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其他各類資訊:C115其他裁判及⾏政處分;C131書⾯文件之檢索;C132未分類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及為落實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要求委託⼈徵 提之文件內容等。
憑證資訊
⾝分證字號姓名
憑證序號憑證起⽇憑證迄⽇
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簽署狀態版本編號簽署時間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茲為委託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特簽訂本契約,雙方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條 (定義、依據及補充規範)
⼄⽅接受甲⽅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係指⼄⽅接受甲⽅委託,按甲⽅依本契約指定之條件及買進⽇期,以定期定額經由綜合交易帳⼾買進約定標的,於成交後配⾄甲⽅保管劃撥帳⼾,成交價格為⼄⽅以交易⽇當⽇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全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定期定額作業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中華⺠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 、中華⺠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規定辦理。
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均為本契約之⼀部分,嗣有修正者,雙⽅權利義務概依修正後之規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且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亦未規定之事項,由甲⼄雙⽅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第⼆條 (投資標的種類及投資約定⽅式)
甲⽅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應於⼄⽅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受益憑證範圍內(⼄⽅得視業務發展規 模、成本效益及風控考量,對實際可供委託投資標的有最終核定權),⾃⾏指定投資標的、投資⾦額等相關條件,應另簽署定期定額客⼾投資標的約定書。
定期定額客⼾投資標的約定書為本契約之⼀部分,若有更改變動者,甲⽅應於已約定之當期指定買進⽇期前⼆營業⽇下午3時前另⾏簽署定期定額客⼾投資標的約定事項變更申請書通知⼄⽅,除雙⽅另有約定⽣效⽇外,經⼄⽅受理後次⼀營業⽇始⽣效⼒。惟如因法令變更、投資標的之發⾏公司等因素⽽致無法投資約定標的時,不在此限。
⼄⽅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受益憑證範圍若有更改變動者,⼄⽅應揭⽰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甲⽅;但其更改變動者如為甲⽅已指定之投資標的,於甲⽅指⽰停⽌買進或更改投資標的前,⼄⽅原則上得持續扣款,惟該投資標的如係因重⼤負⾯消息或市場風險⽽不適合中⻑期投資,或經⼄⽅評估已不具業務效益或因法令規定⽽不擬繼續執⾏扣款者,甲⽅如未於收受通知之⽇後三⽇內以書⾯或電⼦⽅式向⼄⽅變更投資標的,⼄⽅得終⽌該標的之定期定額買進委託。
甲⽅指定之標的有停⽌買賣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應於定期定額交易⽇停⽌買進該等證券,如因此停⽌買進連續達三次,⼄⽅得終⽌該標的之定期定額委託買進。
第三條 (扣款⽇期、扣款⽅式及扣款⾦額之計算)
甲⽅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甲⽅同意授權指定之金融機構(以甲⽅透過⼄⽅進⾏台股交易所指定之合作⾦庫銀⾏劃撥交割帳⼾為限),依甲⽅指定買進⽇之前⼀營業⽇按⽉定期定額⾃甲⽅之帳⼾進行⾃動扣款轉帳付款作業並將轉帳款項撥入⼄⽅證券交割專⼾(或圈存款項作業),作為甲⽅委託⼄⽅買入投資標的之價金(包括成交價⾦及相關費
⽤)以客⼾約定買進標的當⽇平盤價之110%計算。
甲⽅授權轉帳帳⼾於指定買進⽇之前⼀營業⽇應有⾜夠之⾦額(含證券交易價⾦及證券交易⼿續費),並同意轉帳機構⾃動轉帳付款(或圈存款項)之次⼀營業⽇,即為投資標的之委託交易⽇,同時⼄⽅於甲⽅買進之次⼆營業⽇執⾏買進扣款
及解除圈存款項作業。如於圈存⽇發現前揭帳⼾餘額不⾜者,視為扣款失敗,甲⽅當期所指定之全部定期定額買進委託均視為取消,⼄⽅將不予執⾏。如因轉帳機構之電腦轉帳系統故障、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拒事故,致未能於所定⽇期進行轉帳付款作業(或圈存款項作業)時,或⼄⽅因其他不可抗⼒之因素致無法完成約定買進時,甲⽅同意⼄⽅得停⽌執⾏當次受託買進。如授權扣款⽇期有更動或欲終⽌扣款者,應由甲⽅於圈存⽇前⼀個營業⽇前以雙⽅約定之⽅式送達
⼄⽅,於轉知指定金融機構後⽣效。
甲⽅指定之定期定額買進⽇如非市場交易⽇,以致該筆交易指⽰無法執⾏時,該筆交易順延⾄次⼀交易⽇辦理;惟如甲
⽅指定之定期定額買進⽇如屬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之第⼀交割⽇起⾄農曆春節後之第⼀交易⽇⽌之期間任⼀⽇時,甲
⽅同意⼄⽅得停⽌執⾏當次受託買進。第四條 (委託⼈應負擔之費⽤)
⼄⽅接受甲⽅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甲⽅應負擔證券交易⼿續費⽤,按投資標的成交⾦額之0.1425%計算,每筆投資最少收取新臺幣 20 元。
前項費率及費⽤由⼄⽅訂定並得隨時調整,如有調整時,⼄⽅應揭⽰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甲
⽅並同意該調整內容。
第五條 (證券商買進不⾜額之處理⽅式)
甲⽅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時,⼄⽅不擔保甲⽅委託投資標的⼀定成交,若於⼄⽅依約定下單當⽇無法順利成交時,甲⽅同意⼄⽅無息返還甲⽅未成交之原始⾦額及⼿續費或解除為交付⽽圈存保留之款項。
若⼄⽅接受不同委託⼈委託於同⽇買進之相同投資標的無法全數成交時,甲⽅之成交數量將視同⼀⽇不同委託⼈委託⾦額之比例,按⼄⽅當⽇成交之數量中分配計算,⼄⽅並將返還甲⽅未成交部分之⾦額及⼿續費或解除為交付⽽圈存保留之款項。
