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103)。
植物品種非專屬授權契約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立契約書人
乙方:○○○○○○
甲方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第 102次委員會議」決議,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本植物品種(以下簡稱本品種)予乙方,經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x品種係甲方執行「良質稉稻育種、水稻良質米育種及米質分析」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該品種權予乙方。
x品種:係指水稻台中 194 號 (品種權證書號:
A01103)。
本產品:係指乙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因使用本品種之種子、種苗、收穫物及其加工物。
一、甲方同意乙方於授權地區內得就本品種非專屬進行下列行為因而利用本產品:
■生產或繁殖。
■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
■為銷售的要約。
■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
■為前揭四種方式而持有。二、回饋授權:
乙方利用本品種衍生出新品種或具品種權之新品種時,乙方同意
■無償讓與予甲方。
□無償授權予甲方。
甲方得就該新品種之種苗為下列之行為而不受乙方權利主張:生產、繁殖、以繁殖為目的之調製、要約銷售、銷售、以其他方式行銷、輸出入或為前揭目的之持有等。
□給付回饋利益金予甲方。
回饋利益包含但不限於乙方利用衍生之新品種或具品種權之新品種所得之一切利益,如權利金、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等。
三、授權地區:
中華民國臺灣(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附屬島嶼)。。
四、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乙方並同意:
(一)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將本品種之一部或全部再授權予任何第三人進行與前揭相同或類似之行為,或將本產品輸出入至授權地區以外之地區或國家。
(二)本契約授權範圍不包含本品種將來可能產出之專利權、其他品種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之明示或默示授權;乙方同意將來甲方於授權地區獲得專利權,其他品種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另行與甲方簽訂授權契約。
五、授權年限:自本契約底頁日期起生效至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止,共計 03年。如乙方有續約意願者,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前 6 個月起至屆滿3 個月前(即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至OO年 OO月 OO日)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雙方另行簽訂授權契約。
六、乙方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給付授權金予甲方後,甲方始有履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義務。如乙方為分期給付者,於乙方未履行或遲延任一期給付義務時,乙方喪失分期給付之利益,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一次請求乙方給付剩餘全部授權金。
一、親本交付:甲方同意於本契約有效期內每年將本品種之純淨稻種30 公斤於 臺中區農業 改良場 交付予乙方,以利乙方進行本品種之生產、繁殖。
二、親本使用限制:xxx親本不得為下列行為,但經甲方同意者,依甲方所定方式為之:
(一)育種。 (二)繁殖。
(三) 基因轉殖。 (四)研究開發。 (五)輸出。
(六)為達成前五目目的之準備。
三、本產品上市期限: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 01年內完成本產品之上市。乙方應擔保其有足夠之財力及營運能力將本產品商品化,並盡力銷售之。如因特殊原因須延後產出種子,應於前述上市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延長本產品上市期限或終止本契約,否則甲方得通知終止本契約。
(說明:若沒有產品純技術或其他情形者xx
xx依實務情況調整)
四、附隨義務:甲方依前項約定交付親本予乙方時即屬驗收合格。若乙方認為驗收不合格,應於 10日內以書面詳載不合格之事實及理由通知甲方,逾期視為該次親本種子已經乙方驗收合格。如該親本種子驗收不合格經乙方通知甲方,經甲方查證屬
實,得通知乙方再次提出親本種子交付申請,該再次申請以一次為限。
一、保密義務:
乙方就甲方認為機密之資料,無論甲方以口頭或以書面標示密件等類似字樣 (以下簡稱
「技術資料」)揭露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並維持技術資料之機密性。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技術資料時,不得洩漏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往授權地區以外之地區,亦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經銷商、代理商,或與乙方有委任、複委任、僱傭(無論在職或離職)及代理關係者違反本條約定,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乙方應與該違約者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諮詢服務:
甲方同意於正常上班時段內提供乙方總計 40小時有關實施本品種之繁殖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乙方要求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該技術服務費應包括但不限於講師費、保險費、住宿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該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乙方充分瞭解並同意,甲方並無提供任何相關本品種之技術資料予乙方的義務,亦無提供代言或向消費者做任何說明或保證之義務。
為新臺幣(以下同)36 萬 元整(稅前),加計營業稅(即前揭金額之 5%,下同)後之金額為 37 萬 8 仟元整。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 15日內一次付清。乙方同意本授權金縱因本契
約經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二、衍生利益金:
不收取衍生利益金。三、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款約定之期限( 遇例假日順延) 內,逕匯入甲方 0000000 中央銀行國庫局 24511502124009 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帳戶,亦可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併給付予甲方。
四、業務檢查:
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會同其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記帳士或相關會計稽核人員至乙方主營業所查核乙方就本產品之銷貨收入等相關資料,並得影印或抄錄該帳冊、發票、相關憑證及資料,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因任何理由予以拒絕或阻撓。乙方應保留相關簿冊資料至本契約終止後三年,以便甲方為必要之查核。
五、除外條款:
如未收取衍生利益金者,不適用本契約第六條第四款業務檢查、第九條第一款遲延違約金、第三款懲罰性違約金,及第十一條第二款但書後段關於衍生利益金結算之約定。
一、甲乙雙方不因本契約創設代理、委任、居間或經銷等其他法律關係。甲方或其所屬機關仍得基於所有權人行使其一切權利。
