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的回复
众环专字 [2020] 06006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会计师”)会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达莱”、“公司”或“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和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申港证券”)等相关各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说明,现对所列问题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问题三、发行人 2019 年确认来自第一大客户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入金额
为 1.09 亿元,该项目系发行人与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投标而得,合同价款
2.21 亿元,其中发行人负责部分为 1.21 亿元。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与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签订重大合同的主要条款、实际执行情况、2019 年确认相关收入的外部证据;(2)报告期发行人与他人联合投标情况及主要合同各自执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收入确认证据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情况(如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并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发行人与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签订重大合同的主要条款、实际执行情况、2019 年确认相关收入的外部证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实际执行情况、2019 年确认相关收入的外部证据”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2018 年 7 月,公司承接了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项目设计总规模(共两
期)达到 13 万立方米/天,报告期内签订协议并实施为一期工程,规模为 6.5 万立方米/天。
该项目的业务模式为由发包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两方承包人本公司以及联合体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与水污染治理装备系统集成相关的方案设计、设备及其安装等核心工艺环节,而将项目中的土建施工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联合体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合同总金额 | 其中:公司承接 部分 | 其中:联合体承 接部分 |
连云港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 | 总规模 13 万m3/日,本次实施:一期规模为 6.5 x m3/d | 22,179.81 万元 | 工程勘察设计费:360 万元;设 备集成费: 11,755.09 万元 | 工程施工费: 10,064.73 万元 |
1、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建设规模 | 总规模 13 万m3/日,本次实施:一期规模为 6.5 x m3/d |
出水标准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
收款条款 | 合同签订后 14 日后支付 10%预付款,工程完成一半时付至合同 价 40%,工程完成一半后按每月已完工程量 40%支付进度款,竣 |
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 75%,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 97%,余款 3%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联合体投标单位,由联合体双方共同确定每次支付工程款的双方所占比例并提交发包人,由联合体各方根据应得金额提供符合税 法的正归发票。 | |
缺陷责任期 |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工期 | 36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价款 22,179.81 万元。 其中:工程勘察设计费:360 万元;工程施工费:10,064.73 万元;设备集成费:11,755.09 万元。 |
公司承接合同金额(万 元) | 合同价款 12,115.09 万元。 其中:工程勘察设计费:360 万元;设备集成费:11,755.09 万元。 |
联合体事项 | 金达莱为金达莱、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金达莱负责新城污水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勘察工作;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各阶段图纸报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工艺、自控、仪表、安防等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联合试运转,工艺调试,并享有对应的收益。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土建(含桩基)、水电安装、暖通、厂区道路绿化、 消防等工程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并享有对应收益。 |
2、实际执行情况
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如下:
时间 | 节点 |
2018 年 7 月 | 项目中标 |
2018 年 7 月 | 签订合同 |
2018 年 10 月 | 签发开工令 |
2019 年 10 月 | 联合体成员一期工程土建部分完成 |
2019 年 12 月 | 系统集成调试(单机试车) |
2019 年 12 月 | 通水调试运行 |
2020 年 6 月 | 水质检测 |
2020 年 8 月 | 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 14 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成一半时,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40%;工程完成一半后,按每月已完成工作量(经审核后)的 4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75%;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 97%,余款 3%为质保金”。截至 2019 年底,由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的项目实际完工进度 98%,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结算 59.20%(40%+48%*40%)的设备集成费款项,即 6,959.01
万元,双方进度结算及时,2020 年 1-6 月业主单位未确认新增项目进度。截止至 2020 年 7
月,该项目累计回款 6,416.11 万元,剩余未收回的款项均在信用期内,未逾期。
对于该项目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根据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由于项目正常开展,不存在暂停、中止等异常情况,且并非亏损合同,因此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综合上述情况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充分。
3、2019 年确认相关收入的外部证据
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属于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由于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公司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根据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价格条款,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如有)、工程签证等确定合同总收入。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工程进度确认单,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乘以合同预计总收入减去之前累计确认的收入,作为当期收入。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获取了由业主单位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监理单
位连云港市科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确认单,截至 2019 年底,项目实际完工进度 98%,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 98.06%,两者结果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根据合同约定中公司承接部分的金额,2019 年公司相应确认销售不含税收入
10,902.84 万元,含税金额 11,879.98 万元。
(二)报告期发行人与他人联合投标情况及主要合同各自执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收入确认证据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情况(如有)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7、报告期发行人与他人联合投标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已部分或全部确认收入的项目中,发行人与他人联合投标签订的合同、资金往来、收入确认证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主要业务分类 | 联合体成员 | 合同总金额 | 发行人负责部分对应合同金 额 | 报告期收入金额 (含税) | 收入期间 | 合同约定联合体是否独立收 款 | 收入确认依据 |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 备 |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 司 | 2,399.07 | 324.20 | 219.60 | 2017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始兴产业转移园区污水处理厂 (二期)工程 | 水环境整体解 决方案 | 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 2,290.83 | 1,501.70 | 1,501.70 | 2018 年 | 是 | 竣工验收报告 |
上饶市污水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 备 | 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202,538.77 | 13,811.00 | 1,999.00 | 2017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保 护性条款生效 |
枝江市问安集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 EPC 项目 | 水污染 治理装备 | 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 | 1,251.03 | 411.10 | 411.10 | 2017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牵头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 公司 | 1,214.75 | 1,093.03 | 1,093.03 | 2017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项目名称 | 主要业务分类 | 联合体成员 | 合同总金额 | 发行人负责部分对应合同金 额 | 报告期收入金额 (含税) | 收入期间 | 合同约定联合体是否独立收 款 | 收入确认依据 |
xx区马洪镇(中心示范村)污水管道新建工程和马洪办事处白沙桥等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 院 | 984.30 | 139.00 | 139.00 | 2018 及 2019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客户函件说明 |
xx区水西镇珍田等村庄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 院 | 1,498.20 | 278.00 | 166.80 | 2018 及 2019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新城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2,179.81 | 12,115.08 | 11,890.17 | 2019 年 | 是 | 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总 成本预算表 |
赣县区桃源河段过渡性污水处 理设施工程 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 | 水污染 治理装备 | 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80.00 | 580.00 | 580.00 | 2019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x |
xx新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总承包(二标段)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及项 目运营 |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2,310.05 | 2,004.31 | 1,640.77 | 2019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运营费确认单据 |
莲花县三板桥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 备 | 萍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 69.98 | 64.30 | 64.30 | 2019 年 | 否,由联合体成员 支付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项目名称 | 主要业务分类 | 联合体成员 | 合同总金额 | 发行人负责部分对应合同金 额 | 报告期收入金额 (含税) | 收入期间 | 合同约定联合体是否独立收 款 | 收入确认依据 |
莲花县湖上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 水污染 治理装备 | 萍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 69.98 | 64.30 | 64.30 | 2019 年 | 否,由联合体成员支付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信州区三江调蓄池进口雨污水处理项目 | 水污染 治理装备 | 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93.37 | 1,200.00 | 1,200.00 | 2019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心岸春天花园 小区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 水污染 治理装备 | 广东康胜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803.88 | 495.00 | 495.00 | 2019 年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x |
xx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1,688.00 | 16,038.00 | 12,494.40 | 2020 年 1-6 月 | 是 | 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 成本与总成本预 算表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24,810.54 | 16,074.84 | 10,926.09 | 2020 年 1-6 月 | 是 | 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 成本与总成本预 算表 |
新余市渝水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00T/1,300T/4,500T/1)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 限公司 | 34,012.11 | 724.76 | 724.76 | 2020 年 1-6 月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惠州市大亚湾滨海公园水污染治理服务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 备 | 惠州市源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624.96 | 8,100.00 | 8,100.00 | 2020 年 1-6 月 | 是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注 1:根据业主单位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上饶市污水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xx区水西镇珍田等村庄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项目、莲花县坊楼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需分批次实施,截止至 2020 年 6 月末尚未全部完成;
注 2:蓉江新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总承包(二标段)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部分为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业务收入,根据运营维护服务提供分期确认。
1、资金往来与合同约定
(1)第三方回款情况
公司客户主要以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国有企业为主,由于政府采购存在较普遍的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和同一系统政府上下级单位代付情况,因此除客户直接向公司支付货款外,报告期内存在政府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专门部门或公司付款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委托第三方代付 | - | 386.00 | 1,433.44 | 240.77 |
集团内其他公司代付 | - | 363.24 | - | - |
员工代付 | 0.70 | 24.00 | 237.08 | 156.34 |
由联合体成员代收代付 | - | 56.00 | - | - |
合计 | 0.70 | 829.24 | 1,670.52 | 397.11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0.01% | 1.07% | 2.29% | 0.87% |
(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和合理性
由上表可知,上述原因导致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397.11 万元、1,670.52 万元、
829.24 万元、0.7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87%、2.29%、1.07%、0.01%,占比较小。第三方回款的发生,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部分客户因统一调配资金、及时xx资金而由集团内其他公司、合作伙伴等代付,项目单位均已出具委托支付说明或函;二是部分客户出于方便结算、商业习惯而由相应员工对款项进行结算;三是部分发行人与他人联合投标参与项目,合同约定由联合体成员对款项进行代收代付。
第三方回款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系偶发性情形,不存在货款归属纠纷。
①2017 年、2018 年委托第三方代付情况
报告期内,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委托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峡污水建设项目部、营山县发润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结算项目款项 240.77 万元、1,433.4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项目名称 | 代付款人 | 2017 年 | 2018 年 |
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忠县新生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 500T/2 | 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峡污 水建设项目部 | 240.77 | - |
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营山县城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 营山县南北两河污 | 营山县发润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 | - | 1,433.44 |
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采购 项目(300T/31) |
A.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第三方回款情况
2016 年 9 月,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向公司采购 FMBR 一体化装备用于忠县新生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 500T/2 项目的实施,合同总价为 300.96 万元,该项目业主单位之一系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峡污水建设项目部。2016 年 11 月,出于方便结算的原因,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委托代收款函,委托业主单位直接向公司支付设备款项 300.96 万元,2017 年 6 月,业主单位重庆
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峡污水建设项目部向公司支付了 240.77 万元项目款项。
B.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回款情况
2018 年 9 月,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向公司采购 FMBR 一体化装备用于营山县城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营山县南北两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的实施,合同总价 3,583.60 万元。营山县发润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项目的实际业主单位,出于加强项目质量监管、减少实施过程中的审批环节、明确责任、加快建设进度的目的,其委托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履行业主单位的全部职能,但出于资金调度以及方便结算的原因,项目款项任由营山县发润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公司结算支付,2018 年 11 月公司收到相关项目款项 1,433.44 万元。2019
年 3 月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发润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委托支付货款说明函,确认款项委托支付事项已协商一致,不会向公司追回已经支付的货款。
(3)联合投标资金往来与合同约定情况
报告期内已部分或全部确认收入的项目中,存在款项由联合体牵头方收取,再由其向金达莱进行结算的情况。其中,莲花县三板桥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莲花县湖上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由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三方签订,根据付款条款约定,客户依照付款方式向联合体牵头方支付合同款项,再由其向金达莱进行结算,该种模式下会产生第三方回款的情况;信州区三江调蓄池进口雨污水处理项目、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心岸春天花园小区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为联合体牵头方与客户先签订项目合同,再由联合体牵头方与发行人对其中设备集成部分独立签订合同,该种模式下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与款项支付方一致,不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2、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确认证据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水污染治理装备生产、销售;二是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三是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服务。公司通常通过公开招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
谈判、协议采购等方式获取业务订单。三类业务特点以及收入确认政策具体如下:
(1)生产并销售水污染治理装备获取销售收入
①业务特点
公司依托自主研发的 FMBR 工艺为客户提供成套化、标准化、一体化的水污染治理装备。该类水污染治理装备为标准化产品,实现工厂化生产。按照处理规模分类,主要分为 500 吨/天、300 吨/天、250 吨/天、200 吨/天、100 吨/天等五大常规罐体产品。上述罐体产品在发行人生产车间进行罐体内设备安装、管道连接,产品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针对分布相对灵活、分散,日处理规模 5,000 吨/天以下项目或工期要求紧的应急类项目,发行人主要为客户提供各类标准化罐体产品,并通过多个罐体排列组合达到约定的处理规模要求。
水污染治理装备通常在公司工厂制造、检测完毕后运抵项目现场。因该类业务处理规模较小,占地面积小,单套或多套装备在地表面安装连接,无需大量土建和构筑物,安装简易,通水通电后调至自动运行状态,即完成安装调试。根据工作现场是否承担开挖沟槽、卫生清扫等零星劳务,发行人将水污染治理装备划分为“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和 “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两种类型。其中,“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指涉及项目现场沟槽开挖、卫生清扫等少量零星劳务由发行人承担,该类业务零星劳务一般占合同金额比例为 5-10%。“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类业务上述零星劳务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水污染治理装备现场安装调试简单,调至自动运行状态,即完成安装调试,取得《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鉴于水污染治理装备系根据企业标准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安装调试交付运行即可满足持续、稳定出水的要求,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综上,因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仅销售设备或一并承担少量的零星劳务,故该类业务属于设备销售性质类业务,主要与客户签署设备销售类合同,少量因客户合同模版要求签署工程类合同。实际操作中,客户对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通常按照设备销售类业务进行管理、执行,不按照工程进行管理,不聘请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不办理竣工验收。
②收入确认政策、方法
根据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特点以及合同约定,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确认一般原则确定为:水污染治理装备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合同其他附加验收条件后确认收入。
根据水污染装备收入的一般原则、业务类型并结合业务合同中关于验收条件的相关约
定,发行人对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具体细化如下:
业务类型 | 验收条件类型 | 收入确认方法和主要依据 | |
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 | 1、以安装调试完成为验收 条件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 认单》 | |
2、安装调试完成并附加其他审慎性条款作为验收条件 | 验收条款中附加水质检 测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取得水质检测报告或水质检测的保 护性条款生效 | |
验收条款中附加试运行 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试运行要求 | ||
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 | 1、无项目整体验收要求,按照设备销售验收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如合同附加其他验收要求,还需满足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收入确认 条件 | |
2、有项目整体验收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客户明确的竣工验收要求后确认收入;如合同附加其他验收要求,还需满足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收入确 认条件 |
注 1:验收条件指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项下与设备风险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
注 2:验收条件中附加水质检测指合同验收条件中,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外,另将完成水质检测合格作为附加条件;
注 3:验收条件中附加试运行指合同验收条件中,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外,另将满足试运行要求作为附加条件;
注 4:有项目整体验收要求指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业务中,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版,模版中约定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外,另将办理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手续作为附加条件。但该类项目仅包含零星劳务,金额占比较小,实际操作过程中,该类业务客户通常视为设备采购,并按照设备进行验收,无需聘请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无需竣工验收。
(2)提供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获得项目收入
①业务特点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主要针对站点分布相对集中,日处理规模达到 5,000 吨/天及以上的项目。该类项目运用发行人自主开发的 FMBR 工艺,结合项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进行设计与配置,通常以现场浇筑的智能化地埋式混凝土结构池体代替工厂化生产的标准化罐体,并在现场进行设备集成安装、管道连接,个性化明显,不属于通用性产品。
