 除非吾等另有书面同意、任何按照阁下要求而吾等不时提供保证金融资须受制于以下条款和条件:
2 保证金融资
2.1 依据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及任何由汇业向阁下不时指明的条款及条项,汇业向阁下的保证金账户为买卖证券(不包括交易所买卖之期权)而提供保证金融资。
2.2 阁下授权汇业可动用保证金融资,用作购买证券及继续持有证券或支付佣金或与保证金账户运作而引致的费用或其他欠汇业及联属`公司的款项。该融资须于要求下清还,而汇业有绝对的酌情权更改本第 2 条的有关条款或于任何汇业觉得适当的时候终止保证金融资。汇业并无责任向阁下提供财务协助。
2.3 阁下须在汇业指明的时限及方式提供及维持足够的有关抵押品及提供该等额外的有关抵押品,以遵守汇业订立的保证金规定。汇业有权行使其绝对酌情权,厘定所需有关抵押品的数额、种类及形式、交付的方式、计算可允许价值的基准及交付的时限。汇业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在不须事先通知阁下情况下,不时更改保证金规定。如果阁下未能根据本第 2.5 条提供足够的有关抵押品,这将会构成为失责事件,而无须给予阁下事先通知汇业有权(其中包括)出售有关抵押品。
2.4 提供有关抵押品及支付保证金存款的时间为关键要素,如汇业提出要求有关抵押品或保证金时未有指明时限,阁下须在该要求时起计二小时内(或按汇业规定更早时限)遵守该要求。阁下亦同意于汇业要求时立即悉数偿还因保证金融资欠下债项。所有就保证金的首笔及之后付款,一律应为实时可动用资金,且汇业有绝对酌情权规定货币种类及金额。
2.5 纵然第 2.3 条及第 2.4 条已有规定,当汇业单方面认为按照第 2.3 条要求阁下提供额外有关抵押品实际上并不可行,汇业应被视作已经按照汇业决定的方式及/金额提出追收有关抵押品,而该等要求已经到期,阁下须实时支付。上文的实务上不可行的情况,是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急剧转变或发展涉及预期的变化:
(A) 本地、国家、国际金融体系、财经、经济或政治环境或外汇管制的状况,而此等已经或可能出现的转变或发展已构成或汇业认为可能构成对香港及/或海外证券、外汇、商品期货市场的重大或不良波动;或
(B) 此等已经或可能出现的转变或发展已经或可能在性质上严重影响阁下的状况或保证金账户的运作。
2.6 阁下须就保证金融资下所不时欠负之款额以汇业不时厘定之利率及方式支付利息。利息将以保证金融资下所每日欠负之款额累计,而累计利息将会每月从保证金账户扣除,并且在汇业提出付款要求时,阁下须实时支付。
2.7 若阁下在吾等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有借方结余且阁下同时持有保证金账户,计算应缴利息时会按照个别账户的借方结余计算,而利息将会记录在个别账户内。
2.8 阁下须就吾等随时作出的要求清偿所有保证金融资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条规定并不会妨碍阁下就保证金融资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赋予吾等的任何权利、权力及补偿。
2.9 保证金融资欠款可以随时清偿,在具备可动用金额的情况下及在本部条款约束下,已清偿的数额可以再借。
3 抵押品
3.1 阁下以抵押品的实益拥有人身份,谨此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向汇业抵押所有有抵押债务的各种权利、
权属、利益及权益。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额外或被替代的财产或就该等财产或额外的或获替代的财产的应累计或在任何时间透过赎回、分红、优先权、选择权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股息、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利息、权利、权益、款项或财产,以作为持续的抵押品,以便偿还有抵押债务。
3.2 即使阁下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结保证金有关账户或全部或部份付清有抵押债务及即使阁下结束保证金账户或期权账户及其后再重新开户,押记将仍属一项持续的抵押并仍有效力。
3.3 汇业有权行使涉及有关抵押品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以保障其在有关抵押品的利益。倘若阁下行使其在有关抵押品的权利,会与其在本客户协议的义务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会影响汇业就有关抵押的利益,阁下不得行使该权利。
3.4 只要仍有未偿还的有抵押债务,汇业有权在未事先通知或获得阁下同意前,行使其绝对酌情权以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方式为保障其利益,处置或以其他方法处理有关抵押品(任何部份或全部),用以偿还有抵押债务,尤其阁下未能依汇业要求提供的有关抵押品时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幅时。如出售有关抵押品后,仍有缺欠,阁下须实时向汇业支付,用以弥补该不足之数。
3.5 阁下须按要求向汇业实时支付或偿还所有与执行或保障汇业根据本客户协议享有的任何权力有关的费用
(包括追数收费及以足额弥偿为基准的法律费用)及开支。
3.6 在不影响上述的概括性原则下,押记或其所抵押的数额将不会受以下所述任何事物影响:
(A) 就有抵押债务,汇业现时或将来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担保或弥偿;
(B) 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订、更改、宽免或解除(包括押记,除有关的修改、修订、宽免或解除外);
(C) 汇业就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记)的强制执行或没有强制执行或免除;
(D) 不论由汇业向阁下或其他人士所给予的时间、宽限、宽免或同意;
(E) 不论由汇业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没有作出根据本客户协议条款的任何提供有关抵押品或偿还款项的要求;
(F) 阁下的无偿债能力、破产、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G) 汇业与任何其他人进行合并、兼并或重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转移汇业的全部或部份业务、财产或资产;
(H) 在任何时候阁下对汇业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申索、抵销或其他权利;
(I) 汇业与阁下或任何其他人订立的安排或妥协;
(J) 涉及保证金融资或期权账户的有关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包括押记)的任何文件的条文或押记之下或与该等抵押、担保或或弥偿(包括押记)之下或有关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及有关的条文的不合法性,无效或未能执行或缺陷,不论原因是基于越权、不符合有关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经妥善授权、未经妥善签立或交付或因为任何其他的缘故;
(K) 任何根据涉及破产、无偿债能力或清盘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响的协议、抵押、担保、弥偿、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阁下依赖任何该等协议、抵押、担保、弥偿、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该等免除、和解或解除因此须被视为受到限制;或
(L) 任何由汇业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遗漏或忘记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实、事宜或事物 (如果不是因为本条文)可能在运作上损害或影响阁下在与保证金融资或期权账户有关的本客户协议条款项下的责任。
4 账户中的证券
4.1 第二部份一般条款的第 30.2 条不适用于账户中的证券抵押品。吾等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将阁下账户中吾等代阁下持有的任何证券抵押品以下列任何方式处理:
(A) 以阁下的名义或吾等有联系实体的名义进行注册,或根据阁下的证券所属的司法管辖区的适应法律进行注册;或
(B) 存入于有安全保管设施的独立账户(无论是否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且按以下规定托管:(i)若在香港境内保存的证券,由认可财务机构、经批准的托管机构、或经香港证监会许可持有阁下资产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托管;(ii)若在香港境外保存的证券,由经可持有此等证券的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允许的正式授权机构托管(不论此等证券是否与那些保存在香港的证券为有相同水平的保护)。
阁下确认阁下须单独承担吾等代阁下账户持有的任何证券引致的风险,吾等概无责任替阁下就各类风险购买保险。吾等亦无须承担阁下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损失、费用、利息和损害,包括不限于因聘用一方的欺骗或疏忽所引致的损失。
5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下的常设授权
5.1 在不影响汇业任何其他的权利或补救方法的原则下,阁下同意给予汇业常设授权和授权汇业可以(其包括)下列一种或以上的方式去处理不时代阁下收取或持有的本地证券抵押品:
(A) 依据证券借贷协议运用任何阁下的本地证券抵押品;
(B) 将任何阁下的本地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作为提供予汇业的财务通融的抵押品;或
(C) 将任何阁下于的本地证券抵押品存放于(i)认可结算所;或(ii)另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解除和清算阁下在交收上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抵押品。
除非阁下于任何时候给予汇业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事先书面通知撤销有关授权,此项授权由保证金账户的授权开户开始起计 12 个月内有效;但假若保证金账户中的债项仍未解除,则该项撤销将为无效。在有效期届满前没有被撤销的此项常设授权,在没有收到阁下的书面同意下,予以续期或当作已续期。除非阁下在该授权届满前最少十四(14 日)前向吾发出书面通知。倘若阁下要求撤销有关授权,或汇业要求续期时,阁下没有将常设授权加以续期时,汇业保留权利终止本客户协议及保证金账户的运作,而阁下必须立即清还欠汇业的债务。
“本地证券抵押品”指在联交所营办的市场上市或交易的证券抵押品或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证券抵押品且汇业于香港收取或持有该等证券。
5.2 证券及期货条例容许的情况下,阁下同意汇业有权为其本身的益处保留及无须向阁下交代源自任何汇业向第三者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阁下的证券所获取的任何收费、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附表 B – 期权账户之附加条款
1 本附加条款之适用
1.1 本附加条款之条文只对期权账户适用。
1.2 阁下须根据第二部分一般条款、本期权账户之附加条款、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的第 3 和第 4 条及电子服务之附加条款(如适用)及新上市证券之附加条款(如适用),以及第四部分的风险披露声明。
1.3 倘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和本客户协议之间出现歧义,则以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为准。吾等会按照第二部分一般条款的第 28 条向阁下发出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任何延迟或未能送出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不会影响有关交易的有效性。
2 定义及诠释
2.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期权账户之附加条款、第二部分一般条款、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结算规则所界定的词汇在本附表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2.2 在本部中,下述词汇的含义如下:
“交易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期权账户”是指处理交易所买卖之期权业务的账户。
3 账户
3.1 阁下要求吾等按阁下的指示操作期权账户。
3.2 若本附表与本客户协议其他部分存在冲突,则以本附表所包含的条款为准。
3.3 阁下确认以下内容:
(A) 除非事前取得交易所书面准许开立期权账户)阁下并非交易所参与者,亦无受雇于交易所任何其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亦无任何其他期权交易所参与者的雇员会在此期权账户拥有实益权益;
(B) 期权账户只为阁下账户的利益运作,而并非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运作;
(C) 阁下已用书面向吾等披露此期权账户运作实益人的姓名;
(D) 阁下已要求吾等以综合账户运作此期权账户,并会实时应要求通知吾等任何拥有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定义下之客户合约最终实益权益的人士之身份;
(E) 吾等将对阁下的期权账户的相关数据保密,但可提供任何该等数据予香港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司法的监管机构(包括香港证监会及交易所),以遵守他们的规定或满足其索取资料的要求;
(F) 若吾等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吾等对阁下的服务,吾等将通知阁下;及
(G) 在吾等按照本部提供服务前,(如适用)应向阁下提供吾等获注册的香港期权交易所参与者类别以及主要负责阁下的事务的期权主要负责人或期权代表的全名和联系方式。
4 法例及规则
4.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须根据适用于吾等的一切相关法例、规则、监管指引的规定(“规则”) 而进行,规则包括:联交所交易规则、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期权结算规则及香港结算的规则。尤其是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权根据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可更改合约条款。若有关更改影响阁下参与订立的客户合约,则吾等须就该项更改通知阁下。吾等、联交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香港结算根据该等规则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4.2 阁下同意按照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定义下有关期权系列标准合约的条款均适用于阁下与吾等之间的每份客户合约,而所有客户合约须根据规则订立、执行、结算及解除。
4.3 阁下同意在吾等提出要求时,立即向吾等及吾等的代理人(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因阁下
