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XZX-2023-024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24年绿盟软硬件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ZXZX-2023-0242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乙方: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签订地点:上海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x 000 x邮政编码:201201
联 系 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 号:
乙方: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xxxxxxxxx 0 x楼八层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4 年绿盟软硬件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33-23134574)”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结果,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的组成
1.1下述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合同条款及其所有附件;
(2)甲方的谈判文件及澄清文件;
(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补充协议。
1.2 如果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违背或低于甲方谈判文件要求或任何可能导致影响当次采购目的的情形,均应当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中相应部分而同意以谈判文件相应内容为准。如果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高于甲方谈判文件要求,则以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为准。如果合同条款与合同附件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条款内容为准。如果合同附件之间有矛盾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附件内容为准。
1.3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相互解释、相互说明。如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第 1.1 款第(1)项至(6)项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对于第(7)项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包括第 1.1 款
(1)-(6)项中所列的所有文件)存在不一致,以签订日期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部分服务内容、方式及地点
2.1 服务内容及期限:本合同的服务内容为下表所列设备/软件的维保服务。
厂 商 | 设备类型 | 产品型号 | 产品编 号 | 数 量 | 设备所 在地 | 服务起 始日期 | 服务截 止日期 | 服务 方式 |
绿盟 | 入侵防范 | ADS NX5-4020 | 17-48- J-3711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入侵防范 | ADS NX5-4020 | 17-48- J-3713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入侵防范 | ADS NX5-4020 | 17-48- J-3712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入侵防范 | ADS NX5-4020 | 17-48- J-3714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网络监测 与控制 | NTA NX3-2000E | 17-48- J-3565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网络监测 与控制 | NTA NX3-2000E | 17-48- J-3568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网络监测 与控制 | NTA NX3-2000E | 17-48- J-3566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网络监测 与控制 | NTA NX3-2000E | 17-48- J-3567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风险评估 与处置 | TAC NX3-D2000A | 17-48- P-3821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风险评估 与处置 | TAC NX3-D2000A | 17-48- P-3580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1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3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8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09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2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6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07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0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4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08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厂 商 | 设备类型 | 产品型号 | 产品编 号 | 数 量 | 设备所 在地 | 服务起 始日期 | 服务截 止日期 | 服务 方式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06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7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579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578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 NX5-T9010A | 17-48- P-3815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应用安全 防护 | WAF NX5-P2020A | 17-48- J-3799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应用安全 防护 | WAF NX5-P2020A | 17-48- J-3797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应用安全 防护 | WAF NX5-P2020A | 17-48- J-3796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应用安全 防护 | WAF NX5-P2020A | 17-48- J-3798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风险评估 与处置 | RSAS NX3-S | 17-45- J-0212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风险评估 与处置 | WVSS NX3-S | 17-48- L-3508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风险评估 与处置 | BVS NX3-S | 17-48- J-3507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7 /3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风险评估 与处置 | RSAS | 21-23- J-0257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风险评估 与处置 | RSAS | 21-23- J-0258 | 1 | 上海数 据中心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NX3-N 1000A | 19-51- J-7699 | 1 | 天津数 据中心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NX3-N 1000A | 19-51- J-7700 | 1 | 天津数 据中心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NX3-N 1000A | 19-51- J-7701 | 1 | 天津数 据中心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NX3-N 1000A | 19-51- J-7702 | 1 | 天津数 据中心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 防护 | NIDS-NX3-N 1000A | 19-51- J-7703 | 1 | 天津数 据中心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 服务 | |
计算环境防护 | NIDS-NX3-N 600A | 19-51- J-7708 | 1 | 北京远程控制 操作室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服务 | |
网页防篡 | - | - | 6 | 上海数 | 2024/7 | 2024/1 | 原厂 |
厂 商 | 设备类型 | 产品型号 | 产品编 号 | 数 量 | 设备所 在地 | 服务起 始日期 | 服务截 止日期 | 服务 方式 |
改系统 | 套 | 据中心 | /3 | 2/31 | 服务 | |||
金融业态势感知与信息共享平台接入 系统 | - | - | 1 套 | 上海数据中心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服务 | |
绿盟现场 驻场工程师 | - | - | 6 名 | 上海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服务 | |
绿盟现场驻场工程 师 | - | - | 2 名 | 天津 | 2024/1 /1 | 2024/1 2/31 | 原厂服务 |