第六條 (定期定額最低⾦額)
甲⽅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同意每筆投資最低扣款⾦額為新臺幣五百元,以⼀百元為增加單位,並依定期定額客⼾投資標的約定書辦理。
第七條 (契約之⽣效⽇期及變更)
本契約於甲⼄雙⽅共同簽署時⽣效。
本契約內容如有修正必要,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得以書⾯、電⼦媒體⽅式通知甲⽅或於⼄⽅網站以公告⽅式調整之,甲⽅若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後五⽇內以書⾯向⼄⽅表⽰異議時,則修訂之條款⾃前開通知或公告當⽇起⽣效。如甲⽅於前述期間內以書⾯或其他雙⽅約定⽅式表⽰異議者,視為終⽌本契約。
第八條 (契約之終⽌)
除依主管機關指⽰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本契約即為終⽌:
⼀、任⼀⽅以書⾯或電⼦媒體⽅式通知他⽅終⽌本契約者。
⼆、任⼀⽅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通知 30 ⽇之期間補正⽽未補正者,他⽅得以書⾯或電⼦媒體⽅式通知終⽌本契約。
三、任⼀⽅發⽣:
(⼀)受破產宣告;
(⼆)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營業許可、公司登記之處分,或⼄⽅⾃⾏停⽌或遭主管機關處分停⽌辦理本項業務;
(三)⾃⾏解散、停業或歇業;
(四)經法院宣告重整前緊急處分或重整、使⽤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
(五)甲⽅死亡或其他重⼤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四、甲⼄雙⽅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終⽌者。
⼄⽅執⾏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甲⽅: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法⼈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或對甲⽅⾏使控制權之⼈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的或資⾦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或⼄⽅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甲⽅瞭解並同意
⼄⽅得暫時停⽌雙⽅之業務關係,且不再執⾏與甲⽅約定之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扣款作業,⼄⽅並得於甲⽅帳⼾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雙⽅契約關係。
本契約之終⽌,不影響甲⼄雙⽅於本契約終⽌前已發⽣之權利義務。第九條 (權益事項變更之通知)
甲⽅提供之姓名或名稱、⾝分證統⼀編號、統⼀證號、營利事業統⼀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聯絡⽅式(電話或傳真號碼)、印鑑、組織或代表(理)⼈等基本資料有變更時,應由甲⽅本⼈或授權之代理⼈儘速將其變更情事依雙⽅約定之適當⽅式通知⼄⽅。於甲⽅通知⼄⽅並完成相關變更⼿續前,甲⽅不得以其變更對抗⼄⽅。
第⼗條 (通知⽅法及送達時點)
本契約相關之意思表⽰、觀念通知或交付,應以親⾃遞送、郵遞、電⼦媒體、傳真或其他經雙⽅當事⼈約定之適當⽅式為之。
甲、⼄雙⽅依本契約所定⽅式所為之通知或交付,其送達時點如下:
⼀、以「郵寄函件」⽅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以該函件付郵之⽇視為送達⽇。
⼆、以「傳真」⽅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三、以「電⼦媒體」⽅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四、以「親送⾯交」⽅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條(爭議處理)
雙⽅因本契約所⽣之爭議,甲⽅如依⾦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程序向⾦融消費評議中⼼申請評議前,應先向⼄⽅提出申訴
【合作⾦庫證券客⼾服務專線(00)0000-0000】,或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甲⼄雙⽅間因本契約所⽣爭議,同意以中華⺠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
甲⽅如為⾦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融消費者,甲⼄雙⽅間因本契約所⽣爭議,甲⽅得依該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條(保密義務)
甲⼄雙⽅若依前條第⼆項規定處理者,任⼀⽅當事⼈就他⽅當事⼈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當事⼈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第⼗三條(誠信經營)
為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雙⽅同意遵循如下:
⼀、任⼀⽅及其所屬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受雇⼈、受任⼈或具有實質控制能⼒之⼈)絕不以任何直接、間接⽅式要求、期約、收受、給予他⽅所屬成員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雙⽅交易有關之第三⼈)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或不誠信⾏為(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收受佣⾦、抽成、回扣)。
⼆、任⼀⽅知悉所屬成員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雙⽅交易有關之第三⼈)涉及前款不正利益時,應即據實將此等⼈員之⾝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式、⾦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調查。⼀⽅如因此⽽受有損害時,得向他⽅請求損害賠償,並得⾃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三、任⼀⽅及其所屬成員違反前⼆款規定者,他⽅有權隨時終⽌本契約。
