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证券代码:300014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二月
声明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4,175.9278万股的1.71%。其中首次授予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4,175.9278万股的1.47%,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71%;预留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4,175.9278万股的0.24%,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1,757.58 万股, 截至当前已作废 123.912万股,目前尚有1,633.668万股在有效期内。前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合计5,133.66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4,175.9278万股的2.5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为41.23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
x激励计划 | 指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x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第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x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x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x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x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x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1名中国香港籍及1名英国籍,公司将 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其是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其在公司战略规划、 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关键岗位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对提升公司产品 的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以及海外市场业务的开拓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x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x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4,175.9278万股的1.71%。其中首次授予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4,175.9278万股的1.47%,首次授予 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71%;预留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204,175.9278万股的0.24%,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4.2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1,757.58 万股, 截至当前已作废 123.912万股,目前尚有1,633.668万股在有效期内。前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合计5,133.66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4,175.9278万股的2.5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x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 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
1 | xxx | xx | 董事、总裁 | 58.35 | 1.67% | 0.03% |
2 | xx | 中国 | 董事、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35.02 | 1.00% | 0.02% |
3 | 艾新平 | 中国 | 董事 | 25.93 | 0.74% | 0.01% |
4 | 桑田 | 中国 | 副总裁 | 33.57 | 0.96% | 0.02% |
5 | 黄国民 | 中国 | 副总裁 | 33.57 | 0.96% | 0.02% |
6 | xxx | 中国香港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39.94 | 1.14% | 0.02% |
7 | Xxxxxxxxx Xxxxxx | 英国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33.63 | 0.96% | 0.02% |
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158 人) | 2,739.99 | 78.29% | 1.34% | |||
首次授予合计 | 3,000 | 85.71% | 1.47% | |||
预留部分 | 500 | 14.29% | 0.24% | |||
合计 | 3,500 | 100.00% | 1.71%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x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x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 x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x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归属,具体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据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9月30日前进行授予,则预留部分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x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为41.23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为41.2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x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41.23元/股,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82.46元的50%。
1、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82.46元的50.00%;
2、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85.75元的48.08%;
3、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86.42元的47.71%;
4、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91.11元的45.25%。三、定价依据
x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 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 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是行业内少数同时掌握消费电池和动力电池核心技术的锂电池制造商,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销售创新”为核心的创新体系长期运行。公司秉持以 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核心技术的掌握带来市场优势地位。据中国化学 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统计,公司的锂原电池产销规模多年来稳居国内第一,动 力电池装机量同样排名前列,是中国锂电池行业的核心供应企业。公司所从事 的行业人才竞争激烈,优秀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水平、扩大市场份额的重 要基石。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活力,增加 公司凝聚力,助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行业 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确定为41.23元/股,该定价方式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有利于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具有合理性。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披露的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x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值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0亿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亿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亿 |
第四个归属期 |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亿 |
x预留部分在2023年9月30日前进行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值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亿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亿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亿 |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实际完成率 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 | R≥100% | 100%>R≥90% | 90%>R≥80% | R <8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90% | 80% | 0 |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R未达到80%,所有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 S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基于宏观经营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为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和 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充分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
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未 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增加投入,扩大产销规模,驱动公司快速发展。同时, 本次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行使数量,客观反映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x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x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对首次授予的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81.93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3年2月1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4921%、24.3441%、26.2001%、26.6796%;(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3年3月中旬):
首次授予数量(万股) | 摊销总费用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3,000 | 130,590.00 | 52,760.13 | 42,104.69 | 23,023.75 | 10,910.42 | 1,791.02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贪污腐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解除 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纳入归属条件;或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纳入归属条件;或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 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如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 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 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 决。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