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债项评级为 AAA。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 2018 年 9 月末的净资产为
深圳顺丰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18顺丰02证券代码:112777 发行总额: 6.7亿元
上市时间: 2018年11月8日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8年11月
第一节 绪 言
重要提示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或者有权决策部门已批准该转让服务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深圳顺丰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期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登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债项评级为 AAA。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 2018 年 9 月末的净资产为
2,470,214.11 万元(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61.96%。母公司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34.64%。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333,342.81 万元(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不少于本期债券一
年利息的 1.5 倍。
本期债券的上市交易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目前,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条件。本期债券上市前后,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本次债券双边挂
牌交易。本公司承诺,若本期债券无法双边挂牌,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上市前向本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债券认购份额。本期债券上市后的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债券上市时,已与受托管理人约定 ,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该受托管理人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相关服务。
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信息,请仔细阅读《深圳顺丰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和《深圳顺丰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上述材料已刊登在 2018 年 10 月 18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以及巨潮资讯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查询。
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顺丰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xxxxxxxxxxxxxx0xXx000x(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8月15日
信息披露负责人:xxx联系方式:0755-363936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54111W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及其它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关于公司的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披露的《深圳顺丰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第三节 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全称
债券全称:深圳顺丰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债券简称:18 顺丰 02
债券代码:112777二、债券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 6.7 亿元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15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四、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本次债券为分期发行。
(二)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A 股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
本期债券由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六、债券面额
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七、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八、债券存续期
3 年期,第 2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九、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
4.17%。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3、起息日: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0 月 23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册 ,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5、付息日: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于第 2 个计息年
度行使回售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6、兑付日: 2021 年 10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如投资者于第 2 个计息年度行使回售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
兑付日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十、债券信用等级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十二、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 6.7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募集资金:66946.4
万元已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十三、发行相关日期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日为 10 月 19 日,发行首日为 10 月 22 日,发行期限为
10 月 22 日至 10 月 23 日。十四、受托管理人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521号文同意,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本期债券简称18顺丰02,债券代码为112777。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债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期债券已于2018年11月1日全部登记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11023号和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19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2153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特别说明经重述的财务数据外,本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9月财务数据均摘自发行人2015年度财务报告、2016年度财务报告、2017年度财务报告和2018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因尾数四舍五入,为了保证数据一致性,以下数字合计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 9 月末 /1-9 月 | 2017 年度/末 | 2016 年度/末 | 2015 年度/末 |
资产总额 | 6,494,434.76 | 5,361,408.26 | 4,406,360.60 | 3,471,657.33 |
负债合计 | 4,024,220.65 | 3,217,170.82 | 2,430,694.18 | 2,095,771.04 |
所有者权益 | 2,470,214.11 | 2,144,237.44 | 1,975,666.42 | 1,375,886.29 |
营业收入 | 6,536,780.28 | 7,109,429.70 | 5,748,269.81 | 4,810,115.48 |