因该类业务处理规模大,占地面积大,涉及大量挖建地基等土建工程,还需建设房屋等建筑构筑物以及混凝土结构池,从而具有明显的工程属性,客户通常采取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按照 EPC 工程模式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客户需聘请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整个项目中,发行人主要提供污水处理核心工艺设计与系统集成设备,混凝土结构池体以及管网、土建、绿化等配套工程一般由客户自行安排,或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实施。
该类业务中,尽管发行人主要提供系统集成设备,由第三方承接土建等工程类业务,因客户将整体项目视同工程进行管理,客户与发行人通常按照工程类合同签署业务合同,并按照工程类业务进行管理,涉及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基本实现标准化设计,即发行人基于 FMBR 工艺针对性开发出 5,000 吨/天、1 万吨/天、3 万吨/天、5 万吨/天、10 万吨/天的一体化设施的标准化设计方案,可根据项目处理规模和不同项目个性化特点进行排列组合微调,具备承接大型项目的能力。
②收入确认政策、方法
根据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的业务类型,收入确认政策、方法具体如下:
业务类型 | 验收条件与收入确认 |
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 金额超过 1 亿元 | 完工进度百分比法(2020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履约进 度确认收入(2020 年 1 月 1 日后) |
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 | |
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 | |
预计项目工期未超过 6 个月、合 同金额小于 1 亿元 | 认收入(2020 年 1 月 1 日前);已办理项目进度结算,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若未办理项目进度结算,视为 未取得已完成履约部分收款权利,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 |
履约义务,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 |
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 | |
告后一次确认收入(2020 年 1 月 1 日后) |
(3)提供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
①业务特点
公司通过提供专业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获得收入和利润,根据客户需求分为 BOT(建设
-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O&M(委托运营)等模式。其中,BOT 模式涉及建设期与运营期收入,BOO、O&M 模式仅涉及运营期收入。
BOT 模式下,公司主要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招标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合同,并按规定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并开展工程建设,于项目完工后的特许经营期间内提供后续经营服务,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合同授予方;BOO 模式下,公司承担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后续运营、维护并永久拥有项目产权,项目运营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定期收取污水治理运营费用;O&M 模式先由客户购买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或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服务,项目建成后委托公司提供专业污水治理运营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②收入确认方法
建设-经营-转移(以下称“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BOT 模式下,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对于分包给其他方的土建、安装等部分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对于建设过程中实际提供了服务的土建以及设备建造,因采用了公司内部销售的水污染治理装备的,根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 年第 1 期)中规定“公司在承接 BOT 项目(或 PPP 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由该企业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所形成的建造收入不用进行内部抵消”,故公司在设备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时确认收入,即按照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2)项目建成后,在取得客户确认的运营费确认单据或其他有效确认资料时确认收入。
建设-拥有-经营(以下称“BOO”)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建造期间,不确认建造收入。项目建成后,在取得客户确认的运营费确认单据或其他有效确认资料时确认收入。
运营-维护(以下称“O&M”)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因未提供建造服务,不确认建造收入。项目建成后,在取得客户确认的运营费确认单据或其他有效确认资料时确认收入。
(4)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与生产并销售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的区别
①业务类型差异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主要针对站点分布相对集中,适用于日处理规模达到5,000 吨
/天及以上的项目,占地面积大。项目需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出具设计图纸,主要提供 FMBR工艺的集成化设施,该设施内部构造与水污染治理装备的内部构造基本相同,均包括泵、风机、装备外壳、膜、钢材、管材、电气元器件、电缆等,但外形通常以智能化的地埋式混凝土结构池体代替工厂化生产的标准化罐体。由于外部构造是地埋式混凝土结构池体,以及内部设备具有定制化、集成装配的特点,公司需要在现场进行设备集成安装、管道连接。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可根据项目处理规模和不同项目个性化特点进行排列组合微调,具备承接大型项目的能力。
水污染治理装备为标准化产品,产品构造主要由不同型号的标准化罐体、泵、风机、装备外壳、膜、钢材、管材、电气元器件、电缆等组成,适用于日处理规模 5,000 吨/天以下项目或工期要求紧的应急类项目。水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根据项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形成若干系列、型号,主要分为 500 吨/天、300 吨/天、250 吨/天、200 吨/天、100 吨/天等五大常规罐体产品,通过各类标准化罐体产品设计排列组合达到约定的处理规模要求。水污染治理装备通常在公司工厂制造、检测完毕后运抵项目现场。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与水污染治理装备的产品外形区别如下: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水污染治理装备
上图:连云港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 上图:水污染治理装备外形
②业务模式差异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具有工程性质,主要采用 EPC 工程模式组织实施,发行人与客户主要签署工程类合同,实行竣工验收。发行人主要专注于整个污水处理工程的核心设施的设计与系统集成,并在现场进行设备集成安装、管道连接,公司实施方式主要为设备集成安装及配套的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而将整个污水处理工程的非核心工程,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池体以及管网、土建、绿化等配套工程一般由客户自行安排,或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包单位实施。
水污染治理装备属于设备销售性质,通常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水污染治理装备现场安装调试简单,调至自动运行状态,即完成安装调试,取得《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鉴于水污染治理装备系根据企业标准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安装调试交付运行即可满足持续、稳定出水的要求,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根据工作现场是否承担开挖沟槽、卫生清扫等零星劳务,发行人将水污染治理装备划分为“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和“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两种类型。其中,“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指涉及项目现场沟槽开挖、卫生清扫等少量零星劳务由公司承担,该类业务零星劳务一般占合同金额比例为 5-10%。“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类业务上述零星劳务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与水污染治理装备的主要差异如下:
业务类型 | 产品与服务形式 | 业务环节 | 项目特点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FMBR、JDL 设施中的系统集成为主 | 标准化设计、物料采购、预加工及二次开发、现场系统 集成、调试、维保等 | 工程性质的项目 |
水污染治理 装备业务 | FMBR 一体化技术装备为主 | 物料采购、工厂成品制造、 安装调试、维保等 | 设备购销 项目 |
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水污染治理装备和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业务的产品与服务形式、验收条件与收入确认等对比如下:
业务类型 | 产品与服务形式 | 业务环节 | 分类 | 验收条件与收入确认 | ||
水环境整 体解决方 案 | (1)以提供 FMBR、 JDL 设施中的系统集成为主。核心设施的工艺流程、整体架构相对标准化,但仍需针对每个项目的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进行一定设计与配置;(2)公司对项目实施全部或部分承包,主要负责其中的污水处理工艺以及系统集成,土建等其余配套一般由客户自行安排,或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包单位实施。属于工程性质的项 目。 | 标 准 化 设 计、物料采购、预加工及 二 次 开 发、现场系统集成、调试、维保等 | 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 合同金额超过1 亿元 | 完工进度百分比法(2020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2020 年 1 月 1 日后) | ||
预计项目工期未超过 6 个月,或合同金额小于 1 亿元 | 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2020 年 1 月 1 日前);已办理项目进度结算,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若未办理项目进度结算,视为未取得已完成履约部分收款权利,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2020 年 1 月 1 日后) | |||||
水污染治 理装备业 务 | 公司主要提供成套化、一体化水污染治理设备,产品具有成套化、标准化特征,公司与客户通常签订销售合同,或形式上签订项目合同,但实际按照销售合同执行,属于设备销售性质。 | 物料采购、工厂成品制造、安装调试、维保等 | 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 | 1、以安装调试完成为验收条件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 完成确认单》 | |
2、安装调试完成并附加其他审慎性条款作为验收条件 | 验收条款中附加水质检测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取得水质检测报告或 水质检测的保护性条款生效 | ||||
验收条款中附加 试运行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 成确认单》,并满足试运行要求 | |||||
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 设备销售 | 1、无项目整体验收要求,按照设备销售验收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如合同附加其他验收要求,还需满足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 设备相应的收入确认条件 |
业务类型 | 产品与服务形式 | 业务环节 | 分类 | 验收条件与收入确认 | |
2、有项目整体验收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客户明确的竣工验收要求后确认收入;如合同附加其他验收要求,还需满足仅销售成套 污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收入确认条件 | ||||
水污染治 理项目运 营业务 | 项 目 主 要 模 式 包 括 BOT、BOO、O&M 等; BOT、BOO 等水污染治理项目均主要由公司投资、建设,提供后续运营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O&M 项目由公司提供运营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 BOT 、BOO 项目业务环节 包 括“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自行投资建设阶段)+项目运营”;O&M项目仅包括项目运营 | 建设-经营-转移(以下称“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BOT 模式下,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对于分包给其他方的土建、安装等部分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对于建设过程中实际提供了服务的土建以及设备建造,因采用了公司内部销售的水污染治理装备的,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 年第 1 期)中规定“公司在承接 BOT 项目(或 PPP 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由该企业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所形成的建造收入不用进行内部抵消”,故公司在设备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时确认收入,即按照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2)项目建成后按照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劳 务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 | ||
建设-拥有-经营(以下称“BOO”)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建造期间,不确认建造收入。项目 建成后按照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劳务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 | |||||
运营-维护(以下称“O&M”)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因未提供建造服务,不确认建造收入。运 营期按照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劳务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 |
注 1: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与水污染治理装备实施模式上的区别: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站点分布相对集中,投资规模较大,需针对每个项目的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进行一定设计与配置,通常是是智能化、系列化的设施,设施多为地埋式的混凝土结构池体,具有工程性质;水污染治理装备以 FMBR 技术装备的生产与销售为主,产品为成套化、标准化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备,项目分布相对灵活、分散;
注 2: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与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的区别: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主要专注于污水处理的核心工艺与系统集成,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管网、土建、绿化等配套工程建设有一定的要求,一般由客户自行安排,或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包单位实施;水污染治理装备一般在公司车间制造完毕后方才运抵项目现场装备进场后直接进行安装调试或经过零星附属土建工程后进行安装调试即可使用。存在零星附属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细分为“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土建工程是为设备安装做准备,通常仅涉及项目现场沟槽开挖、设备基础、卫生清扫等少量零星土建以及劳务,工程量较小,部分项目由客户自行安排实施,部分项目由公司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外包给第三方实施。
公司完整的收入确认政策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五)收入确认原则”。
3、联合投标项目的收入确认情况
联合投标的项目属于水污染治理装备、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两类业务,公司结合各项目的合同、具体收入确认方法对上述项目分别确认收入。
(1)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①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
2020 年 1 月 1 日前公司的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
过 1 亿元的,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2020 年 1 月 1 日后按照履约进度确
认收入。不达到该标准的,2020 年 1 月 1 日前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2020 年 1 月 1日后已办理项目进度结算,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若未办理项目进度结算,视为未取得已完成履约部分收款权利,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
公司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整体解决方案收入,根据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价格条款,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如有)、工程签证等确定合同总收入。公司按照项目设计和技术等资料编制项目预算,确定预计总成本。公司根据项目《工程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备移交清单》、《工程进度记录》、设备或材料《领料单》等资料,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等作为确认合同实际成本的依据。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乘以合同预计总收入减去之前累计确认的收入,作为当期收入;乘以预计总成本减去之前累计确认的成本,作为当期成本,差额作为工程毛利。
②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
根据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特点以及合同约定,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确认一般原则确定为:水污染治理装备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合同其他附加验收条件后确认收入。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主要包括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和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两种类型,分别按适用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确认收入。
(2)联合投标项目的收入确认情况
①联合投标项目的收入确认依据与非联合投标项目未存在实质性差异
报告期内已部分或全部确认收入的联合投标项目,合同约定的签订方式和职责分工如下:
项目名称 | 主要业务 分类 | 合同签订 方式 | 收入确认 依据 | 约定的发行人主要职责 分工 |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 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 |
始兴产业转移园区 污 水 处 理 厂 (二期)工程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 订 | 竣工验收报告 | 施工图设计、污水设备安装、调试 |
上饶市污水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与客户单独签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保护性 条款生效 | 招标范围内设计,污水设备采购 |
枝江市问安集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 EPC 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与客户单独签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承担问安集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_EPC 中项目勘查、施工图的设计、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一年试运行期内的生产 运行管理、维护 |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 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设备供应、安装、调试、保修 |
高新区马洪镇 (中心示范村)污水管道新建工程和马洪办事处白沙桥等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客户函件说明 | 设备供应、管养及水质达标 |
高新区水西镇珍田等村庄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项 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 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设备供应、管养及水质达标 |
新城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 | 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总成本预算表 | 新城污水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勘察工作;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各阶段图纸报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工艺、自控、仪表、安防等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联合试运转,工艺调试,并享 有其对应的收益 |
赣县区桃源河段过渡性污水处理设施工程 EPC (设计、采购、 施工)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招标范围内设计,污水设施中设备采购 |
蓉江新区分散式 | 水污染治理 | 客户、发行 | 设备安装调 | 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设备采 |
项目名称 | 主要业务 分类 | 合同签订 方式 | 收入确认 依据 | 约定的发行人主要职责 分工 |
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总承包 (二标段)项目 | 装备及项目运营 | 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 | 试完成确认单+运营费确认单据 | 购、运行维护 |
莲花县三板桥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 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施工管理、设备供应、竣工验收等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所 有内容 |
莲花县湖上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 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施工管理、设备供应、竣工验收等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所 有内容 |
信州区三江调蓄池进口雨污水处 理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与联合体牵头方单独签 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 | - |
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心岸春天花园小区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 备采购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与联合体牵头方单独签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 |
望江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 | 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总成 本预算表 | 招标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 | 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总成 本预算表 | 按设计方案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和后期运管工作 |
新余市渝水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00T/1,300T/4, 500T/1)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与项目公司签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FMBR 膜技术污水处理设备 |
惠州市大亚湾滨海公园水污染治理服务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客户、发行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设备采购 |
联合投标项目的收入确认依据与非联合投标项目未存在实质性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A.联合投标项目中公司提供系统集成等核心环节,土建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其他联合体成员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报告期内,与公司一同参与项目联合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主要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单位、方案设计单位(若有)。其中,公司主要负责以水污染治理装备为核心的系统集成与组装工
作,管网工程、混凝土结构池土建工程等则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实施,部分项目的方案设计由独立的设计单位提供。
绝大部分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均对参与项目的联合体各方需要承担的职责分工具有明确约定。联合中标情况下,如业主与发行人单独签订协议,或由联合体牵头方与发行人单独签订协议,则合同条款仅约束签订协议的双方,不产生联合验收问题。若业主与联合体多方共同签订协议情况下,发行人与业主及联合体其他方约定内容一般如下:a.发行人及联合投标各方通过项目主合同附件或者单独签订的《联合体施工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及风险划分;b.业主与联合投标各方就项目具体分项设备、工程明确约定价格;发行人所承担的部分收入金额能准确计量;c.业主与联合投标各方单独进行合同价款结算;发行人经济利益流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合同约定表明,业主虽然与联合体多方共同签订项目协议,但是发行人所应承担的部分交易价格,对应的责任与风险划分非常清晰。发行人与联合承包方向业主转让该商品、提供服务均可单独进行区分。
加之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具备标准化、成套化、一体化特点,水质达标系产品基本性能,公司与其他联合体各方各自承担的履约义务具有独立性。
B.联合体成员的履约义务完成早于公司开始系统集成调试的时间
项目开始时的方案设计环节,以及管网工程、混凝土结构池等作为项目实施的基础配套设施,在水污染治理装备销售业务中,与设备基础相关的零星土建工程已在安装调试前完成;而在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中,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是在项目土建工程的基础上完成,故必须待项目整体竣工污水处理系统才可正常使用。且公司承担的内容为项目核心部分,因此若公司装备或整体解决方案已达到交付验收条件,联合体其他成员负责的设计、土建部分内容实质上不会再影响公司相关收入的确认。
C.对于水污染治理装备销售业务,履约义务分别由客户单独验收
联合投标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为项目中标、签订合同、联合体成员一期工程土建部分完成、系统集成调试(单机试车)、调试运行、水质检测(若要求)、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若要求)。对于水污染治理装备销售业务,若客户在验收条款中未对水质检测有特殊要求,则客户以调试运行后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作为验收合格的依据,对于其他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土建工程或设计服务则单独出具进度或验收报告。分项单独验收完成后,整体竣工验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D.对于水污染治理装备销售业务,一般合同约定于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大部分款
项
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主要付款条件为:在签订合同时预收一定比例(约 10-30%)的定金;20-50%的进度款在设备发货后交付前/7 日内收取;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客户确认
后收取尾款;约 3%至 10%的尾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 1-3 年后支付。即大部分款项于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付款进度与联合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无关。报告期内,重大联合投标项目收款情况请参见本题“4、主要合同各自执行情况”的相关回复。
