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为完善荔湾区老龄人口的保障机制,采购人制定了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银龄安康”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为荔湾区户籍人口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统一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确保政策范围内人群实现100%覆盖,帮助提升老年人的风险抵御能力。
1. 本项目采购国产服务。投标人须对项目内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2.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
3.凡涉嫌技术、外观专利等产权侵权纠纷的服务不予以采购。
4.投标人在实际提供服务时,若被发现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买方将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的执行,并追究因中标方所提供的未达到所承诺准确率服务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6.政策扶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9〕177号)
采购包1(“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
1.采购包1主要商务要求:
2.采购包1技术标准和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要求(“△”)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招标技术要求 |
1 |
/ |
C150499其他保险服务 |
“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 |
年 |
1 |
4,430,000.00 |
4,430,000.00 |
100% |
详见附表一 |
注:若存在多项核心产品,当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任意一项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则视同其是所响应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供应商。
附表一:“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
1 |
1.保险险种: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
★ |
2 |
2.保险对象:荔湾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简称“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荔湾区户籍老年人口(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总数为221500人。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内,荔湾区老年人减少不予退费,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至保险期限结束为止;新增人员自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不予增加保费,增加人员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自资格、待遇确认当日开始计算。 |
★ |
3 |
3.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2个月,其中60周岁至69周岁保险期自2022年10月31日0:00起至2023年 10 月30 日24:00止,70周岁以上保险期自2022年12月1 日0:00起至2023年 11 月30 日24:00止。中标人须无条件追溯回对应生效日(60周岁至69周岁的生效日为2022年10月31日0:00起;70周岁以上的生效日自2022年12月1 日0:00起)至实际承保日期间出险的群众,并严格按中标保险内容及承诺进行理赔。 |
★ |
4 |
4.保险费用及内容 |
★ |
4.1 |
4.1 保险费 每位被保险人保险费为20元,被保险人总数为221500人,年度总保险费为4,430,000.00元。采购人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须先向采购人提供对应金额的保险费发票。 |
★ |
4.2 |
4.2 保险内容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动物咬伤(非传染病和皮肤过敏反应)以及摔倒导致外伤或骨折、交通事故、空中坠物、雷击、火灾等意外中遭遇的伤害。 保障项目及保障金额: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补偿金为6000元;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60元/天(全年限180天)。 |
★ |
5 |
5.保险责任 |
★ |
5.1 |
5.1 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国家关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国家关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保险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
5.2 |
5.2 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本保险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就诊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上述医院诊治,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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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住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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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6.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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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6.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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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6.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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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6.4 被保险人猝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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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6.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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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6.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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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6.7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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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6.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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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6.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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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6.10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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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在采购人缴纳保险费(指保险费到达保险公司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送达保险单。 |
★ |
8 |
8.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如果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可由本人、家属或监护人持相关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出险证明等相关材料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索赔,具体的索赔工作以保险公司的指引为准。 |
★ |
8.1 |
8.1 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 |
8.2 |
8.2 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4)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 |
8.3 |
8.3 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收据、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4)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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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基本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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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9.1 保险公司需提供报案及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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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9.2 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于资料提交当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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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9.3 保险公司收齐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索赔证明和资料后,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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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9.4 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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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9.5 采购人提供的有关业务及被保险人等个人信息,未经采购人和被保险人许可,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其部分或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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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9.6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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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9.7 因本保险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说明 |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上表中以“★”的方式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