第⼗四條(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正本⼀式⼆份,雙⽅各執⼄份為憑。
※⼀:請注意本⾦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契約粗體文字部分為⾦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三:甲⽅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甲⽅已於合理時間內,⾃⾏審慎詳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充分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並基於獨立之判斷後,交由⼄⽅依約執⾏。
(⼆)甲⽅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已清楚知悉並同意由⼄⽅決定買進之價格及時間,惟所⽣之投資風險及利益,悉由甲⽅⾃⾏負擔與享有,⼄⽅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貳、個⼈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暨委託⼈聲明書
合作金庫證券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
⼀、蒐集、處理、利⽤及國際傳輸之⽬的:
030仲裁;036存款與匯款;037為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登記;040⾏銷業務(包含⾦控共同⾏銷業務);059⾦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060⾦融爭議處理;061⾦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個⼈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徵信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
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20稅務⾏政;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5資(通)訊服務;136資
(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訊安全與理;154徵信;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的(下稱特定⽬的)
⼆、蒐集之個⼈資料類別:
(⼀)識別類:C001辨識個⼈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特徵類:C011個⼈描述。
(三) 家庭情形:C021家庭情形;C022婚姻之歷史;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社會情形: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情形;C034旅⾏及其他遷徙細節;C038職業;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
(四)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2資格或技術。 (五) 受僱情形:C061現⾏之受僱情形。
(六) 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評等;C084貸款;C086票據信⽤;C0
89社會保險給付、就養給付及其他退休給付;C093財務交易。
(七) 其他各類資訊:C115其他裁判及⾏政處分;C131書⾯文件之檢索;C132未分類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及為落實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要求委託⼈徵提之文件內容等。
三、個⼈資料處理、利⽤之期間、地區、對象及⽅式:
(⼀)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者: 1.個⼈資料蒐集之特定⽬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地區
x⽤對象之所在地。
(三)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或該等公司、機構、顧問等為履⾏渠等與本公司間契約關係或業務之執⾏⽽再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國內外公司或機構、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
2.⾦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政、司法暨爭議處理機構或依法⾏使公權⼒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財團法⼈中華⺠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壽險、產險、保代、證券商、期貨商、投信投顧商業同業公會、稅務機關、美國國稅局、股票發⾏公司、交割銀⾏、臺灣票據交換所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買賣、徵信、交易、交 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融監理機構與依法⾏使公權⼒之機關。 3.處理委託⼈委託事務所必要之境外公務機關、受該等公務機關委託⾏使監管權⼒之機構、交易所、⾃律機構及交割結算所等。
(四)⽅式
以⾃動化或非⾃動化,包含但不限於書⾯或電⼦文件或以當時科技可進⾏之⽅式。