综合上述情况,公司与其他联合体各方各自承担的履约义务具有独立性并分别交付验收,联合体成员的履约义务完成早于公司开始系统集成调试的时间,因此联合投标项目的收入确认依据与非联合投标项目未存在实质性差异。
②联合投标项目收入确认依据的具体情况
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报告期内仅连云港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合同规模超过 1 亿元且工期超过 6 个月,公司对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的主要依据为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总成本预算表。其余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项目(2020 年 1 月 1 日后若未办理项目进度结算)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
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一般情况下,公司于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合同其他附加验收条件后确认收入。高新区马洪镇(中心示范村)污水管道新建工程和马洪办事处白沙桥等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项目合同中验收条款包含整体竣工验收要求,由于上述竣工验收条款为格式条款,客户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公司以客户出具说明作为佐证,确认验收条款中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为格式条款,无需执行,不作为风险报酬转移的依据,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与项目标的相关的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上饶市污水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中验收条款包含水质检测要求,一期工程因未通电,部分设备尚未运行,未能进行水质检测,公司根据条款中约定的当期保护性条款生效确认收入。
上述联合招标项目的收入确认依据与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相匹配,不存在差异。
4、主要合同各自执行情况
联合投标项目中,发行人负责部分合同金额超 1 千万元项目的执行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性质分类 | 合同签订时间 | 发货时间 | 联合体成员土建部分 完成 | 出具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 | 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收入确认期间 |
始兴产业转移园区污水处理厂 (二期)工程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2016.12 |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7 月 | 2017 年 12 月 | - | 2018 年 12 月 | 2018 年 |
上饶市污水及水 | 水污染治理 | 2017.03 | 2017 年 | 2017 年 | 2017 年 | - | 2017 年 |
项目名称 | 性质分类 | 合同签订时间 | 发货时间 | 联合体成员土建部分 完成 | 出具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 | 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收入确认期间 |
环境综合治理工 程 PPP 项目 | 装备 | 7-12 月 | 7-12 月 | 11 月-12 月 | |||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 水处理厂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2017.04 | 2017 年5 月 | 2017 年 5 月 | 2017 年 7 月 | - | 2017 年 |
蓉江新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总承包 (二标段)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2018.11 | 2019 年3 月 | 2019 年 3 月 | 2019 年 10 月 | - | 2019 年 |
信州区三江调蓄池进口雨污水处 理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2019.02 | 2019 年4 月 | 2019 年 4 月 | 2019 年 6 月 | - | 2019 年 |
望江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2019.8.17 | 2020 年2 月 | 截止 2020 年 6 月基本已完成 | - | 尚未竣工验收,形象进度 80% | 2020 年 1-6 月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 包(EPC)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2019.9.2 | 2019 年 12 月 | 截止 2020 年 6 月基本已完成 | - | 尚未竣工验收,形象进度 70% | 2020 年 1-6 月 |
新余市渝水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00T/1,300T/4 ,500T/1)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2019.11.27 | 2019 年 12 月 | 2019 年 12 月 | 2020 年 1 月 | - | 2020 年 1-6 月 |
惠州市大亚湾滨 海公园水污染治理服务项目 | 水污染治理装备 | 2020.6.23 | 2019 年 12 月 | 2019 年 12 月 | 2020 年 6 月 | - | 2020 年 1-6 月 |
注:惠州市大亚湾滨海公园水污染治理服务项目属于当地环境治理的应急项目,公司应业主单位的请求先行交付了设备,合同在双方审核流程完毕后签订。
报告期内,上述重大联合投标项目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收入确认期间 | 收入确认依据 | 收入金额 | 收入确认前预收款金额 | 收入确认后至 2020 年 6 月收 款金额 |
始兴产业转移园区污水 处理厂(二期)工程 | 2018 年 | 竣工验收报 告 | 1,501.70 | 1,106.00 | - |
上饶市污水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 | 2017 年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保护性条 | 1,999.00 | 454.80 | 126.00 |
项目名称 | 收入确认期间 | 收入确认依据 | 收入金额 | 收入确认前预收款金额 | 收入确认后至 2020 年 6 月收 款金额 |
款生效 | |||||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 | 2017 年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 | 1,093.03 | - | 655.82 |
蓉江新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总承包(二标 段)项目 | 2019 年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运营费确 认单据 | 1,640.77 | 985.34 | - |
信州区三江调蓄池进口雨污水处理项目 | 2019 年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 | 1,200.00 | 960.00 | 180.00 |
望江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总成本 预算表 | 12,494.40 | - | 4,994.82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 2020 年 1-6 月 | 工程进度确认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总成本 预算表 | 10,926.09 | 4,761.23 | 2,327.00 |
新余市渝水区集镇生活污 水 处 理 项 目 (200T/1,300T/4,500T/1) | 2020 年 1-6 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 | 724.76 | 289.90 | - |
惠州市大亚湾滨海公园水污染治理服务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 | 8,100.00 | 1,600.00 | - |
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请参见本题“(一)发行人与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签订重大合同的主要条款、实际执行情况、2019 年确认相关收入的外部证据”的相关内容。该项目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金额 11,755.09 万元,
于 2020 年 8 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前项目累计回款 6,416.11 万元。
上述重大联合投标项目,发行人部分对应合同金额占所有联合投标项目的比重超过 90%。由项目回款情况可知,始兴产业转移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蓉江新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总承包(二标段)项目、信州区三江调蓄池进口雨污水处理项目、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于收入确认前已收回大部分款项。
上饶市污水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由于包含多个乡镇,实施范围较广,全部进入商运时间较长,且政府对项目验收要求较严格,导致尚未取得政府方资金,导致回款有所延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为“供货通知单发出 15 日内支付 20%、设备运至甲方指定
交货地点,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4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及出水达标稳定运行 15 天内支付 25%、项目试运行结束后支付 12%、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支付 3%”,即大部分款项应于安装调试及出水达标稳定运行前支付。
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业务方为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广东韶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合同约定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成,试机合格,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出水水质合格后,于次月支付至中标金额的 60%。通过环保验收进行结算。结算审核完成后,于次月支付至审定总造价(审核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 100%。” 2017 年 7 月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2018 年 2 月已收回资金 655.82 万元,由于财政性资金付款流程严谨,因此截止目前尚未结算所有款项,但对应项目回款风险较低。公司已按照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望江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款付款,工程完工时付 70%;通水试运行后付至合同价的 85%。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余款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支付。2020 年 1-6 月,公司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项目尚未全部完工,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已收回款项 4,994.82 万元,其余进度款项未逾期,正在积极结算过程中。
新余市渝水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与项目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预付款 40%,设备交付且安装完成合格之日,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支付设备总额的 55%。公司的设备于 2020 年初安装调试完成,项目属于 PPP 项目,最终招标人为中共新余市渝水区委农村工作部,由于项目款项尚未全部到位,导致款项结算进度有所拖迟,并非受到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影响,截止 2020 年末款项未逾期。
惠州市大亚湾滨海公园水污染治理服务项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全部设备现场安装完毕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 80%,提供履约担保且水质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 7 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价的 97%。公司的设备于 2020 年 6 月安装调试完成,相关进度款项正在积极结算过程中,未发现不能收回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设立并建立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配备齐全,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较好地满足会计核算需要,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变更及其依据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报告期内,该修订无需追溯调整相关报表数据。
2、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除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外,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2019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没有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没有撤销之前的指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法”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根据实际已发生减值损失确认减值准备的方法。“预期信用损失法”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租赁应收款;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本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会计政策变更前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金额 | 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 | 会计政策变更后 2019 年 1 月 1 日账面金额 |
应收票据 | 2,824,500.00 | -2,824,500.00 |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2,824,500.00 | 2,824,500.00 |
其他应付款 | 8,977,409.54 | -190,662.08 | 8,786,747.46 |
短期借款 | 110,000,000.00 | 163,487.50 | 110,163,487.50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6,875,000.00 | 27,174.58 | 6,902,174.58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 3,860,480.00 | -3,860,480.00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1,942,469.97 | -1,942,469.97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1,918,010.03 | 1,918,010.03 |
其他综合收益 | 705,037.49 | -1,165,481.98 | -460,444.49 |
期初未分配利润 | 507,515,804.33 | 1,165,481.98 | 508,681,286.31 |
本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会计政策变更前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金额 | 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 | 会计政策变更后 2019 年 1 月 1 日账面金额 |
应收票据 | 2,674,500.00 | -2,674,500.00 |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2,674,500.00 | 2,674,500.00 |
其他应付款 | 7,195,540.95 | -163,487.50 | 7,032,053.45 |
短期借款 | 110,000,000.00 | 163,487.50 | 110,163,487.5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 1,360,480.00 | -1,360,480.00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1,360,480.00 | 1,360,480.00 |
3、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模式以销售水污染治理装备为主,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76%、11.23%、18.40%、44.89%。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主要针对站点分布相对集中,日处理规模达到5000 吨/天及以上的项目。该类项目运用发行人自主开发的 FMBR 工艺,结合项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进行设计与配置,通常以智能化的地埋式混凝土结构池体代替工厂化生产的标准化罐体,进行现场设备集成安装。项目具有工程性质,主要采用 EPC 工程模式组织实施,发行人与客户主要签署工程类合同,实行竣工验收。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对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
如下:
业务类型 | 变更前会计政策 | 变更后会计政策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 完工百分比法 | 公司的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 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不达到该标准的于竣工时一次确认收入。 |
报告期内,公司的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仅连云港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合同规模超过 1 亿元。在实务中,对于金额较小或建设期限较短的项目,由于现场施工时间不长,公司较难以及时取得业主方关于完工进度的外部证据。因此,为提高核算效率,以及从谨慎性、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出发,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为“公司的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不达到该标准的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以达到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的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公司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故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
(2)变更的依据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 A.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B.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D.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中建造合同收入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22 号)。根据此准则: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③《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指南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指南的规定,建造合同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④公司关于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
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通常符合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的建造合同特征。但是,项目规模不同会导致项目建设期以及造价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公司以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
同金额超过 1 亿元作为标准,界定是否符合建造合同的标准,并分别按适用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A.对于工期超过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1 亿元的项目,公司判断同时符合建造合同所有
特征,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收入;
B.对于工期短于6 个月或合同金额低于1 亿元的项目,公司于取得外部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性确认收入,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原因:
a.该类项目并不完全符合建造合同准则指南规定的建设期长、造价高的特征;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十五条相关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公司于取得外部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b.该类项目建设周期短,涉及项目跨期的比例相对较低;
c.该类项目投资规模小,通常采用简化的工程进度管理流程,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及时取得业主方关于完工进度的外部证据;
d.该类项目数量较多但单个合同金额不重大,采用于取得外部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性
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既符合谨慎性原则,又能提高核算效率。
⑤环保类上市(拟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上存在类似的会计处理方式
中金环境:环保设备行业相关收入,对于大型设备制造项目,由于项目持续时间比较长,单体合同金额较大,针对此类项目公司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相关项目的收入及费用。除此之外的设备建造项目,公司采用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相关收入及费用。
玉禾田:对于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或建造周期不超过一个(含一个)会计年度的建造项目,在相关建造完工并经客户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对于未完工建造项目,已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在存货中核算;对于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且建造周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建造项目,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对于合同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于项目持续时间较长,单体合同金额较大,针对此类项目公司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相关项目的收入及费用。公司根据项目的完工进度按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对于合同金额 300 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公司采用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相关收入及费用。项目未验收前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施工,在存货项目列示。
同行业可比公司工程类(以 EPC 模式为主)项目按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案例如下:
同行业公司 | 收入确认方式 |
碧水源 | 对于工期较短,报告期内完工的项目,采用一次性验收确认收入; 对于工期长且跨期的项目,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
博天环境 | 对于建造安装类业务,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 收入确认 |
国祯环保 |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确认 |
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以看出,对于以 EPC 为主要模式,具有工程性质的项目主要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部分可比公司结合项目工期、金额大小进行分类,对于工期短或金额小、不跨期的项目按竣工验收一次性确认收入处理。综上,发行人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⑥报告期内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确认全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终验法对利润表的影响
A.全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影响
报告期内,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收入确认全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利润表的影响模拟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未完工项目(工期小于 6 个月或合 同金额超过 1 亿元)存货余额 | 5,249.02 | 3,780.78 | 2,169.21 | 1,554.06 |
主营业务收入 | 51,027.90 | 77,503.81 | 72,791.55 | 45,450.48 |
主营业务毛利 | 33,485.83 | 53,214.96 | 48,119.78 | 28,941.56 |
工期小于 6 个月或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跨期项目按完工百分比法对收入影响额(增加为+;减少为-) | 4,365.16 | 4,801.67 | 456.35 | 3,294.84 |
对收入影响比例 | 8.55% | 6.20% | 0.63% | 7.25% |
工期小于 6 个月或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跨期项目按完工百分比法对毛利影响额(增加为+;减少为-) | 2,896.92 | 3,180.66 | -158.80 | 1,740.78 |
对毛利影响比例 | 8.65% | 5.98% | -0.33% | 6.01% |
注:工期小于 6 个月或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按完工百分比法对收入影响额=存货/预计总成本
*预计总收入-账面已确认的收入。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确认全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情况下,对各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分别为 3,294.84 万元、456.35 万元、4,801.67 万元和 5,106.91 万元,占比分别为 7.25%、0.63%、6.20%和 10.01%;对同年主营业务毛利的影响分别为 1,740.78 万元、-158.80 万元、3,180.66 万元和 3,241.36 万元,占比分别为 6.01%、
-0.33%、5.98%和 9.68%。收入确认方法的变化对当期利润表不存在重大影响。 B.全部采用终验法的影响
报告期内,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收入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项目仅是连云港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若该项目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对利润表的影响模拟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连云港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 包项目按竣工验收一次性确认收入(终验法)对收入影响额 | - | 10,902.84 | - | -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按竣工验收一次性确认收 入(终验法)对收入影响额 | 10,023.93 | - | - | - |
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按竣 工验收一次性确认收入(终验法)对收入影响额 | 11,462.75 | - | - | - |
主营业务收入 | 51,027.90 | 77,503.81 | 72,791.55 | 45,450.48 |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对收入影响比例 | 42.11% | 14.02% | - | - |
对毛利影响额 | 12,682.55 | 6,129.15 | - | - |
对毛利影响比例 | 37.87% | 11.51% | - | - |
注:上述减少影响为+;增加影响为-。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若该项目采用竣工验收一次性确认(终验法)确认收入,对
2019 年、2020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为 10,902.84 万元、21,486.68 万元,占比为
14.07%、42.11%;对同年主营业务毛利的影响分别为 6,129.15 万元、12,682.55 万元,占比为 11.51%、37.87%。
综上,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项目经验的积累,公司具备了承接及实施大中型项目的能力,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中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及工期有增长的趋势和可能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从谨慎性角度出发而决定的,以达到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的目的。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根据不同的工期和合同金额,按适用的会计准则,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司实际情况。
