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獲浙江水泥董事會及股東的批准; (ii) 提供浙江水泥及其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的核數師報告; (iii) 提供浙江水泥及其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的資產評估報告; (iv) 由母公司向浙江水泥委任新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 (v) 建議交易獲母公司的有關部門批准;及 (vi) 修訂浙江水泥的公司章程,以反映根據建議交易的持股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