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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航班备降、迫降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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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自然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固定航班遭遇备降或者迫降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标准和金额赔偿。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本保险人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保险人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备降或者迫降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备降或迫降情形的。
保险金额
第六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x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
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行程。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购买飞机票起至飞机到达目的地或航班取消为止。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航班备降或迫降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关于航班备降或者迫降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单号,如有保险单原件需提供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固定航班】指持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飞行营运执照的承运人,以收费方
式合法对公众开放的,以公共交通工具为目的和用途的,固定往来于商用机场间的飞机、直升机班次,不包括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班次。
【备降】指固定航班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因航路交通管制、恶劣天气、预定着陆机场不接收、预定着陆机场天气状况未达降落标准、飞机发生故障、遭遇劫持、机场或者航空公司职员罢工或怠工、其他空运或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原因造成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行为。
【迫降】指固定航班飞机因迷航、燃料用尽、发生机械故障等不能继续飞行而被迫降落的行为。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