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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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食物援助服务队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社会福利署(「社署」) 自 2009 年 2 月起委托非政府机构(「机构」) 营办短期食物援助服务计划,作为扶贫措施的重要一环。由于该扶贫纾困措施有效令目标受惠人士获益,社署已于 2020-21 年度取得资源,透过整笔拨款津助制度将短期食物援助服务恒常化。
目的及目标
2. 短期食物援助服务是一项过渡性纾困措施,旨在协助暂时受失业、患病和失去家庭经济支柱等各种社会问题影响及/ 或遭逢突变而难以应付日常食物开支的弱势个人或家庭,渡过经济难关。短期食物援助服务队(「服务队」) 亦会转介有需要的服务使用者至主流福利服务,以切合其长远的经济及/或福利需要。
服务性质
3. 服务营办者须为居住在其服务地域范围内的服务使用者提供短期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食物援助,并须特别参考每个财政年度的餐次配额 2。每名服务使用者可按 7:3 的比例获提供食物券和食物( 即干粮),为期不多于 8 星期。经社工督导主任批准, 可按个别情况将其食物援助期额外延长不多于 8星期。服务使用者不得在 6 个月的冻结期 3 结束前申请食物援助。
4. 服务营办者须采取有效措施, 向服务对象推广服务,并鼓励社区团体/地区网络主动识别服务对象和转介他们至服务队接受援助。服务营办者尤其须与政府及其他地区组织合作, 主动接触多年来并未受惠于政府宣布的纾困措施的有需要人士,并且向他们( 特别是床位寓所、板间房和天台搭建物的租户)推广食物援助计划。
5. 服务营办者须确保所有人员遵守《服务规格》4 第 23 至 39 段所载有关进行标准评估、送递食物、跟进服务使用者的长期福利需要、采取措施以确保公帑运用得宜, 以及在社区推广建立网络和伙伴合作关系的服务规定。
服务对象
6. 服务队的服务使用者为(a) 经证实难以应付日常食物开支的个人或家庭, 或(b)因遭逢突变而有即时经济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例如失业人士、病患者、新来港人士、有未成年子女的单亲人士、露宿者或来自低收入羣组( 尤其是幼儿、儿童、孕妇、长期病患者、长者和少数族裔)而没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人士]。
7. 服务队主要为香港市民服务。然而,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服务营办者可按个别情况为非香港居民提供食物援助。个别人士和家庭可
2 餐次配额是每支服务队派发餐次的估计上限。每年的餐次配额是参考截至 2020 年 12 月现有短期食物援助计划在不同地区提供的实际餐次制定而成。餐次配额或会定期修订,而社署会在适当的时间通知服务营办者有关修订的餐次配额。
3 指由服务使用者获得最近一轮食物援助的第一天起计 6 个月。
4 指社署就征求营办服务队的建议书所发出的文件,并根据其中所有段落及附件。
直接联络服务营办者, 或经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本地组织、立法会/区议会议员等转介以接受短期食物援助。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及服务成效
8. 社署采用服务量及服务成效指标评估服务表现。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并按社署要求提供统计数字。
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1 年内至少有 2 次访谈 5 的个案百分率 | 80% |
2. | 1 年内在接获转介/ 服务使用者的申请后的 5 个工作天内进行首次面谈 6 的个 案百分率 | 80% |
3. | 1 年内在接获合资格服务使用者提供所有所需的文件后,以及未能提供所有所需文件但所提出理由获社工督导主任接纳后,于 3 个工作天内提供食物援助 7 的 个案百分率 | 90% |
5 就于服务合作伙伴营运的服务点领取食物的服务使用者而言, 在终止或延长服务之前的访谈可透过电话进行。
6 应由注册社工为服务使用者进行面谈, 而每次在特定日期进行的面谈应记录于评估表上。
7 指为服务使用者提供的食物,而食物包内包含以下项目:
( a) 食物[ 即干粮( 例如主食、牛奶、饼干、罐头食物等)];( 以蓝色标示的词汇与《服务规格》第 29 段所载相同),以及
(b) 食物券( 包括超市购物券或街市檔位新鲜食物券或热食券)。
4. | 1 年内为服务使用者举办的活动 8 总数 | 4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80% | |
2.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在接受援助后对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率 10 | 80% |
基本服务规定
9. 服务营办者须遵从以下的基本服务规定:
(a) 服务队的每个服务处 11 [ 包括主服务处及副服务处] 每星期提供服务的时间应合共不少于 30 小时,而每节提供服务的时间则须至少 2 小时。主服务处须提供至少 1 节晚间服务[ 须于晚上 6 时至 9 时之间及不少于 2 小时]及 1 节周六服务;
(b) 服务队须在所服务的地区 12 内分别设最少 1 个主服务处/副服务处/服务点 13;以及
(c) 服务队须有至少 2 名注册社工。
8 每个活动应与福利相关, 并最少举办一节及不少于 8 名参加者。每节活动应不少于
1 小时。
9 包括所有在有关期间接受该服务队提供食物援助而个案已经结束的服务使用者。同一住户的服务使用者只须填写一份问卷。
10 机构应在个案结束前对所有服务使用者(不包括申请被拒/自行撤回的个案)进行调查。
11 服务队各服务处或于星期日及公众假期关闭。
12 指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行政分区。
13 指由服务合作伙伴管理的场地,以向服务使用者提供食品及/或食物劵。
质素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的要求。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1.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 《协议》) 通用章节所列明的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履行职责。
IV 资助基准
12.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3.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聘用人员的公积金,以及适用于营办服务队的「其他费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等)。此外,为确保食物成本拨款用于专门用途,社署会在中央项目下另设单位代码,以作食物成本及与食物包装和物流有关的开支用途( 详情请参阅中央项目的服务简介)。长远而言, 如觅得主服务处和副服务处的处所并获社署批准, 相关租金、地租、差饷及管理费会另行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社署资助每支服务队用于临时处所租金、地租、差饷及管理费的金额设有每年上限,详情载于
《服务规格》第 50 段(如服务队的营运时间少于 1 年,则按比例发放资助款项)。
14.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并须遵从最新的《整笔拨款手册》、《整笔拨款通告》,以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书信所载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
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而调整「其他费用」。实际的资助金额亦会因应服务开展的日期而有所调整( 如适用的话)。政府不会承担服务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5. 服务营办者接纳本《协议》并确认开展服务后, 将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6.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所有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 包括与服务队收支有关的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核的周年财务报告,以及经执业会计师审计的整间非政府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的授权代表, 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签署。周年财务报告须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 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则不须计入报告内。至于食物成本及相关开支的拨款, 也须在周年财务报告内的中央项目下另外列出收入和支出的帐项。此外,服务营办者须遵从《服务规格》附件 7 所列明的要求,每年及每月向家庭及儿童福利科提交食物成本( 包括与食物包装及物流有关的开支)拨款用途报表(详请请参阅中央项目的服务简介)。
V 有效期
18. 本《协议》在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
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19.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到新的要求。
20.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营办下一期服务, 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服务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1. 除本《协议》外, 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服务规格》、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及补充资料( 如有的话) 所载的规定/承诺。如该等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