违反本客户协议及本部规定所需履行的责任而招致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款、损害、成本、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以及因向阁下追收欠债及终止期权账户而引致的合理费用作出全数弥偿。
5. 保证金
5.1 阁下同意向吾等提供保证金作为履行阁下在本附表规定的义务的承诺。阁下应在执行任何指示前按吾等不时决定及要求的时间内缴纳或支付吾等要求的保证金。保证金要求的金额不可少于(但可超过)规则规定有关阁下未平仓金额及交付责任的金额。为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吾等可能要求阁下提供更多的保证金。
5.2 若吾等接受证券作为保证金,阁下将应要求授权吾等按规则规定宜接或透过另一名认可的交易所参与者将该等证券交予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作为阁下指示吾等进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的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吾等并没有获得阁下任何其他授权,从而借入或借出阁下的证券或为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不再管有阁下的任何证券(但该等证券将给予阁下或得到阁下的指示的情况除外)。
5.3 假若阁下未有根据本客户协议及本附表履行本身的任何责任及/或偿还阁下的任何债务,包括未有提供保证金,则吾等可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获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绝对酌情权:(a)拒绝接受阁下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业务发出的进一步指示;(b)将阁下与吾等之间的部分或全部客户合约平仓;(c)订立合约或进行证券、期货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所产生的责任或对冲吾等因阁下未有履行责任而须承担的风险;及/或 (d)处置保证金或其在任何部分并将该等处置所得收益清偿阁下欠下吾等的债务,及在阁下欠吾等的一切债务清偿后的任何收益余款支付予阁下。
6. 合约
6.1 阁下同意对所有逾期未付的金额缴纳利息(包括对阁下不利的判定债项),利息率及其他条款为吾等不时通知阁下的利息率和其他条款。
6.2 阁下会在吾等通知的期间内支付吾等所通知阁下根据阁下的指示进行所有合约的期权金、佣金、其他费用及交易所的交易征费。吾等可从期权账户中或阁下在吾等开设的其他账户,扣除该等期权金、佣金、费用及交易征费。
6.3 吾等可随时为阁下的未平仓持仓及交付责任订定限额。阁下知道:
(a) 吾等可能需要将客户合约平仓以遵守交易所订定的持仓限额;及
(b) 若吾等失责,交易所的失责处理程序可能会导致客户合约被平仓或由联交所的另一名期权交易所参与者与阁下订立的客户合约取代。
6.4 在阁下要求下,吾等可同意根据规则,以阁下与交易所另一名认可的联交所参与者订立的客户合约,取代阁下与吾等订立的客户合约。
6.5 阁下同意有关期权系列标准合约的条款适用于吾等与阁下之间订立的每份客户合约,而所有客户合约须根据该等规则订立、行使、交收和解除。阁下行使或被行使客户合约时,阁下会根据标准合约及阁下的通知,履行有关合约的交付责任义务。
6.6 阁下确认虽然所有期权合约均在交易所被执行,阁下及吾等在客户合约中须以主事人身份订立合约。
6.7 吾等同意应阁下的要求,提供有关期权合约的产品规格、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行文件。
6.8 假若吾等未有依据本附表履行对阁下的责任,阁下有权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但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不时的条款限制。
6.9 在有关到期日(但亦只限于有关到期日当日),期权系统将就价内值百分比相等于或高于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不时厘定的标准的所有价内期权长仓末平仓合约,自动产生行使指示,但阁下可指示吾等按照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结算运作程序》在有关到期日系统终止前,取消上述的“自动产生行使指示”。
7. 持仓报告要求、交易所交易股票期权和大额持仓报告
阁下同意全面遵守不时有效的持仓报告要求及大额持仓报告要求。在收到阁下提出的要求后,吾等将提供持仓报告要求及大额持仓报告要求的详情,阁下亦可以登录联交所之网站了解详情。阁下有责任了解不时适用的该等要求。
8. 风险披露声明
阁下确认其已细阅及完全明了以下风险披露声明和第四部分风险披露声明:阁下确认,由于证券市场时有波动,购入及沽出股票期权涉及高风险。
对期权持有人的警告
某些期权可能只可以在其届满日方可行使(欧式行使),而其他期权可于届满日前随时行使(美式行使)。阁下明白,在行使某些期权时须交付及收取正股,而其他期权则须支付现金。
期权是递耗性资产,期权持有人可能会损失购买期权所支付的所有本金。阁下确认,作为期权持有人, 要实现利润必须行使期权或在市场将期权长仓平仓。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市场缺乏流通性而难以进行期权交易。阁下亦确认吾等并无责任在未获阁下指示前行使有价值的期权,亦无责任向阁下发出期权届满日的事先通知。
对期权卖主的警告
作为期权卖主,阁下可能需要随时支付额外保证金。阁下确认,作为期权卖主有别于期权持有人,正股价格的起或跌可令阁下蒙受无限损失,而阁下的收益将以期权金为限。此外,美式认购(认沽)期权卖主可能需要在届满日前随时交收(交付)期权协议价格乘以正股数自的总值的正股。阁下承认此责任可能会与沽出期权时所收到的期权金完全不相称,并获短时间通知。
附表 C – 电子交易服务之附加条款
1 本附加条款之适用
1.1 就应阁下要求汇业同意按照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向阁下之账户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的情况下,本附加条款之条文只对该等账户适用。
2 电子交易服务之条款
2.1 如阁下使用电子交易服务,阁下承诺其为登入密码的唯一授权用户,负责所有使用登入密码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关交易。阁下须负责汇业给予阁下的登入密码的保密、安全及使用。汇业可于电子交易服务有关的事项上使用认证技术。
2.2 阁下确认阁下指示一经作出,便可能无法更改或取消,故此阁下在输入买卖盘时,应谨慎行事。
2.3 对于阁下透过电子交易服务而发出的指示或买卖盘,汇业可以 (但毋须) 进行监察及∕或记录。阁下同意接受任何该等记录 (或阁下书写版本) 作为有关指示或有关交易的内容及性质的最终及不可推翻的证据,并且对阁下有约束力。
2.4 除非及直至阁下收到汇业透过其不时指定的方式作出的认收或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阁下可透过阁下的登入密码自由查阅网站上的买卖日志刊登阁下的指示或买卖盘的状况),否则汇业将不会被视为已收到或执行阁下有关的指示。汇业有权纠正任何认收或确认的误差,而不应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责任。
2.5 如遇下列情况,阁下应立即通知汇业:
(A) 已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指示,但阁下没有收到买卖盘号码,或没有收到关于指示或其执行的认收通知(无论以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或
(B) 阁下收到非由阁下发出的指示或其执行的认收通知(无论以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或怀疑有人于非授权下登入电子交易服务;或
(C) 阁下怀疑或察觉任何非授权透露或使用阁下的登入密码;
或其他情况。否则汇业或其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人将不就此承担阁下或其他人(透过阁下)就处理、错误处理或失去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偿。
2.6 阁下同意如其未能透过电子交易服务与汇业联络,或汇业未能透过电子交易服务与阁下联络时,则阁下须运用汇业提供的其他联络途径向汇业发出买卖指示,并通知汇业其遇上的问题。
2.7 阁下确认电子交易服务、汇业营办的网站及其中的软件均为汇业所拥有或授权使用。阁下不得及不可企图干扰、更改、改动、反编码或作其他任何改动或未经授权擅闯任何电子交易服务及汇业营办的网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软件。
2.8 阁下确认其完全了解载列于风险披露声明中与电子交易服务相关的风险的含意,虽然存在风险,但是阁下同意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所得的利益超过有关的风险。阁下现放弃其由于以下各项而可能对汇业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统故障 (包括硬件及软件故障);
(B) 汇业接受看似是或汇业认为是由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实是未经授权的指示;
(C) 阁下指示的传输、收取或执行与发出指示时不同的价格执行阁下的指示而引致延误、错误、扭曲或不完全;
(D) 指示的传输、收取或执行由于通讯设备或不可靠通讯媒介(无论是否由吾等提供有关通讯设备或媒介)的中断或失败而引致延误、错误、扭曲或不完全;
(E) 阁下与汇业的网站或电子交易服务接达被限制或无法进行;
(F) 不送交或交付或延误送交或交付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数据,或任何该等通知或其所载的任何数据有任何不准确、错误或遗漏;
(G) 阁下没有按照本客户协议或汇业与阁下签立的任何相关的协议的规定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及
(H) 阁下依赖、使用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或由汇业营办的网站提供的任何数据或素材,或按该等数据或素材行事。
3 数据不具有任何保证
3.1 使用数据之风险由阁下承担
阁下明确同意,对于使用透过吾等之服务可获取的数据与数据以及供阁下使用吾等之服务的任何配套软件产生的一切风险,将由阁下独自承担。吾等,任何吾等各自的董事、高级人员与雇员、代理机构,以及相关软件的持牌人与拥有人,包括任何发布数据或数据的人士(统称“发布数据者”),均不保证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不会中断或必然正确无误。对于使用吾等及吾等服务之结果,或对于透过吾等所提供的数据及数据或交易之及时性、先后次序、准确性、完整性、可信度,或该等信息、服务或交易之内容,或有关用来使用吾等服务而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软件,上述人士亦不作任何保证。
3.2 “现有状况” 基础
除了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规定隐含的,及不能免除、限制或更改的保证外,透过吾等服务可获取的数据及数据均以“现有状况”、“既有状况”基础而提供,吾等的服务没有附带其他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 证,包括就服务的适销性以及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的保证。
3.3 不承担责任
发布数据者无须就以下各项对阁下或其他任何人士承担责任:
(A) (i)任何数据、数据或消息,或(ii)任何数据、数据或消息的传输或发送的任何不准确、错误、延误或遗漏;或
(B) 因后述各项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任何发布资料者的疏忽行为或遗漏,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异常天气条件、地震、其他天灾、火灾、战争、暴动、骚乱、劳动纠纷、意外、政府行为、电力故障、设备、软件或通讯线路故障或失灵),或任何发布数据者合理控制范围外之原因所造成之⑴任何不准确、错误、延误或遗漏,(ii)没有履行责任,或(iii)任何此等数据、数据或讯息的中断。
附表 D – 新上市证券之附加条款
1 本附加条款之适用
1.1 就阁下要求汇业代阁下于其账户申请在联交所上市的新上市证券(“申请”)的情况下,本附加条款之条文只对该等账户适用。
2 新上市证券之条款
2.1 阁下授权汇业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请表,并且向汇业声明和保证在申请表内申请人部份所载述或包含关于阁下的一切声明、保证、确认和承诺均属真实及准确。
2.2 阁下同意受新发行的条款约束,尤其是阁下特此:
(A) 保证及承诺申请乃为阁下利益,阁下或代表阁下递交有关同一次证券发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请,而阁下在该次发行并没有作其他申请;
(B) 授权汇业向联交所声明及保证阁下不会亦不拟作出其他申请,并且不会亦不拟为阁下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请;
(C) 确认,倘若未上市公司除证券买卖外未有从事其他业务而阁下对该公司具法定控制权力,则该公司作出的任何申请应被视为为阁下的利益而作出的;及
(D) 确认汇业作出申请时,会依赖上述保证、承诺和授权。
2.3 有关汇业为汇业本身及/或阁下及/或汇业之其他客户作出的大额申请,阁下确认和同意:
(A) 该大额申请可能会因与阁下无关的理由而遭到拒绝,而在没有欺诈、严重疏忽或故意违约的情况下,汇业毋须就该拒绝对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上责任;及
(B) 倘若该大额申请因陈述和保证被违反或任何与阁下有关的理由而遭到拒绝,阁下须按一般条款中第 18.2 条向汇业作出赔偿。
2.4 阁下可同时要求汇业提供贷款作为申请用途(“贷款”),下列规定则适用:
(A) 汇业有权酌情接受或拒绝贷款要求。
(B) 汇业接受贷款要求时,汇业之雇员或代表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确认汇业与阁下同意的贷款条款 “约定贷款条款”,该等贷款条款应为决定性的,并对阁下具约束力。
(C) 汇业提供贷款之前,阁下应按约定贷款条款内指定的金额和时限向汇业提供贷款按金,此按金应组成申请款项的一部份。
(D) 除非约定贷款条款中另有指定:
(i) 贷款金额应是申请书内所申请证券的总价格减除阁下依据第 2.4(C)条条款提供的按金款额;及
(ii) 阁下应无权于约定贷款条款中指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偿还部份或全部贷款。
(E) 适用于贷款的利率会根据约定贷款条款厘定。
(F) 汇业在接获关于申请的任何退款,不论是约定贷款条款指定的还款日期之前或之后,有权自行酌情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用以清还贷款包括任何累计利息或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交还给阁下。
(G) 因应汇业给与阁下的贷款,阁下将所有由贷款申请而获得的证券以第一固定押记的形式抵押于汇业,作为对贷款及累计利息全部偿还的持续性保证。在贷款(包括其累计利息)仍未全数偿还前,阁下对上述证券概无管有权。阁下授权汇业在贷款(包括其累计利息)仍未全数偿还前,得以酌情及不须事前通知阁下处置该等证券以支付阁下要清偿或解除由汇业所提供的任何财务融资的。
附表 E – 期货账户之附加条款
1 本附加条款之适用
1.1 本期货账户之附加条款的所有条文只适用于期货账户。
1.2 阁下须根据第二部分一般条款、期货账户之附加条款、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的第 3 和 4 条、电子交易服务之附加条款(如适用)、新上市证券之附加条款(如适用)和第四部分的风险披露声明,于汇业开立和维持一个或多个期货账户。