二、乙方在本契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讓與一部或全部權利予任何第三人。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得經通知或催告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為本品種之非專屬被授權人,乙方如發現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立即採取證據保全行動,以確
保甲乙雙方權益,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四、乙方自行獨立研發未參考甲方有關本品種繁殖之技術且獲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如乙方係取得本品種授權後始產出該智慧財產,乙方同意以無償、非專屬之方式回饋授權甲方於內部使用。如前揭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有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自行負責並解決糾紛,與甲方無涉。
五、乙方同意生產銷售本產品,應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包括但不限於標示本品種名稱。
六、乙方同意並承認其因使用、生產、銷售、繁殖本品種或本產品,或因修改、添加、擴張使用本產品,致侵害第三人之品種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或致乙方或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害時,除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甲方不須負擔任何責任。如因乙方之無權修改或擴張使用本品種或本產品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以及相關之法院及律師費用),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一、本品種及其親本與栽種繁殖相關技術資料僅按其現有之狀況交付予乙方,甲方就前揭交付無庸負擔任何責任。甲方不保證提供諮詢服務後, 乙方即具有生產繁殖本品種之能力;亦不擔保本品種之授權合乎乙方特定目的之用或具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甲方就本品種之種苗、親本及技術資料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乙方因生產繁殖本品種,或使用、持有、生產、銷售或要約銷售本產品而發生之產品責任、瑕疵擔保及侵權
責任等,乙方應自行負責。乙方充分了解並同意,乙方就本產品所為之生產、繁殖、添附、加工、混合及銷售,乙方應就本產品負商品製造人責任,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應由乙方給付,乙方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亦同。如乙方產品造成甲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消費訴訟、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調查所支出之賠償、補償、律師費、行政成本等,乙方均應負擔之。
一、乙方未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於期限內繳付授權金或衍生利益金,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萬分之三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時,願給付 360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含稅)。乙方若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甲方得定合理期限催告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如經甲方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款查核,乙方短付衍生利益金且短付之金額已達該年度應付之衍生利益金百分之一以上時,乙方除應負擔甲方之查核費用外,並應另行支付甲方按短付金額一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有重整、聲請重整或遭聲請重整;解散、決議解散或遭命令或裁定解散;破產、聲請破產或遭破產宣告;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證足認其有未能履行本契約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x契約自本契約頁底所載之日期起生效至OO年OO
月 OO日止。但xxxx履行完成之給付義務不因本契約之屆期而失效。
一、乙方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後一個月內應繳回或銷毀由甲方取得之種子、種苗、親本和技術資料等;如乙方選擇銷毀者,則應提示銷毀證明或切結書面予甲方。
二、前款乙方應繳回或銷毀之種子、種苗及親本,以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當日仍有剩餘者為限。
三、乙方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生產、繁殖、銷售本品種或本產品。但乙方有書面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前所生產或繁殖完成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前三十日內提示該書面事證或存貨數量予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本品種或本產品始得繼續銷售 06 個月。四、本契約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不因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而失效。
x契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增補協議內容補充或取代與本契約相衝突之原條文。
一、本契約應依中華民國臺灣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對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契約如有爭議糾紛,雙方同意涉訟時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
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xxx
xx:助理研究員
電郵:xxxxxxx@xxxxx.xxx.xx電話:00-0000000 分機 220 傳真: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x:
xx:xx:xx:xx:xx:
x、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告知更新內容,自送達對方可支配之範圍時生效。
在未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商業推廣時(如推廣,產品投資說明等)利用甲方之員工、其所屬單位之名稱,如所(場、中心)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具商業發展之關聯性。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的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本契約正本壹式參份,副本壹式參份,由甲方執正本貳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參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印信)
代表人: xxx
地址:彰化縣大村鄉松槐路 370 號電話:00-0000000
傳真:04-8525841
乙方:OOOOOOOO【公司名稱】 (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地址:電話:傳真:
統一編號:
稅籍編號:(必填)
*如被授權方為個人時:
乙方:oooooo【個人姓名】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電話:傳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