净利润 | 286,441.76 | 469,958.62 | 416,078.49 | 109,422.1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441,566.94 | 617,883.05 | 567,503.78 | 278,208.1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1,643,133.29 | 50,510.75 | -377,488.88 | -525,337.0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596,068.00 | 205,492.27 | 90,328.19 | 355,775.57 |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 9 月末 /1-9 月 | 2017 年度/末 | 2016 年度/末 | 2015 年度/末 |
流动比率 | 0.88 | 0.95 | 1.11 | 1.13 |
速动比率 | 0.85 | 0.94 | 1.09 | 1.12 |
资产负债率(%) | 61.96 | 60.01 | 55.16 | 60.37 |
债务资本率(%) | 37.42 | 32.45 | 36.90 | 45.49 |
营业毛利率(%) | 18.41 | 20.07 | 19.69 | 19.78 |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 9.78 | 14.17 | 14.08 | 6.3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12.72 | 21.38 | 24.95 | 7.81 |
XXXXXX(万元) | - | 996,798.83 | 790,742.27 | 406,065.14 |
EBITDA 全部债务比 | - | 0.97 | 0.68 | 0.35 |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 | - | 20.34 | 19.88 | 12.82 |
应收账款xx率(次) | 14.67 | 13.72 | 13.44 | 13.79 |
存货xx率(次) | 117.99 | 134.91 | 141.59 | 119.57 |
注:
(1)全部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付息项)+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有息债务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5)债务资本比率=全部债务/(全部债务+所有者权益),全部债务=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短期融资券+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款
(6)营业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7)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报告期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期初资产总计+期末资产总计)/2],2014 年以年末数代替平均数
(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计算
(9)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0)EBITDA 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10)EBITDA 利息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11)应收账款xx率=报告期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2014 年以年末数代替平均数
(12)存货xx率=报告期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2014 年以年末数代替平均数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环境以及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会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关于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请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第四章。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本期债券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评级公司公司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
(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评级公司将在本次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次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评级公司将于本次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报告公布后 2 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评级公司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次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评级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评级公司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评级公司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或约定在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评级公司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关于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关于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运用
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 6.7 亿元。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发放工资、支付外包劳务费、购买原材料、偿还有息负债利息等日常支出。发行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平均每月工资以及劳务费及原材料支出较大。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提供担保情况
1、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对关联方担保情况
(1)发行人对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发行人为境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 20.87
亿元,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合计港币 40.22 亿元,其中单笔担保金额超过
等值人民币 3 亿元(含)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发行人 2018 年 6 月末为境内外子公司提供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含 3 亿元)的具体情况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借款银行 | 担保金额 (亿元) | 担保起止期 | |
顺丰xx |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丰航空产业地产管理 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CNY 5.60 | 2013.07.31 | 2025.07.31 |
顺丰xx | 上海丰预泰实业有限公司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CNY 7.00 | 2014.12.12 | 2026.12.11 |
顺丰xx | 合肥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 理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合肥分行 | CNY 3.00 | 2017.07.07 | 2027.12.31 |
顺丰xx | SF Holding Limited | ING BANK N.V. | HKD15.00 | 2016.09.30 | 2018.12.31 |
顺丰xx | SF Holding Limited | 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 HKD 7.00 | 2016.11.14 | 2019.11.03 |
顺丰xx | SF Holding Limited | Hang Seng Bank Limited | HKD 4.00 | 2018.05.10 | 2019.01.31 |
顺丰xx | SF Holding Limited | 中国银行(香港)有 限公司 | HKD12.00 | 2016.07.26 | 2019.03.31 |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发行人未对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2)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合计港币 28.25 亿