1.3 阁下有意按其不时决定与汇业开设一个或多个非全权委托账户以供买卖期货和期权而订立各类型合约。
1.4 汇业同意不时按照阁下要求根据汇业的酌情权容许阁下开设一个或多个非全权委托账户,和以若干名称、号码或其他数据维持有关账户,以供阁下买卖期货和期权。
1.5 此等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应符合及受限于香港期货交易所或其他相关交易所的合约说明,以及香港期货交易所或其他相关交易所的程序、组织文件、规范和规章,并通过一份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进行正式记录,不论此等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产品或合约说明以及根据阁下要求提供给阁下涵盖此等产品的任何招股章程或发售文件)是否在此等交易达成前已阁下提供。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此等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应当为相关交易的约束性条款证据。
1.6 每项交易将在阁下或吾等以阁下的名义达成之时始有法律约束力。
1.7 倘若第二部分的一般条款和本附表出现歧义,则以本附表为准。倘若账户和成交单据的条款和本客户协议出现歧义,则以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为准。吾等会按照第二部分的第 28 条向阁下发出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任何延迟或未能送出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不会影响有关交易的有效性。
2 保证金
2.1 阁下同意向吾等提供保证金作为履行本附表规定的义务的承诺。阁下应当在执行任何指示前按吾等所决定及要求的时间内缴纳或支付该保证金。除非及阁下已存入及维持吾等所要求的保证金,否则吾等有权拒绝为阁下执行购买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指示。
2.2 阁下须按吾等的要求,在吾等决定及规定的时间内存入及维持吾等所确定及要求的额外保证金。任何早前的保证金要求均不对吾等在任何较后时间改变保证金要求的权利造成限制。保证金要求的变更将适用于所有现存未平仓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以及在吾等提出该要求的生效日期后新订的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
2.3 吾等可不时在无须事先通知阁下的情况下,按吾等之绝对酌情权将阁下账户的所有保证金或其任何部分或为阁下持有的任何其他款项转账至任何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的账户,使吾等可以以任何名义为执行阁下的期货或期权交易向该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支付其追收、要求支付或规定的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款项。
2.4 保证金所带来或会带来或衍生或会衍生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利益将不会成为保证金的一部分。
2.5 吾等在任何时候决定的任何保证金价值应当为最终的价值、不可推翻及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3 交易
3.1 在阁下提出要求时,吾等将向阁下提供产品说明书以及涵盖该产品的任何招股书或其他发售文件。
3.2 阁下同意吾等为阁下订立的任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均受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相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的章程、规则、规程、常规、惯例、习惯、裁定、规定及解释所限制。若吾等受前述任何机构要求修正任何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吾等可在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获得阁下的批准的情况下,采取按吾等的绝对酌情权认为合适的行动以遵从规定或以减轻或避免损失,而所有该等行动均对阁下具约束力。
3.3 由吾等替阁下进行的任何交易是在阁下将会被要求接受或进行实质交付基本商品的基础下进行的。有关
当月到期在涉及实质交付的未平仓合约,如属买空者,阁下即须于第一个通知日前五(5)个工作日;如属卖空者,即须于最后交易日前五(5)个工作日,指示吾等作出平仓,或向吾等交付该等交易在交收时所需之足够款项、证券、金融票据、文件及其他财产,以便吾等能够据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之有关规则办理交收手续。若阁下并无予吾等该等指示,款项、证券、财务票据、文件及其他财产,吾等可在无须事前通知阁下或取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吾等绝对酌情权决定之办法代阁下办理平仓或交收手续。在吾等提出要求时,阁下必须立即就吾等根据本条所进行之任何交收、行使或结算而蒙受或导致之所有索偿、限令、诉讼、法律程序、损失、刑罚、罚款、税项、赔偿、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及任何其他责任作出全数弥偿。
3.4 若吾等或吾等之代理人(视乎所情况而定)为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未能根据相关交易所、结算所及/或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在付款或交付到期日收到就吾等代表阁下订立的任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而需向阁下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项或任何商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交付(不论是来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则吾等就该等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而向阁下付款或交付任何商品的责任应随即及因该不履行而变成只支付或交付款项或商品数量与吾等就此而实际收到的该款项或该数量相等。
3.5 阁下确认因设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吾等并无责任向阁下出示及/或交付任何与吾等代表阁下订立与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有关任何商品实质的所有权证书或文件。
3.6 若阁下欲按照任何期权合约行使期权,阁下必须按照期权合约在当中交易或订立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向吾等发出指示,而该指示的发出不可迟于有关期权卖主或相关交易所或结算所订明的指示的截止日或吾等不时指定的时限制(取所订立最早的截止日)。该指示在连同下项要求提交予吾等时,方被视为生效:
(A) 在出售预定商品期权的情况下,连同作出交付所须的基本商品或所有权的文件;及
(B) 在购买预定商品期权的情况下,连同充足的备用资金以接受商品交付。
除非阁下特别指明并受限于本附表及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否则阁下应视为已选择不按照期权合约行使期权。
4 账户清算
4.1 吾等可在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获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有绝对酌情权采取吾等认为必要或合适的措施来遵守或执行、取消或接纳吾等因任何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而对阁下负有的任何义务或吾等或阁下对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负有的任何义务(视情况而定),包括平仓及/或履行任何及所有未平仓合约。在此方面,吾等可以任何方式买入或卖出(包括与吾等的任何联属公司所进行)任何未平仓合约中所载明之商品及/或运用任何保证金及/或以任何方式行使吾等持有的任何抵押品以及运用所得,吾等亦有绝对酌情权决定该等方式的运用方法,只要:
(A) 吾等酌情认为这是出于保证金要求或其他原因作出保障所必要的;
(B) 吾等受到约束,须遵守任何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汇业或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的任何要求;
(C) 阁下未能及时收履行阁下不时应在本客户协议所须履行之任何条款、契约或条件或本附表的规定,包括阁下未能在吾等要求的时间内存入及维持保证金;
(D) 阁下身故或若为公司或法人团体则为任何原因而解散或与任何非联属公司合并成将阁下全部或大部分之业务或资产出售;
(E) 阁下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委任破产管理人,或阁下利用任何破产、重组、延期偿债、资不抵债或 类似法例、或作出或提议作出债务重整、或受到任何法院发出有关清盘、重组、清算或委任阁下之清盘人、信托人或破产管理人之命令、判令或颁令所约束;或
(F) 任何第三方声称对阁下任何账户内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资产提出索偿,阁下应吾等要求向吾等支付或偿付吾等因而支出的所有款项及招致的责任。
4.2 在吾等根据本附表第 4.1 条行使吾等的权利后,阁下须实时清还拖欠吾等的所有款项。在阁下偿付或清偿根据本客户协议或本部所签订之任何交易所合约之有关款项及债务前,吾等不需向阁下交付有关该等合约内所载明之任何商品或款项。
4.3 阁下应在吾等提出要求时立即就吾等按前所述将阁下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而引致的损失负责,并应就吾等因阁下未能符合吾等按照本附表作出的保证金催缴通知而蒙受或招致的所有索偿、限令、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罚金、税款、损害赔偿金、成本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及任何其他责任向吾等作出全数弥偿。
5 《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规定
在不影响本客户协议和本附表的任何其他规定的前提下,于本附表内根据《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制定的条款将构成并被诠释为本附表之一部分,所有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之交易,均须受到此等条款之约束。若本客户协议或本附表的其他规定有任何冲突,则以本条为准:
(A) 在吾等按照本附表提供服务前,如适用,应向阁下提供吾等所获注册的香港期货交易所参与者类别、吾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监管规定所拥有的牌照详情(包括中央编号)以及主要负责阁下的事务的员工全名及该员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监管条款拥有的牌照的详情(包括中央编号);
(B) 每份交易所合约均须缴交投资者赔偿基金征费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征费,而上述两项费用均须由阁下承担;
(C) 若阁下因吾等违约而蒙受金钱损失,投资赔偿基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只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条例所规定的有效索偿,并须受制于《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赔偿上限)规则》中订明的金额上限,因此无法保证阁下在因该等违反而蒙受的任何金钱损失,可以从投资者赔偿基金中获全额,部分或任何赔偿;
(D) 与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买卖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相关的任何交易,须受到有关市场和交易所的规则所规限,而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规则、规例和程序载有条文规定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或香港证监会提出要求时,吾等须按要求披露阁下的姓名或名称、受益人身份以及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或香港证监会可能要求提供的关于阁下的其他数据,而阁下亦同意,为使吾等能遵守香港期货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的规则、规例及程序及有关法例,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或香港证监会提出要求时,会向吾等提供该等数据;若吾等未能遵守香港期货交易所第 606(a)条或 613(a)条规则的披露要求,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行政总裁可以要求代表阁下平仓或对阁下的持仓征收保证金附加费;
(E) 阁下确认阁下在不同市场及交易所的交易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及种类的保护;
(F) 阁下确认吾等可在不抵触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是为吾等自身或为吾等的联属公司代理人或其他客户的账户,就任何期货及期权合约,采取与阁下的交易指示相反的交易指示,但该买卖必须是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根据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或透过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设施而执行的,或是透过任何其他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设施并根据该等其他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而执行的。
(G) 阁下确认香港期货交易所成立及结算所可在吾等作为香港期货交易所参与者资格遭暂停或撤销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便将吾等代表阁下持有的任何未平仓合约,及阁下在吾等处所开立的账户内的任何款项及证券,转调到另一个期交所参与者;
(H) 吾等从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结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项、证券和其他财产,均须由吾等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并与吾等本身之资产分开。由吾等以上述方式持有的资产不得在吾等无力偿债或清盘时,构成吾等的资产的一部分,并须在就吾等所有或任何部分的业务或资产委任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拥有类似职能的高级人员后,立即归还予阁下;
