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法團」 指德林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已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發牌照(中央編號為 AZN279)以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
德林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證劵交易賬戶協議
證券交易賬戶協議的條款及細則
注意:本文下列的所有條款及細則訂明閣下及本公司,德林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就閣下於本公司已開立或即將開立的現金賬戶的操作及證券買賣事宜的權利和責任。下列所有條款及條件對客戶及經紀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此閣下必須小心細閱本協議書;閣下如有疑問,應在簽署本協議書之前,徵詢獨立的法律或專業意見。
本協議於開戶表格上所寫日期,由下列雙方簽訂:
(1) 德林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地址為香港黃竹坑香葉道 28 號嘉尚匯 28 樓 2801 室(「經紀」);及
(2) 客戶,其資料詳載於開戶表格內。鑒於:
(1) 客戶欲於經紀處開立一個或多個現金賬戶以進行證券交易(「證劵交易戶口」);及
(2) 經紀同意開立及維持該證劵交易戶口,並以客戶之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協議書的條款,為客戶進行證券買賣。
現雙方協議如下:釋義
在本議書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各名詞及用語應具有下列含意:
「戶口」 指客戶不時於經紀處開立、維持和操作的一個或多個的證劵交易戶口,透過經紀代表客戶進行證券和其他金融產品的買賣、持有或其他交易;
「開戶表格」 指開立戶口時由客戶填寫及簽署的表格,包括客戶向經紀提供的所有文件以支援開戶申請;
「本協議書」 指本協議書,包括現金賬戶(證劵交易)客戶協議的條款及細則、 風險披露聲明、有關各類產品的附加風險披露聲明、關於香港法例第 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告、網上交易條款、開戶表格及其它相關檔等,應合併閱讀和理解為一整份協議書,不論是簽署時的原文或及後不時修改或補充的版本;
「聯營公司」 指本協議書第 4.1 條所列明的定義;
「經紀」 指德林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經紀之集團公司」 指經紀的最終控股公司及其每間附屬公司(如適用的話);
「客戶」 指持有戶口任何個人、公司或機構,其資料詳載於開戶表格內;
「通訊」 指本協議書第 11.1 條所列明的定義;
「持牌法團」 指德林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已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發牌照(中央編號為 AZN279)以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
「交易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若適用)香港境外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 指本協議書第 9.1 條所列明的定義;
「交易」 包括客戶向經紀發出的指示,內容需透過經紀為客戶進行有關證券及其它金融產品的買、賣、持有或其他交易,不論該指示是以口頭、書面、傳真、電傳及/或電子方式發出的;
「證券」 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之涵意,但為免產生疑問,亦包括認股權證、B 股、非上市證券(包括互惠基金)、將於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及在任何交易所上市及/或買賣的證券;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經不時修訂或重新制訂立法的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監會」 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繼任人。單數名詞亦包括其眾數詞義,反之亦然。
1. 戶口
1.1 客戶確認「開戶表格」所載資料在任何時間均屬真確無訛、完整及準確。客戶承諾會通知經紀該資料的任何變更。客戶特此授權經紀就客戶的信貸資料向第三者進行查 詢,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
1.2 雖然客戶期望經紀會對戶口的一切資料保持機密,客戶謹此明確同意經紀可能有需要向有關機構如交易所、證監會、政府當局或根據任何法院命令或成文法規要求,將客戶資料披露。就此,經紀將毋須知會客戶或取得客戶的同意而遵守上述要求。
2. 法例及規則
一切為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之證券交易,須受限於交易所、市場及其結算公司
(如有)的章程、附例、規則、判令、規例、交易徵費、常規及不時適用之行法等,
不論其產生(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及交收相關的)於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適用的法律、條例及法令。為免產生疑問,依客戶指示在聯交所或其他國家的交易所之交易平臺完成之交易須支付由聯交所或有關之海外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交易徵費及任何其他費用。經紀謹此獲授權根據聯交所及香港結算有限公司的規則及其它相關的海外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的規則(倘若交易發生在其他國家的交易所)收取該等徵費。尤其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關於按客戶指示而完成之交易,對經紀及客戶均具約束力。
