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東區自強南街至南京東路一段打通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東區東勢子段 34-199
地號 1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12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
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臺中市「東區自強南街至南京東路一段打通工程」係使本案計畫道路銜接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一段,促進東區東南里居民之通行更便利,除提升xx居民生活品質及強化本案道路對外連結性,亦可促進土地利用及強化都市消防救護安全,故進行本案都市計畫道路打通開闢。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中市東區東勢子段 34-199 地號 1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012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本案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辦理,並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劃設計。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
定、市區道路條例第 10 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23
日簽呈影本及臺中市政府 107 年 1 月 5 日府授建土字第
1060288875 號函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事業計畫許可,業經
本府 106 年 12 月 23 日簽呈及 107 年 1 月 5 日府授建土字
第 1060288875 號函核准開闢。本案道路工程西起自強南街南端往東連接南京東路一段,因自強南街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但南端未與其他道路連接,為改善其道路通行功能與建構完善道路網路,同時提高鄰近住宅區民眾出入通行便利性與用路安全,並落實都市消防與救護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建構大臺中更完善便捷路網,挹注提升當地整體發展效益。故本案道路打通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為 84 年 2 月 15 日府工都字第 16274 號公告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所劃設之道路,並經 93 年
6 月 15 日府工都計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變更台中市都
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劃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份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份)案檢討完成,符合現行都市計畫。本案路線長約為
91.08 公尺,寬度為 8 公尺,為達有效提供消防救護等車輛通行,提升鄰近住宅區居民通行便利性,並為配合本地區未來整體發展,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打通必需使用之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道路工程完工後,將可改善鄰近富貴街、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及xx道路連結功能,並使自強南街進出車輛通行更為順暢,有效提升本區交通運輸效能及消防救護之可及性,並落實市政建設,促進xx住宅區居民生活通行更便利與土地利用之發展性,整體而言對地區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響,故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打通為永久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為不適用,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道路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經評估為不可行。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
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查有 1 筆公有土地提供辦理以地易地所,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未提出。
6.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之意願主動提出,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未提出。
7.經上述之分析,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本案於 107 年 5 月 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03849 號函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繼承人於 107 年 5 月 28 日召開
協議價購會,經協議後共計 1 位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其餘土地所有權人王○○君因未辦繼承而其繼承人未於期限內提出同意協議價購契約書,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故依法辦理徵收作業。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工程打通後,將使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一段車輛往來通行更便利,減少自強南街車輛迴轉或繞道通行,增加鄰近居民及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與便利,並提升交通服務品質及改善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且工程完工後,供東區東南里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並強化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一段之間的聯繫,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與安全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服務品質,亦可同時帶動鄰近商業效益,促進xx土地利用及地區經濟之發展,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應儘速進行道路打通,以落實都市計畫規劃之原意。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位於東區東南里,本里 107 年 8 月人口 4,397 人共計 1,629 戶,其幼年
人口約 255 人,青壯年人口約 3,628 人,老年人口約 623人,其本案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僅占 0.18%,徵收範圍內共有 2 筆私有土地,影響約有 8 名土地所有權人(為未辦繼
承人),範圍現況內居住型之建築改良物實際影響居住人口經查估無人設籍,對東南全里人口及年齡結構無顯著影響。透過道路打通後能增加北側住宅區土地利用,未來對於東南里周圍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案道路打通完成後可改善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一段之間的聯繫,提高公眾通行之便利性,並改善鄰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與生活安全,提升地區交通路網之連結性,對周圍社會現況皆正面提升與改善。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本案徵收用地範圍內欲拆除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查詢原居住者王善臣已逝世,現址無人居住,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需安置情形。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道路打通後能提升區域交通連貫性,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降低車輛通行繞道之風險,減少交通意外發生,因此打通本案道路有助於提升區域民眾通行安全,對健康風險無負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案道路打通後,可提升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一段及富貴街之間的聯繫功能,並使車輛通行更為便利,可同時帶動鄰近店面商號之商業效益,有助於xx地區經濟之發展,間接增加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案工程範圍非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因此不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範圍內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影響公司停、歇業,並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另道路經打通後可提升交通服務品質亦可帶動鄰近商業活動,藉此增加就業機會。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拓寬工程經費,土地費用編列於 106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興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下支應,總計 840 萬元,並經 107 年 2 月 21 日