(I) 吾等从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结算所)所收取的所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已批准证券,均须根据《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附表四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中由吾等为阁下持有,及阁下授权吾等可按照《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附表四第 14 至 15 段所指定的方式,运用阁下交付或缴存予吾等之任何该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已批准证券。吾等可以运用该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已批准证券来履行吾等对任何人士负有的责任,但该等责任必须是在与吾等代表阁下进行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买卖有关的情况下或附带于有关买卖而产生的;
(J) 吾等确认就吾等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成立及结算所开设的任何账户而言,无论该账户是全部或部份因代表阁下进行交易所合约买卖而开立的,亦无论阁下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已批准证券是否已支付或存放于结算所,该账户属吾等与结算所之间的账户,吾等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该账
户,因此该账户并不存在以阁下为受益人的信托或其他衡平法权益,而支付予或存放于结算所的款项、核准债务证券及核准证券不受上述(h)项所提述的信托所制约;
(K) 阁下须实时向吾等提供有关所有出吾等替阁下订定之交易所合约的保证金、额外之保证金或变价调整。若连续两次未能实时应要求就未平仓合约缴付催缴的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要求,吾等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仓合约的详情向香港期货交易所及香港证监会汇报;及吾等可以要求阁下缴交较香港期货交易所及/或结算所订明的水平为高的保证金及变价调整,以及可以就未能实时应要求缴交催缴保证金或额外催缴保证金及变价调整的要求,将未平仓合约平仓;
(L) 阁下确认吾等受香港期货交易所规则所约束,而若香港期货交易所认为阁下所累积的仓盘正在或可能会对任何一个或多个由香港期货交易所成立及营运的特定的市场造成损害或正在或可能会对某个或多个由香港期货交易所成立及营运的市场(视乎情况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运作产生不良影响,该等规则容许香港期货交易所采取行动,限制持仓的数量或规定可代表阁下将合约平仓;
(M) 吾等须将合约细节提供予阁下,并向阁下完全说明保证金手续及在何种情况下吾等可以未经阁下同意而将任何交易平仓;
(N) 若阁下在任何时候就进行与交易所合约有关的交易而在吾等以外的香港期货交易所参与者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及若香港期货交易所委员会决定该账户的未平仓总额为“大额未平仓持仓”,阁下应实时向吾等或(若吾等要求)向香港期货交易所报告该“大额未平仓持仓”,并向吾等或香港期货交易所(视情况而定)提供其所规定的与该“大额未平仓持仓”有关的资料(包括阁下的姓名及最终受益人或在公司或团体的情况下,则为公司或团体股本的最终实益拥有人的个人,包括透过代名人或信托形式持有利益的受益人),及向吾等或香港期货交易所(视情况而定)提供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数据(视情况而定)。
6 持仓报告要求、交易所交易股票期权和大额持仓报告
阁下同意全面遵守不时生效的持仓报告要求及大额持仓报告要求。阁下可以向吾等索取或在吾等网站上查看持仓报告要求及大额持仓报告要求的详细资料。阁下有责任了解不时适用的该等要求。
7 综合账户
倘若阁下操作综合账户和不是香港期交所交易所参与者,就香港期交所的交易,阁下须:
(A) 在阁下与发出综合账户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交易中遵守及执行期交所规则内所订明的有关保证金及变价调整的规定及程序,犹如阁下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及犹如为其账户或利益而发出指示的该名(等)人士为阁下;
(B) 为执行该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约得以订立,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按指示进行的任何买卖的形式,均不会构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指的非法买卖商品市场的报价差额,或有关的买卖方式亦不会构成或涉及投注、打赌、博彩或就该等项目而进行的赌博,从而违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适用法律;及
(C) 确保向阁下发出指示的人遵守期交所规则内所订明的有关保证金及变价调整的规定,以致在期交所与该持牌人或注册人之间,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负责确保传递指示的人士都遵守该等有关综合账户的规定,犹如他们每人都是该综合账户的客户。
8 风险披露声明和免责声明
阁下确认其已细阅及完全明了第三部分附表B 第 8 条和第四部分风险披露声明第 11 条当中关于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以及以下的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根据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现行与日后指数为基础之期货及期权买卖合约规则中相关条文而发出之免责声明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买卖之合约,所依据之股份指数及其他坐盘交易产品可不时由期交所制定。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是期交所制定的首个指数。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与期交所不时制定的其他指数或坐盘交易产品(「期交所指数」)均属期交所的财产。各种期交所指数的编制过程与计算方法现时与日后均属于期交所的独有财产,由期交所拥有。期交所可在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不时改变或更改期交所指数的编制过程与计算方法。期交所可随时要求买卖与交收该等依据期交所指定的期交所指数计算的期货与期权合约,须以经修订的指数为基础。期交所不向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保证、表示或担保期交所任何指数或彼等之编制与计算方法或相关数据之准确性或完整性,而且不曾发出或隐含任何种类有关期交所指数的保证、陈述或担保。此外,期交所不会对使用任何期交所指数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对期交所或任何一位或多位由期交所委任负责编制和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之人士,在编制和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时出现之任何不准确、遗漏、误解、错误、延误、中断、暂停、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对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在买卖依据任何期交所指数的期货和期权合约时,因上述各项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招致的任何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或因本免责声明而出现之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申索、法律行动或法律程序。任何参与买卖以期交所指数为基础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的参与者或第三方完全确认本免责声明,并且在该等交易中不依赖期交所。
有关买卖指数期货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现时公布、编纂及计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数及可能不时应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布、编纂及计算其他股票指数(统称“恒生股票指数”)。各恒生股票指数的商标、名称及编纂及计算程序均属 HSDS 独家及全权拥有。HSIL 经已许可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数作推出、推广及买卖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为根据的期货合约(统称“期货合约”)及有关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权随时及无须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编纂及计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数的程序及依据及任何有关的程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权随时要求任何期货合约以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交易及结算。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表示或担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其编纂及计算或任何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保证、表示或担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视该等保证、表示或担保已获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会及无须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有关所有或任何期货合约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 编纂及计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时出现的任何错漏、错误、阻延、中断、暂停、改变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货合约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负责。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声明内所指的任何事项引起或有关的问题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作出期货合约交易时均完全明了本声明并不能对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赖。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与 HSIL 及/或 HSDS 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注意 : 倘若本免责声明的中文本与英文本在解释或意义方面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本为准。)
9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下之常设授权
在不影响汇业可得到的其他权益或补救的情况下,阁下特此同意给予汇业常设授权,授权汇业处理汇业代阁下在香港于一个或多于一个独立账户中持有或收取款项(包括持有款项而产生不属于汇业的利息)(“该等款项”)。
在本条中所提及的条款与不时修改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 条例具有相同的涵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本条款授权汇业:
(A) 合并或综合汇业及/或其集团公司(“汇业集团”)不时维持任何或所有独立账户(不论是什么性质账户或单独或/和其他人士),以及汇业可以在有关独立账户之间或至有关独立账户转移该等款项之任何金额,以履行阁下欠下汇业集团的任何成员的责任或义务,不论有关责任和义务是实际、可能、主要或次要、有抵押或没有抵押、或共同或各别;及
(B) 于汇业集团任何成员任何时间维持的账户之间交换地转移该等款项的任何金额。
汇业可在未通知阁下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事情。此赋予汇业之授权乃鉴于汇业同意继续维持阁下之证券现金账户及/或保证金账户,而赋予汇业期货之授权乃鉴于汇业期货同意继续维持阁下之期货账户。本授权不影响汇业集团有关独立账户中的该等项而拥有的授权或权利。本授权由由期货账户的授权开户开始起计十二个月内有效。
阁下可以向位于上述所列明之地址发出书面通知,撤回本授权书。该等通知之生效日期为汇业确实收到该等通知后之7个工作日起计。
阁下明白若在本授权书的有效期届满前14日之前,汇业向吾等发出书面通知,提醒阁下授权书即将届满,而阁下没有在此授权届满前反对此授权续期,本授权书应当作在不需要吾等的书面同意下按持续的基准已被续期。
第四部分 – 风险披露声明
1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2.1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2.2 阁下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2.3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联交所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2.4 假如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3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阁下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阁下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阁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阁下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阁下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阁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阁下将要为阁下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阁下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阁下。