3. 交易
3.1 經紀將以客戶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除非經紀(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註明以當事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客戶應通知經紀,當有沽出指示所涉及的證券非由客戶擁有,即沽空交易。
3.3 除另有協議外,就每一宗交易,除非經紀已代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供該交易交收之用,否則客戶應,
(i) 向經紀交付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
(ii) 以其他方式確保經紀收到該資金或證券;
不遲於經紀就該項交易通知客戶之時限。倘客戶未能履行,經紀可以,
(i) 如屬買入交易,出售買入的證券;及
(ii) 如屬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該交易的交收。
3.4 客戶應承擔經紀因未能完成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支出。
3.5 客戶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支付利息(包括客戶被裁定的債項所附帶的利息),利率及其它條款按經紀不時通知客戶而定。客戶明瞭現適用於戶口的利率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最優惠利率加 5%。
3.6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前交付證券,而導致經紀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客戶毋須為經紀買入該證券所產生的費用負責。
4. 抵銷、留置及賬戶合併
4.1 在不被影響的前提下,經紀依據法律或本協議書的條款所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之外,在任何時候經紀持有或管有客戶的全部證券,應收款、資金及其它財產(不論由客戶單獨持有或與他人聯同持有),經紀可受惠於一般留置權,以持續擔保方式,用作抵銷或免除客戶對與經紀及有關其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聯營公司」)的交易所產生的責任。
4.2 在不被影響的前提下,經紀在依據法律或本協議書的條款所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之外,經紀可自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及不需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合併或整合任何或所有戶口及客戶以個人或聯名在經紀或其任何聯營公司
所開設之任何類形和性質的賬戶,經紀並可以該戶口內的任何資金、證券或其他財產進行抵銷或轉移,以履行或解除客戶對經紀或其聯營公司的責任或債務,不論該責任和債務是實有的、或有的,主要的、附帶的,有抵押的、無抵押的,共同的、個別 的。
4.3 在既不限制也不修改本協議書一般性條文前提下,經紀可以在任何時候及不需要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在戶口及客戶在經紀或其聯營公司所開設之其他賬戶之間,相互轉移其內全部或任何證券或財產。
5. 違約
x經紀認為客戶已經違反了本協議書的任何主要條款,或客戶向經紀作出的任何x x、保證或承諾已經或形成不正確、不實、不完整或在主要範疇不準確;或客戶就與經紀或其聯營公司的交易違約;或有針對客戶的戶口及在經紀或其聯營公司開設的其他賬戶而發出的各種扣押令或同等法令;或客戶被申請破產;或有法令或已通過決議要求客戶自願或強制清盤;或有召開會議審議一項指稱客戶應予以清盤的議案的情況下,客戶所欠經紀或其聯營公司所有款項連利息,在不需要任何通知或要求下,即時到期並需立即清還。經紀並可在不影響其擁有的任何權利下行使絕對酌情權,沽售或套現全部或任何部份由經紀或經紀之聯營公司為客戶持有的證券或資產,並將出售所得的淨額,扣除所有有關費用,佣金,支出及成本,用以履行或解除客戶對經紀或其聯營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責任;及/或徹消或取消客戶全部的未平倉指示;及/或為客戶全部或部份平倉;及/或行使經紀在本協議書所賦予之任何權利。經紀或其聯營公司毋須為採取上述之行動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因屬客戶違約,客戶需承受經紀為上述行動所取得的價位為最終及決定性。
6. 佣金與支出
6.1 客戶應,按經紀不時通知客戶的收費率,向經紀支付因戶口進行買入、賣出及其它交易而產生之佣金。經紀有權根據本條款從戶口中,就有關戶口或戶口記憶體有的任何證劵,扣除應付的全部佣金連同全部印花稅、收費、過戶費、登記費、利息、徵費、交易費及其它支出。
6.2 客戶確認及同意經紀應,有絕對酌情權,按照本協議書條款並受其條件約束,有權索取、接受及保留,有關任何人士為客戶完成之任何交易之任何利益,包括其相關的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的款項,以及經紀或其他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的回扣。
7. 證券的保管
