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于 2018 年 11 月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共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4,013,157 股, 每股发行价格 7.6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82,499,993.2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包括保荐及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未包含登记托管费及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等) 15,284,999.9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214,993.27 元。上 年 11 月 15...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易增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2457 号)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8 年 11 月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共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4,013,157 股, 每股发行价格 7.6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82,499,993.2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包括保荐及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未包含登记托管费及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等) 15,284,999.9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214,993.27 元。上
述募集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8]00061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版)》的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专户存放余额(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安徽皖通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望江路支行 | 9550880209 982400344 | 166,390,839.11 | 赛英科技微位移雷达生产线建设项目 |
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
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xxx、xxxxx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两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