4 提供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4.1 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4.2 假如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阁下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阁下是专业投资者,阁下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个月。若阁下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4.3 此外,假如阁下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 14 日向阁下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阁下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阁下的授权将会在没有阁下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4.4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阁下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持牌人或注册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例如向阁下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向阁下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4.5 倘若阁下签署授权书,而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阁下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阁下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阁下损失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4.6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阁下毋需使用保证金融资,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5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汇业或其代理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阁下的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阁下的之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阁下的资产的相同保障。
6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阁下向汇业提供授权书,允许其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阁下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阁下的有关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算,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7 在联交所买卖纳斯达克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 (“试验计划”) 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阁下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汇业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阁下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联交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8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阁下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阁下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至完全不获执行。请阁下尤其注意以下各项:
(A) 互联网本质上是一个不可靠的数据传输及通讯媒介,而且任何其他电子媒介亦可能如此。因此,在透过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电子媒介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进行交易或其他通讯时存在风险;
(B) 与汇业的网站或电子交易服务接达可能因为高峰期、市场波动、系统故障 (包括硬件或软件故障)、系统升级或维修或因其他原因而随时及不时被限制、延误或无法进行;
(C) 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的指示或进行的交易可能会由于 (以适用者为准) 无法预计的通讯量、所用媒介属公开性质或其他原因而受到干扰、出现传输中断,导致传输延误或发生不正确数据的传输;
(D) 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交易而发出的指示可能不获执行,或可能受到延误,以致执行价格与指示发出时的通行价格不同;
(E) 未经授权第三方可能获得通讯及个人资料;
(F) 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的指示可能不经人手审阅而执行;及
刊登在汇业的网站的任何认收通知、确认书或其他记录,其反映的阁下的证券交易指示或买卖盘的进度或该等指示或买卖盘的执行,以及与阁下的账户有关阁下的现金状况、商品状况或其他资料,未必可以实时更新。上述认收通知、确认书或其他记录未必反映并非透过汇业的网站进行的交易,如有疑问,阁下应联络汇业,以确定阁下的交易的进度或与阁下的账户有关的其他资料。
9 场外衍生产品的风险
场外衍生产品指的是不在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衍生产品(简称“场外衍生产品”)。阁下明白并同意:
(A) 衍生产品通常涉及高度杠杆作用,因此有关证券之价格出现相对轻微的波动导致衍生产品价格出现不成比例之大幅波动。衍生产品的价值并不稳定,相反却随市场多种因素(包括经济及/或政治环境变化)波动。因此,衍生产品之价格可能相当反复;
(B) 场外衍生产品的市值可能会受到发行人实际或感知的信用状况影响。例如,穆迪投资公司或标准
普尔评级服务等评级机构调降它或它的相关资产的评级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C) 阁下应知悉,场外衍生产品既可能带来巨大收益,也存在极大的风险,阁下在考虑该投资是否适合阁下时应充分了解该等风险。除非阁下已经做好损失全部投资资金并承担所有相关佣金或其他交易费用的准备,则阁下不应该购买场外衍生产品;
(D) 当场外衍生产品未被行使之时,若它们的相关证券在香港交易所或其他任何相关股票交易所交易被停牌,它们亦可能跟它们的相关证券一样,在相同时间内被暂停交易;
(E) 场外衍生产品的流动性是无法预测的;
(F) 取决于场外衍生产品的条款及条件,如果转换价格被触发,阁下有可能被迫接受相关证券;
(G) 假如出现拆股、发行红股或其他意外事件,改变了基础股票的发行份额,阁下的交易对手可能会自行决定调整合约条款,以反映新的市场条件。这可能包括解除合约。阁下将会收到相关调整的通知;
(H) 场外衍生产品的流动性是有限的。鉴于市场难以评估价值、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或评估风险,可能无法对一个既存仓盘进行平仓或以一个满意的价格进行平仓;
(I) 场外衍生产品附有期权。期权交易风险甚高。期权交易可导致相当大的损失。阁下应该对期 权市场有事先了解或经验。阁下应该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认真考虑此等交易是否适 合阁下;
(J) 并不存在一个可以获取场外衍生产品相关价格的中心来源。吾等提供的场外衍生产品相关价格依据的是最新的市场价格或吾等认为是可靠的来源。因此,此等价格可能只是反映历史价格,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阁下应当注意吾等无须对此等价格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声明,并且不接受任何因使用此等价格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K) 提前终止是有可能的,只要不违反现行市场条款及条件的规定;及
(L) 发行人可能会针对场外衍生产品的一级或二级市场与券商及/或其任何汇业达成折扣、佣金 或费用的协定。
阁下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在达成任何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的交易前,除其他有关考虑事项之外,阁下应当:
(M) 评估阁下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判断场外衍生产品是否适合阁下;
(N) 完全理解场外衍生产品的性质及相关风险;
(O) 在确定场外衍生产品是否适合阁下时,确保阁下拥有所有必要数据来评估此等产品的所有可能性风险;
(P) 考虑阁下计划实现什么目标;及
(Q) 了解由任何有关当局或管理机构确定的场外衍生产品的总体框架。阁下还应当确认如下内容:
(A) 除非阁下事前通知吾等相反情况,否则阁下应该是以阁下自己的名义交易,并且阁下是根据自身
的状况独立决定买卖场外衍生产品或其他任何产品的;及
(B) 吾等提供的任何数据及/或吾等或吾等的职员就场外衍生产品或其他任何产品的条款和条件作出的解释,不应等同于购买场外衍生产品或其他任何产品的投资意见或建议。
10 结构产品和衍生产品的风险
本段落只是提供一般指引,强调相关基本风险,并不表示涵盖所有风险和其他买卖结构或衍生产品(例如期货和期权、衍生权证、牛熊证、交易所买卖基金和权益等)其他重要特性。考虑到相关风险,阁下(作为客户和结构或衍生产品的投资者)应该在明了阁下参与的结构产品的性质和阁下承受风险的范围之后阁下才进行有关交易。买卖结构及衍生产品都是不适合大多数公众人士。阁下应该在考虑阁下经验、目标、财产资源和相关环境之后,小心考虑买卖是否适合阁下。
汇业如果会向客户提供有关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的服务,汇业会按照该客户要求提供有关该产品的规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约文件,及详细解释收取保证金的程序及在什么情况下汇业可无需该客户同意而将客户的持仓出售或平仓。
10.1 一般事项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阁下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阁下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阁下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阁下须细阅上市文件。
(C)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阁下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D)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阁下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F) 外汇风险
若阁下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G) 流通量风险
香港交易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阁下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为止。
10.2 衍生权证
(A)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B) 波幅风险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阁下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10.3 牛熊证
(A) 强制收回风险
阁下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得等同上市交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阁下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阁下应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B)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阁下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10.4 交易所买卖基金
(A)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阁下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B)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
(C)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D) 外汇风险
若阁下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E)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阁下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10.5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A)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交易所买卖基金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B)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交易所买卖基金
1. 以掉期合约构成
⮚ 总回报掉期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2. 以衍生工具构成
⮚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11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阁下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阁下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阁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阁下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阁下仍然要对阁下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阁下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阁下。如果阁下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阁下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A) 「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阁下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阁下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阁下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巿况不利阁下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阁下会遭追收保证金,即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阁下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阁下可能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阁下承担。