7.1 任何證券經由經紀保存的,在合理而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速:
(i) (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的名義或以經紀的代理人名義註冊;或
(ii) 存放於經紀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因應任何授權金融機構、或證監會認可的託管人、或任何持有證劵交易牌照的仲介人為客戶保存證劵,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獨立賬戶,並指定為信託/客戶賬戶。
7.2 倘證券未以客戶的名義註冊,經紀在收到該證券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應按協議記入客戶的戶口或支付予客戶。倘該等證券屬於經紀代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按客戶所佔有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
8. 代客戶保管的現金
8.1 代客戶保管的任何現金,不包括經紀就交易收取並準備支付作交收用途或支付予客戶的現金,須依照適用法律不時的規定,存放於一家持牌銀行所開立的一個客戶信託賬戶內。
8.2 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9 條,客戶謹此同意經紀有權為本身利益收取在戶口中所有為或代客戶持有的款項所產生的全部利息。
9. 客戶身份規則
9.1 若客戶是以其客戶的賬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託,亦不論是以代理人身份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其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謹此同意,就經紀接獲聯合交易所及/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須遵行下列規定:
(i) 按以下規定,客戶須按經紀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所進行交易之賬戶所屬客戶(或,就背對背交易而言,則客
(ii) 戶的交易對手)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客戶或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iii)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如適用)進行交易,客戶須按經紀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為該計畫、賬戶或信託指示客戶作出交易的人士的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0. 暫止或終止
10.1 經紀保留權利,可於任何時間及不時,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解釋,暫停戶口的運作及/或任何根據本協議書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10.2 客戶及經紀對戶口之權利和責任,客戶可於任何時間向經紀發出書面通知於最少七天後終止(反之亦然),且不損經紀或客戶對有關戶口在收到該通知之前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而該權利、權力及職責,將會根據本協議書的條款繼續有效,直至全部履行為止。
11. 通訊
11.1 所有需要或容許給予客戶的通知、要求、結單及其它通訊和檔(統稱「通訊」)可以送遞、郵遞、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至客戶在開戶表格列明的或不時通知經
紀的地址、傳真或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所有通訊在下列情況將視作被客戶收妥:
(i) 若以郵遞方式送交,為在本地投遞 48 小時後;及
(ii) 若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而該通訊不需要經紀的授權簽署,為經紀發送該通訊之時。
12. 一般規定
12.1 倘經紀沒有依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索償,惟須受賠償基金不時訂定的條款約束。經紀將會通知客戶任何有關可能影響其為客戶提供服務重大業務變更。
12.2 在法律容許之範圍內,經紀可不時修訂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及細則而毋須事前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批准,該修訂應於客戶被視作收妥經紀之通告時立即生效。客戶確認及同意,倘客戶不接受經紀不時通知之任何修訂,客戶將有權選擇以書面形式通知經紀終止本協議書。
12.3 經紀是聯交所的參與者及憑藉《證券及期貨條例》而獲證監會允許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為 AZN279。
12.4 客戶確認已詳閱並同意本協議書的所有條款及細則,而且該等條款及細則已經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解釋。
12.5 如本協議書中英兩種語文版本的釋義之間有不一致,客戶同意並確認概以英文版本為准。
12.6 本協議書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如對本協議書有任何爭議或有任何事項需要作出裁決,本協議書各方特此不可撤回地同意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以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轄區所管轄。