4、执行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
〔2017〕22号)。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 2020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无差异,实施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在业务
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未产生影响。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等指标均不产生重大影响。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主要变化和影响具体如下:
公司的一些存货满足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公司将其重分类列报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公司的一些存货满足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公司将其重分类列报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公司将因转让商品而预先收取客户的合同对价从“预收账款”项目变更为“合同负债”项目列报。
公司的一些应收款项不满足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条件,公司将其重分类列报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公司将未到收款期的应收质保金重分类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项目 |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变更前)金额 | 2020 年 1 月 1 日(变更后)金额 | ||
合并报表 | 公司报表 | 合并报表 | 公司报表 | |
应收账款 | 64,209.43 | 62,085.19 | 61,234.76 | 59,344.07 |
合同资产 | - | - | 6,716.66 | 6,494.17 |
存货 | 22,847.07 | 19,813.36 | 19,105.08 | 16,060.31 |
预收账款 | 15,188.64 | 15,834.28 | 60.00 | 60.00 |
合同负债 | - | - | 15,128.64 | 15,774.28 |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收入确认、项目执行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影响分析具体请参见本题“(六)对发行人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进行逐项说明”和“(七)关于新收入准则下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说明”的相关内容。
(四)报告期内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依据
本次申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水污染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政策、BOT 资产确认时点、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了细化、调整,其中构成会计差错更正的,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发行人上述对收入确认政策的细化及相关表述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均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符合内部控制的合规要求,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或会计基础薄弱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财务、法务、业务等各职能人员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业务合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具体如下:
1、对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
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是水环境治理行业,该行业终端客户是投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主体,项目体现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实际业主方以政府单位、国有企业为
主,相应在业务合同起草过程中较为主动,公司在核心利益得到维护情形下,尽可能满足客户对合同类型、格式、具体条款的要求。2019 年之前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对外销售未统一业务合同类型及其格式、主要条款,部分客户出于谨慎性原则,业务合同验收条款中除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外,还增加了水质检测合格、试运行要求等审慎性条款作为附加验收条件,关于验收条款的约定较为复杂。
尽管合同未统一格式文本、部分合同存在验收条件约定不明或约定不执行的情形,但绝大部分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公司所提供产品的特性、合同验收条款的理解是一致的,即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治理装备为标准化产品,在入水满足既定条件情形下,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即可持续、稳定出水,且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能够满足购买方的使用要求。因之,发行人与客户从未因有关合同验收条件理解不一致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出现纠纷。报告期公司亦从未发生因出水水质不合格而退换货的情形。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之前,发行人基于上述情形,并结合自身业务特性及以前年度交易情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出发,将部分合同中约定的水质检测合格、试运行要求等审慎性条款均视为形式条款,从而在水污染治理装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安装调试完成单》时点确认收入。
本次申报,发行人全面对销售合同有关验收条款进行梳理,充分遵循谨慎性原则,结合合同中附加验收条件相关的审慎性条款,对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不断完善相关表述。进一步细化的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既符合业务实质,又充分体现了合同的约束条件,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已根据进一步细化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报告期各年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作出相应调整,并报董事会批准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细化对该类业务收入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整前 | 43,435.38 | 55,464.82 | 32,732.13 |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减金额 | - | -1,240.07 | -3,086.02 |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增金额 | 1,925.91 | 2,777.52 | 391.47 |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合计 | 1,925.91 | 1,537.45 | -2,694.55 |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整后 | 45,361.29 | 57,002.27 | 30,037.58 |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入金额-调整前 | 4.43% | 2.77% | -8.23% |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入金额-调整后 | 4.25% | 2.70% | -8.97% |
注:2016 年度会计差错调减金额 768.81 万元,计入 2017-2019 年度相应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入金额-调增金额;会计差错更正未对 2020 年度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产生影响。
2、对 BOT 项目转固时点进行了调整
为了提高收入与成本匹配性,公司 2019 年度将 BOT 项目的转固时点由 BOT 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取得竣工决算报告调整为政府认可的正式运营时间。上述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反映申报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经董事会批准相应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本次申报中,公司 BOT 项目转无形资产的时点,已调整为政府确认的商业运营时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政府确认商业运 营时点 | 无形资产确认时点 |
会昌县城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 | 2016.12 | 2016.12 |
横峰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 | 2016.6 | 2016.6/2018.12 |
会昌县月亮湾新区污水处理项目 | 2019.3 | 2019.3 |
万安县金泰源产业园 PCB 污水处理厂项目 | 试运行中 | 计入在建工程核算 |
BOT 项目转无形资产时点变更对报告期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无形资产摊销调整额(-: 减少) | - | -218.87 | -31.34 | -0.09 |
3、对 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调整
本次申报,发行人充分遵循谨慎性原则,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
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不达到该标准的, 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则由原取得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调整为项目竣工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从而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因报告期内各BOT 项目内、外部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日均在同一自然年内,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影响。
4、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已经董事会批准,且对各年净资产、净利润影响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影响
针对上述会计差错,发行人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报告期各期间/末财务数据,且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累计数对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发行人净资产、净利润影响金额较小,占比较低,未超过 20%,不构成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1)对 2017 年度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单位:万元
资产 | 2017年更正前 | 调整金额 | 2017年更正后 | 占比 |
净资产 | 99,597.56 | -1,512.94 | 98,084.62 | -1.54% |
净利润 | 14,654.95 | -1,362.72 | 13,292.23 | -10.25% |
(2)对 2018 年度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更正前 | 调整金额 | 2018年更正后 | 占比 |
净资产 | 110,697.95 | -587.54 | 110,110.40 | -0.53% |
净利润 | 23,340.26 | 925.39 | 24,265.65 | 3.81% |
由上表可知,2017 年、2018 年会计差错更正对净资产、净利润影响较小,未超过 2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系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具体合同验收条款的约定,充分遵循谨慎性原则,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申报财务报表相关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5、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采取的有效措施
自 2019 年初起,针对以前年度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与业务实质不匹配等情况,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是针对极少数合同试运行起始时间不明确的情形。2017 年-2019 年,相关项目金额占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0%、5.42%、0.00%。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形发生,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前的内部审批流程,引入公司法务人员和财务部对拟订合同关键条款的审核,对财务相关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事前判断,减少合同约定不明情形的发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收入确认原则的可操作性,设定合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化模板或标准化条款,避免导致出现模糊判断、错误估计的执行情况发生。
二是针对极少数合同含整体竣工验收条款的情形。2017 年-2019 年,相关项目金额占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8%、3.29%、1.69%。针对此类情形,公司根据业务实质、业务特性等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具体如下:①对于 2019 年新签的合同,增加审核环节,尽量避免设备销售合同中出现整体竣工验收条款;②在销售推介过程中由相关负责人员加强和客户的沟通,使客户理解公司以水污染治理装备销售为主的业务实质,双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及验收主要条款与业务实质相匹配;③如客户要求在合同中增加竣工验收环节,则需明确竣工验收方式、竣工验收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处理方式等,避免出现约定竣工验收条款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形。
三是加强销售、财务、法务等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与收入确认相关的
依据、佐证及补充协议等资料,以及加大合同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并将相关工作考核情况纳入人员综合考评体系。
综上,本次申报,发行人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系在识别合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更谨慎地判断,对前期收入确认政策及相关描述的调整,使得收入确认政策既符合交易实质又满足合同验收条款,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申报财务报表相关信息。本次申报,对水污染治理装备等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并相应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系基于业务实质,并结合合同有关验收条款中附加条件,遵循谨慎性原则进行调整,促使会计政策以及会计处理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且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对净资产、净利润影响较小,不构成重大影响。另外,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合同签署、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内部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水平,内控健全,行之有效,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故,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五)新城项目适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合理性
1、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2018 年 7 月,公司承接了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业务模式为由发包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两方承包人本公司以及联合体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 22,179.81 万元。由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与水污染治理装备系统集成相关的方案设计、设备及其安装等核心工艺环节,而将项目中的土建施工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联合体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公司承接设备集成费和工程勘察设计费合计 12,115.09 万元,联合体成员承接的工程施工费 10,064.73 万元,从项目整体来看,工程施工占比较高,为 45.38%。
2、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情况
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属于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由于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公司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根据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价格条款,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如有)、工程签证等确定合同总收入。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获取了由业主单位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监理单
位连云港市科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确认单,截至 2019 年底,项目实际完工进度 98%(包括联合体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部分),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 98.06%,两者结果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根据合同约定中公司承接部分的金额,2019 年公司相应确认销售不含税收入 10,902.84 万元。
3、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报告期内适用完工百分比法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根据不同的工期和合同金额,按适用的会计准则,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中公司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期长,已跨越一个会计年度,先有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且为不可取消的合同,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
同》指南的规定,属于建造合同。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适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司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参见本题之“(三)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依据”之“3、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会计政策变更”之“(2)变更的依据”的相关内容。
(2)2020 年起新收入准则下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是发行人根据客户要求,为客户现场定制的一系列资产,通常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勘察工作;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各阶段图纸报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工艺、自控、仪表、安防等材料设备釆购及安装;项目调试及试运行等一系列密切相关、无法单独区分的商品及劳务组合。因此,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整体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三个项目在客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该类业务为定制化产品,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根据合同规定公司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因此属于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类型,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具体情况参见本题之“(七)关于新收入准则下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说明”的相关内容。
4、符合公司的行业惯例
参见本题之“(三)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依据”之“3、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会计政策变更”之“(2)变更的依据”之“⑤环保类上市(拟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上存在类似的会计处理方式”中的相关可比公司案例。
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以看出,对于以 EPC 为主要模式,具有工程性质的项目主要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部分可比公司结合项目工期、金额大小进行分类,对于工期短或金额小、不跨期的项目按竣工验收一次性确认收入处理。综上,发行人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5、对收入和毛利额的影响情况
若该项目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对利润表的影响模拟参见本题“(三)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依据”之“3、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会计政策变更”之“(2)变更的依据”之“⑥报告期内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确认全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终验法对利润表的影响”。
(六)对发行人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进行逐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对发行人适用监管问答情况说明如下:
1、申请首发企业应当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申请首发企业已在境外上市且其财务报表按照新收入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或者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收入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或者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收入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可以将首次执行日提前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其他申请首发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
申请首发企业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七章有关规定做好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对首次执行日前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回复:
公司未在境外上市,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后,且首次执行日晚于可
比期间最早期初的申请首发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创业板及科创板为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以下统称“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以及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同时,企业应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回复:
1、新收入准则执行对公司收入具体确认原则的影响
(1)公司各类业务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收入。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各类业务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如下:
业务类型 | 主要差异 |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 | 水污染治理装备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合同 其他附加验收条件后确认收入。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无差异。 |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 | 主要为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履约义务等组合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实施前,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不达到该标准的于竣工时一次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由于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合同一般约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公司将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整体解决方案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项目工期不超过 6 个月或合同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整体解决方案,考虑到项目工期较短,实施过程中履约进度对应的外部证据难以取得,因此公司视为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将该类项目作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即竣工验收时确认收入。 综上,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无差 异。 |
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收 入 | 在取得客户确认的运营费确认单据或其他有效确认资料时确认收入。通常仅包含污水处理运营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无 差异。 |
其他业务收 入 | 该类业务通常包括一项履约义务。因此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无差异 |
(2)新收入准则实施在公司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①新收入准则实施在业务模式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主要根据客户需求和行业惯例等因素开展业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不会对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新收入准则实施不会在业务模式方面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②新收入准则实施在合同条款方面产生的影响
现阶段,公司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公司销售合同中主要条款由客户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明确或者在招投标过程中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一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因此实施新收入准则不会在合同条款方面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③新收入准则实施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现有业务模式中,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收入,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政策无差异。假设报告期期初公司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报告期各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均无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实施新收入准则对公司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 项目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变动程度 |
营业收入 | 51,179.51 | 51,179.51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303.82 | 20,303.82 | - | |
