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追減數量,其價金以本契約各該項目變更前之單價計算。但各該項目追加之數量達本契約原約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30 %以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超出 30%之部分,比照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議訂定合理單價。於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得因而停工。P.S.請注意「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