12.7 經紀有權,在其認為合適時出讓、轉移或出售其在本協議書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責任予第三者,而毋需知會客戶或得到客戶的同意。客戶不得,在未取得經紀的事先書面同意前,出讓、轉移或出售其在本協議書下的權利、權益或義務予第三者。
12.8 假如經紀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經紀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書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經紀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檔及經紀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為免生疑問,前述之「金融產品」是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 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暫時不適用於經紀或客戶;其只適用於由獲得證監會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12.9 任何本協議書(或客戶應經紀要求而簽署的任何其他檔或作出的聲明)均不應載有對向客戶提供的實際服務構成失實描述的條款、條文、條件或聲明。
12.10 經紀不應在本協議書內包含任何條款、條文、條件或聲明或要求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檔或作出的其他聲明而其內容是與經紀在證監會發出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應履行的責任是不一致的。
關於香港法例第 486 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客戶通告
1. 客戶需不時地向經紀提供與開設或維持賬戶、開設或維持貸款融資或者與證券經紀、股票託管、信貸和投資諮詢服務等有關的資料。同時,有一部份資料是經紀或經紀屬下的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如適用的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守則和規範的要求加以收集的。
2. 如客戶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則經紀將無法代理客戶開設或維持賬戶,或開設或維持貸款融資,或提供證券經紀、股票託管、信貸和和投資諮詢服務。
3. 所有資料均以維持正常業務聯繫的需要而向客戶收集的。
4. 與客戶有關的資料主要有以下用途:
(i) 為客戶提供日常運作服務和貸款融資服務;
(ii) 進行信貸檢查;
(iii)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iv) 根據客戶的需要設計有關的財務服務或相關產品;
(v) 推廣上述的財務服務和相關產品;
(vi) 確定客戶未付或應收款項;
(vii) 向客戶或為客戶責任提供擔保的人士收回虧欠的款項;
(viii)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守則和規範的要求,經紀或經紀屬下的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如適用的話)須予披露的資料;及
(ix) 其他附帶或相關用途。
5. 經紀持有的客戶資料將會保密,經紀僅會於法律允許範圍下向下列香港以內或以外人士提供客戶資料:
(i) 向經紀提供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管理、電訊、電腦、款項或股票交收、印刷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合約商或者協力廠商面服務提供者;
(ii) 經紀屬下的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如適用的話),包括其母公司;
(iii) 遵守經紀保密原則的任何第三者,包括已承諾遵守這一原則的經紀屬下集團公司 (如適用的話);
(iv) 客戶與之有業務往來或即將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
(v) 任何經紀的實際或可能承讓人,或者與客戶相關的經紀權益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vi) 經紀或經紀屬下任何集團公司(如適用的話)因應法律要求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有關人士;
(vii) 經客戶直接或間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viii) 經紀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6. 在履行本身的業務活動過程中,經紀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把客戶所提供的或經紀其後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獲得的客戶個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他監
管機構、公司、公共機構或個人所持有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轉換或交換,以便確認該等資料的可靠性。
7. 在符合條例之條款之下,任何人士:
(i) 有權查詢經紀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
