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住院及死亡雇主补偿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x附加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受其雇佣期间于境内遭受疾病导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而引起的死亡),被保险人依据与该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被保险人按协议约定的以下各项补偿金额,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疾病住院补偿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罹患疾病而须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保险单所载的每日住院补偿金额按其住院日数计算应给付住院补偿金额,但本公司为该工作人员因同一住院原因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偿项下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及总赔偿日数同主险住院补偿。
(2) 疾病住院杂费及手术费用补偿
(a) 住院杂费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罹患疾病须住院,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补偿该工作人员因治疗而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住院费用:
◼ 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的药费;
◼ 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但不包括特殊矫正装置、器械或仪器费用);
◼ 物理治疗费用;
◼ X 光检查、心电图检查、化验室检验 (但不包括 X 光治疗、放疗及同位素治疗)费用;
◼ 静脉注射及溶液费用;
◼ 血液或血浆之注射费(但不包括血液或血浆之费用);
◼ 救护车服务费用。
(b) 手术费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罹患疾病须住院并接受医生施行的手术,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补偿该工作人员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手术费用。
本公司为该工作人员因同一住院原因赔偿的手术费和住院杂费以保险单所载为限,无论住院时间是否间断。
(3) 疾病身故补偿
x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罹患疾病而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死亡,对被保险人按照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目相应的责任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除主险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和第 2 项外,其他责任免除规定均适用本批单项下保障。此外,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身体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在本附加险项下不承担以下任何赔偿责任:
1.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疾病;
2.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或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3.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4.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在本附加险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5. 被保人的工作人员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该工作人员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及所有传染性性病;
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均以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定义为准;
7. 任何牙科诊治、护理、修复或整形费用;
8. 视力矫正或为视力矫正而作的眼部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9. 腰椎间盘突出症;
10. 任何原因需要进行推拿、按摩或针灸治疗;
11. 心理疾病;
12. 即使没有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提供补偿协议
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承担本附加险所述补偿责任的书面协议:
(1) 若该书面协议于投保前已订立,则须于投保时提供;
(2) 若该协议于投保后订立或该协议于投保后发生任何变更,则须于签订或变更协议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
2. 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1) 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 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4) 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5) 病历记录和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6) 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四条 定义
1. 疾病:是指自本附加险首个生效日起三十天后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2. 手术费用:指由医生或医院根据伤害或疾病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手术费,费用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收费标准,以及即使无保险赔偿下仍需收取的同样费用。
3. 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该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若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无明确规定时,以主险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