四、委託⼈就合作⾦庫證券保有委託⼈之個⼈資料,得向合作⾦庫證券要求⾏使下列權利: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合作⾦庫證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託⼈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請求停⽌蒐集、處理或利⽤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合作⾦庫證券因執⾏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託⼈請求為之。委託⼈欲⾏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時,合作⾦庫證券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能受理委託⼈的請求,委託⼈可以在我們的官⽅網站(http:/xxx.xxxxx-xxx.xxx.xx)上“服務據點”及“客⼾服務”找到各營業單位地址以及聯繫我們的電話號碼。
五、委託⼈拒不提供個⼈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拒不提供個⼈資料,合作⾦庫證券將無法進⾏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合作⾦庫證券將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六、委託⼈就所提供其它相關⼈之個⼈資料,聲明且承諾由本⼈負責告知相關⼈提供之內容,且對其
告知本同意書所載事項,公司將依法蒐集、處理、利⽤其個⼈資料。
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之應告知事項
請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員。
⼀、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聲明書、同意書、授權書、告知書等之內容。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契約書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第⼆條 | 1.您委託本公司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應於本公司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受益憑證範圍內(本公司得視業務發展規模、成本效益及風控考量,對實際可供委託投資標的有最終核定權),⾃⾏指定投資標的、投資⾦額等相關條件,如有更改變動者,您應於已約定之當期指定買進⽇期前⼆營業⽇下午3時前,另⾏簽署定期定額客⼾投資標的約定事項變更申請書通知本公司,除雙⽅另有約定⽣效⽇外,經本公司受理後次⼀營業⽇始⽣效⼒。 2.本公司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受益憑證範圍若有更改變動者,應揭⽰於本公司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您;⽽更改變動者如為您已指定之投資標的,在您指⽰停 ⽌買進或更改投資標的前,本公司原則上得持續扣款,惟該投資標的如係因重⼤負⾯消息或 𝒩場風險⽽不適合中⻑期投資,或經本公司評估已不具業務效益或因法令規定⽽不擬繼續執 ⾏扣款者,您如未於收受通知之⽇後三⽇內以書⾯或電⼦⽅式向本公司申請變更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得終⽌該投資標的之定期定額買進委託。 | |
1.您委託本公司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您同意授權指定之金融機構(以您透過本公司進行 | ||
台股交易所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劃撥交割帳戶為限),依您指定買進日之前一營業日按月定 | ||
期定額自您之帳戶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付款作業並將轉帳款項撥入本公司證券交割專戶(或圈 | ||
存款項作業),作為您委託本公司買入投資標的之價金(包括成交價金及相關費用)以客戶 | ||
約定買進標的當日平盤價之110%計算。 | ||
2.您授權轉帳帳戶於指定買進日之前一營業日應有足夠之金額(含證券交易價金及證券交易 | ||
您就本契約相關權利⾏使、變 更、解除及終⽌之⽅式及限制 | 第三條 | 手續費),並同意轉帳機構自動轉帳付款(或圈存款項)之次一營業日,即為投資標的之委託 交易日,同時本公司於您買進之次二營業日執行買進扣款及解除圈存款項作業。如於圈存日發現前揭帳戶餘額不足者,視為扣款失敗,您當期所指定之全部定期定額買進委託均視為取消,本公司將不予執行。如因轉帳機構之電腦轉帳系統故障、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拒事故,致未能於所定日期進行轉帳付款作業(或圈存款項作業)時,或本公司因其他不可抗力之 |
因素致無法完成約定買進時,您同意本公司得停止執行當次受託買進。如授權扣款日期有更 | ||
動或欲終止扣款者,應由您於圈存日前一個營業日前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本公司,於轉知 | ||
指定金融機構後生效。 | ||
第六條 | 您委託本公司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同意每筆投資最低扣款⾦額為新臺幣五百元,以⼀百 元為增加單位。 | |
除依主管機關指⽰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本契約即為終⽌: 1.任⼀⽅以書⾯或電⼦媒體⽅式通知他⽅終⽌本契約者。 2.任⼀⽅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通知 30 ⽇之期間補正⽽未補正者,他⽅得以書⾯或電⼦媒體⽅式通知終⽌本契約。 3.任一方發生: | ||
第八條 | (1) 受破產宣告; (2) 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公司登記之處分,或乙方自行停止或遭 | |
主管機關處分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 ||
(3) 自行解散、停業或歇業; | ||
(4) 經法院宣告重整前緊急處分或重整、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而尚未恢復往來; | ||
(5) 死亡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 ||
4.雙方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終止者。 | ||
本公司就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之重要權 | 第⼆條 | 您指定之標的有停⽌買賣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本公司應於定期定額交易⽇停⽌買進該等證券,如因此停⽌買進連續達 三次,本公司得終⽌該標的之定期定額買進委託。 |
