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客户权益,本行郑重提示,以上事项均为本行所明令禁止,任何人员无论以何种原因从事上述行为,均为其个人行为,不代表本行意志,请务必谨慎。同时,南京银行敦请客 户对本行员工予以监督,如发现本行员工存在上述情形,请通过专用邮箱 cxjb@njcb.com.cn 或致电(电话:025-86775624)予以举报,本行将严格保密。
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协议
持卡人卡号:分期类型: 资金用途: 分期金额: 分期期数: 每期利息: 分期总利息:每期利率: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按单利计算):申请日期:
特别提示
在您签订本协议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确认理解并接受如下须知内容,如果您不接受或者您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签订本协议必须由您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2、您一旦在网络页面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进行点击确认,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定,与您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
3、请您务必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不得转借、转租、出售他人使用,因为这些重要信息将构成对您身份唯一性认定的重要依据,经身份验证登录系统后的所有操作将视同您本人行为。如因您的个人原因,无论是故意或过失,使得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所控制,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届时您不得以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丢失、被盗用等任何理由否认签约的效力及履行合同义务。
4、您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前述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南京银行各电子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合同、电子单据、电子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5、请您务必按照南京银行相关系统使用要求及交易规则进行本协议项下相关操作,否则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的合同未成立、分期失败或分期金额错误等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6、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您不能在南京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时,您可通过纸质文件办理相关业务,但不应影响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7、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本行有关规定,本行严禁员工发生下列行为:
(1)向客户借款;
(2)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鉴证或牵线搭桥;
(3)在企业兼职;
(4)借用客户账户过渡资金,或利用本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
(5)代客户保管卡、折、密码及重要凭证等;
(6)违规向客户收费、强制捆绑或不当搭售;
(7)接受或索取不当利益等。
为保障客户权益,本行xx提示,以上事项均为本行所明令禁止,任何人员无论以何种原因从事上述行为,均为其个人行为,不代表本行意志,请务必谨慎。同时,南京银行敦请客户对本行员工予以监督,如发现本行员工存在上述情形,请通过专用邮箱 xxxx@xxxx.xxx.xx 或致电(电话:025-00000000)予以举报,本行将严格保密。
您理解并接受南京银行提示的风险,愿意积极协助南京银行对南京银行员工行为予以监督。您承诺不与南京银行员工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账户借用等任何不当利益关系,并自愿接受 南京银行监督。您若违反上述承诺,南京银行有权追究您责任。
8、如您对本协议有疑问或者异议,可拨打南京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302”咨询。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下划线、加黑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申请该业务,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视为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同意遵守《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在持卡人与南京银行之间生效。
第一条 产品详情
南京银行分期付款业务是南京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可以对其信用卡交易(含
消费、取现、转账等)或支取现金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此协议所指产品包括消费分期、现金分期、账单分期、银联分期、原价分期等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需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
持卡人用于分期的信用卡交易或支取现金的用途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中国银联及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所申请的消费用途使用信用卡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用卡资金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固定资产、 股本权益性投资,理财、期货、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用途,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条 分期权限
该业务目前接受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附属卡、商务卡持卡人不能申请该业务。南京银行保留对该业务申请核准审批的权利。
第三条 分期限制
一、下列交易不可申请分期付款业务:
(一)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购汇交易、预授权交易以及依照《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的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下同。具体详见计费标准)等。
(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南京银行禁止、限制进行分期的交易。
二、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还款方式等由持卡人在申请 时在卡片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消费分期、现金分期、账单分期的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元,银联分期的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300 元,原价分期的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2 元。
第四条 分期类型
消费分期是为持卡人提供的,对持卡人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单笔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不可对单笔交易金额进行拆分或选择部分金额转为分期。
现金分期是为持卡人提供的,将持卡人信用卡中现金分期额度转换为现金,转账至其指定的本人南京银行借记卡,并分期偿还的分期。
账单分期是为持卡人提供的,针对持卡人已出账单的消费、取现、转账交易的分期,分期金额由持卡人自行决定。
银联分期是指持卡人向南京银行系统联机获取分期消费交易授权,清算时由南京银行向商户全额垫付交易资金,持卡人分期向南京银行偿还消费款项的业务。
原价分期是为持卡人提供的,在南京银行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时,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金额进行分期偿还,且不收取分期利息的业务。
第五条 申请时效
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南京银行客服热线 95302 或登录南京银行手机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南京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分期付款业务。消费分期等针对已记账但未出账单交易的分期,须在分期交易记账日当天至本期账单日前一天办理分期;账单分期须在账单日后第一天到最后还款日前两天期间办理分期。
第六条 分期规定
(一)每期的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的利率。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二)南京银行保留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或营销活动需要随时调整息费标准的权利(但在息
x标准调整之前已办理分期的交易,其息费标准不变)。调整后的息费标准南京银行将通过南 京银行网站、账单、短信、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及语音电话等渠道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也可以通过南京银行网站或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