(ii) 有權要求經紀更改有關他/她的不準確資料;及
(iii) 有權查詢經紀擁有該些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並可瞭解經紀所持有的私人資料的種類。
8. 在符合條例之條款情況下,經紀有權對資料查詢人士收取合理的費用。
9.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資料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私人資料種類等資料,請隨時致函:香港xxxxxx 00 xxxx 00 x 0000 x,xxxx(xx)有限公司資料保護主任
網上交易的條款及細則
x網上交易的條款及細則(「網上交易條款」)專門為有關客戶透過由經紀提供的網上交易服務操作其證劵交易戶口而設定。網上交易服務使客戶可經電腦或用於個人或小型電腦的電訊發送設備,包括連接數據機的互聯網器材、終端機或網路電腦,用電纜或無線連接到電訊網路,以電子方式發出指示及讀取報價(如適用)和其他資訊。
現雙方協議如下: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本網上交易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各名詞及用語應具有下列含意:
「經紀軟件」 指經紀、其承包商或其代理人,已經或將會開發,作為經紀電腦系統與 ORS 軟件之間的介面,籍此可令經紀連接並使用買賣盤傳遞系統之軟 件,並包括日後之更新及改進版本;
「客戶協議書」 指本協議書,依照現金賬戶(證券交易)客戶協議的條款和細則內所定義;
「各類訊息」 指根據本網上交易條款第 4.1.1 條作出定義的含意;
「資訊」 指根據本網上交易條款第 7.2 條作出定義的含意;
「資訊提供者」 指根據本網上交易條款第 7.2 條作出定義的含意;
「指示」 指客戶就與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有關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發出的指示,該等指示一經發出,就不能撤銷;
「登入名稱」 指客戶的識別名稱,連同密碼一起使用,以接入網上交易服務;
「網上交易賬戶」 指根據本網上交易條款,客戶與經紀開立並維持用以買賣或其他方式處理證券的網上交易賬戶;
「網上交易服務」 指根據經紀、其承包商或其代理人不時提供的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使客戶可透過網上交易賬戶進行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其中包括
(但不限於)透過或由買賣盤傳遞系統、經紀軟件、互聯網或其他電子管道提供或接駁的服務;
「ORS」 買賣盤傳遞系統(英語縮寫為 ORS)指 ORS 供應商開發並擁有之系
統,投資者可透過該系統輸入買賣指示,而該等指示將會以電子方式自動傳遞至經紀作批核之用,及後傳送至 ORS 交易商作配對買賣盤之
用;
「ORS 供應商」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ORS 軟件」 指包括買賣盤傳遞系統的軟件及日後更新及改進版本,與及 ORS 服務商向經紀提供之任何文件,用以協助經紀設計、建立及測試經紀軟件及與 ORS 的接駁性能;
「密碼」 指客戶的密碼,連同登入名稱一起使用,以接入網上交易服務;
「接收者」 指根據本網上交易條款第 4.1.2 條作出定義的含意;
「發出者」 指根據本網上交易條款第 4.1.1 條及/或第 4.1.3 條作出定義的含意(視乎情況而定);
「該等網站」 指根據本網上交易條款第 7.1 條作出定義的含意。
1.2 除非本網上交易條款另有規定之外,客戶協議書內所界定之詞語與本網上交易條款所採用者具有相同定義和含意。本網上交易條款附加於並補充客戶協議書的條款;故此上述兩份檔的條款須同時一起細閱。如上述兩份協議書的條款之間出現歧異,則以網上交易條款所載為准。
2. 網上交易服務
2.1 經紀同意提供及客戶同意接受,按網上交易條款(包括此版本或不時由經紀修訂或補充的版本)訂明的網上交易服務予客戶名下的證劵交易戶口。
2.2 客戶保證及承諾其為網上交易賬戶、及經紀向客戶發出及/或不時由客戶更改之登入名稱及密碼的唯一的授權使用者。客戶不得向其他人士披露其登入名稱及密碼,並在任何情況下,客戶須全面及單獨承擔登入名稱及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的責任。客戶同意及確認任何以客戶的密碼
(不論是否獲客戶授權)使用網上交易賬戶,均會構成及被視為客戶接入及使用網上交易賬戶。經紀可於網上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2.3 客戶確認網上交易服務、經紀及 ORS 供應商各自營辦的網站、買賣盤傳遞系統、ORS軟件及經紀軟件均為經紀及 ORS 供應商所擁有或獲授權使用,客戶承諾不會也不企圖幹擾、更改、改動、反編碼或作其他任何改動買賣盤傳遞系統、ORS 軟件及經紀軟件之任何部份或網上交易服務、經紀及 ORS 供應商各自營辦的網站的任何部份。
2.4 客戶同意會先復核再輸入指示到網上交易服務,因為該指示一經發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在任何情況下,客戶須全面及單獨負責經網上交易服務輸入的指示。
2.5 除非與經紀另作協議,經紀無責任執行客戶指示直至其戶口持有足夠的可動用的款項或證券以供其交易結算之用。
2.6 不論本網上交易條款中有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客戶同意及確認經紀可隨時行使其酌情權,可以任何理由更改、暫停或終止網上交易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及/或本網上交易條款,而須或毋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
2.7 客戶同意由於使用網上交易服務,需支付經紀不時訂明的訂購及服務費用(如適用)。
