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土地計畫書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第
二階段」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19.5444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案內農業用地即萬巒鄉佳佐段 1 小段 325 地號土地,業經屏東縣
政府 104 年 9 月 3 日屏府農企字第 10427999500 號函同一變更為非農
地使用,且因本案申請開發規模逾 2 公頃以上,屏東縣政府爰依區域
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
規定,報請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並經內政部以 104 年
3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1040802294 號函准予核定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使用地類別為「國土保安用地」及「水利用地」,專供為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計畫係汲取外國地下水補注計畫之經驗,首創國內補注湖治水工程之先例,本工程兼具防洪及地下水補注等多元功能,惟考量計畫開發總面積達 300 公頃,實際成效
須分期持續觀測方能量化,故行政院乃分於 97 年 5 月及 100 年 3
月核定本計畫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書(含第 1 次修正),第 1 期計
畫擬先行開發約 50 公頃補注湖區進行地下水補注,作為第二期即
後續 250 公頃補注湖區之先驅試驗計畫,核定名稱為「大潮州地
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又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之第一階段屏東縣政府已於 101、000 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繼續完成本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第二階段工程實施計畫。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
地,合計面積 19.5444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且因本案勘選用地係屬非都市土地,已遵依上開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勘選第三點所規定之既有河道兩側外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本案徵收土地均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萬巒鄉佳佐段一小段 323 地號 1 筆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萬巒鄉佳佐段一小段 324、326 地號 2 筆土地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萬巒鄉佳佐段一小段 325 地號 1 筆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本案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計畫係屏東縣政府配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所擬具之「屏東縣地層下陷區國土復育計畫-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實施計畫,並報經行政
院 97 年 5 月 6 日院臺經字第 0970017412 號函及 100 年 3 月
10 日院臺經字第 1000010302 號函分別准予照核定本及第 1
次修正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屏東縣境內降雨豐沛,惟因山高、坡陡及河流短等地貌特徵,致豐、枯季節雨量分佈不均,豐水期雨量每每佔全年 90%以上,雨水卻多直接逕流入海,鮮少被利用;枯水期水量則嚴重不足。在地面水取得不易之地區,地下水資源相對重要,又因地下水就地取用及低成本等特性,縣內相關產業及居民民生用水,大部份均自行鑿井取(備)用。然近數十年來由於社會經濟發展,民間及相關產業更是競相鑿井抽水,致使抽取
量遠遠超過天然補注量,爰造成屏東縣沿海地區地層下陷及海水入侵等現象。近年來屏東沿海養殖魚苗業興盛,屏東縣政府戮力於輔導業者改以海水養殖,大幅減少地下水抽用量,惟過去地層下陷引發之防洪、排洪問題,在目前因氣候型態改變,逐漸走向極端氣候的前提下,益發嚴重,每每一次暴雨便造成大面積的淹水,肇致百姓生命財產嚴重損失。屏東縣政府認為若不立刻採取有效防範之行政作為,例如增加地下水補注量、提升地下水位等,則沿海地區地層下陷勢必日趨嚴重,斲傷經濟甚劇,故本計畫確有執行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實施計畫係奉行政院 97 年 5 月及 100 年 3 月核定辦理,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擬先行開發其中 50 公頃之地下水補注湖區
進行地下水補注,作為後續 250 公頃之先驅試驗計畫,故本
第 1 期第二階段徵收土地計畫,係達行政院所核定之分期開發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林邊溪位於屏東平原南部,為台灣南部地區重要河川之一,與其他主要河川比較而言,林邊溪有下列重要特性:
1.為最短的主要河川。
2.為最陡的主要河川,坡度 1:15。
3.流域面積小,約 344 平方公里,僅大於鹽水溪流域。
4.歷年平均雨量為 3,330mm,為其他主要河川之冠。
5.年逕流量為 8.64 億噸,居第 16 位。
6.豐水期流量佔 97%,枯水期流量僅佔 3%,豐枯水期流量比例懸殊,為其他主要河川之冠。
基於林邊溪之河川特性,全國國土復育行動計畫乃以地下水補注湖規劃設置列為第一優先,並經評估屏東縣境內多處人工湖選址結果,建議以林邊溪上游台糖公司萬隆農場,為優先設置人工地下水補注湖最適地點。又本案勘選地點非屬建築密集地,且非位於文化保存區,故多方評估,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永久性建設應以取得所有權為
要,故設定地上權,租用等礙難由地主與屏東縣政府列入考慮;另土地所有權人亦無意願以無償捐贈方式提供土地,至於協議價購部分,屏東縣政府已於 104 年 7 月 27 日與所有權人即台糖公司試行協議,惟該公司代表表示處分資產須經董事會決議至協議不成,致屏東縣政府因無其他取得土地方式,必須以徵收方式取得所需工程土地之所有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林邊溪因河川短湍特性,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上並不容易,一場暴雨僅約莫數小時即奔流入海。因此,若能及時將林邊溪豐水期迅速逕流入海之豐沛水量,攔截蓄存於人工補注湖區內,並藉由現地良好的水文地質條件,入滲至地下含水層 (aquifer)之廣大空間予以蓄存,是為本計畫執行必要性的觀察重點。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屏東縣政府在「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上位計畫指導原則下,以目前所知全台最佳地下水補注湖區域之一,建置地下水補注湖(兼具滯洪池功能),並結合地層下陷地區復育計畫,案內徵收萬巒鄉佳佐段一小段 323 地號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19.5444 公頃,徵收對象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受益對象為屏東沿海地區地層下陷區域所有居民約 65,000 人。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程度:
補注湖區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仍以農業為主,農業耕作型態多為老年農民及小面積之農耕,本工程係使用台糖公司休耕造林之土地,對現況農業行為影響極小,工程完成可以地下水補注湖之入滲機制將林邊溪豐(枯)水期之地表水蓄存於地下水含水層(地下水庫)中,備供枯水期用水需求,彈性調配本縣水資源之應用,同時提昇農業型態及增進生活品質,周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可獲得改善。