资产总额 | 187,121.28 | 187,121.28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 121,618.92 | 121,618.92 | - | |
2019 年度 | 项目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变动程度 |
营业收入 | 77,787.01 | 77,787.01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5,764.28 | 25,764.28 | - | |
资产总额 | 182,011.45 | 182,011.45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 115,758.72 | 115,758.72 | - | |
2018 年度 | 项目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变动程度 |
营业收入 | 72,965.19 | 72,965.19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4,543.40 | 24,543.40 | - | |
资产总额 | 169,577.99 | 169,577.99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 104,430.98 | 104,430.98 | - | |
2017 | 项目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变动程度 |
年度 | 营业收入 | 45,711.05 | 45,711.05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3,309.92 | 13,309.92 | - | |
资产总额 | 138,403.49 | 138,403.49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 92,127.45 | 92,127.45 | - |
报告期内,上述指标未发生变动,实施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财务数据无影响。
3、如报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项指标的影响程度超过 10%,企业应当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并编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利润表),同时,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此外,还应分析披露备考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之间的主要差异及形成原因,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备考财务报表可以作为申报财务报表的附注,也可以单独作为申请文件并由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回复:
由于实施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的财务数据无影响,故无需单独分析主要差异及形成原因,会计师无需出具备考财务报表或单独出具审阅意见。
(七)关于新收入准则下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水污染治理装备生产、销售;二是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三是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服务。上述三类业务中,在执行 2017 年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情况下,公司判断对于“预计项目工期
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水污染治理装备生产、销售以及未达标准的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合同符合新收入准则规定条件、公司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各单项履约义务、且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
公司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下,满足“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简介和特点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主要针对站点分布相对集中,日处理规模达到 5,000 吨/天及以上的项目。该类项目运用发行人自主开发的 FMBR 工艺,结合项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进行设计与配置,通常以智能化的地埋式混凝土结构池体代替工厂化生产的标准化罐体,进行现场设备集成安装。该类业务具有工程性质,主要采用 EPC 工程模式组织实施,与客户主要签署工程类合同,发行人主要专注于整个工程的污水处理核心工艺
设计与系统集成,主要为客户提供标准化设计、物料采购、预加工及二次开发、现场系统集成、调试、售后维保等一揽服务,具有专用性、定制化、集成化的特点。
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涉及的项目情
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涉及的项目情况如下:
合同主要内容/项目 名称 | 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 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
客户名称及性质 | 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望江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承担的合同义务 | 新城污水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勘察工作;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各阶段图纸报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工艺、自控、仪表、安防等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联合试运转,工艺调试,并享有对应的收 益 | 按设计方案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和后期运管管理工作 | 招标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 |
发行人对应的合同 价格 | 12,115.09 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费: 360 万元;设备集成费:11,755.09 万元 | 16,074.84 万元 | 设备采购及安装费 15,618.00 万元;设计费:420 万元 |
合同付款条款 | 合同签订后 14 日后支付 10%预付款,工程完成一半时付至合同价 40%,工程完成一半后按每月已完工程量 4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 75%,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 97%,余款 3%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联合体投标单位,由联合体双方共同确定每次支付工程款的双方所占比例并提交发包人,由联合体各方根据应得金额提供符合税法的正归发票。 | 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的预付款额度:进场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的 10%比例预付,承包人申请支付款项时需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工艺设备及电控设备订货完成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至“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的 30%,工艺设备及电控设备进场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至“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的 60%,工艺设备及电控设备完成安装且调试通过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至“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的 80%,工程通水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至“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的 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结算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0%,发包人 向承包人出具相应的项目移交证书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7%,签署最终结算协议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 | 按工程进度款付款,工程完工时付 70%;通水试运行后付至合同价的 85%。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余款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不计 息)。 |
合同主要内容/项目 名称 | 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 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
合同进度结算条款 |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 证书。 | |
合同担保条款 | 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 | 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 | 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 |
合同解除结算条款 |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H,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2)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项约定处理。 |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1) 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 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釆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 8.6.2 款 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 |
合同主要内容/项目 名称 | 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 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 (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 承 包 人 破 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 |||
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条款 |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 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如下有关资料和凭 证,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支付:(1)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 (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
3、对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分析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适用的收入确认方法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
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
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或“旧准则”)。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模式评估了新收入准则对上述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和确认金额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发行人与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望江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合同取得方式及审批流程符合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及价款明晰,合同具有商业实质,满足上述准则的规定。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向客户提供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运行等服务。在该项目中,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采购污水处理设备,并发送至客户处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虽然设备本身可单独识别,但在该合同中,公司向客户承诺的性质是完成该项目,而并非仅提供设备及安装调试服务等。公司需要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将这些单个商品作为投入形成组合产出再转让给客户,上述项目混凝土结构池体以及管网等土建部分占比为 26%-46%左右,公司提供的装备与合作单位提供的土建工程具有紧密联系,完成后对公司和客户来讲均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仅能适用于项目客户、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这表明,在合同层面,这些承诺彼此不能够单独区分。因此,发行人应将从事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运行等工作内容,整体上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为固定金额合同,合同价款 12,115.09 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费:360 万元;设备集成费:11,755.09 万元。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为固定金额合同,其中发行人负责部分的合同价款约为:160,748,371.00 元。其中勘探设计费金额为: 4,661,385.00 元,工程费用金额为:153,026,178.00 元,其它费用金额为:3,060,808.00 元。
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款:156,180,000.00 元,最终工程结算价=经审定的预算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其他经济签证(如有)*(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如最终结算价,超过合同价格,按投标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相关项目每份合同对应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无需将交易价格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中进行分摊。
(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①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三个项目规模大、工期长、设计要求高,项目现场系统集成、调试及其他服务均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在客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客户可以控制在建的商品。
②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
工总承包(EPC)、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三个项目规模大、工期长、设计要求高,结合项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进行设计与配置,采用 EPC 工程模式组织实施,具有典型的专用性、定制化、集成化特点。项目完成后对公司和客户来讲均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仅能适用于项目客户、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发行人该类项目典型合同相关规定,发包人仅能在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未能通过交工验收;承包人破产等类似情况下解除合同。且“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淸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赠偿貴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综合上述情况,上述项目在客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该类业务为定制化产品,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根据合同规定公司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因此属于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类型,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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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合具体项目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及收款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6 月 30 日 | ||||||||
累计确认收入 | 应收账款余额 | 根据合 同约定应收款 | 累计已收款项 | 逾期应收账款金额 | 累计确认收入 | 应收账款余额 | 根据合同 约定应收款 | 累计已收款项 | 逾期应收账款金额 | |
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 | 10,902.84 | 2,006.23 | 6,959.01 | 6,120.75 | - | 10,902.84 | 1,806.23 | 6,959.01 | 6,320.75 | - |
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 - | - | - | - | - | 10,023.93 | 3,837.85 | 9,644.90 | 7,088.23 | - |
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 - | - | - | - | - | 11,462.75 | 3,751.26 | - | 4,994.82 | - |
注:根据公司信用政策,上述项目客户属于 I 类客户,公司给与 1 年的信用期,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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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知,发行人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存在应收账款情况逾期情况。所有涉及项目的客户对于应收账款均已回函确认,公司也取得了经客户确认工程进度结算资料,合同也明确约定了解除结算及违约补偿条款。
上述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符合合同约定和公司信用政策,不构成逾期应收款;并且相应的客户均为政府部门、大型国企,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满足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以及第五条“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行人对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按照履约进度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类业务特征以及合同的约定,具有合理性、合规性。
【招股说明书修改】
已对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及产品”之“(二)公司经营模式”之“1、盈利模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
(1)生产并销售水污染治理装备获取销售收入
公司依托自主研发的 FMBR 工艺为客户提供成套化、标准化、一体化的水污染治理装备。该类水污染治理装备为标准化产品,实现工厂化生产。按照处理规模分类,主要分为 500 吨/天、300 吨/天、250 吨/天、200 吨/天、100 吨/天等五大常规罐体产品。上述罐体产品在发行人生产车间进行罐体内设备安装、管道连接,产品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针对分布相对灵活、分散,日处理规模 5,000 吨/天以下项目或工期要求紧的应急类项目,发行人主要为客户提供各类标准化罐体产品,并通过多个罐体排列组合达到约定的处理规模要求。根据工作现场是否承担开挖沟槽、卫生清扫等零星劳务,发行人将水污染治理装备划分为“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和“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两种类型。其中,“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指涉及项目现场沟槽开挖、卫生清扫等少量零星劳务由发行人承担。“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类业务上述零星劳务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水污染治理装备通常在公司工厂制造、检测完毕后运抵项目现场。因该类业务处理规模较小,占地面积小,单套或多套装备在地表面安装连接,无需大量土建和构筑物,安装简易,通水通电后调至自动运行状态,即完成安装调试。
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从出库到收入确认主要有如下流程:
序号 | 流程 | 简述 | 形成单据 |
1 | 出库 | 根据合同订单形成出库指令 | 出库单 |
2 | 发货 | 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从企业发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 送货通知单 |
3 | 签收 | 通常由客户签收 | 签收单 |
4 | 安装调试 | 公司委派的安装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取得客 户签章的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 安装调试确认单 |
5 | 水质检测 (如合同有约定) | 部分客户要求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测 | 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 |
公司 FMBR 一体化技术装备以 FMBR 工艺为依托,通过调节溶解氧(DO)及分布梯度、氧化还原电位(ORP)、微生物浓度及负荷、水力停留时间(HRT)、水力流态、营养配比等多种条件与参数,营造微生物平衡共生、内源循环的生态系统,使不同菌种在装备系统内形成完整食物链,开展适宜的生化反应,提高了生化降解效率,最终实现碳、氮、磷等污染物同步深度去除,污泥源头减量等,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FMBR 一体化技术装备基于自动化运行控制技术,利用公司自主开发的 PLC 智能控制系统,通过传感探测、数据运算、指令下达等实现水、电、气的高效集成,在安装调试完成、装备调至自动运行状态并正常通水、通电后,自动化、精确化控制装备内的前述条件与参数,形成理想的生态系统,使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客户要求。基于 FMBR 工艺的稳定性与广泛适用性,公司 FMBR 一体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无法形成前述生态系统,致使出水水质不稳定、不合格的可能性极小。
(2)提供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获得项目收入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主要针对站点分布相对集中,日处理规模达到 5,000 吨/天及以上的项目。该类项目运用发行人自主开发的 FMBR 工艺,结合项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进行设计与配置,通常以现场浇筑的智能化地埋式混凝土结构池体代替工厂化生产的标准化罐体,并在现场进行设备集成安装、管道连接,个性化明显,不属于通用性产品。
因该类业务处理规模大,占地面积大,涉及大量挖建地基等土建工程,还需建设房屋等建筑构筑物以及混凝土结构池,从而具有明显的工程属性,客户通常采取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按照 EPC 工程模式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客户需聘请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整个项目中,发行人主要提供污水处理核心工艺设计与系统集成设备,混凝土结构池体以及管网、土建、绿化等配套工程一般由客户自行安排,或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实施。
该类业务中,尽管发行人主要提供系统集成设备,由第三方承接土建等工程类业务,因客户将整体项目视同工程进行管理,客户与发行人通常按照工程类合同签署业务合同,
并按照工程类业务进行管理,涉及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基本实现标准化设计,即发行人基于 FMBR 工艺针对性开发出 5,000 吨/天、1 万吨/天、3 万吨/天、5 万吨/天、10 万吨/天的一体化设施的标准化设计方案,可根据项目处理规模和不同项目个性化特点进行排列组合微调,具备承接大型项目的能力。
”
“
①业务特点不同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主要针对站点分布相对集中,适用于日处理规模达到5,000 吨
/天及以上的项目,占地面积大。项目需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出具设计图纸,主要提供 FMBR工艺的集成化设施,该设施内部构造与水污染治理装备的内部构造基本相同,均包括泵、风机、装备外壳、膜、钢材、管材、电气元器件、电缆等,但外形通常以智能化的地埋式混凝土结构池体代替工厂化生产的标准化罐体。由于外部构造是地埋式混凝土结构池体,以及内部设备具有定制化、集成装配的特点,公司需要在现场进行设备集成安装、管道连接。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可根据项目处理规模和不同项目个性化特点进行排列组合微调,具备承接大型项目的能力。
水污染治理装备为标准化产品,产品构造主要由不同型号的标准化罐体、泵、风机、装备外壳、膜、钢材、管材、电气元器件、电缆等组成,适用于日处理规模 5,000 吨/天以下项目或工期要求紧的应急类项目。水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根据项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要求等,形成若干系列、型号,主要分为 500 吨/天、300 吨/天、250 吨/天、200 吨/天、100 吨/天等五大常规罐体产品,通过各类标准化罐体产品设计排列组合达到约定的处理规模要求。水污染治理装备通常在公司工厂制造、检测完毕后运抵项目现场。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与水污染治理装备的产品外形区别如下: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 水污染治理装备
上图:连云港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 上图:水污染治理装备外形
②生产方式不同
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具有工程性质,主要采用 EPC 工程模式组织实施,发行人与客户主要签署工程类合同,实行竣工验收。发行人主要专注于整个污水处理工程的核心设施的设计与系统集成,并在现场进行设备集成安装、管道连接,公司实施方式主要为设备集成安装及配套的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而将整个污水处理工程的非核心工程,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池体以及管网、土建、绿化等配套工程一般由客户自行安排,或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包单位实施。
水污染治理装备属于设备销售性质,通常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水污染治理装备现场安装调试简单,调至自动运行状态,即完成安装调试,取得《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鉴于水污染治理装备系根据企业标准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安装调试交付运行即可满足持续、稳定出水的要求,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根据工作现场是否承担开挖沟槽、卫生清扫等零星劳务,发行人将水污染治理装备划分为“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和“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两种类型。其中,“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指涉及项目现场沟槽开挖、卫生清扫等少量零星劳务由公司承担,该类业务零星劳务一般占合同金额比例为 5-10%。“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类业务上述零星劳务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
已对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五)收入确认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
2、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的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要求,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1)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识别合同中存在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了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合同中的每个单项履约义务,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在相关履约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履约进度根据所转让商品的性质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则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指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本公司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交付另一项商品的,本公司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相反,本公司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公司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合同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批准