府授主五字第 1070038016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7 年度使用,編列經費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案工程範圍非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範圍內僅少數觀賞花木與盆栽,並無其他農林作物及相關產業設施與漁牧產業,並不影響糧食安全,亦不影響農林、漁牧之產業鏈。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交通系統流暢及xx環境機能配置,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本案道路用地打通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現況僅國防部軍備局圍牆與部份拆除私有加強磚造建築物與簡易房舍及少數觀賞花
木及盆栽,且本案屬線形工程,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本道路打通工程鄰近範圍內無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案工程打通後可供車輛通行連結至地區重要道路路網,減少繞道通行,提升鄰近居民往返通行安全,對整體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工程範圍內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徵收計畫不會造成該地區生態環境改變。另依環保署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
範圍認定標準」未符合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項目評估規定致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計畫道路打通後,可供車輛通行與連結其他交通網路,健全道路之連結功能,並強化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一段之間的聯繫,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服務,且有利於促進xx土地及xx地區經濟之發展,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及用路人有正面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其
計畫道路規劃本質符合永續工程之國家建設,改善交通服務水準,結合地區交通網絡,助於地方鄰里發展,強化整體都市發展基礎,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永續指標:道路為都市競爭力重要元素之一,改善交通安全便捷性並兼具美化市容,整體交通環境獲得大幅改善後,將可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更可提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本案道路之打通可供消防救護等車輛通行減少繞道,居民生活安全提升改善,為地區永續發展不可或缺之要素。
3.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為國土地計畫一環,本案土地為 84
年 2 月 15 日府工都字第 16274 號公告「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所劃設之道路,並經 93
年 6 月 15 日府工都計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劃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份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份)案」檢討,維持本案計畫之道路用地,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本府本於權責辦理開闢道路。
(五)綜合評估分析:
1.公益性:本案計畫道路打通係為使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自強南街)連結通行,及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網路及減少用路人繞道通行,使交通更完善與便捷,並兼具美化市容及強化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一段之間的聯繫功能,
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與救護消防安全性,更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為地區永續發展不可或缺之要素,故有打通之公益性。
2.必要性:
(1)工程之必要性:本計畫為街道打通工程係自強南街南端往東至南京東路一段,可使自強南街與南京東路一段相連結,提升地區交通路網,工程完工後能減少車輛繞道或迴轉,與改善已開闢之自強南街連結功能,提升地區交通網路,同時改善xx環境,並增進地區道路交通服務品質,提升地區民眾消防救護安全與通行便利性,實有開闢本道路工程之必要性。
(2)徵收之必要性: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公有土地 3 筆,面積 756.8 平方公尺,占工程總面積約 97.18%,將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無償原則辦理;私有土地 2 筆,面積 22 平方公尺,占工程總面積約 2.82%,工程範圍內多為公有土地,已盡量避免徵收私有土地及拆除建築物,經 107 年 5 月 28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後取得 1 筆私有土地,
面積 10 平方公尺,惟僅 1 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辦繼
承)未於 107 年 6 月 6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且經評估以其他方式取得皆不可行,因此本案道路打通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3.適當性:本案道路工程將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已拆遷最少、爭議最小之原則下檢討,並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整體交通環境獲得大幅 改善後,將可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改善市民 生活通行便利與安全,同時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 4.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第 11 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 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議,並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
宜。
六、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土地使用現況: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之土地現況有觀賞花木與盆栽,將依「臺中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給予補償,另部分拆除私有合法加強磚造建築物與非合法加簡易房舍及國防部軍備局之附屬加強磚造、磚造圍牆,將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查估補償或核發拆遷處理費(非合法),詳如土地改良物清冊。