(B) 减低风险买卖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阁下采用某些旨在预设亏损限额的买卖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买卖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或“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C)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阁下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阁下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阁下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阁下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阁下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阁下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买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必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A)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阁下应向替阁下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
(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阁下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 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B) 暂停或限制交易价格关系
市场状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蚀风险,这是因为阁下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阁下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阁下须承受的亏蚀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阁下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C)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若阁下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阁下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成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于
阁下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阁下。
(D)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前,阁下先要清楚了解阁下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及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阁下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阁下的亏损。
(E) 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阁下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的,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阁下应先行查明有关阁下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阁下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阁下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阁下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阁下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F)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阁下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G)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阁下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 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阁下应向为阁下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H) 电子交易
透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阁下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阁下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I)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阁下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阁下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阁下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12 债券
(A) 债券价格可以及必定会波动,有时很剧烈。某种债券的价格会上下波动,而且可能变得毫无价值。购买及出售债券很可能会亏损,而不是获益。而且,由吾等保管债券也会存在风险。债券持有人承担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用风险,并且对吾等没有追索权,除非吾等是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
(B) 并非所有债券都是按债券面值的百分百进行偿还。债券的回报取决于发行条款,阁下应当参考相应的发行说明书或条款,而且阁下在到期日收到的钱或股票价值可能远远少于阁下的原始投资价值。如果有任何到期应交割的零碎股或其他证券或基础资产,它/它们可能不会进行实物交割;
(C) 若债券产品结合了金融票据或其他衍生工具,如期权,其回报可能会与其他金融工具,如基础股票。
商品、货币、公司以及指数的表现相关。除非上述债券是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股票交易所上市,否则阁下只能在场外市场出售上述债券。二级市场的债券价格受很多因素所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股票的表现、商品、货币、公司、指数、参考公司信用质量的市场评审以及利率。阁下必须明白二级市场并不一定存在的,即使存在,它可能不具有流动性。阁下必须接受任何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D) 期权交易存在很大的风险包括内含期权的产品),期权的卖卖双方应当熟悉他们打算交易的期权类型(即认沽期或认购期权)及相应的风险。
(E)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产生的利润或遭受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阁下本土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有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13 人民币产品的风险披露声明
人民币产品涉及特定的风险。在评估此投资的优点和适合或其他时,阁下应仔细考虑以下因素。人民币产品的价值可升可跌,阁下未必可以取回最初投资的款项。不同的人民币产品涉及不同的风险。在作出投资决定时,阁下应阅读有关条款和条件以及风险披露声明。阁下应仔细考虑以下特定风险,但所列未必详尽。
13.1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能自由兑换,而通过香港特区银行兑换人民币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就非以人民币计值或相关投资并非以人民币计值的人民币产品,进行投资或清算投资该等产品可能涉及多种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在出售资产以满足赎回要求及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清算营运费用)可能涉及人民币汇率波动及买卖差价。
中国政府管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兑换,若其规管人民币兑换及限制香港与中国内地的政策发生变化,则香港特的人民币市场将可能变得较为有限。
13.2 汇率风险
人民币产品受汇率波动影响,从而产生机遇和风险。如果阁下选择以原有的人民币兑换较差的汇率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阁下会蒙受本金的损失。
13.3 利率风险
中国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进一步开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动。对于投资于人民币债务工具的人民币产品,该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动影响,因此对人民币产品的回报及表现亦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13.4 提供人民币融资的限制
阁下应拥有人民币账户和确保有足够的人民币作交收结算之用。若阁下的账户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以认购人民币产品,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下吾等可以协助阁下以其他货币兑换人民币。但是,由于人民币资金于香港流通之限制,吾等不能保证可以向阁下提供足够的人民币资金。若阁下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吾等可能对阁下之交易平仓,且阁下可能因为不能作出结算而蒙受损失,从而对阁下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13.5 有限提供以人民计值的相关投资
对于没有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投资的人民币产品,它们可以选择在中国内地以外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对人民币产品的回报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13.6 预计回报并不能保证
某些人民币投资产品的回报可能不受保证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证。阁下应仔细阅读依附于该等产品的回报说明文件,尤其是有关说明所依据之假设,包括,如任何未来红利或股息分派。
13.7 对投资产品的长期承担
对于一些涉及长期投资的人民币产品,若阁下在到期日前或于禁售期间(如适用)赎回阁下的投资,如收益远低于阁下所投资的数额,阁下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损失。若阁下在到期日前或于禁售期间赎回投资,阁下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赎回之费用及收费以及损失回报(如适用)。
13.8 发行人/交易对手风险
人民币产品须对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及无力偿债风险。阁下投资前应谨慎考虑发行人的信誉。人民币产品可能投资于衍生工具,阁下须承受衍生工具发行人违约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产品的回报有负面影响,更可能构成重大损失。
13.9 流动性风险
与其他货币相比,人民币较少流通性。人民币可能不会被经常性买卖或者不会有一个活跃的二手市场。投资者应留意人民币产品的赎回和付款不会在预期的时间表内进行。或者必须以一个对其价值较大的拆让出售。
13.10 于赎回时未能收取人民币
对于有重大部分为非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的人民币产品,于赎回时有可能未能全数收取人民币。此种情况在发行人受到外汇管制及有关货币限制下未能及时获得足够人民币款项时可能发生。
14 有关场外衍生产品及交易所衍生产品交易的进一步确认居民
阁下特此声明阁下向吾等购买及/或透过吾等购买或在账户中处理之场外衍生产品、在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或其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费挂钩票据)(统称“该产品”)的任何实益拥有人(各人均称为“该产品持有人”)概不是:
(A) 任何美国公民人士(根据已修订之 1933 年《美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的 S 规例所定义),或任何在美国境内的人士(根据证券法 S 规例所定义);
(B) 在英国境内的任何人士;
(C) 日本居民;或
(D) 任何受限制买卖该产品的其他人士。
阁下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吾等有关该产品持有人地位之任何变化。除非吾等收到有关任何更改之书面通知,否则吾等可完全依赖阁下在此所给予之声明及确认作一切用途。
15 电子结算单的风险
互联网及其他电子媒介的接达可能因为高峰期、市场波动、系统升级或维修或因其他原因而受到限制或未能提供。透过互联网及其他电子媒介进行的任何通信可能会受到干扰、出现传输中断,及由于未能预测的互联网通信量或因其他不受持牌人或注册人控制的原因而导致传输延误。基于技术所限,互联网本身为不可靠的通信媒介。因此,可能会出现信息传输及接收之延误,以及结算单未必能传送到指定的电邮账号。此外,未经授权第三方可能获得通讯及个人资料,及你须要完全承担任何误解通信或通信错误之风险。
第五部分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政策
1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一般披露