3.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水利公共工程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地下水補注湖區整體工程開發完成時,配合xx綠化造景將可增加休憩景觀綠帶,附近居民也可利用景觀步道運動、散步,增加居民健康,降低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藉由地下水補注湖之入滲機制將林邊溪豐(枯)水期之地表水蓄存於地下水含水層(地下水庫)中,儲存於地下水補注湖及其他地下含水層,提供枯水期用水需求,以彈性調配水資源之應用,農作物產量及農產品品質提高,有助於該區域經濟產值提升,增加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土地多為台糖公司休耕造林之土地,並無從事農耕生產農糧收成,惟本工程效益保護農地面積 5000 公頃,解決農耕枯水期用水需求增加農作收成總量,改善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工程係地下水補注湖,工程施作後提升地下水位,改善農耕枯水期用水需求,解決地層下陷引發之防洪排洪問題,農漁作物生產提高促進當地產業發展,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屏東縣政府為開發執行單位,97 年度補助經費經濟部水利署已列入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特別預算中,經費額度將視立法院審議情形酌予補注。未來年度補助預算,水利署仍由上開特別預算中籌編經費,協助屏東縣政府辦理。相關費用明細及預算保留情形,詳附件十、經費來源證明文件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係地下水補注湖,工程施作後待雨季降雨、提
升地下水位,改善農耕枯水期用水需求,解決地層下陷引發之防洪排洪問題,可保護當地農林業之生產,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尚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已完成整體規劃,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地下水補注湖工程使用,惟可減緩沿海地區地層下陷,減少當地淹水區域,有利於整體土地利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工法採近自然工法已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兼顧,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對城鄉自然風貌。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本工程範圍內無文化古蹟。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影響:
本計畫可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生活安全條件,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對該地區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
4.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工程完工後可減少林邊溪下游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搭配地下水補注湖區之土地利用規劃,可結合屏東地區之景觀遊憩資源,提供另一遊憩據點,具對當地景觀等觀光事業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95 年10 月25 日第3012 次會議通過「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希望建構一個免於災害恐懼、高品質的生活環境,以及人性化的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
2.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
我國永續指標之國土資源面向,有關天然災害部分:根 據 聯 合 國 跨 國 氣 候 變 遷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Change, IPCC)研究報告,1980 年代以來,全球平均氣溫快速上升之暖化現象與氣候變遷,導致國內外重大氣候災害頻傳,極端氣候機率增加且增強,每年天災死亡人數不斷上升,面臨日益嚴重的災害衝擊與威脅。近年多次颱風及豪雨雨量之「急」、「快」、「大」,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災情日漸頻仍,尤其在全球暖化以及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極端的雨量可能是未來的趨勢,本計畫屏東縣政府在「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上位計畫之指導原則之下,以目前所知全台最佳地下水補注區域之一,建置地下水補注湖(兼具滯洪池功能),並結合地層下陷地區復育計畫,以尊重及順應自然之新思維,推動此一以攔截暴雨期之洪水,經沈澱後以人工湖補注地下水之國土復育與保育計畫,以減緩地層下陷速率與水患頻率,並有效增加地面水之蓄存率,利用自然的涵容力量轉而成為地下水庫進行復育。以維國家之永續發展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符合永續發指標及國土計畫。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每年可於林邊溪上游引地表水約
1.5 億噸補注地下水,除可涵養地下水資源外,對於改善屏東沿海地區之地層下陷,有正面之助益,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2.必要性:
由於屏東地區降雨豐沛,惟因山高流短,豐枯季節雨量分佈不均,豐水期之雨量佔全年 90%以上,水量逕
流入海,枯水期則水量嚴重不足。地下水資源因就地取用及低成本之特性,以往產業及生活用水在地表水取得不易之地區,大部份均取用地下水。近數十年來由於社會經濟發展,民間及相關產業更是競相鑿井抽水,致使抽取量超過天然補注量,爰造成沿海地區地層下陷及海水入侵的現象。
3.適當性:
林邊溪位於屏東縣之屏東平原南部,為台灣南部地區的重要河川之一。與其他主要河川比較而言,有下列重要河川特性:
(1)為最短的主要河川。
(2)為最陡的主要河川,坡度 1:15。
(3)流域面積小,約 344 平方公里,僅大於鹽水溪流域。
(4)歷年平均雨量為 3,330mm,為其他主要河川之冠。
(5)年逕流量為 8.64 億噸,居第 16 位。
(6)豐水期流量佔 97%,枯水期流量僅佔 3%,豐枯水期流量比例懸殊,為其他主要河川之冠。
由於上述特性可知,林邊溪之水資源開發利用上並不容易,一場暴雨僅約莫數小時即奔流入海。因此,若能將林邊溪豐水期迅速逕流入海之豐沛水量,攔截蓄存於人工湖區內,並藉由現地良好的水文地質條件,入滲至地下含水層(aquifer)之廣大空間予以蓄存,是為本計畫執行不可替代性的重點。
4.合法性:
本「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前經
行政院分於 97 年 5 月及 100 年 3 月核定本計畫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書(含第 1 次修正),第 1 期計畫擬先
行開發約 50 公頃補注湖區進行地下水補注,作為第
二期即後續 250 公頃補注湖區之先驅試驗計畫。又其
興辦事業種類及法令依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
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第 4 款、水利事業。又本案同時依據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逕為辦理分區變更,故其用地取得自有其法律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姓名、住所: 農林作物且已由屏東縣政府先行協議取得。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土地改良物已先行協議取得。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土地改良物已由屏東縣政府先行協議取得。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現狀及其改良情形:
東、西主要為農業區種植果樹使用,南方靠近林邊溪,北面為屏
185 縣道。
十、徵收土地內有無名勝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況及維護措施:
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一)屏東縣政府業於 104 年 3 月 20 日、104 年 4 月 27 日將舉辦第一次、第二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本縣萬巒鄉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鄰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分別刊登於 104