(二)使用人之姓名住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並經實際調查使用人。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北側緊鄰住宅區,南側為機關用地,西起自強南街南端,往東連接南京東路一段,用地範圍內地上物為加強磚造、磚造建物與磚造、加強磚造圍牆、簡易房舍,其中加強磚造為合法地上物僅須部分拆除,其餘地上物皆為非合法。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土地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因此無須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11 月 29 日、106 年 12 月 13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之公共位置、臺中市政府、東區區公所、東南里辦公處與東南里住戶土地所在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06 年 11 月 29 日、106 年 12 月 13 日)及張貼
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6 年 12 月 11 日於本府xxx
xxxxxxxx 0 x及 106 年 12 月 21 日於xxxxxxxxxxxx(第一會議室)舉行兩場公聽會,詳如后附
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及 106 年 12 月 26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位置、臺中市政府、東區區公所、東南里辦公處與東南里住戶土地所在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2 月
11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
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6 年 12 月 26 日府
授建土字第 1060288637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5 月 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03849 號函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未辦繼承之合法繼承人協議,並於 107 年 5 月 28 日於xxxxxxxxxxxxxx 0 x(801 會議室)與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並說明協議價購程序,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及 107
年 5 月 31 日府授新建地字第 1070123309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經協議土地所有權人陳○○同意協議價購,共計 1 筆面積為 0.0010 公頃,僅餘所有權人王○○(未辦
繼承)其繼承人未於 107 年 6 月 6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另未辦理繼承之土地經戶政、稅捐機關查明合法繼承人後,已一併通知協議。
(二)協議價購金額之評估過程:
1.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本府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價格評估,並依據「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土地改良物,其協議價購之價格參照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
2.爰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協議價格係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宗地價格辦理,依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用地範圍附近買賣實例收集及分析一覽表」之各項市價資訊,經綜合評估後,提交本市 107 年 1 月 18 日、107 年 3 月 7 日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 107 年第 1、2 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協議價購價格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本案協議價購範圍其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鄰近地區內並無收集適當且具高度替代性之比較標的,爰考慮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故引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相關規定之精神辦理,並斟酌毗鄰土地
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經估價師針對勘估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最有效使用分析,以及估價師專業意見分析後,採用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等進行評估最終協議價購價格。
(三)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期能早日提供完善交通路網,促使自強南街連結南京東路一段,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本府釋出最大善意及努力,經綜合評估後決定本次土地協議價購市價為 83,800、97,400 元/平方公尺等價格,其土地改良物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之金額為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並於 107 年 5
月 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03849 號函通知辦理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會,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的規定。
(四)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陳○○君同意協議價購,其餘王○○君因未辦妥繼承,其合法繼承人亦未於 107 年 6
月 6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法定繼承人xx意見,所有權人陳○○與法定繼承人王○○2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xx
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與法定繼承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所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所載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者。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案為 84 年 2 月 15 日府工都字第 16274 號公告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道路打通計畫。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1 月開工,108 年 7 月底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1,332,793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996,38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336,409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其他補償費計新台幣 3,400,000 元,工程款計新台幣 5,000,000 元,總計
8,40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打通工程經費、土地費用列於 106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15 億元預算項下支應,以上經費於 107 年 2 月 21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70038016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7 年度使
用,本案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工程款經合計需 1,332,793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詳如經費來源證明文件。
(三)本府地政局提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7 年
度第 11 次會議評議通過,以每平方公尺 82,800 元價格,
作為徵收補償價額,再經同年第 9 次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 107 年徵收市價變動幅度,作為徵收補償市價調幅計算,徵收補償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代 表 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工程位置
3
4
2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