元,其中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 3 亿元(含等值人民币 3 亿元)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发行人 2018 年 6 月末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
的具体情况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借款银行 | 担保金额 (亿元) | 担保起止期 | |
SF 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SF Express (China) Limited、SF Express (Overseas) Limited、SF Holding Limited | SF 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 SF Express (China) Limited、SF Express (Overseas) Limited、SF Holding Ltd |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 HKD 6.25 | 2017.08.31 | 2018.08.31 |
SF Holding Limited | 固特发展有限公司 | 国开行 香港分行 | HKD20.00 | 2012.09.27 | 2027.09.27 |
二、发行人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顺丰xx 1,000 万元以上未了结的重大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1、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三项作为被告且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诉讼案件,涉及本金金额为
61,797,502.92 元。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1)xxx诉xxx、xxx、xx双鑫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xx辰宇仓储管理有限公司、顺丰速运(xx)有限公司、辽宁中捷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冀 0205 民初 2028 号
根据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 0205 民初 2028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该案主要案情如下:2011 年 9 月,原告xxxx被告xx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xxx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1 年 9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 21 日,月利率 2%;前述
双方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签订《借款合同》将原借款期限延至 2012 年 9 月 21
日,但被告xxx仍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7 年 11 月 27 日,原告xxxx被告xxx、被告xx双鑫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鑫公司”)签订
《协议书》,约定被告xxx尚欠原告xxx本息 1,700 万元,按照月利率 2%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由双鑫公司与原告xxx共同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双鑫公司为履行上述责任,遂与原告xxx签署了《租金收益协议书》,约定将其对被告xx辰宇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宇公司”)、被告顺丰速运(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顺丰”)享有的租金收益权、物业费、取暖费等债权转让予原告xxx,并承诺仍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xxx、辽宁中捷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均为该案其他被告,现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为:1、被告xxx、xxx于该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
原告xxx借款本息合计 1,700 万元,并以 1,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28日起按月利率 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xxx之日止。2、被告双鑫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辽宁中捷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在 8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xxxx、被告辰宇公司在其应付双鑫公司的租金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偿还责任。5、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2)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鄂 0505 民初 340 号
根据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即该案原告,以下简称“星宇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该案主要案情如下:2015 年 9 月 8 日,星宇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宜昌市猇亭区法院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审查到:2014年 5 月 9 日,原告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签订系列服装采
购框架合同,约定顺丰速运向其采购春秋、冬装一批,合计金额 18,099,519.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星宇公司与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供应链”)签订服装采购合同,约定原服装采购合同项下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由顺丰供应链承接,同时新增第二批、第三批服装 10,700,922 元,当日另行签订相
关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夏装金额共计 19,841,972.25 元。故破产管理人以原告名
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顺丰速运、顺丰供应链连带支付货款 26,197,983.92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由顺丰速运、顺丰供应链承担诉讼费用。
因星宇公司破产,部分服装货款遭法院冻结且未能出具相应发票,故顺丰速运、顺丰供应链未支付货款。现破产管理人以原告名义起诉追讨。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该案尚处于管辖权异议裁定过程中。
上述案件中,鉴于发行人系该案原告,且该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非常小,该案件的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9482 号
根据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深国投”)的《起诉状》:2014 年 10 月 11 日,深国投与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宇”)签署《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深国投向湖北星宇提供保理融资,湖北星宇同时应按该合同的约定按时进行溢价回购;该合同并由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曾士祥(即本案被告三)、曾程(即本案被告四)、姜斌(即本案被告五)提供担保。2014 年 5 月、2015 年 1 月,顺丰泰森子公司顺丰速运(即本案被告六)、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七,以下简称“顺丰供应链”)分别与湖北星宇签订服装采购合同,合同共计金额为人民币 18,099,519 元。2015 年 1 月 30 日,湖北星宇与深国投签署《国投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将湖北星宇对顺丰速运、顺丰供应链基于上述服装采购合同的应收账款共计 18,099,519 元转让给深国投。鉴于湖北星宇未按照《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溢价回购保理融资,且顺丰速运、顺丰供应链亦未向深国投支付货款人民币 18,099,519 元,2015 年 9 月 1 日,深国投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顺丰速运、顺丰供应链向深国投支付货款人民币 18,099,519 元;(2)湖北星宇、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曾程、姜斌、顺丰速运和顺丰供应链对前述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由本案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诉讼费用。2016 年 7 月 19 日,深国投向福田区
