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品交易履约保证保险条款(B 款)注册号:C0001793141202104084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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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法生产、销售商品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以下简称为“商户”)或为商品的销售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为“网购平台”)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同意承保的商户和/或网购平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商户和/或网购平台购买的商品,被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非正品(释义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合同或者销售平台承诺,应由商户和/或网购平台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人可指定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品牌权利人等,具体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发生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明知商户和/或网购平台销售的是非正品商品,仍然进行购买的;
(二)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商户或平台购买商品的;
(三)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未标识特定生产厂商或未承诺为正品的;
(四)被保险人未实际支付货款的;
(五)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商品销售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
(六)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记载的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因被保险人原因(如商品已使用完毕或被损毁的)导致无法进行商品鉴定的;
(八)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进行交易的;
(九)投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但因重大过失未知是非正品商品而销售的。第八条 下列费用、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也不予承担:
(一)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的索赔或产品功效保证责任的索赔;
(二)由于产品本身造成被保险人、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索赔;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四)投保人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五)产品召回费用及损失;
(六)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七)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罚款、惩罚性赔偿;
(八)商户和/或网购平台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正品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九)被保险人从投保人或其他第三方已获得赔偿部分;
(十)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释义二)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部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八部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商品来源、产地、规格、销售情况、服务协议等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品质、来源,包括是否属于正品等进行如实xx。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现存在非正品可能或收到相关投诉的,投保人应当立即将相关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对商品来源进行核实。未确认销售商品为正品前,投保人应暂停销售或不提供正品承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提出索赔申请;
(二)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存购买凭据及商品本身;
(三)被保险应当协助投保人、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和商品鉴定。被保险人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商品确认为非正品的,有关责任方应该积极进行退款处理,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其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赔款。责任方未按期全额退款或赔付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被保险人后,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第九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商户和/或网购平台对被保险人作出的正品承诺合同或协议;
(三)被保险人购买产品购买合同或凭证;
(四)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及损失证明;
(五)被保险人向商户、平台提出索赔申请的证明及对方的回复;
(六)其他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信息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约定由第三方提供理赔相关的信息、资料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理赔资料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投保人以外的经销商、生厂商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选择向前述经销商、生产商提出追偿请求。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资料。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谎称、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一部分 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十二部分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正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合法生产或销售的,由某一品牌原厂生产或授权有资质厂家生产的产品。
二、每次事故:指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所引发的一次索赔或一系列索
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