的核销金额,借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合同资产”。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期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3)合同成本
①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即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即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本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②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
本公司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③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本公司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本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以及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这两项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
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4)各类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①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
根据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特点以及合同约定,本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为:在水污染治理装备已经发出,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
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本公司在该时点确认收入实现。如相关合同附加其他验收条件,在水污染治理装备已经发出,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合同其他附加验收条件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本公司在该时点确认收入实现。
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期通常为 2-12 个月,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主要包括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和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两种类型。
根据水污染装备收入的一般原则、业务类型并结合业务合同中关于验收条件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对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具体细化如下:
业务类型 | 验收条件类型 | 收入确认方法和主要依据 | |
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 | 1、以安装调试完成为验收 条件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 认单》 | |
2、安装调试完成并附加其他审慎性条款作为验收条件 | 验收条款中 附加水质检 测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取得水质检测报告或水质检测的保 护性条款生效 | |
验收条款中 附加试运行 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试运行要求 | ||
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 | 1、无项目整体验收要求,按照设备销售验收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如合同附加其他验收要求,还需满足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收入确认 条件 | |
2、有项目整体验收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客户明确的竣工验收要求后确认收入;如合同附加其他验收要求,还需满足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收入确 认条件 |
②特许经营权收入确认
公司向客户提供建造特许经营权服务,因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特许经营权业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为产出法。具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于提供服务时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结算确定收入。
③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
公司向客户提供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 1亿元的,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办理进度结算的,因在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为投入法,履约进度具体根据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安装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不达到该标准的或未办理项目进度结算的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视为未取得已完成履约部分收款权利,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
公司按照项目设计和技术等资料编制项目预算,确定预计总成本。公司根据项目《工程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备移交清单》、《工程进度记录》、设备或材料《领料单》等资料,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等作为确认合同实际成本的依据。
④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劳务收入
公司向客户提供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劳务服务,因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特许经营权业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为产出法。具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在取得客户确认的运营费确认单据或其他有效确认资料时确认收入。
⑤建设-经营-转移(以下称“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项目建成后按照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劳务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
⑥建设-拥有-经营(以下称“BOO”)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建造期间,不确认收入。项目建成后按照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劳务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
⑦运营-维护(以下称“O&M”)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运营期按照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劳务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
⑧BOT 模式下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
BOT 模式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收入按照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所述会计政策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与 BOT 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BOT 模式下,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对于分包给其他方的土建、安装等部分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对于建设过程中实际提供了服务的土建以及设备建造,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对于 BOT 建设过程中,采用了公司内部销售的水污染治理装备的,根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 年第 1 期)中规定“公司在承接 BOT 项目(或 PPP 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由该企业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所形成的建造收入不用进行内部抵消”,公司在设备最终实现控制权对外转移,即在最终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确认收入。
BOO 模式,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公司为客户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提供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运营服务合同》不符合建造合同的定义,不确认建造收入。
O&M 模式,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客户将污水处理设施交由公司运营。《运营服务合同》不符合建造合同的定义,未提供建造服务,不确认建造收入。
”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检查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合同、开工令、工程进度确认单、项目预算,以评价收入确认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2、对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完工进度进行函证;通过对业主方进行访谈、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查看项目的实际执行进度与工程进度确认单确认的工程进度是否一致;
3、获取由业主单位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连云港市科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确认单;获取项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汇总表,计算其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与工程进度确认单进行核对,以验证确认相关收入的外部证据的准确性;
4、通过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招投标文件、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等资料,核对与他人联合投标项目情况与各自的执行情况;
5、对于报告期内已部分或全部确认收入的联合招投标,获取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客户函件说明等收入确认依据和佐证,结合项目合同的相关条款,核对其收入项目合同确认是否准确;对项目合同金额、结算金额等情况向业主单位进行访谈、函证等程序;
6、获取相关会计记录、银行回单,核查联合投标项目资金往来情况;
7、查阅发行人客户、付款方出具的委托支付说明或签署的委托支付协议书,以及对应的销售合同,确认相关收入和付款的真实性;查阅付款方付款的银行进账单以及与相对应客户的资金往来流水情况;
8、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销售合同,关注工期、合同金额等情况;
9、结合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项目特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相关要求,判断公司会计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10、模拟测算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对利润表的影响;
11、查阅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对于类似业务按照金额或其他标准划分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情况;
1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合同条款,是否验收条款包含水质检测、试运行、整体竣工验收等审慎性约定,是否包含对应的保护性条款,检查对应的安装调试单、水质检测报告等文件,核查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13、对报告期内付款条款含水质检测、当期未取得水质检测报告且保护性条款当期未生效的项目,取得发行人历年审计询证函进行核查,并对相关客户进行了函证;
14、通过实地及视频访谈、发放调查表等多种方式对水污染治理装备客户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合作项目情况、合同条款约定情况、对账频率、应收账款是否逾期、逾期原因、还款意愿,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等事项;
15、了解并测试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 2020 年对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完善措施,评价其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1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分析其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17、询问发行人关于会计准则影响识别及测算的相关内控制度和流程;
18、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水污染治理装备销售、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行、其他业务对应的典型合同条款,确定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约定的合同必要条件;
19、向发行人高管和业务人员访谈,并实地查看各类业务主要项目实施现场,确定发行人各类业务的交易实质;
20、结合发行人各类业务的交易实质以及合同具体条款识别各类业务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
21、对涉及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单个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或采用合理的方式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价格;
22、对照各类型业务合同,重点关注发行人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合同约定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关于收入采用时段确认的相关规定,判断发行人确定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要求;
23、对发行人重要客户进行访谈,确定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就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分歧;
24、核查发行人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合同条款,确定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约定的合同必要条件、是否属于按照履约进度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类型,结合发行人各类业务的交易实质以及合同具体条款识别上述项目业务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等。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签订重大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实际执行情况不存在差异;2019 年确认相关收入的外部证据真实、完整;合同执行情况的补充披露完整、准确;
2、报告期发行人与他人联合投标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执行情况不存在差异;该等项目发生的资金往来与合同约定相符,收入确认证据与合同约定一致,合同执行情况的补充披露完整、准确;
3、报告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统计准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委托付款行为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系偶发性情形,不存在货款归属纠纷;
4、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根据不同的工期和合同金额,按适用的会计准则,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司实际情况;
5、本次申报,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水污染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政策、BOT 资产确认时点、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了细化、调整,其中部分构成会计差错更正。发行人上述对收入确认政策的细化及相关表述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均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符合内部控制的合规要求,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或会计基础薄弱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财务、法务、业务等各职能人员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业务合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6、连云港市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适用完工百分比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符合行业惯例;
7、公司现有业务模式中,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收入、水污染治理项目运营及其他收入,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政策无差异;
8、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行人对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惠州大亚湾第二第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望江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收入确
认按照履约进度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类业务特征以及合同的约定,具有合理性、合规性。
回复:
【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1、流动资产分析”之“(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融资款项”中补充披露如下相关内容:
(一)发行人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17 年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已收
回
公司将受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 5 家企业合并列示,其中包括:上饶市北控水务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应城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巴中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北京北控京西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其中,2017 年,发行人仅与上饶市北控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交易事项。
发行人与上饶市北控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2017 年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交易金额 (不含税) | 2017 年交易金额 (含税) | 该交易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龄 | 该交易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应收账款余额 | 该交易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坏账准备 | 2017 至 2020 年 6 月回款 | 截至 2020 年8 月累计回款 |
1,676.07 | 1,961.00 | 2-3 年 | 1,380.20 | 276.04 | 580.80 | 580.80 |
由上表可知,2017 年,发行人与上饶市北控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形成的交易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形成应收账款余额为 1,380.20 万元,账龄为 2-3 年,公司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计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为 20%,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当期营业收入 (不含 税) | 当期营业收入 (含税) | 2017 年 度回款 | 2018 年 度回款 | 2019 年 度回款 | 2020 年 1-6 月 | 累计回款 | 累计回款占不含税收 入比例 | 累计回款占含税收入 比例 |
2017 年度 | 30,037.58 | 35,132.43 | 15,482.32 | 12,158.64 | 2,214.68 | 333.02 | 30,188.66 | 100.50% | 85.93% |
2018 年度 | 57,002.27 | 66,187.98 | - | 28,464.08 | 10,584.43 | 3,304.66 | 42,353.17 | 74.30% | 63.99% |
2019 年度 | 45,361.29 | 51,735.20 | - | - | 26,903.38 | 3,574.05 | 30,477.43 | 67.19% | 58.91% |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 2017 年-2019 年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项目款项的累计回款占含税收入比例分别为 85.93%、63.99%、58.91%。
2017 年当期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在 2017 年-2019 年报告期内累计回款金额(含税)为
29,855.64 万元,占 2017 年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不含税)比例为 99.39%,占 2017 年
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含税)比例为 84.98%,含税收入与累计回款的差额为 5,276.78
万元,系2017 年该业务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而发行人2017 年对上饶市北控水务发展
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含税)为 1,961.00 万元,2017-2019 年累计回款金额(含税)为 580.80
万元,含税收入与累计回款的差额为 1,380.20 万元。
综上,2017 年水污染治理装备应收账款累计回款情况,与同期上饶市北控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不存在矛盾。
报告期内各期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的累计回款比例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误,应以回款金额、含税收入作为计算依据,本次回复将上述计算过程予以列示,并在招股说明书之 “十三、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1、流动资产分析”之“(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融资款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发行人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除正常项目结算款以外,发行人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资金往来。
(三)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是否出现减值的迹象
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不含税收入 (万 元) | 收入确认 时间 | 截止 2020 年 8 月 20 日累计回款(万元) | 付款条件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万 元) | 未收回原因 | 催收措施 |
北京北控 京西污水净化有限 | 北京门头 沟区镇中心区污水 | 206.84 | 2016.6 | 205.70 | 1、合同签订后 15 日 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本次付款等额收据支 | 36.30 | 部分站点 通水时间较晚,余 | 期后有 回款,后续跟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不含税收入 (万 元) | 收入确认 时间 | 截止 2020 年 8 月 20日累计回 款(万元) | 付款条件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万 元) | 未收回原因 | 催收措施 |
公司(北京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处理厂建设运营项目工程 (王平镇第二污水处理厂) (250T/2 ) | 付乙方本合同总额的 10%预付款=242000; 2、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15 日内,支付 40%=968000;3、安装 验收合格后,15 日内,付 35%=847000;4、试 运行结束后竣工验收 通过,付 12%=290400; 5、质保期(12 个月) 满,付 3%=72600 | 下部分质保金 | 踪尾款 | ||||
北京北控京西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北京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北京门头沟区镇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项目工程 (雁翅镇污水处理厂) (300T/1 ) | 118.80 | 2016.11 | 105.64 | 1、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本次付款等额收据支付乙方本合同总额的 10%预付款=139000; 2、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15 日内,支付 40%=556000; 3、安 装验收合格后,15 日内,付 35%=486500; 4、试运行结束后竣工验收通过,付 12%=166800; 5、质 保期(12 个月)满, 付 3%=41700 | 33.36 | 部分站点通水时间较晚,余下部分质保金 | 专人负责催收 |
北京北控京西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北京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北京门头沟区镇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项目工程 (王平镇污水处理厂) (250T/6 ) | 620.51 | 2016.10. | 617.10 | 1、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本次付款等额收据支付乙方本合同总额的 10%预付款=726000; 2、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15 日内,支付 40%=2904000; 3、安 装验收合格后,15 日内,付 35%=2541000; 4、试运行结束后竣工验收通过,付 12%=871200; 5、质 保期(12 个月)满, 付 3%=217800 | 108.90 | 部分站点通水时间较晚,余下部分质保金 | 期后有回款,后续跟踪尾款 |
北京北控京西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北 京清源污 | 北京门头沟区镇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建 设运营项 | 206.84 | 2016.10 | 205.70 | 1、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本次付款等额收据支付乙方本合同总额的 10%预付款=242000; | 36.30 | 部分站点通水时间较晚,余下部分质 保金 | 期后有回款,后续跟踪尾款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不含税收入 (万 元) | 收入确认 时间 | 截止 2020 年 8 月 20日累计回 款(万元) | 付款条件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万 元) | 未收回原因 | 催收措施 |
水净化有限公司) | 目工程 (王平镇污水处理厂) (250T/2 ) | 2、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15 日内,支付 40%=968000;3、安装 验收合格后,15 日内,付 35%=847000;4、试 运行结束后竣工验收 通过,付 12%=290400; 5、质保期(12 个月) 满,付 3%=72600 | ||||||
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 遵义市播州区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 1,081.3 7 | 2018.1 | - | 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支付 20%、设备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后 15 天支付 40%、设备安装完成且出水达标稳定运行 15 天内支付 25%、项目试运行结束后 15天内支付 12%、质保期 满一年后支付 3%。 | 1,266.20 | 设备已验收但项目整体未完成验收,未进入商业运营 期,未取得收入来源 | 专人负责催收并及时了解项目进 展,对客户风险进行实时监 控 |
应城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 应城市东马坊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 1,396.4 8 | 2018.1、 2018.5 | 1,038.00 | 供货通知单发出 15 日内支付 20%、设备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4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及出水达标稳定运行 15 天内支付 25%、项目试运行结束后支付 12%、合同约定的质 量保修期满支付 3%。 | 589.50 | 该项目已大部分回款,剩余款项待 PPP 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支付 | 专人负责催收并及时了解项目进 展,对客户风险进行实时监 控 |