年 3 月 25 日、104 年 5 月 1 日之台灣時報及張貼公告於屏東
縣政府網站,並於 104 年 4 月 2 日、104 年 5 月 14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網站證明文件,及兩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又因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屏東縣政府並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一)~(七)之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做適當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記載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並於 104 年 4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5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周知,會議紀錄亦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4 年 5 月 14 日第 2 場公聽會內,針對 104 年 4 月 2 日
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之意見,進行
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4 年 5 月 15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4151728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4 年 7 月 16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422631800 號函通知土地
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4 年 7 月 2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屏東縣政府委託「大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議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協議(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業以併同協議會開會通知單方式,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104年8月24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本案唯一土地所有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林和虎先生於104年7月27日協議會議當天向屏東縣政府提出xx意
見略以:「為本公司處分資產須經董事會核議,故不同意貴府所提價格辦理協議價購,請貴府儘速依法取得土地」,案經屏東縣政府列入會議記錄,並以104年8月28日屏府水工字第 10427548800號函回覆所有權人在案,詳附件五、xx意見單、回覆函、xx意見一覽表。
(三)因協議價格係屬私法契約範疇,且按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函釋:「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故本「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1期工程實施計畫第二階段」協議價購之市價來源,乃係由屏東縣政府依上開內政部函示,委託「大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議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金額(估價基準日:104年3月1日;詳附件五)及參考政府公開資訊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於104年7月22日簽報屏東縣縣長准以該市場土地價格結果,與各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事宜(xxxxxxxxx:00000000000x簽),協議過程中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符合且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協議價購之立法精神。
(四)經協議、交涉結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表示公司資產處份需經董事會核議,故無法同意本府所提之協議價購方案出售土地,另於104年8月24日xx意見期滿前,該公司亦未向屏東縣政府提出任何意見xx。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本徵收案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涉建築改良物之徵收,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亦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及時將屏東縣林邊溪豐水期迅速逕流入海之豐沛水量,攔截蓄存於人工補注湖區內,並藉由現地良好的水文地質條件,入滲至地下含水層之廣大空間予以蓄存及循環利用,故屏東縣政府在行政院 97 年 5 月及 100 年 3 月核定(含
第 1 次修正)下,著手辦理「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第二階段」工程,以改善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5 年 5 月開工,107 年 06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15,777,26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15,777,26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290,00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經濟部編列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分年工程經費表(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 200,000,000 元)及本府水利處 104 年度歲出保留數(含以前年度),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土地-土地-03-
「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有關河川、區域排水」90,000,000 元。(如附件 105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影本)。
附件:
一、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二、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三、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
四、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五、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
六、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影本。七、徵收土地清冊。
八、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九、經費來源證明文件。
十、屏東縣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補償市價文件。十一、徵收土地圖說。
十二、土地使用計畫圖。
需用土地人: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縣長 xxx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徵收土地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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