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士祥、曾程、姜斌的起诉。2017 年 4 月 20 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北星宇破产受理法院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深国投不服一审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 年 7 月 1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2017 年 10 月 23 日,福田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湖北星宇的破产管理人员宜昌欣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参加庭审。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一审尚未判决。
该案件因合同货款支付而发生的纠纷,涉诉标的为公司需要履行合同之应付账款,且标的金额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一项作为第三人且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诉讼案件,涉及本金金额
为 14,000,000 元。该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宜昌欣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浙江新建纺织有限公司、顺丰供应链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鄂 0505 民初 648 号
根据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鄂 0505 民初 648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该案主要案情如下:顺丰供应链的供应商星宇公司(现已破产)与浙江新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建”)于 2015
年 4 月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星宇公司对顺丰供应链的应收夏装货款
转让给了浙江新建,并书面通知顺丰供应链。顺丰供应链于 2015 年 5 月向浙江
新建支付了 190 多万元的货款。该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星宇公司破产申请前六个月,鉴于当时星宇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该转让行为属于个别清偿债务,故破产管理人向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为:1、撤销星宇公司将其对第三人顺丰供应链享有的到期债权 1,400 万元转让给被告浙江新建的行为;2、被告浙江新建于一审判决生
效后三日内向星宇公司返还 1,985,674.10 元。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顺丰供应链尚未收到该案二审通知。
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实质影响。三、资产受限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发行人受限资产合计 671,029.87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116,613.28 万元,主要为长期借款质押金、保函保证金及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
等;固定资产 138,900.34 万元,主要为长期借款抵押;无形资产 272,122.14 万元,
主要为长期借款抵押;投资性房地产 143,394.12 万元,主要为长期借款抵押。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发行人受限资产合计 671,029.87 万元,占 2018 年 6
月末总资产比例为 11.83%,较 2017 年末下降 17,816.20 万元。
表:发行人受限资产的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116,613.28 | 长期借款质押金、保函保证金及存放中央银 行的准备金等 |
固定资产 | 138,900.34 | 长期借款抵押 |
无形资产 | 272,122.14 | 长期借款抵押 |
投资性房地产 | 143,394.12 | 长期借款抵押 |
合计 | 671,029.87 |
四、房地产核查事项
经查询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及相关公开渠道消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办发﹝2013﹞17 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尚未按规定整改的情形,亦不存在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竞拍“地王”、哄抬地价等行为,发行人承诺本次募集资金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住宅地产开发项目。
五、失信核查事项
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渠道,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食品药品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形。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卫 |
联系人: | 黄美智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 139 号中央西谷大厦 21 楼 |
联系电话: | 0755-36393663 |
传真: | 0755-36391111 |
邮政编码: | 518048 |
二、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联系人: | 陈翔、焦希波、赵鹏、谢臻璞、钱程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2 层 |
联系电话: | 010-65608348 |
传真: | 010-65608445 |
邮政编码: | 100010 |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联系人: | 王宏峰、梅不寒、黄超逸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
联系电话: | 010-60833279 |
传真: | 010-60833504 |
邮政编码: | 100026 |
四、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
负责人: | 黄宁宁 |
联系人: | 吴小亮、韦玮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
联系电话: | 021-5234-1668 |
传真: | 021-5243-3320 |
邮政编码: | 200041 |
五、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
联系人: | 陈岸强 |
联系地址: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 100 大厦 A 座 34 楼 |
联系电话: | 0755-82618264 |
传真: | 0755-82618888 |
邮政编码: | 518001 |
五、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68 室 |
法定代表人: | 闫衍 |
联系人: | 夏航 |
联系地址: | 上海黄浦区西藏南路 760 号安基大厦 24 楼 |
联系电话: | 021-51019090 |
传真: | 021-51019030 |
邮政编码: | 200011 |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联系人: | 陈翔、焦希波、赵鹏、谢臻璞、钱程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2 层 |
联系电话: | 010-65608348 |
传真: | 010-65608445 |
邮政编码: | 100010 |
八、债券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5 号 |
总经理: | 王建军 |
联系电话: | 0755-82083333 |
传真: | 0755-82083275 |
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
总经理: | 戴文华 |
联系电话: | 0755-25938000 |
传真: | 0755-25988122 |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如下:
(一)发行人2015-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三)资信评级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二、投资者可以在本次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 黄美智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 139 号中央西谷大厦 21 楼 |
联系电话: | 0755-36393663 |
传真: | 0755-36391111 |
邮政编码: | 518048 |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 陈翔、焦希波、赵鹏、谢臻璞、钱程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2 层 |
联系电话: | 010-65608348 |
传真: | 010-65608445 |
邮政编码: | 100010 |
三、投资者若对上市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