1.1 在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 FATCA 下,广义上定义为金融机构的所有非美国实体,都必须遵守广阔的文件和报告制度,或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所有构成可预扣款项的特定美国款项,须按 30%税率扣缴美国预扣税(从 2017 年开始,30%的美国预扣税适用于从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扣缴款项的毛收益及海外转付款项)。某些被动的非美国实体若不是金融机构必须要证明他们没有主要美国实益拥有权或报告其主要美国实益拥有权的指定资料,或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受制于上文所述同一 30%美国预扣税。根据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规定的报告义务,一般要求金融机构获得及向美国国税局 (IRS)披露指定客户的有关信息。
1.2 对某一特定国家的金融机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影响可能由美国与该国之间的政府间协议(IGA)调整。美国已与香港签订 IGA(香港 IGA)。
1.3 根据香港 IGA,汇业有义务应用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关于"不参与金融机构"及"
美国账户"的账户信息。
1.4 客户可能被要求向汇业提供自我认证或其他文件,以建立他们的税务居民状况。此外,如果有任何情况的改变影响客户的税务居民状态或当汇业有理由知道客户的自我认证是不正确的或不可靠,客户需要提供一个新的自我认证及/或附加文件。
2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的一般披露
2.1 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 年税务 (修订) (第 3 号) 条例》 (「修订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在自动交换数据的标准下,财务机构须根据经合组织所订的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账户。财务机构须收集该些账户的须申报资料,并向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税务局会每年与自动交换数据伙伴的税务当局交换相关数据。汇业保留要求的权利,客户有责任并同意向汇业提供额外的文件证据,以在开户前和关系过程中为 FATCA 目的给汇业验证在美国或非美国的地位。
2.2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该些在属于与香港已签订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该人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 183 天),或如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该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
2.3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账户。汇业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账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数据及其财务账户资料。
2.4 除非某账户持有人属于另一个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数据协议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需要向税务局申报该等账户的数据。财务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证明,让财务机构能识辨在自动交换数据安排下须申报的账户。
3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的合规事宜
3.1 客户确认就开立账户所提供的所有数据和文件是真实、正确、完整,并没有误导成分。客户承诺若有关资料或文件出现任何变化, 会于有关变化后的 30 个公历日内以书面方面通知汇业。
3.2 为了遵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自动交换资料,幷根据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例或规例,及/或为了满足汇业的报告义务,客户同意汇业可向任何此类税务机关收集、保存、使用、处理、披露和报告客户向汇业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
3.3 汇业保留要求客户提供额外书面证据的权利,客户亦有义务向汇业提供额外书面证 据来验证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的美国或非美国状态及自动交换数据下的税务居民身份。
3.4 如果汇业决定,根据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规定( 或美国财政部条例或其发布之相关指引、任何相关之政府协议、任何类似或相关之非美国法律或任何汇业依据任何上述法规与任何国际间、政府间、半官方间、规管、行政、执法或监管机构、单位、部门、办事处、所在法律管辖地的机构或法院或法庭、交易所、结算所或其他机关、团体、单位、部门、办事处或其他机构( 个别称为「机关」) 所签署的合约),因为
客户在美国税法及规则下的状况,需要从客户账户抵缴或扣缴相关课税( 统称「FATCA 扣缴税」),则客户授权汇业可从汇业应支付给客户的费用( 受制于 FATCA 扣缴税) 中扣除或扣缴相关税款,向客户支付扣除或扣缴税款后之结余,并将此等抵缴或扣缴税款交付给美国国税局、其他机关或其任何代表。
3.5 如果汇业决定,根据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政策( 或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有关交换财务账户数据的法律条文及/或执行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政策之相关法律及法规(不论迎香港或其他管辖区)/国家协议/条约) (统称「相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政策法律及法规」),因为客户在相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政策法律及法规下的状况,需要从客户账户抵缴或扣缴相关课税,则客户授权汇业可从汇业应支付给客户的费用中扣除或扣缴相关税款,向客户支付扣除或扣缴税款后之结余,并将此等抵缴或扣缴税款交付给香港税务局、其他相关机关(不论香港或其他管辖区)或其任何代表。
3.6 客户同意在收到汇业要求后 90 日内,提供:
任何有关客户身份及税务状况以及任何客户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数据( 包括
IRS 表格 W-9, W-8BEN 与 W-8IMY);
任何有关客户在汇业账户的直接或间接拥有者或持有者,或有关汇业不时提供客户之商品、服务、协助或资助等之文件或数据;
为了允许汇业执行第 3.2 条规定,由客户直接或间接受益者,以汇业同意或核准的表格,出具之豁免适用之个人资料保护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规则之书面同意或豁免。
3.7 如客户未能提供汇业任何必要的信息或在指定的时间内对汇业的要求采取行动,汇业有权作出任何认为是适当的行动,及汇业有权关闭客户的账户或将客户的账户分类为"非自愿"或"非参与金融机构"或执行税务扣缴及根据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条例作出报告。
3.8 客户特此同意汇业、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收集有关信息是合理和适当的。客户同意基于相关的税务要求及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汇业、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政府/税务机关分享有关及就此开户所收集之信息。相关资料的处理过程可能涉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信息转让,以及可能涉及通过中介机构、服务提供商、交易对手或政府机构/当局传输数据。如果任何数据传输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的资料,客户同意客户已取得所有有关上述人士的同意。
第六部分 - 环球股票交易风险披露条款
环球股票交易风险披露条文(「风险披露条文」)适用于所有有关使用环球股票交易平台的活动,亦补充客户与汇业证券有限公司(“汇业”)签定之客户账户协议的内容。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条文的词汇定义跟客户协议内的相同。
1.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客户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之前,应须明了证券市场的风险情况,自行评估本身承受风险的意愿及能力,需要时不妨征询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2.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最新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书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3.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风险
汇业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外地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4. 缺乏香港赔偿基金保障及规则、法例监管的风险
客户只应在了解外地证券买卖的性质及风险程度的情况下才买卖外地证券。尤其要注意的是虽然汇业是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参与者,但香港联合交易所并不监管外地证券买卖,而此类证券亦不受赔偿基金的保障。客户应就本身的经验、风险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小心考虑此项交易是否适合。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客户同意及遵守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环球市场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不时修订有关交易买卖之条文、规则、法例及其他相关条件。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 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客户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自己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5. 披露客户资料
汇业须应有关监管机构和业务代理之需要或要求,披露有关客户之姓名,实际受益人身份及其他数据。客户承诺,于汇业指定时间内向汇业披露为了汇业遵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或有关的监管机构或业务代理要求的有关客户本身之其他资料。客户不可撤销授权本公司作出任何该等披露。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可被用于有关遵守任何法律、规例、法院判决或任何监管机构之判决的任何目的及/或调查可疑交易。
6. 监管机构、业务代理或汇业可撤销客户指令
有关的监管机构、业务代理或汇业可撤销在汇业指令处理系统内的指令。当账户内有未完成的指令,客户有责任与汇业保持充分的联络,以能 够识别并重新提交被撤销的指令。汇业尽可能但没有义务通知客户有关撤销的买卖指令,亦不接受由客户就撤销或终止买卖指令的结果所直接 或间接地产生的任何损失而承担任何责任。
7. 海外税务责任风险
客户必须自行确定自己是否海外居民,汇业并不会为客户确定其所居地。客户亦应自行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客户账户内任何所得收入的预扣税款,是否符合视乎客户所居地而定的海外税款减免资格。
客户须按全数弥偿的基准,承担任何相关政府,结算系统或市场施加的所有适用税项(包括但不限于预扣税),征费及所有适用印花税。所有该等征费及税项,均可由汇业从客户的证券交易账户及客户在任何汇业证券集团内持有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除。客户应视乎情况寻求专业税务意见。
8. 缺乏企业行动信息的风险
有关客户持有股份之企业行动信息(例如合股、拆股、派息、派股、配股、供股、除牌、合并和收购等),汇业会于合理时间内更新客户持仓数据,客户应自行留意所持股份之所有企业行动,汇业对基于该等资料或有关的错漏或延误而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9.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证券或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客户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须要将证券或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10. 交易设施的风险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客户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户应向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11. 电子交易的风险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客户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客户确认并承担因网络挤塞或其他原因而引致通过互联网传送的讯息有所延误的风险。汇业不会就有关延误所构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向交易地点发出指示或命令,或因任何通讯设施故障而延迟向你发出执行报告,或其他不能合理地由汇业控制的延误)负责。
12. 电子结算单的风险
互联网及其他电子媒介的接达可能因为高峰期、市场波动、系统升级或维修或因其他原因而受到限制或未能提供。透过互联网及其他电子媒介进行的任何通信可能会受到干扰、出现传输中断,及由于未能预测的互联网通信量或因其他不受汇业控制的原因而导致传输延误。基于技术所限,互联网本身为不可靠的通信媒介。因此,可能会出现信息传输及接收之延误,以及结算单未必能传送到指定的电邮账号。此外,未经授权第三方可能获得通讯及个人资料,及客户须要完全承担任何误解通信或通信错误之风险。
13. 暂停或限制交易以及价格关系
巿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客户作出买卖后遇到这种情况,客户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14.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客户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客户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客户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户。
