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交易 終止購買協議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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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終止購買協議III
本公告乃由同方康泰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4.36條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之通函(「該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上海聯合水泥有限公司(「上海上聯」)(作為買方)向中材裝備集團有限公司(「中材裝備」)(作為供應商)購買設備及機器之交易。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專有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終止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海上聯與中材裝備訂立終止協議(「終止協議」),據此,上海上聯與中材裝備相互同意即時終止購買協議III。於簽立終止協議後,上海上聯及中材裝備於購買協議III下之責任及義務已經解除。由於建議延期開展白龍港項目(如下文所披露),中材裝備從未根據購買協議III向上海上聯供應任何設備或機器,因此,上海上聯根據購買協議III已向中材裝備支付之首期款項(即人民幣44.65百萬元)將根據終止協議之條款以分期方式全數退還予上海上聯。
訂立終止協議之理由
誠如該通函所披露,購買協議III項下之設備及機器乃購入以在日後用於白龍港項目。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開展白龍港項目發
出核准文件,有效期為發出日期起計兩年。本集團其後已按中國政府要求申請延期開展白龍港項目。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團正致力促使政府相關部門批准上述延期開展白龍港項目之申請。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海上聯收到中材裝備之通知,據此,上海上聯得悉中材裝備將進行企業重組並與其他企業合併而中材裝備將於其後注銷。
因此,上海上聯及中材裝備就終止購買協議III及相互解除彼等各自於其項下之權利及義務而進行進一步討論並達成共識。
董事會認為(i)終止協議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及(ii)終止購買協議III不會對本集團目前之經營及財務狀況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承董事會命
同方康泰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xx
xx,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兩名執行董事xxxx(主席)及xxx先生(首席執行官),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及xxxxx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