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0 115
当事人:
xxx,x,1967 年 12 月出生,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xxx,男,1966 年 4 月出生,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xxx,女,1965 年 7 月出生,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xxx,男,1967 年 1 月出生,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xxx,男,1974 年 6 月出生,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xxx,男,1972 年 9 月出生,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人。
经xx,xxx、xxx、xxx、xxx、xxx、xxx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4 月 16 日,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维科技)披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不再自动延长暨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称xxx、xxx、xxx、xxx、xxx、杜志学六人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共同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不再自动延长的声明》,声明六位股东在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届满并不再自动延长。公告载明上述六位股东在公司决策事宜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由xxx、xxx、xxx、xxx、xxx、杜志学六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2 月 28 日,xx科技披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延长暨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公告》,称xxx等六人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延长的声明》,声明六位股东在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恢复执行,继续认定以上六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xxxx六人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延长的声明》的行为使山维科技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有实际控制人,根据《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收购。xxx等六人在收购完成
后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及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自律监管措施出具日,尚未完成对上述文件的补充披露。xxx等六名收购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xxx、xxx、xxx、xxx、xxx、xxx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要求,就上述违规行为实施改正,尽快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改正期限为两个月。请你方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提交书面改正方案,并按期改正完毕。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