巴中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 巴中市巴州区乡镇场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项目 500T/7 | 969.23 | 2015.11、 2015.12 | 963.90 |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 10%、设备到场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支付 4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支付 35%、项目试运行结束后 15 天内支付 12%、质保 1 年支付 3% | 170.10 | PPP 项目尾款 | 专人负责催收并及时了解项目进 展,对客户风险进行实时监 控 |
巴中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 巴中市巴州区乡镇场镇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项目 500T/9 | 1,203.4 5 | 2018.8、 2018.9 | 139.60 |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 10%、设备到场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支付 4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支付 35%、项目试运行结束 后 15 天内支付 12%、 | 1,256.40 | PPP 项目包含多个乡镇,范围较广,整体项目未验收, 全部进入 | 专人负责催收并及时了解项目进 展,对 客户风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不含税收入 (万 元) | 收入确认 时间 | 截止 2020 年 8 月 20日累计回 款(万元) | 付款条件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万 元) | 未收回原因 | 催收措施 |
(追加采购) | 质保 1 年支付 3% | 商运时间较长,且政府对项目验收要求较严 格,未取得政府资 金 | 险进行实时监控 | |||||
上饶市北控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 上饶市污水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一期工程 | 1,708.5 5 | 2017.11、 2017.12、 | 580.80 | 供货通知单发出 15 日内支付 20%、设备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4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及出水达标稳定运行 15 天内支付 25%、项目试运行结束后支付 12%、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支付 3%。 (质保期 1 年) | 1,418.20 | PPP 项目包含多个乡镇,范围较广,整体项目未验收,全部进入商运时间较长,且政府对项目验收要求较严 格,未取得政府资 金 | 专人负责催收并及时了解项目进 展,对客户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
2018.3 | - | |||||||
7,512.0 7 | 3,856.44 | 4,915.26 |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城市投资建设与运营服务商,主要从事水污染治理项目投资运营业务(以 BOT、TOT 模式为主),以及水环境治理项目建造服务。其母公司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2017 年-2019 年收入分别为港币 211.92 亿元、245.97 亿元、281.92 亿元,年平均增长率 16.52%,2019 年末其于中国大陆拥有运营中之 499 座污水处理厂及 15 座再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
处理厂之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分别为 13,352,487 吨(2018 年末:12,031,550 吨)及 896,700吨(2018 年末:809,200 吨),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对其的结算政策为阶段收款,与其水污染治理装备的一般结算政策相符。公司对其应收账款持续较大的原因,一是历年来销售装备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二是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的采购方主要系其旗下的水污染治理项目公司,项目下游客户为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国有企业等,项目收款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等的预算资金,由于下游客户的项目投资、资金预算及支出的审批程序较为严格,项目结算及资金审批流程需要较长时间,导致项目公司自身收款时间较长,限于资金周转情况,对公司付款亦较慢。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未显著不同于其他客户应收账款,发
行人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关联方组合、账龄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未出现减值迹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收
账款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 880.95 万元。
(四)发行人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前述(2)、(3)情形
1、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他客户的资金往来主要为业务合同结算收入形成的正常经营性往来;此外,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点,部分控股子公司系污水处理建设、运营项目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系业主方(各地政府)指派的所属国有污水处理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大型污水处理投资、建设、运营的国有企业等,既是发行人的客户,又是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等关联方发生的除因业务合同形成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其他非经营性往来主要包括收取安全保证金利息、转让项目公司控股权、收购项目股权等,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关联方类型 | 非经营性往来类型 | 非经营性往来发生额 |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7 年以前 | |||
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少 数股东 | 交纳的项目安 全保证金 | - | - | - | - | -600.00 |
保证金的利息 收入 | - | 15.66 | 49.59 | 31.32 | - | ||
转让大丰金达莱 60%的控股 权 | - | 2,728.80 | - | - | - | ||
万安县欣源工业开发有限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少 数股东 | 收购万安欣源 PCB 污水处理厂及管网设施资产 | - | -57.34 | - | -5,520.47 | - |
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少 数股东 | 转让金泉水务 51%的控股权 | - | 486.00 | - | - | - |
注 1:公司与江苏恒瑞的利息费用结算是一年一结,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的 120%的贷款利率计算,2017 年利息结算期自 2016/6-2017/5;2018 年利息结算期自 2017/6-2018/12, 2019 年利息结算期自 2019/1-2019/6,2019 年 6 月公司将持有的大丰金达莱 60%股权转让给江苏恒瑞后,公司不再收取相关利息,该项关联交易终止。
注 2:2019 年 3 月,依据万安县人民政府以及万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出具的《关于金泰源产业园 PCB 污水处理厂收购价情况的说明》,发行人与万安欣签订《<资产收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确认原《资产收购合同》资产转让价款调整为 5,577.81 万元,故
发行人在原交易作价 5,520.47 万元的基础上,补充确认增加 57.34 万元(主要系资产转让税费调整所致)的交易金额。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明细科目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面余额 | 2019.12.31 账面余额 | 2018.12.31 账面余额 | 2017.12.31 账面余额 |
其他应收款 | 江苏恒瑞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 | - | 1,637.28 | 618.27 | - |
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 公司 | - | 286.00 | - | - | |
长期应付款 | 万安县欣源工业 开发有限公司 | 1,758.95 | 1,758.95 | 1,701.61 | 2,461.26 |
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 万安县欣源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 -137.70 | -166.16 | -224.78 | -378.29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 | 万安县欣源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 437.50 | 437.50 | 437.50 | 437.50 |
2020年1月4日和2020年4月16日,发行人分别收到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637.28万元和1,000.00万元。2020年4月,发行人收到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公司剩余股权转让款286万元。截至2020年6月末,大丰金达莱和南昌金泉的股权转让款均已全额收回。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除已披露的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其他客户、既是客户又是关联方等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2、应收账款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部分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显著不同于其他客户应收账款,发行人单项评估其信用风险,并充分计提其坏账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内容 | 账面 余额 | 预期信用 损失 | 账龄 | 计提比 例(%) | 计提理由 | 期后 回款 |
武义县新禹水处理有限公司 | 1,728.83 | 1,728.83 | 4-5 年、5 年以上 | 100.00 | 已胜诉,尚未执行,根据谨慎性单项计 提 | 48.44 |
重庆耐德环 境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耐 | 2,121.00 | 2,121.00 | 5 年以上 | 100.00 | 2020 年 5 月 25 日由主审法院主持调 | 1,643.44 |
应收账款 内容 | 账面 余额 | 预期信用 损失 | 账龄 | 计提比 例(%) | 计提理由 | 期后 回款 |
德水处理科 技有限公司) | 解,并由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尚未判决及执行,谨慎性单 项计提 | |||||
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 48.37 | 48.37 | 4-5 年 | 100.00 | 无可供执行财产,收回可 能性较小 | - |
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 18.28 | 18.28 | 3-4 年 | 100.00 | 无可供执行财产,收回可 能性较小 | - |
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 | 40.81 | 40.81 | 4-5 年、5 年以上 | 100.00 | 无可供执行财产,收回可 能性较小 | - |
北京建伟业建材经销部 (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 有限公司) | 322.89 | 322.89 | 5 年以上 | 100.00 | 账龄较长,仲裁中,收回可能性较小 | - |
珠海市斗门区环境保护 局 | 138.00 | 138.00 | 4-5 年 | 100.00 | 收回可能性较小 | - |
合计 | 4,418.18 | 4,418.18 | 100.00 | 1,691.88 |
(1)武义县新禹水处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向武义县人民法院对武义新禹水处
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涉及金额约 2,943.44 万元,2018 年 3 月 13 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此案。
2018 年 6 月 19 日,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表示,由新
禹公司支付本公司工程款 240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
基准利率从 2017 年 9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新禹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号(2017)浙 0723 民初 3121 号。
2018 年 6 月 19 日,针对服务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表示,由新禹公司支付本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 851.55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年利率 6%从 2016 年 6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新禹公司支付
本公司保底服务差价 350.88 万元;如新禹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号(2017)浙 0723 民初 3124 号。
新禹公司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 0723 民初 3121 号判决和(2017)浙
0723 民初 3124 号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1 月 13 日,二审
判决结果表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8)浙 07 民终 4268 号、(2018)浙 07 民终
4115 号。
新禹公司逾期未履行(2017)浙 0723 民初 3121 号判决书义务,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案件武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号:(2019)浙 0723 执 30 号。
新禹公司逾期未履行(2017)浙 0723 民初 3124 号判决书义务,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案件由武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号:(2019)浙 0723 执 31 号。武义县人民法
院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查封其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的不动产(武国用 2014
第 04115 号,武国用 2016 第 00802 号),查封期限 36 个月,查封金额 1,600 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武义县人民法院调查了新禹公司的财产状况,冻结了银行账户,但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划扣。被执行人新禹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裁定终结(2019 年)浙 0723 执 30
号、(2019)浙 0723 执 31 号执行程序,本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禹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2019 年 4 月 28 日,新禹公司不服(2018)浙 07 民终 4115 号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2019 年 7 月 1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9)浙民申 2573
号】。2019 年 10 月 1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武义县新禹水处理有限
公司再审申请,裁定书文号为(2019)浙民申 2574 号。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对武义新禹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账载金额为
1,728.83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1,728.83 万元。新禹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预计收回可能性较小,出于谨慎性考虑,按 100%计提坏账准备。
(2)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耐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7 日,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发行人委托承办本案的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本案于 2020 年 5 月 25日由主审法院主持调解,并由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一致,发行人并未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0 年 7 月 7 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
公司向重庆耐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涉案项目费用共计 1,643.44 万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对重庆耐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 24 日更名
为重庆耐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2019 年 4 月 12 日再次更名为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
司)的应收账款账载金额为 2,121.00 万元,账龄 5 年以上,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出于谨
慎性考虑,按 100%计提坏账准备。
(3)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金达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安徽
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涉及金额约 51.51
万元,2018 年 9 月 27 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号(2018)皖 0750 民初 3884 号。
2018 年 10 月 19 日,判决表示,超远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铜陵金达莱支付污
水处理费 48.37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16 年 3 月 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由于超远精密逾期未履行(2018)皖 0750 民初 3884 号判决书判决义务,铜陵金达莱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作出的(“ 2019)皖 0705
执 25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超远精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超远精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铜陵金达莱对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载
金额为 48.37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48.37 万元。铜陵金达莱已胜诉,但至今尚未收到回款,且超远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并被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列为失信人,预计无法收回,出于谨慎性考虑,按 100%的比例对其计提坏账。
(4)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金达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安徽
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江纪富提起诉讼,涉及金额约18.28 万
元,2018 年 11 月 14 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号(2018)皖 0750 民初 3885 号。
2018 年 11 月 26 日,判决结果表示,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铜陵金达莱支付污水处理费 18.28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江纪富承担连带责任。如对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铜陵永利逾期未履行(2018)皖 0750 民初 3885 号判决书义务,铜陵金达莱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作出的(2019)皖 0705 执
387 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铜陵永利、江纪富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19 年 6 月 5 日铜官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江纪富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祥生金麟府 55 栋 1 单
元 1804 号房,查封期限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2 年 6 月 4 日。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铜陵金达莱对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载金额为
18.28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18.28 万元。铜陵金达莱已胜诉,但至今尚未收到回款,且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并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预计无法收回,出于谨慎性考虑,按 100%的比例对其计提坏账。
(5)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金达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安徽
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涉及金额约 408,146.27 元,
2018 年 9 月 27 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号(2018)皖 0750 民初 3886 号。
2018 年 10 月 19 日,判决结果表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铜陵金达莱支付污水处理费 40.81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对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永利电子逾期未履行(2018)皖 0750 民初 3886 号判决书义务,铜陵金达莱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作出的(2019)皖 0705 执
253 号执行裁定书,因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永利电子破产,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2019 年 8 月 7 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永利电子破产。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铜陵金达莱对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载金额为
40.81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40.81 万元。铜陵金达莱已胜诉,虽已向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但出于谨慎性考虑,按 100%的比例对其计提坏账。
(6)北京建伟业建材经销部(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0 日本公司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建伟业建材经销部
(以下简称建伟业经销部)向本公司支付欠款 241.10 万元,支付税款 81.79 万元,支付违约
金 96.22 万元,承担办案费和律师费 42.00 万元,各项请求金额合计为 461.11 万元。
2017 年 5 月 5 日,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张仲(2017)民字第 51 号】。2017
年6 月5 日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为本公司与建伟业经销部以及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及安装合同纠纷、环保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均在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之中【(2016)冀 0727 民初 751 号】,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有限公司案件【(2019)冀 0727 民初 146 号】判决本公司败诉,
本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不服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3 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冀 07 终 2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上诉主张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8980 元,由公司负担。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2020)冀民申 2332 号”《受理
通知书》,公司就上述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已进入立案审查程序。2020 年 6 月 9 日,河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民申 23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对北京建伟业建材经销部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322.89
万元,出于谨慎考虑,按 100%计提坏账,已计提坏账准备 322.89 万元。
(7)珠海市斗门区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7 月 8 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就由珠海市斗门区环境保护局招标并由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与本公司、珠海市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本公司与荣杰建筑公司支付白蕉镇人民政府 292.00 万元逾期竣工、逾期交付的赔偿,支付律师费
18.48 万元等。
2019 年 7 月 30 日,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珠仲裁字(2019)第 399 号】。2019
年 8 月 23 日,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公司的反诉请求。2019 年 12 月 20 日珠海仲裁委员会发布决定书,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自中止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后恢复仲裁程序。 2020 年 3 月案件已恢复审理。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对珠海市斗门区环境保护局应收账款账载金额为 138.00万元,账龄 4-5 年,预计收回可能性较小,出于谨慎考虑,按 100%计提坏账,已计提坏账准备 138.00 万元。目前该案件处于审理过程中,尚未有确切的定论,未发现有迹象表明该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除了上述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发行人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关联方组合、账龄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3、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信用期内及逾期款项金额、占比、对应的坏账准备以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账款 | 占比 | 坏账准备 | |
2020 年 6 月末 | 信用期内 | 40,045.68 | 44.58% | 2,002.28 |
逾期 | 49,782.17 | 55.42% | 16,201.39 | |
合计 | 89,827.85 | 100.00% | 18,203.67 |
项目 | 应收账款 | 占比 | 坏账准备 | |
2019 年末 | 信用期内 | 36,334.38 | 44.97% | 2,751.05 |
逾期 | 44,453.75 | 55.03% | 13,827.65 | |
合计 | 80,788.13 | 100.00% | 16,578.70 | |
2018 年末 | 信用期内 | 40,963.22 | 56.19% | 2,316.03 |
逾期 | 31,937.61 | 43.81% | 9,853.19 | |
合计 | 72,900.83 | 100.00% | 12,169.22 | |
2017 年末 | 信用期内 | 30,448.28 | 52.00% | 1,916.19 |
逾期 | 28,103.71 | 48.00% | 7,548.72 | |
合计 | 58,551.99 | 100.00% | 9,464.91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8,103.71 万元、31,937.61 万元、
44,453.75 万元和 49,782.17 万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48.00%、
43.81%、55.03%和 55.42%。结合公司应收账款逾期形成原因,主要与公司分期收款、所处行业及客户性质有关。
