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芃 乙方一:陈栩身份证号码:33010319920820163X 乙方二:许培雅身份证号码:330103196410121621 乙方三:刘柏青身份证号码:310107196908210412 乙方四:温俊明身份证号码:220204197903092719 乙方五:姚臻身份证号码:330422197410250925 乙方六:金祥福身份证号码:330324197510124771 乙方七:王卫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6702191613...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〇一五年四月
目录
第 1 条 释义 5
第 2 条 业绩指标 7
第 3 条 承诺业绩指标达标情况的确定 8
第 4 条 补偿义务 8
第 5 条 股份补偿 9
第 6 条 现金补偿 11
第 7 条 减值测试及补偿 12
第 8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3
第 9 条 业绩承诺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3
第 10 条 生效 14
第 11 条 保密 14
第 12 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5
第 13 条 税费 15
第 14 条 通知 15
第 15 条 其他 16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x《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2015 年 4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签署:
甲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 xxx:xx 身份证号码:33010319920820163X |
xxx:xxx xx证号码:330103196410121621 | xxx:xxx 身份证号码:310107196908210412 |
xxx:xxx 身份证号码:220204197903092719 | xxx:xx 身份证号码:330422197410250925 |
xxx:xxx 身份证号码:330324197510124771 | 乙方七:王卫民 身份证号码:330103196702191613 |
乙方八:杭州环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
xx、xxx、xxx、xxx、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以及乙方八合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005。
2.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以及乙方七均为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乙方八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码为330102000092859。
3. 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码为33010000002844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00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1,228 | 19.49% |
2 | xx | 1,000 | 15.87% |
3 | xxx | 942 | 14.95% |
4 | 浙江天易 | 440 | 6.98% |
5 | 杭州环博 | 360 | 5.71% |
6 | 新疆盘古 | 300 | 4.76% |
7 | xxx | 300 | 4.76% |
8 | 浙江赛盛 | 240 | 3.81% |
9 | 宁波赛伯乐 | 200 | 3.17% |
10 | 杭州钱江 | 200 | 3.17% |
11 | 杭州智耀 | 200 | 3.17% |
12 | xxx | 200 | 3.17% |
13 | xxx | 170 | 2.70% |
14 | 华昌资产 | 110 | 1.75% |
15 | 浙江联德 | 110 | 1.75% |
16 | 浙江浙科 | 110 | 1.75% |
17 | xxx | 80 | 1.27% |
18 | x x | 50 | 0.79% |
19 | xxx | 30 | 0.48% |
20 | xxx | 30 | 0.48% |
合计 | 6,300 | 100% |
4. 甲方拟收购业绩承诺人及非业绩承诺人(以下合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的80.51%股权。为完成本次交易,甲方拟向转让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以购买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甲方与转让方已于2015年4月 日签署《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5.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明确业绩承诺人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的保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 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应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 | 指 | x《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甲方、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业绩承诺人 | 指 |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 乙方七以及乙方八的合称 |
标的公司 | 指 | 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80.51%的股权 |
《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甲方与转让方于2015年4月 日签署的《深圳世纪星 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转让方拟向甲方转让的股权比例/拟转让博世华的股权比 例 | 指 | 转让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具体见本协议鉴于条款第3条。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 | 指 | 甲方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的方式购 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
本次发行 | 指 | x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甲方向转让方非公开发行标的 股份的行为 |
税后净利润 | 指 | 归属于标的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定义界定 |
承诺利润、承诺净利 润 | 指 | 业绩承诺人承诺的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应当实 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 |
实际利润、实际净利 润 | 指 | 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经具有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 |
业绩承诺期 | 指 | x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含当年),即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 |
当期、当年 | 指 |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从当年的1 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 |
现金对价 | 指 | x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甲方为收购标的资产而向转让 方按其当前持股比例支付的现金对价 |
交易对价 | 指 | 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3条确 定的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全部购买对价 |
标的股份 | 指 | 甲方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向转让方发行的、每 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评估报告》 | 指 |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目的,由甲方聘请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截至评估基 准日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4年12月31日 |
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日 | 指 | 标的资产全部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
标的股份发行日 | 指 | 指标的股份分别登记至转让方名下之日 |
签署日 | 指 | 各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 |
适用法律 | 指 |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任 何指引、规则、命令等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日 | 指 | 自然日 |
1.2 本协议所指一方时,应包括该方的继任者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1.3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根据本协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本协议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相关用语、措辞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4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5 上述鉴于条款的全部内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6 本协议的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2条 业绩指标
各方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期为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日之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约定并经各方协商同意,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经营业绩均应在标的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获得甲方资金资助,并保证标的公司管理层薪酬不得低于市场通常标准(最低不低于截至2014年年度标的公司管理层薪酬水平),且标的公司总经理的产生安排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12.1条约定(即由业绩承诺人提名的董事提名并由标的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条件下,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年度净利润金额(以下简称“承诺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达到如下指标,并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以下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