第三條 | 您指定之定期定額買進⽇如非𝒩場交易⽇,以致該筆交易指⽰無法執⾏時,該筆交易順延⾄次⼀交易⽇辦理。您指定之定期定額買進⽇如屬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之第⼀交割⽇起⾄農 曆春節後之第⼀交易⽇⽌之期間任⼀⽇時,您同意本公司得停⽌執⾏當次受託買進。 | |
利、義務與責任 | 第五條 | 1.您委託本公司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不擔保您委託投資標的⼀定成交,若於本公司依約定下單當⽇無法順利成交時,您同意本公司無息返還您未成交之原始⾦額及⼿續費或解除為交付⽽圈存保留之款項。 2.若本公司接受不同委託⼈委託於同⽇買進之相同投資標的無法全數成交時,您的成交數量將視同⼀⽇不同委託⼈委託⾦額之比例,按本公司當⽇成交之數量中分配計算,本公司並將 返還您未成交部份之⾦額及⼿續費或解除為交付⽽圈存保留之款項 |
您應負擔之費⽤ | 第四條 | 您委託本公司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之規定負擔證券交易⼿續費⽤,按投資標 的成交⾦額之0.1425%計算,每筆投資最少收取新臺幣20元。本公司並得隨時調整費率及費⽤⾦額,如有調整時,本公司將揭⽰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您。 |
因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相關事項所⽣紛爭之處理及申訴 之管道 | 第⼗⼀條 | 雙⽅因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所⽣之爭議,您如依⾦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程序向⾦融消費評議中⼼申請評議前,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合作⾦庫證券客⼾服務專線(00)0000- 0000】,或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您與本公司因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所⽣爭議,您同意以中華⺠國法律為準據法,並 以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 事項 | 個⼈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暨委託⼈聲 明書 | 您同意本公司得在法規範圍、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 、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等特定⽬的及⽤途下,蒐集、處理、利⽤暨 國際傳輸您及您負責⼈之資料。 本公司並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將該等資料提供予本公司之關係企業間交互運⽤。 |
三、您依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從事之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交易受「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保護法」與「⾦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四、本公司僅係提供證券交易之受託下單服務,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決定交易,本公司不會代理您決定或處理證券交易事務,您從事證券交易所⽣之風險及利益,應⾃⾏負擔與享有,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您在從事交易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及風險承擔能⼒。
同意書
甲⽅對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包括:壹、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貳、個⼈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暨委託⼈聲明書;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之應告知事項;定期定額客⼾投資標的約定書)均已詳細審閱且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全部內
容,如法令函釋有所變更,該修訂變更之內容將視為本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內容之⼀部分,且甲⽅願對所填寫及提供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負全責。並同意⼄⽅前項所列事項。
⼀、甲⽅已於合理時間內,⾃⾏審慎詳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充分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並基於獨立之判斷後,交由⼄⽅依約執⾏。
⼆、甲⽅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已清楚知悉並同意由⼄⽅決定買進之價格及時間,惟所⽣之投資風險及利益,悉由甲⽅⾃⾏負擔與享有,⼄⽅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三、甲⽅同意⼄⽅得將甲⽅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所需。(11201版)
此致
合作⾦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同意簽署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客⼾審查措施確認暨⾝分調查表
基本資料
⼾名 | |
⾝分證號/居留證號 | |
出⽣年⽉⽇ | |
法定代理⼈姓名 | |
法定代理⼈ ⾝分證字號 | |
⼾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
服務機構名稱 | |
職業 |
投資屬性
開⼾原因/往來⽬的 | |
資⾦來源 | |
投資經驗/期限 | |
投資經驗/頻率 | |
投資經驗/⼯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