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深圳市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市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防范和规避外汇汇率、利率风险,在银行办理的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
外汇期权又称货币期权,是一种选择契约,其持有人即期权买方享有在契约届期或之前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而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执行时卖出(或买进)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的该种外汇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各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亦需遵守本办法。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
操作该等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单笔业务不得超过 12 个月的交割期限。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办法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证券事务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采购及销售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有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资金中心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资金中心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
实施。
(四)资金中心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五)资金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梳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需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司亦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