15.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客户先要清楚了解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客户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客户的亏损。
16. 场外交易的风险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客户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客户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17.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客户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18. 违责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所有产品都具有违责风险及/或交易对手风险。违责风险是指发行商未能根据协议缴付。遇上经济不景,发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贷继续经营或偿还旧债。信贷评级是评估信贷及/或结构性产品违约风险最常用的工具。信贷评级代表信贷评级机构于某一特定时间内的意见,而信贷评级往往会因应发行商的财政状况或市场情况的改变而作出调整。
交易对手风险指交易方无力履行其财务合约责任,虽然信贷评级机构的评级有一定的可靠性,客户除了要参考发行商的信贷评级外,更要仔细 留意产品的结构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损失。
19. 投资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场外交易证券或美国衍生工具的风险
客户在投资任何受美国法律规管市场的证券或证券相类的工具前,应先了解适用于该等交易的美国规例。美国法律通常适用于美国市场交易,无论客户所属的国家法律是否亦同时适用。有众多(但此非指全部)股票,债券及期权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及交易。纳斯达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间的场外交易市场,现亦已成为一家美国交易所。就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期权而言,每家交易所会发有补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例的规例,以保障在该交易所进行买卖证券的个人及机构。
交易商可以继续利用交易所挂牌或非交易所挂牌的工具进行场外交易。就未有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其交易可以透过在场外电子交易板或载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报价之交易商之间的粉红价单进行。这些交易设施是在纳斯达克以外设置。
证券期权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该期权挂牌的证券交易所之规例管辖。期货合约或商品例如小麦或黄金的期权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规例管辖。商业期权例如房地产期权则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规则限制。
无论客户意欲投资在美国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场外交易证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权或期货),客户应了解监管拟进行交易之市场的有关规例。投资于没有须在交易所挂牌要求的衍生工具会倾向使风险增加及衍生工具市场的性质倾向使风险进一步增加。
场外电子交易板的庄家不能使用电子媒介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他们必须以手动方式与市场沟通,即使用标准电话线与其他交易商沟 通以执行交易,此举可能会引致延迟与市场沟通。若在同时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场外电子交易板的证券价格波幅扩大及迟误延长运行时间。客户落盘时应加倍审慎,并完全了解有关场外电子交易板交易的风险。市场数据如报价,交易量及市场大小可能或未必与纳斯达克或挂牌证券预期般一样保持现况更新。
因参与场外证券市场的庄家数目可能较少,该证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较在市场挂牌证券的流通量低。因此,客户的指示可能只获部分执行,甚至全部不获执行。此外,落市价盘所收到的价格可能与输入买卖盘时的报价有明显的不同。当某一证券的股份交易减少,可引致卖出/买入价的差距增加及造成价格波动。在某些情况下,未必能在合理时间内为场外证券平仓。
场外交易证券的发行商并无责任向投资者提供信息、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维持登记或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报告。
第七部分- 私隐政策
汇业在此声明中列出之有关个人资料及数据(“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保留、披露、转移、保安及查阅的政策及运作常规,乃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香港法律第 486 章)(“条例”)制定。本部所使用的所有条款与条例和协议书中的意义相同。
当阁下于开立或继续使用交易户口、建立、申请及/或继续使用本公司之服务及/或产品(“该服务”)时,或因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阁下可能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 如果 阁下未能提供个人资料或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全或不正确,本公司或许不能向阁下提供或继续提供该服务,或无法遵守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
1. 个人资料的使用
阁下同意,本公司可因下述之用途及因其他不时由双方同意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使用或保留阁下所提供之任何个人资料(不论在终止本协议书之前或之后亦然):
(a) 处理该服务之申请;
(b) 提供该服务,及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c) 于申请该服务时进行信用查核,或于正常情况下定期或特别作出之复核;
(d) 分析、核实及/或查核阁下与该服务有关的信用、付款及/或状况;
(e) 处理由该服务所引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益;
(f) 处理阁下要求的任何付款指示,直接转账服务及信贷服务要求;
(g) 阁下与该服务有关的账户未清偿之款项能够被偿还;
(h) 促销以下本部第 3 条款内所述的服务、产品及其他目标;
(i) 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用查核及追讨欠债;
(j) 确保阁下的信用维持良好;
(k) 改善、加强、设计或发行供阁下使用的现有的或新的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l) 决定阁下与本公司之间的债务数额;
(m) 向阁下及为阁下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n) 使本公司能履行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法例规定,或因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要求本公司遵守的条例而作出披露的责任;
(o) 促使本公司遵守反洗钱的义务;
(p) 促使本公司遵守任何适用的守则、指引及业界成规,并使本公司能履行对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义务;及
(q) 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之用途。
2. 资料的披露
本公司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将予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阁下之个人资料按本部第 1 条款内所述用途披露及转移予以下各方(不论在香港内或外):
(a) 雇员、代理、承包商或任何向本公司提供有关业务运作之行政、信贷资料、信贷融资、债务追讨、电讯、保安支持、计算机、缴款、执行交易服务、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b)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之人士,包括汇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其所有附属公司( "汇业集团")内已承诺保
密该等资料;
(c) 任何与阁下已有或建议有交易来往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d)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欠账时给予收数公司;
(e) 任何承让或受让本公司与阁下有关的权利之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受让人;
(f) 任何为阁下的责任提供或建议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
(g) 根据对本公司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本公司需履行披露责任的任何人士、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
(h) i) 汇业集团之任何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提供商;
iii) 第三者奖赏、年资奖励、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供货商;及
iv)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有关个人资料可能转往香港以外。
3. 香港投资者标识符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
阁下明白并同意,我们(汇业证券有限公司)为了向 阁下提供与(i)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及(ii) 其场外交易相关的服务,以及为了遵守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披露及转移与 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 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在不限制以上的内容的前提下,当中包括―
(a) 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 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b) 允许联交所:(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 其法定职能;及(iii)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及
(c) 允许证监会:(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ii)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阁下亦同意,即使 阁下其后宣称撤回同意,我们在 阁下宣称撤回同意后,仍可继续储存、处理、使用、披露或转移 阁下的个人资料以作上述用途。
4. 使用数据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将阁下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阁下的同意(包括不表示反对)。就此,请注意:
(a) 本公司会将不时持有有关阁下姓名、联络数据、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b) 可用作促销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及目标:
i) 财务、证券、商品、投资及相关服务、产品及措施;
ii) 奖赏、年资奖励、优惠计划或任何计划及相关服务、产品及措施;及
iii) 本公司合作品牌伙伴之服务及产品(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
(c) 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以下方提供或征求:
i) 汇业集团之任何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提供商;
iii) 第三者奖赏、年资奖励、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供货商;及
iv)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
(d) 除由本公司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外,本公司亦拟将本部第 4(a)条款所述的数据提供予本部第 4(c)条款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于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目标中使用,而本公司为此用途须获得阁下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如阁下不希望本公司使用或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予其他人士作本部第 4 条款所述直接促销用途, 阁下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至本部第 5 条款所述地址并注明阁下之姓名、 地址及户口号码, 以行使阁下拒绝参与的权利。
5. 个人资料的查阅及更正根据条例规定,阁下有权:
(a) 核查本公司是否持有阁下之个人资料;
(b) 查阅本公司所持有阁下之个人资料;
(c) 要求本公司更正阁下任何不正确之个人资料;
(d) 确定本公司有关个人资料及持有之个人资料种类的政策及运作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在处理查阅个人资料要求时,本公司有权收取合理费用。所有查询、更正个人资料或关于政策和运作程序及所持个人资料类别的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寄往以下地址:
私隐保护主任 汇业证券有限公司
汇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72 号六国中心 5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