2.8 於客戶的指示被執行之後,客戶接受經紀可向客戶發出而客戶亦同意收取,經紀以電子傳送方式向客戶的戶口或通過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就其交易而發出的交易確認書,以取代印本式的檔。於經紀發出該資訊之後,客戶可隨意讀取該資訊。客戶應列印該確認書或盡早自行作出安排作其所需記錄之用。經紀也會以電郵或其他方式向客戶發出相關結單以摘錄客戶賬戶中的項目。
2.9 經紀可以(但無責任)監察及/或記錄任客戶透過網上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交易指令。客戶同意接受該記錄(或其書寫版本)為指示或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客戶有約束力。
2.10 如遇下列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
2.10.1 已透過網上交易服務發出有關指示,但客戶沒有收到指示編碼,或沒有收到經紀接受指示或其執行的確認(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2.10.2 客戶收到某交易確認(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而該交易非由客戶指示或客戶懷疑有人在未授權下接入網上交易服務;或
2.10.3 客戶懷疑或察覺任何未經授權的披露或使用登入名稱及密碼;
經紀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會就透過網上交易服務處理、錯誤處理或失去指示,承擔客戶或其他人(可能因客戶而起的)提出的任何索償。
3. 法律責任的限制
3.1 客戶確認及同意,經紀或 ORS 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不須向客戶承擔因本網上交易條款、使用或不能使用 ORS 或網上交易服務而導致的任何特殊、引發附帶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利潤損失或引發性損失。
3.2 客戶確認其完全瞭解載列於本網上交易條款第 5 條的風險披露聲明中與網上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客戶同意使用網上交易服務所得的好處多於有關的風險。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由於以下各項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經紀及 ORS 供應商可,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免除對客戶承擔任何及全部責任:
3.2.1 客戶無法使用 ORS 或網上交易服務(無論是否由於技術故障導致);
3.2.2 由於 ORS 或網上交易服務的缺陷,客戶輸入的資料在傳送中變成混亂、遺失或錯誤地傳遞;
3.2.3 任何經 ORS 及/或網上交易服務有關傳送及/或接收要求、買賣盤、指示、查詢、訊息或任何其他資料或資訊的延誤;
3.2.4 因價格有別於發出指示時的價格而不執行或延誤執行任何指示;
3.2.5 經紀及/或客戶不能連接上經紀與 ORS 供應商、ORS 供應商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間的接駁點(無論是否由於技術故障導致);
3.2.6 客戶沒有按照本網上交易條款或經紀與客戶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網上交易服務;
3.2.7 任何相關證劵交易所關閉或暫停買賣;或
3.2.8 以欺詐方式使用或盜竊客戶證劵交易戶口、登入名稱及/或密碼,或將網上交易賬戶劫持或非法控制。
如客戶未能透過網上交易服務與經紀聯絡時,則客戶須運用其他聯絡途徑與經紀聯絡,並通知經紀其遇上的任何問題。
3.3 客戶確認經紀盡力確保網上交易賬戶的詳情及資料準確及可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透過網上交易服務提供的交易、戶口結單、款項、證券餘額,但經紀不會亦不能保證其準確性或可靠性。經紀不會承擔由於不準確或遺漏而引起任何損失或損害的(不論是否侵權或合約或其他)責任。客戶承諾如發覺透過網上交易服務收取網上交易賬戶的詳情及資料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不符之處,客戶會立即通知經紀。
3.4 客戶確認在發生以下事項而導致經紀未能或延誤履行其根據本網上交易條款下的全部或部份責任時,經紀不須負上任何責任,也不再須履行有關的責任:(i)傳送、通訊或電腦設施出現停頓、失效、失靈或故障;(ii) 任何相關交易所、結算所、經紀及/或其他人士(個人、商號、公司或其他)出現停頓、關閉、失效或故障;(iii)當時市場情
況;(iv)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v)政府、政府代辦機構、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行為;及 (iv)發生任何非經紀可合理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民眾不安、暴動、反叛、遵守法律、政府命令、規則或監管、水災、風暴或其他不可抗力及性質相似事
件。
4. 推定收取及傳送的時間
4.1 雙方謹此明確同意和確認:
4.1.1 某一要求、買賣盤、指示、詢問、訊息或資料(「各類訊息」)經 ORS 發出時,發出各類訊息的一方(「發出者」),在該各類訊息被發出者控制以外之資料系統接受
時,應被推定為已將該各類訊息發出;
4.1.2 由 ORS 供應商經 ORS 發出的各類訊息,當被接收各類訊息的一方(「接收者」)的資料系統接受時,該各類訊息應被推定為已被接收者接收;及
4.1.3 就由經紀、客戶或任何協力廠商(「發出者」)透過 ORS 向 ORS 供應商發出各類訊息而言,當 ORS 供應商向發出者回復資訊明確表示收到、處理中或接受發出者的各類訊息之時,ORS 供應商應被推定為已收妥各類訊息。