净利润指标: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承诺利润为:
2015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4,300万元(含本数);
2016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含本数);
2017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7,200万元(含本数)。
为免疑义,该等承诺利润均以归属于标的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计算。如标的公司工程项目因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暴雪、暴雨、泥石流、洪水、地震、火灾等)遭受损失,则当期承诺利润应扣除标的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应以由甲方及业绩承诺人共同认可的
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定的结果为准(若自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出现之日起 20 日内,业绩承诺人及甲方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取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甲方确定的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准)。
第3条 承诺业绩指标达标情况的确定
x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应当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聘请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议第 2 条项下的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核实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相关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
第4条 补偿义务
4.1 各方同意,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中的任一会计年度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承诺业绩指标,业绩承诺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但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同意,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超过第2条规定的当年承诺利润,则超过部分可抵补业绩承诺期第二年或第三年的部分承诺利润;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二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超过第2条规定的当年承诺利润,则超过部分可抵补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部分承诺利润,业绩承诺人无需就该等会计年度已按本条约定予以抵补的部分承诺利润进行补偿;为免疑义,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利润如有超过当年承诺利润,该等超过部分均不得抵补前一会计年度的承诺利润,业绩承诺人需就前一会计年度未能满足的承诺利润数额进行补偿。
4.2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人按照本协议4.1条对甲方进行的补偿应为逐年补偿,具体补偿安排见本协议第5条、第6条)。但业绩承诺人中任一方为履行本协议 4.1条补偿义务所累计用于补偿的现金数额以及用于补偿的股份价值(股份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总和不得超过其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实施日,如业绩承诺人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份数量因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导致调整变化,则本条约定的业绩承诺人累计补偿金额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
4.3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满后,若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超过三年累计的承诺净利润之和的,则甲方将超额部分的50%奖励给业绩承诺期满时还继续在标的公司留任的业绩承诺人(包括杭州环博届时的工商登记股东),奖励支付方式为奖励金额的50%自业绩承诺期满后半年内支付完毕,其余50%自标的公司截至承诺期满经审计的应收工程款项总额(包括应收账款、工程结算、长期应收款)的回款比例达到70%以上后半年内支付完毕。在标的公司满足前述业绩奖励条件的情况下,标的公司董事会中业绩承诺人提名的董事有权向标的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业绩奖励安排方案的议案,并要求召开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甲方同意并承诺将促成其向标的公司提名的董事召开及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同意该等业绩奖励安排方案。
第5条 股份补偿
5.1 股份补偿原则
x经审计,(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20%,则甲方有权根据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甲方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就该等差额部分接受业绩承诺人补偿,业绩承诺人应按照其因本次交易所获交易对价占本次交易对价(即44,883.2万元)的比例(“业绩承诺人交易对价比例”)以股份对甲方进行补偿。每位业绩承诺人应向甲方补偿的股份数=每位业绩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业绩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之和
(即25,843.2万元)×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5.2 补偿股份数量及其调整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利润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人交易对价比例-(针对该指标已补偿股份数+针对该指标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为避免疑义,若经审计,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承诺业绩指
标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未能达到,且业绩承诺人当年的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其届时持有的本次发行的标的股份总数,不足部分由该等业绩承诺人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应以现金继续补偿的现金额=未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以股份补偿计算示例如下:
假设2015 年度及2016 年度标的公司实际利润分别为3,300 万元和4,000 万元。
由于(4300-3300) ÷4300=23.26% ,因此对于2015年度业绩未完成的差额部分业绩承诺人应采用股份方式予以补偿;
由于(4300+6000−3300−4000)÷(4300+6000)=29.13%,因此对于2016年度业绩
未完成的差额部分业绩承诺人应采用股份方式予以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2015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为:
(4300−3300)÷(4300+6000+7200)×44883.2÷3.65×57.58%=404.5988(万股)
2016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为:
(4300+6000−3300−4000)÷(4300+6000+7200)×44883.2÷3.65×57.58%−404.5988
=809.1975(万股)
5.3 股份补偿方式
5.3.1 甲方及业绩承诺人同意,根据本协议业绩承诺人应履行股份补偿义务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人后,有权在本协议第3条项下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10日内选择:(1)召开董事会,确定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回购注销”);或(2)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人,业绩承诺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将其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转让给甲方专项审计报告披露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专项审计报告披露日甲方扣除业绩承诺人以及非业绩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以下简称“无偿转让”)。
5.3.2 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否决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注销的,上市公司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人,要求其履行无偿转让义务。
5.3.3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回购注销/无偿转让实施日,如业绩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因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调整变化,则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5.3.4 甲方就当期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由业绩承诺人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第6条 现金补偿
6.1 现金补偿原则
x经审计,(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20%,则就该等差额甲方有权要求业绩承诺人以现金方式按照甲方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对甲方进行补偿。每位业绩承诺人向甲方补偿的现金数额=每位业绩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业绩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之和(即 25,843.2万元)×当期应补偿现金数额。
6.2 现金补偿数量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现金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额=(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截至业绩承诺期每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甲方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针对该指标股份补偿当期标的公司承诺利润与实际利润的差额×甲方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针对该指标已补偿现金金额)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以现金补偿计算示例如下:
假设2015 年度及2016 年度标的公司实际利润分别为3,300 万元和5,500 万元。
2015年度业绩未完成的差额部分业绩承诺人应采用股份方式予以补偿,2015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为404.5988(万股) (计算公式如上文)。
因(4300+6000−3300−5500)÷(4300+6000)=14.56% ,因此对于2016年度业绩未
完成的差额部分业绩承诺人应采用现金方式予以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2016 年度应补偿现金为:
(4300+6000−3300−5500)×80.51%−(4300-3300)×80.51%=402.55 (万元)
6.3 现金补偿方式
甲方及业绩承诺人同意,甲方应在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10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支付其当期应补偿的现金。业绩承诺人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甲方。若业绩承诺人在前述日期或甲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补偿的现金,则该等业绩承诺人应以其所持标的股份继续进行补偿(应以股份继续补偿的股份数=当期未补偿的现金数额÷本次发行价格),若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不足的部分业绩承诺人应继续以现金补偿。
第7条 减值测试及补偿
7.1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2017年12月31日),甲方有权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告前一会计年度之年度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总额>0,则就该等差额部分,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享受业绩承诺人的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应由业绩承诺人按照业绩承诺人交易对价比例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标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人就减值部分应向甲方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人交易对价比例×甲方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本次发行价格。
7.2 任一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由该承诺人以现金补偿。
7.3 业绩承诺人应在减值测试结果均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但其按照本协议第7条用于补偿的股份和现金数量不超过本协议4.2条约定的补偿上限。
第8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8.1 甲方为在中国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拥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组织权力和职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8.2 本协议的签署与甲方之前已作出的任何承诺、签署的任何协议不存在冲突,亦未违反任何现行有效的适用法律。
8.3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主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
第9条 业绩承诺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业绩承诺人于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做出如下连带声明、保证和承诺,并同意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至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日仍持续有效。
9.1 业绩承诺人中杭州环博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各业绩承诺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9.2 标的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已取得设立所需的一切批准或同意,在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日前不会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申请破产、清算、解散等程序。
9.3 业绩承诺人均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9.4 标的公司已依法取得全面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全面履行本协议。
9.5 本协议的签署与业绩承诺人之前已作出的任何承诺、签署的任何协议不存在冲突,亦未违反任何现行有效的适用法律。
9.6 业绩承诺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均已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主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
第10条 生效
10.1 本协议自签署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如《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如《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本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第11条 保密
各方同意,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内容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方知悉或了解上述内容的人员限制在从事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本条规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之内容向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尽管有前述约定,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或向各自的顾问机构披露(该方应确保其顾问机构对所获得的信息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或者有关内容已在非因违反本条的情况下为公众知悉,不视为任一方违反本条的保密义务。
第12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2.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 税费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与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导致该费用发生的一方负担。各方同意其应分别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缴纳各自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应缴的税金。
第14条 通知
14.1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甲方: 联系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xx:000000 | 乙方: 联系人:xx 地址:xxxxxxx 0000-00 x 00 x(xxxxxxxx)xx: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571-87671477 |
14.2 所有在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或要求,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1) 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为投寄当日后 4 天;(2) 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3) 如以传真发出,为发出方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或 (4) 如以电子邮件发出,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14.3 所有通知和通讯应通知至第 14.1 条约定之地址,如任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则对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该方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
第15条 其他
15.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形下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上述有争议的条款或条件在任何其他情形下或在任何其他地域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5.2 对于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及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作出,且经由各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当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与本协议中的现有规定有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
15.3 本协议一方放弃行使本协议中的某一项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本协议中的其他权利,并不得被视为其永久的放弃该等权利(除非该权利根据适用法律规定,一经放弃即不可重新行使);本协议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前述的放弃,亦不影响其继续行使权利;任何对本协议项下权利的单项或部分行使,不排除其对权利其余部分的行使,也不排除其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15.4 本协议各方不得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依照以上规定,本协议应对各方其各自的继受方和受让
方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力。
15.5 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壹份,其余由甲方收存,以备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各项审批、登记所需,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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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环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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