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第一委托人: 身份证号:
第二委托人: 身份证号: 与第一委托人关系:配偶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提取实施细则》”)、《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和《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办法》”)等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提取实施细则》、《预警机制》和《按月提取还贷办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至协议期限届满前,如按月提取还贷政策发生变化或国家贷款利率调整,甲方授权乙方可直接按照新的政策执行或按照调整后的月还款本息额提取还贷。
第三条 按月提取还贷方式为逐月提取划转:甲方通过本协议授权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按本协议的约定,每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中提取公积金转账到甲方提供的以下银行账户内:借款人收款银行: ,收款银行账号: ,用于归还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编号为: ,组合贷款的借款编号为 。如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还贷账户不一致的,甲方应及时将还贷资金在还款日前转账到还贷银行账户中。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至协议期限届满前,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各留存不少于签订本协议书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留存的缴存余额除了一次性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乙方可根据《预警机制》和存贷比情况实时调整甲方须留存的缴存余额标准,并在调整后通过短信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 划转额度:乙方按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划转的金额不超过甲方上一个月实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如账户可提取额(可提取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签订本协议书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小于上一个月还贷本息额,按账户可提取额度划转,可提取额度小于等于0的,暂停划转。乙方于签订本协议次月起,根据借款人上一个月份贷款还贷金额和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可提取金额转账到签订本协议时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第六条 还贷资金的补充:为确保贷款银行按月足额成功扣款还贷,甲方应于每月还贷日前及时查询贷款还贷储蓄账户内资金余额,如发现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还贷本息额时,应及时向贷款还贷账户内存入补充资金,对此,乙方无通知义务。
第七条 划款顺序:乙方按照《按月提取还贷办法》规定确定提取划转顺序,第一委托人缴存账户可提取余额不足时,乙方将自动到第二委托人缴存账户提取,并以此类推。
第八条 责任与义务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托收、欠缴、停缴、缴存额减少等,使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额度不足,影响按月提取划转,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方保证在贷款还贷账户内始终保留1个月以上的还贷资金,由于甲方在每月还款日之前,未及时向贷款还贷账户内存足资金或未保留1个月以上的还贷资金,造成划转额不足而产生逾期及其他违约,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需终止本协议的,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终止委托协议的书面申请手续。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而继续发生提取还贷等违背甲方意愿的情况,由甲方自行负责。
4、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如发生数据差错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按规定进行纠错。
5、甲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身份证号码、贷款还贷账户、委托按月提取收款账户等发生变化,应于变更后,及时到乙方处办理信息变更。甲方未及时按协议约定到乙方办理信息变更,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未能操作或提取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不得将乙方每月划转的公积金提取资金挪作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和一次性提前还贷除外。
8、乙方应根据甲方上月还贷及当月公积金账户可提额度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金额,并在当月月底前将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到由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按时划转的,应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划转。
9、乙方应为甲方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账提供服务。
第九条 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可暂停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甲方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正常还贷。
1、甲方发生贷款逾期的;
2、因节假日等原因导致该笔贷款上个月未产生每月还款记录的;
3、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签订协议书时月缴存额12倍的;
4、甲方还贷银行账户、委托按月提取收款账户、缴存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5、甲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被冻结的。
第十条 本委托协议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即自行终止,并自动停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操作:
1、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情形的;
2、甲方申请终止本委托协议手续已经乙方核准的;
3、贷款本息已还清且最后一期月还款金额已经提取转账的;
4、甲方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出的;
5、甲方一年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逾期归还贷款本息并产生罚息的;
6、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
7、甲方发生其他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委托协议情况的。本委托协议发生申请终止或自行终止情况的,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甲方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正常还贷。如发生贷款逾期,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订后次月起生效,至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因本协议所规定的自行终止情况发生之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使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公章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提取实施细则》、《预警机制》和《按月提取还贷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