4.2 不論本網上交易條款中有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經紀不應被推定為已收到客戶的指示或已執行客戶的指示,除非及直至客戶收到經紀的資訊確認收到或確認執行客戶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將指示的狀況載於經紀網站上的買賣日誌,而客戶可自由接入查 閱)。經紀有權糾正任何承認或確認的誤差,不論其是否已被發出,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責任。
5. 網上交易服務的風險披露聲明
5.1 客戶確認及接受以下以網上交易服務作為通訊方法之用而相關的風險,客戶也不應要求經紀承擔與下述有關的任何損失:
5.1.1 互聯網作為公眾通訊系統,故此互聯網在本質上為不可靠的通訊及提供的媒體,其有關的保安、可靠性及容量受制於非經紀可控制的因素,包括服務供應商的運作,及該供應商或其他使用者的設備及設施;
5.1.2 網上交易服務的傳送或其他通訊設備或設施可能出現擠塞、中止、暫停或故障,且在傳送及接收買賣盤及其它資訊可能出現錯誤、遺漏或延誤,導致買賣盤的執行及確認價格與互聯網上顯示的價格有別;及
5.1.3 可能出現未經授權的登入、幹擾、更改或改動網上交易服務及/或其中任何一部份或元件,因而引致資料(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被改動、非法使用、盜竊或損失。
6. 彌償
6.1 在不損害經紀的其他權利及補償的情況下,客戶同意經紀不須承擔由於使用或企圖使用網上交易服務而導致客戶或其他人士蒙受損失或損害,除非該等損失及損害為經紀的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引致。客戶承諾對經紀因客戶使用網上交易服務而蒙受所有的損失及損害於經紀要求時立即以足額彌償基準作出賠償。
7. 資訊及知識產權
7.1 經紀營辦或 ORS 供應商各自營辦以提供網上交易服務的網站(「該等網站」)所含的一切知識產權的權利均屬於經紀、ORS 供應商或有關的第三者所有,而任何沒有在本網上交易條款明確給予客戶的權利應絕對地及完全地由經紀、ORS 供應商或有關的第三者所保留。客戶同意不得作出任何可能構成侵犯或挪用該等權利或權益的行為。由於該等網站受適用法律的版權保護,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載、貼上、出版、翻印、傳送或分發該等網站的任何組件,也不可由其創造衍生作品。
7.2 經紀或 ORS 供應商可透過印本、談話、電子媒介、該等網站或其他方式(不論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客戶提供金融市場的資料、報價、新聞、研究或其他資訊,包括圖形圖
像(統稱「有關資訊」)。客戶確認有關資訊的產權屬於經紀或 ORS 供應商、其資訊提供者或其特許人(統稱「資訊提供者」)所有,並且受適用的版權及其它知識產權法律所保護。客戶如同意不作出可能侵犯資訊提供者權益的行為,可以使用有關資
料。
7.3 客戶確認資訊提供者不就有關資訊作出任何類別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的保證或適合某一特定用途的保證)以及不會確保有關資訊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足夠或全面性,尤其由於市場波動或傳送資料之延誤,有關資訊中投資產品的市場報價未必即時。雖然經紀相信該等資料為可靠,但經紀無法作出獨立核證其準確性或全面性。經紀不會對該等資料作出任何推薦或認可。
7.4 客戶確認和同意有關資訊的提供是僅供參閱之用,不應該用以作出商業或投資以及其他類別的決定的根據。資訊提供者不會就任何人士xxx等有關資訊行事或不行事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
7.5 在任何情況下,經紀不應承擔以下事項引致或導致的任何損失:(i)任何資料、資料或訊息的不準確、錯誤或遺漏;(ii)資料、資料或訊息的任何延誤傳送或送達;(iii)通訊發生任何暫停或擠塞;(iv)有關資料、訊息或資料未能提供或中斷,無論是否經紀的行動所引致;或(v)任何非經紀能控制的作為。
8. 其他條款
8.1 客戶同意經紀可自行決定更改、刪除或取代本網上交易條款的任何條款或將新條款加進本網上交易條款內,而經紀須將有關更改、刪除或取代及增加的條款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除非經紀確實收到客戶的書面反對,該等更改、刪除或取代及增加的條款將會構成並視作收納入本網上交易條款內並且成為其中一部份,並能對客戶產生法律效力及構成約束力。在不限制客戶協議書的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客戶同意任何向客戶通知、索求或其他通訊可以送至經紀獲通知的最後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的電子郵件形式進行。
8.2 客戶確認客戶已細閱及明瞭在該等網站供客戶查閱的關於網上交易服務的使用、操作及程式的操作手冊;客戶進一步確認經紀可以不時更改或補充該手冊,而且手冊對客戶在其使用網上交易服務及網上交易賬戶將會產生約束力。
8.3 客戶確認已詳閱並同意受本網上交易條款所約束,當中的內容全部亦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解釋清楚。
8.4 如本網上交易條款中英兩種語文版本的釋義之間有不一致,客戶同意並確認概以英文版本為准。
8.5 本網上交易條款項下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須受制於香港的法律,並依據香港法律詮釋及執行。如對本網上交易條款有任何爭議或有任何事項需要作出裁決,客戶及經紀不可撤回地同意受香港法院以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轄區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