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致力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中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南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1、支持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2、扶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3、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4、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设立讲席教授、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5、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6、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及学生创新创业基金;
7、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8、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公益项目;
9、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资源开发与项目管理部负责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捐赠项目的情况。
第二章 项目的确立
第五条 根据中南大学(含各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赠者的意愿,由中南大学(含各二级单位、相关部门)或基金会具体负责人及授权代表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确定捐赠行为。
第六条 项目的设立:
1、限定性资助项目。捐赠人指定具体用途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具
体实施部门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会同相关文本资料及电子文本在约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资源开发与项目管理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2、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统一归入中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项目。
3、基金会设立的其他专项基金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七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后,受赠单位须根据捐赠者意愿,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项目负责人或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中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填写中南大学《公益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具体按照《中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行使以下职能: 1、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2、确定项目负责人或审议、批准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
3、开发有利于学校发展的专项基金项目;
4、跟踪、检查和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5、审议重大项目工作总结和报告。第十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项目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广的捐赠项目的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2、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决策、组织和监督;
3、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学校、基金会负责人或捐赠人任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赠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捐赠项目资金拨付
申请表》,经基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捐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