(三)账单分期申请成功后,如分期金额小于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最高金额,则分期涵盖内容默认为按照先取现(或转账)交易,再消费类交易。已涵盖的取现(或转账)交易在账单分期申请成功后不再计收利息;如账单分期金额小于取现(或转账)交易金额,则分期涵盖内容全部默认为取现(或转账)交易,取现(或转账)金额高于账单分期的部分继续计收利息。
(四)若因持卡人提供的人民币储蓄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汇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详见计费标准)。
第七条 额度规则
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后,原交易金额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根据持卡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八条 息费及还款方式
持卡人可以根据不同期数选择对应每期相应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包括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按期偿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和首期偿还全部利息、到期一次还本等,具体利率以南京 银行公示价格为准。
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待分期金额/剩余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 入),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分期账单日逐期计算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单期分期利率,每期应还本金与每期利息同时入账。
按期偿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分期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单期分期利率。分期利息自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交易期数按月入账,并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分期本金。
首期偿还全部利息、到期一次还本:分期利息在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并全额记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分期本金。
单期分期利率为 0%-1.5%(一期分期以总利率计算,单期利率=总利率/期数,余数四舍五入),实际分期期数及利率以分期申请提交确认时本行系统测评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分期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 0%-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折算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分期本金 = ∑期限 每期应还本金+ 利息, IRR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i=1
(1 +
IRR )i
期限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如办理成功 后持卡人未按时偿还每期应还本金及应还利息,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信用卡账户中存入的资金,冲账还款优先顺序依次为: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
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已分期未分摊的本金部分。
第九条 有效期
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分期交易业务不会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一次性全额记入卡片到期的当期账单,持卡人应全额偿还。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如需注销卡片,应全额偿还分期付款的未还欠款。
第十条 分期撤销及退款处理
持卡人可致电南京银行服务热线或登录手机银行等南京银行指定渠道申请撤销分期业务,现金分期、银联分期、原价分期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消费分期可在账单日前对尚未分摊的分期付款交易进行撤销,账单分期仅可在分期付款业务申请当日,对尚未分摊的账单分期付款交易予以撤销。
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的送货、换货、退货及售后服务由商户为申请人提供并负责,若申请人与商户之间就以上事宜发生争议,应由申请人直接与商户协商处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因退货、换货或其他情形发起退款,退款将优先 抵扣持卡人信用卡中的欠款。针对已分期的交易,持卡人需致电南京银行服务热线申请取消,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若持卡人未致电南京银行服务热线取消分期,分期交易则按原分期计划执行直至分期终止,持卡人需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分期利息。
第十一条 提前还款
消费分期、现金分期、账单分期、银联分期和原价分期对已分摊的分期付款业务可以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将尚未偿付的分期余额一次性全额清偿。持卡人办理提前还款时需通过致电南京银行服务热线或登录手机银行等南京银行指定渠道提出申请,经南京银行核准后方可提前还款。持卡人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后,南京银行将按照其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收取利息。
对于采取按期收取本金和利息还款方式的消费分期、现金分期、账单分期等分期业务,持 卡人申请提前还款并经南京银行同意,或出现影响南京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下,南京银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全部提前到期,持卡人全部剩余本金债务均提前到期,并按照剩余未还分期本金的 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南京银行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认定持卡人构成违约或预期违约。在此情况下,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持卡人应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包括尚未偿付的分期余额以及尚未偿付的应还分期利息和提前还款违约金,已收取的分期业务利息不予退还,持卡人应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南京银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卡人申请提前结清分期交易并获南京银行同意;
(二)信用卡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其他正当的原因被持卡人或南京银行取消、冻结、终止、挂失不补卡、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三)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南京银行账户的任何未付金额或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四)持卡人违反了《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或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
(五)持卡人财务或信用状况恶化;
(六)南京银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协议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第十三条 声明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且本协议为《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两者若有解释歧义,分期付款业务以本协议为准。申请人已阅读“特别提示”所有内容,理解并接受南京银行提示的风险,愿意积极协助南京银行对南京银行员工行为予以监督。申请人承诺不与南京银行员工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账户借用等任何不当利益关系,并自愿接受南京银行监督。申请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南京银行有权追究申请人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南京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南京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业务需要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业务,并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邮件或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服务规则)。变更后的协议对申请人具备法律约束力。若申请人不同意相关规则变更内容或条款修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如申请人继续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变更后的协议。
附件: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计费标准
持 卡 人 姓 名:持卡人身份证号:签 署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