公司在合同签订、设备发货/到场、安装调试/竣工验收、质保期满等阶段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客户收取或请款,因此,公司执行各项目合同前期一般都有一定比例的预收款作为客户的履约保障,合同执行中期也收取一定的进度款,一般情况下,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前的款项收回较为及时,但由于公司客户多为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业等,该类该客户可能因为其付款期较长等原因导致公司其余款项收到应收账款的时间常晚于应收账款收款节点,进而导致应收账款实际结算周期长于合同约定。
(1)应收账款逾期账龄及构成情况
公司下游主要面对城镇污水处理市场,污水处理行业主要以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企等为主要业主方,公司尽管以装备销售为主,但该类业务通常是作为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政府、国企等客户履行比较复杂的审批程序及安排专项资金、财政拨款等。从公司提供的装备安装调试合格,确认应收账款到客户付款,中间可能需要经历的环节包括:配套及土建项目施工完成;各专项验收及项目总体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方内部审计;申请政府资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政府视财政情况拨款;客户完成内部付款流程等,因此该类客户的付款周期相对较长,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存在逾期情形。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逾期账龄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逾期账龄 | 2020 年 6 月末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1 年以内 | 19,212.49 | 25,902.67 | 10,683.29 | 8,064.21 |
1-2 年 | 14,671.34 | 7,222.46 | 7,306.54 | 12,790.18 |
2-3 年 | 4,422.71 | 4,783.50 | 10,238.20 | 3,712.99 |
3-4 年 | 6,332.12 | 4,779.27 | 2,387.04 | 2,487.35 |
4-5 年 | 4,139.20 | 1,419.45 | 306.73 | 153.15 |
5 年以上 | 1,004.31 | 346.40 | 1,015.82 | 895.84 |
合计 | 49,782.17 | 44,453.75 | 31,937.61 | 28,103.71 |
上述应收账款逾期账龄明细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1、流动资产分析”之“(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融资款项”之“3)应收账款”之“③应收账款逾期及回款情况分析”补充披露。
逾期应收账款按客户性质分类的具体情况为:
项目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逾期总额(万元) | 49,782.17 | 44,453.75 | 31,937.61 | 28,103.71 |
其中:国企(万元) | 35,388.39 | 32,275.81 | 20,256.30 | 19,035.50 |
国企占比 | 71.09% | 72.61% | 63.42% | 67.73% |
民企(万元) | 14,393.78 | 12,177.94 | 11,681.31 | 9,068.21 |
民企占比 | 28.91% | 27.39% | 36.58% | 32.27% |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形成逾期主要受公司所处行业及客户类型、项目阶段性收款特征等因素的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实质。
报告期各期末,主要逾期客户绝大部分系国企,由于项目未整体验收、付款手续复杂、款项支付流程较长等因素影响导致应收款逾期。这部分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付款能力,逾期应收账款仍在持续回款,公司认为款项回收风险较小。
对于民营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公司会重点催收,公司均已采取相应措施。部分款项期后已收回,未收回的均有相应的还款计划或者通过诉讼实施冻结资产等保全措施。同时,公司会对重点逾期民营企业客户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认为逾期应收账款风险可控。
逾期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1、流动资产分析”之“(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融资款项”之“3)应收账款”之“③应收账款逾期及回款情况分析”的相关内容。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并核查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有效性;
2、检查发行人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发货单、签收单、安装调试确认单、银行回款单等资料,检查比例为 80%以上;
3、核查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大额(50 万元及以上)的银行流水情况,包括核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会计凭证等是否相符,从银行流水明细与会计凭证的相互印证来核查资金往来的性质及交易对手方的真实性、准确性,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银行账户借贷方累计发生 额 | 178,462.13 | 443,885.23 | 361,516.53 | 242,598.66 |
已核查金额 | 160,509.31 | 406,035.03 | 322,410.36 | 193,378.91 |
占比 | 89.94% | 91.47% | 89.18% | 79.71% |
4、对各类业务的客户进行函证程序,函证及相关回函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项目 |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营业收入 | 发函金额 | 45,708.04 | 72,309.23 | 63,044.09 | 39,689.18 |
回函金额 | 41,252.24 | 68,482.19 | 52,285.74 | 33,132.74 | |
收入 | 51,179.51 | 77,787.01 | 72,965.19 | 45,711.05 | |
发函比例 | 89.31% | 92.96% | 86.40% | 86.83% | |
回函比例 | 90.25% | 94.71% | 82.94% | 83.48% |
注 1:回函金额为回函相符金额;注 2:以上金额均不含税。
单位:万元
报表项目 | 项目 | 2020 年 6 月 末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应收账款 | 发函金额 | 80,094.91 | 70,980.04 | 61,776.81 | 45,005.83 |
回函金额 | 61,967.69 | 62,603.92 | 53,083.57 | 39,658.12 | |
应收账款余额 | 94,019.71 | 80,788.14 | 72,900.83 | 58,551.99 | |
发函比例 | 85.19% | 87.86% | 84.74% | 76.86% | |
回函比例 | 77.37% | 88.20% | 85.93% | 88.12% |
注 1:回函金额为回函相符金额;注 2:以上金额均含税;
注 3:2020 年 6 月末数据包含合同资产中的质保金部分。
报告期各期末,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函证均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检查公司与客户交易相关的合同、出库单、运输单、签收单、安
装调试确认单、发票、银行对账单等凭证;查阅了该等客户工商信息;检查期后回款情况等。少量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主要是双方入账依据不一致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所致,由于公司下游客户多为政府机构及所属国有企业,对方回函确认了合同内容、开票及付款信息,并明确系按付款及开票记账。而公司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等条件作为收入及应收账款确认标准。经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通过实地及视频访谈、发放调查表等多种方式对客户进行访谈,访谈确认了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内容、资金往来情况、合同条款约定情况、对账频率、应收账款还款意愿,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等事项,分析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具体访谈比例如下:
访谈方式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
实地和视频访 谈 | 38,654.38 | 75.53% | 46,124.61 | 59.30% | 32,693.21 | 44.81% | 18,394.86 | 40.24% |
发放调查 表(邮件访 谈) | - | 0.00% | 15,115.08 | 19.43% | 18,586.35 | 25.47% | 13,885.49 | 30.38% |
合计 | 38,654.38 | 75.53% | 61,239.69 | 78.73% | 51,279.56 | 70.28% | 32,280.34 | 70.62% |
注:以上金额及占比计算均不含税。
6、访谈相关人员,了解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项目情况与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的原因,查阅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开资料;
7、获取存在减值迹象的客户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文件依据,复核坏账计提比例确定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截止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2017 年发行人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形
成的应收账款尚未全部收回,余额为 1,380.20 万元;
2、报告期内,除正常项目结算款以外,发行人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其他客户无其他资金往来;
3、发行人对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出现减值迹象,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4、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部分应收账款存在减值迹象,并已充分计提其坏账准备;
5、发行人相关补充披露的内容完整、准确。
问题五、请发行人列表说明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收入金额产生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并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差异情况
2017 年-2019 年,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收入金额差异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纳税报表收入 | 申报报表收入 | 差异 |
合并口径: | |||
2019 年 | 77,787.01 | 77,787.01 | - |
2018 年 | 71,427.74 | 72,965.19 | 1,537.45 |
2017 年 | 48,405.59 | 45,711.05 | -2,694.55 |
母公司: | |||
2019 年 | 72,356.94 | 72,356.94 | - |
2018 年 | 68,728.25 | 70,357.42 | 1,629.17 |
2017 年 | 46,322.87 | 43,628.32 | -2,694.55 |
注 1:合并口径纳税报表收入已考虑合并抵消影响;
注 2:母公司还包括五家分公司,分别是万安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遵义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母公司纳税报表收入系合并分公司数据,并考虑合并抵消影响;
注 3:2020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尚未进行汇算清缴,公司已及时进行月(季)度预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公司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符合标准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部分项目公司由于公司未被公司控制,故作为参股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
报告期内,公司先后拥有二十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中:云南金达莱和奉新金达莱等两家控股子公司已注销;金泉水务和大丰金达莱等两家控股子公司已转让。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见下表:
序号 | 公司名称 | 发行人所持 股份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宜兴市金达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水污染治理装备的生产加工 |
2 | 四川金达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80% | 负责四川及西南地区的业务推 广 |
3 | 北京金达清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60% | 污水处理检测设备的研发、生 产与销售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发行人所持 股份比例 | 主营业务 |
4 | 深圳市金达健水科技有限公司 | 60% | 水环境功能修复技术研发和销 售 |
5 | 上海合颖实业有限公司 | 51% | 环保设备的销售和服务 |
6 | 铜陵金达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9%(直接、间接合计持 股 100%) | 从事污水处理运营的项目公司 |
7 | 江苏金达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65% | 主要负责所在区域的业务推广 |
8 | 新余金达莱环保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负责水污染治理装备的生 产 |
9 | 贵州水投水务金达莱环保有限公司 | 51% | 负责所在区域的业务推广及污 水处理运营业务 |
10 | 万安县金源水业有限公司 | 60% | 设立的污水处理投资、运营的 项目公司 |
11 | 横峰县金岑水务有限公司 | 51% | 设立的污水处理运营的项目公 司 |
12 | 会昌金岚水务有限公司 | 80% | 设立的污水处理运营的项目公 司 |
13 |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金鑫水务有限 公司 | 80% | 设立的污水处理运营的项目公 司 |
14 | JDL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c. | 100% | 负责境外业务推广 |
15 | 江西金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100% | 从事环境检测及相关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 |
16 | 南昌市清泉水务有限公司 | 51% | 设立的污水处理运营的项目公 司 |
17 | 云南金达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 注销) | 55% | — |
18 | 奉新金达莱环保有限公司(已注销) | 100% | — |
19 | 南昌市金泉水务有限公司(已转让 控股权) | 51% | — |
20 | 大丰电子信息产业园金达莱水务有 限公司(已转让控股权) | 60% | — |
纳入合并范围内的项目公司,以及申报报表与各子公司数据勾稽关系已按要求提供,详见附件。
(二)差异原因
2019 年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收入金额无差异。2017 年、2018 年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收入金额差异的原因为会计差错更正对 2017 年、2018 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纳税报表中所列收入系追溯调整前数据。
发行人编制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专项说明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众环专字(2020)060012 号的鉴证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内容如下:
1、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细化
江西金达莱公司通过对销售合同条款进行梳理,本着更加谨慎的态度,对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变更前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签章的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时确认收入,变更后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
业务类型 | 验收条件类型 | 收入确认方法和主要依据 | |
仅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 | 1、以安装调试完成为验收条件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 | |
2、安装调试完成并附加其他审慎性条款作为验 收条件 | 验收条款中附 加水质检测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并取得水质检测报告或水质检测的保护性条款生效 | |
验收条款中附 加试运行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 单》,并满足试运行要求 | ||
一并实施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的水污染设备销售 | 1、无项目整体验收要求,按照设备销售验收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如合同附加其他验收要求,还需满足仅 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收入确认条件 | |
2、有项目整体验收要求 | 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满足客户明确的竣工验收要求后确认收入;如合同附加其他验收要求,还需满足仅 销售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收入确认条件 |
发行人根据变更后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追溯调整了收入、成本、存货、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所得税费用、盈余公积等科目金额。
2、BOT 项目转固时点变更
为了收入与成本更匹配,公司 2019 年度对 BOT 项目的转固时点进行了变更。变更前 BOT 项目的转固时点为 BOT 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取得竣工决算报告时;变更后 BOT 项目的转固时点为政府认可的正式运营时间。
江西金达莱根据变更后 BOT 项目转固时点,追溯调整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预计负债、盈余公积等科目金额。
3、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变更
变更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 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为取得《内部竣工验收报告》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与 BOT 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 年第 1 期)规定 “公司在承接 BOT 项目(或 PPP 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由该企业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所形成的建造收入不用进行内部抵消”,发行人在设备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时
确认收入。发行人基于谨慎考虑,认为相关项目以外部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依据确认建造期收入更符合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解释和监管问题解答的规定,因此对 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变更。变更后公司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预计项目工期超过 6 个月
且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不达到该标准的于竣工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各BOT 项目内、外部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日均在同一自然年内,BOT 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差错更正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影响。
4、调整科目明细如下
(1)2017 年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收入政策 调整金额 | BOT 政策 调整金额 |
应收账款 | 51,901.98 | 49,087.08 | -2,814.90 | -2,814.90 | - |
预付款项 | 449.45 | 589.97 | 140.52 | 140.52 | - |
存货 | 10,025.85 | 10,885.64 | 859.79 | 859.79 | - |
无形资产 | 12,636.98 | 12,717.18 | 80.21 | - | 80.2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177.51 | 2,113.72 | -63.79 | -63.79 | - |
应付账款 | 10,445.71 | 10,163.71 | -282.00 | -282.00 | - |
预收款项 | 6,920.79 | 7,929.27 | 1,008.47 | 1,008.47 | - |
应交税费 | 6,647.11 | 5,693.05 | -954.07 | -954.07 | - |
预计负债 | 1,233.86 | 1,176.23 | -57.64 | -34.63 | -23.00 |
盈余公积 | 5,953.59 | 5,796.98 | -156.61 | -157.03 | 0.42 |
未分配利润 | 42,072.73 | 40,694.55 | -1,378.19 | -1,480.98 | 102.79 |
营业收入 | 48,405.59 | 45,711.05 | -2,694.55 | -2,694.55 | - |
营业成本 | 17,446.30 | 16,793.94 | -652.36 | -652.84 | 0.48 |
税金及附加 | 897.51 | 857.47 | -40.04 | -40.04 | - |
销售费用 | 4,767.27 | 4,516.32 | -250.96 | -250.96 | - |
资产减值损失 | -3,349.12 | -3,218.01 | 131.11 | 131.11 | - |
所得税费用 | 2,950.53 | 2,693.17 | -257.36 | -257.36 | - |
(2)2017 年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收入政策调 整金额 | BOT 政策 调整金额 |
应收账款 | 52,633.84 | 49,818.95 | -2,814.90 | -2,814.90 | - |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收入政策调 整金额 | BOT 政策 调整金额 |
预付款项 | 415.33 | 555.85 | 140.52 | 140.52 | - |
存货 | 9,145.33 | 10,064.02 | 918.69 | 918.69 | - |
递延所得税资 产 | 1,950.36 | 1,877.74 | -72.62 | -72.62 | - |
应付账款 | 11,085.95 | 10,803.95 | -282.00 | -282.00 | - |
预收款项 | 7,843.16 | 8,851.63 | 1,008.47 | 1,008.47 | - |
应交税费 | 5,353.69 | 4,399.62 | -954.07 | -954.07 | - |
预计负债 | 1,045.35 | 1,010.72 | -34.63 | -34.63 | - |
盈余公积 | 5,953.59 | 5,796.98 | -156.61 | -156.61 | - |
未分配利润 | 42,633.21 | 41,223.73 | -1,409.48 | -1,409.48 | - |
营业收入 | 46,322.87 | 43,628.32 | -2,694.55 | -2,694.55 | - |
营业成本 | 16,590.60 | 15,878.86 | -711.74 | -711.74 | - |
税金及附加 | 711.65 | 671.61 | -40.04 | -40.04 | - |
销售费用 | 4,411.07 | 4,160.11 | -250.96 | -250.96 | - |
资产减值损失 | -3,111.75 | -2,980.64 | 131.11 | 131.11 | - |
所得税费用 | 2,669.93 | 2,421.41 | -248.52 | -248.52 | - |
(3)2018 年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收入政策 调整金额 | BOT 政策 调整金额 |
应收账款 | 61,626.13 | 60,731.62 | -894.51 | -894.51 | - |
预付款项 | 117.33 | 324.01 | 206.67 | 206.67 | - |
存货 | 14,071.65 | 14,598.16 | 526.50 | 526.50 | - |
其他流动资产 | 3,943.60 | 3,958.28 | 14.68 | 14.68 | - |
在建工程 | 670.89 | 8,154.33 | 7,483.44 | 0.00 | 7,483.44 |
无形资产 | 19,887.95 | 12,516.05 | -7,371.90 | 0.00 | -7,371.90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857.35 | 3,849.66 | -7.69 | -7.69 | - |
应付账款 | 15,021.14 | 14,934.74 | -86.39 | -86.39 | - |
预收款项 | 7,687.96 | 8,773.75 | 1,085.79 | 1,085.79 | - |
应交税费 | 4,624.82 | 4,216.88 | -407.94 | -407.94 | - |
预计负债 | 1,672.01 | 1,625.30 | -46.72 | -18.34 | -28.38 |
盈余公积 | 7,920.95 | 7,863.35 | -57.60 | -57.90 | 0.30 |
未分配利润 | 51,300.00 | 50,751.58 | -548.42 | -688.04 | 139.62 |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收入政策 调整金额 | BOT 政策 调整金额 |
营业收入 | 71,427.74 | 72,965.19 | 1,537.45 | 1,537.45 | - |
营业成本 | 24,595.30 | 24,887.99 | 292.69 | 333.29 | -40.59 |
税金及附加 | 885.83 | 917.71 | 31.88 | 31.88 | - |
销售费用 | 7,459.89 | 7,605.63 | 145.74 | 145.74 | - |
管理费用 | 5,210.74 | 5,214.62 | 3.88 | 0.00 | 3.88 |
资产减值损失 | -5,167.91 | -5,166.45 | 1.47 | 1.47 | - |
所得税费用 | 3,451.46 | 3,590.77 | 139.32 | 139.32 | - |
(4)2018 年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调整金额 | 收入政策 调整金额 | BOT 政策 调整金额 |
应收账款 | 61,786.78 | 60,993.35 | -793.43 | -793.43 | - |
预付款项 | 130.01 | 336.68 | 206.67 | 206.67 | - |
存货 | 6,967.35 | 7,591.50 | 624.15 | 624.15 | - |
递延所得税 资产 | 2,609.69 | 2,569.43 | -40.26 | -40.26 | - |
应付账款 | 12,249.24 | 12,162.84 | -86.39 | -86.39 | - |
预收款项 | 7,454.06 | 8,539.84 | 1,085.79 | 1,085.79 | - |
应交税费 | 3,493.48 | 3,085.54 | -407.94 | -407.94 | - |
预计负债 | 1,478.17 | 1,459.83 | -18.34 | -18.34 | - |
盈余公积 | 7,920.95 | 7,863.35 | -57.60 | -57.60 | - |
未分配利润 | 47,919.41 | 47,401.02 | -518.39 | -518.39 | - |
营业收入 | 68,728.25 | 70,357.42 | 1,629.17 | 1,629.17 | - |
营业成本 | 30,134.24 | 30,428.78 | 294.55 | 294.55 | - |
税金及附加 | 613.61 | 645.50 | 31.88 | 31.88 | - |
销售费用 | 7,124.64 | 7,270.38 | 145.74 | 145.74 | - |
资产减值损 失 | -4,573.51 | -4,577.37 | -3.85 | -3.85 | - |
所得税费用 | 2,834.89 | 2,997.94 | 163.05 | 163.05 | - |
截至 2020 年 5 月,发行人已按照追溯调整后的 2017 年、2018 年财务报表即申报报表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完毕,重新申报后,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收入金额无差异。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的回复
1、获取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检查纳税申报表中财务报表与申报报表是否存在差异,并询问差异的原因;
2、核对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与纳税申报表中财务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进行比较;
3、核查会计差错更正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核查比例 100%,确认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合规、合理。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2019 年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收入金额无差异。2017 年、
2018 年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收入金额存在差异,原因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 2017 年、2018
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纳税报表收入系追溯调整前数据。截至 2020 年 5 月,发行人已按照追溯调整后的 2017 年、2018 年财务报表即申报报表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完毕,重新申报后,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申报报表与纳税报表收入金额无差异。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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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武汉 2020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