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獲浙江水泥董事會及股東的批准; (ii) 提供浙江水泥及其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的核數師報告; (iii) 提供浙江水泥及其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的資產評估報告; (iv) 由母公司向浙江水泥委任新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 (v) 建議交易獲母公司的有關部門批准;及 (vi) 修訂浙江水泥的公司章程,以反映根據建議交易的持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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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3323)
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與光宇集團有限公司 訂立的框架協議
x公司已接獲母公司通知,根據母公司與本公司訂立的日期為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不競爭協議,有關收購浙江水泥的潛在業務機會,這一業務機會可能會構成對本集團水泥業務的競爭。鑒於本公告所述理由,本公司決定對該業務機會進行持續觀注,以決定是否行使不競爭協議所授予的優先購買權,藉以在日後取得該業務機會。
母公司與光宇集團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訂立框架協議,據此,母公司同意收購浙江水泥的100%股權。該建議交易目前尚處於初期階段,須待如下條件達成後方可確定實施:
(i) 獲浙江水泥董事會及股東的批准;
(ii) 提供浙江水泥及其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的核數師報告;
(iii) 提供浙江水泥及其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的資產評估報告;
(iv) 由母公司向浙江水泥委任新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
(v) 建議交易獲母公司的有關部門批准;及
(vi) 修訂浙江水泥的公司章程,以反映根據建議交易的持股變動。
根據框架協議的規定,受母公司控制或控制母公司的實體有權收購浙江水泥。倘本公司決定取得該業務機會,則本公司將有權直接與光宇集團訂立協議以收購浙江水泥。然而,倘本公司決定不取得該業務機會,則母公司可實施該建議交易。
有鑒於此,建議交易可能或不會進行,及本公司可能或不會取得該業務機會以收購浙江水泥。因此,務請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宜小心謹慎。
倘本公司決定行使不競爭協議項下的優先購買權,藉以在日後取得該業務機會,本公司將按上市規則的規定在適當時間就建議交易作出進一步公告及披露。
不競爭協議
誠如招股說明書所披露,本公司與母公司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訂立不競爭協議,據此,母公司同意並促使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在本集團所經營的地區內,不會在本集團的核心業務(其中包括生產及銷售水泥產品)方面與本集團競爭。根據不競爭協議,倘母公司有任何業務機會在本公司所經營的地區內對本公司的核心業務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或可能引致競爭,則母公司須知會本公司,並有義務促使該業務機會按不屬較遜的條款及條件首先提供予本公司。
本公司茲確認,就不競爭協議而言,母公司在知悉此事後已通知本公司,有關收購浙江水泥的潛在業務機會可能會構成對本集團水泥業務的競爭。
由於建議交易目前尚處於初期階段,須待(其中包括)有關條件達成後方可確定實施,本公司已決定對該業務機會進行持續觀注,以決定是否行使不競爭協議所授予的優先購買權,藉以在日後取得該業務機會。
有關不競爭協議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招股說明書第155至157頁。
母公司與光宇集團訂立的框架協議
建議交易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母公司已與光宇集團就涉及在中國發展地區水泥業務的建議交易訂立框架協議。根據框架協議,母公司同意向光宇集團收購浙江水泥的100%股權。
於完成建議交易後,浙江水泥將成為母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框架協議(i)表示母公司與光宇集團就建議交易已達成共識,及(ii)為母公司與光宇集團開展有關建議交易的準備工作提供了平台。該建議交易目前尚處於初期階段,須待(其中包括)如下條件(「條件」)達成後方可確定實施:
(i) 獲浙江水泥董事會及股東的批准;
(ii) 提供浙江水泥及其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的核數師報告;
(iii) 提供浙江水泥及其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的資產評估報告;
(iv) 由母公司向浙江水泥委任新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
(v) 建議交易獲母公司的有關部門批准;及
(vi) 修訂浙江水泥的公司章程,以反映根據建議交易的持股變動。
根據框架協議的規定,受母公司控制或控制母公司的實體有權收購浙江水泥。倘本公司決定取得該業務機會,則本公司將有權直接與光宇集團訂立協議以收購浙江水泥。然而,倘本公司決定不取得該業務機會,則母公司可實施該建議交易。
有鑒於此,建議交易可能或不會進行,及本公司可能或不會取得該業務機會以收購浙江水泥。因此,務請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宜小心謹慎。
有關浙江水泥的資料
浙江水泥在中國浙江省從事水泥的生產及銷售。於重組後,光宇集團將持有浙江水泥的100%股權。浙江水泥擁有一條日產2,500噸水泥熟料的生產線及兩條各日產5,000噸水泥熟料的生產線。浙江水泥還擁有四條目前在建的生產線,每條生產線的設計產能為日產4,000噸水泥熟料。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浙江水泥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的定義)之外的第三方。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乃中國建築材料行業之領軍企業,主營水泥、輕質建材、玻璃纖維及玻璃鋼製品以及工程服務業務。
一般資料
倘本公司決定行使不競爭協議項下的優先購買權,藉以在日後取得該業務機會,本公司將按上市規則的規定在適當時間就建議交易作出進一步公告及披露。
釋義 | ||
「業務機會」 | 指 | 根據建議交易收購浙江水泥的機會 |
「本公司」 | 指 | 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
「董事」 | 指 | x公司的董事 |
「框架協議」 | 指 | 母公司與光宇集團就建議交易訂立的日期為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框架協議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全部附屬公司(除文義另有所指者外) |
「光宇集團」 | 指 | 光宇集團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不競爭協議」 | 指 | 如招股說明書第155頁至157頁所提述,由本公司與母公司訂立的日期為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不競爭協議 |
「母公司」 | 指 | 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國有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建議交易」 | 指 | 根據旨在開發地區水泥業務的框架協議,建議收購浙江水泥的100%股權 |
「招股說明書」 | 指 | x公司日期為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的招股說明書 |
「人民幣」 「浙江水泥」 | 指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 僅供識別 |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xxxxx及xx先生;非執行董事為xxx女士、xxx先生及x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xx、xxxxx及xxx先生。
承董事會命
常xx
xx秘書
中國北京,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內,在中國成立之公司之英文名稱僅為其中文官方名稱之翻譯。倘出現歧異,概以中文名稱為準。
請同時參閱本公佈於英文虎報/文匯報刊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