在服务期限内,如甲方追加与现有维保对象相同品牌型号的硬件或相同版本的软件纳入维保范围,乙方应承诺以本次成交单价提供维保服务。
2.2 服务方式:现场服务、电话支持服务和电子邮件支持服务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方式。
2.3 服务地点:上海市(xxxxxxxxxx 000 x);天津市(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北京市(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
第三部分服务标准及验收
3.1 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及产品,服务及产品的各项指标均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服务期内,乙方保证提供甲方在需求文件中要求的全部服务。详见附件三。
3.2 甲方于到达维保服务期限(各软硬件的维保服务期限不一致的,以最长的期限为准进行计算)一半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乙方服务进行中期验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按服务阶段提供加盖公章的《项目服务报告》,最迟不晚于 2024 年 9 月底前完成,甲方通知乙方延期的情况除外。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按服务阶段共同出具《合同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3.3 甲方于维保服务期限(各软硬件的维保服务期限不一致的,以最长的期限为准进行计算)届满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乙方服务进行最终验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按服务阶段提供加盖公章的《项目服务报告》,最迟
不晚于 2025 年 4 月底前完成,甲方通知乙方延期的情况除外。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按服务阶段共同出具《合同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3.4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能通过中期、最终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采取经甲方认可的改善措施以保证验收通过,再次验收由乙方负担费用,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第四部分合同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1 根据成交通知书,本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760,000.00 元整(大写:xx柒拾xxx整)。合同总金额为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的数额,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仪器仪表使用费、差旅费以及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费用。除上述金额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2 付款方式
4.2.1 首期款
合同生效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1,728,000.00 元整(大写:壹佰柒拾贰 万捌仟元整)。
4.2.2 中期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服务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维保服务期限的一半且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共同出具《合同验收单》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2,304,000.00元整(大写:贰佰叁拾万零肆仟元整)。
4.2.3 后期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保服务期限届满且服务内容完成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共同出具《合同验收单》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1,728,000.00 元整(大写:壹佰柒拾贰万捌仟元整)。
4.3 本条中的“收到”是指甲方实际接收到乙方交付的发票和《付款申请》,收到日不以发票和/或《付款申请》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双方对甲方是否“收到”及收到日有争议的,由乙方负责证明甲方已经“收到”及收到日。
第五部分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应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下述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5.2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 5%(百分之五)即人民币¥288,000.00元整(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元整),其有效期截至本合同履约期限届满。履约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5.3 除非双方另有协定,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后,甲方接到乙方提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和双方约定的有关单据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或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5.4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的方式汇入或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5.5 维保服务期开始后,乙方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替换签约时提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六部分各方责任及违约
6.1 对于因非正版软件或硬件引发的故障,乙方只负责判断故障原因,并将故障情况反映给甲方及甲方相关负责人。
6.2 乙方所维护软件如由甲方提供,则其不承担因软件版权所引起的纠纷,但如乙方所维护的软件系由乙方作为供应商向甲方提供,则乙方应当承担有关合同义务,并确保有关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发生侵犯第三人权利或遭受第三人侵权指控的情形,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6.3 乙方有义务严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数据资料及其他不为公知的信息,不以任何的形式窃取或获取甲方保密信息,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并不得将甲方数据资料带出工作现场。
6.4 乙方及原厂商在服务期间,如果对甲方及中国人民银行内其他部门运行
正常的硬件、软件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对其修复及更换,确保甲方及中国人民银行内其他部门的正常使用,給甲方或中国人民银行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或发生其他侵犯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或合法权利的情况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6.5 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6.5.1 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扣除其相应的服务费,其计算方法为:乙方及原厂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的,乙方 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每次支付违约金数额不低于合 同总金额的 2%(百分之二)。当以上违约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5%(百 分之五)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5.2 乙方及原厂商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或提供服务外,造成甲方设施、材料、其他财产及甲方客户物品损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5.3 甲方对乙方的投诉超过 2 次的,乙方每次每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1‰(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投诉超过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5.4 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支付服务费用的,除支付应付费用外,每日应按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 0.2‰(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相应款项为止,但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 5%(百分之五);违约金达到合同费用总额的 5%(百分之五)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5.5 乙方工作人员擅自离岗,或乙方擅自变更工作人员,或未按要求更换人员的,应每人每次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6.5.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要求赔偿,发生第(1)、(5)至第(12)项的情形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乙方发生分立、并购、重组、解散等重大改变;
(3)乙方因清偿诉讼债务被扣押资产、冻结账户;
(4)乙方申请或被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5)乙方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
(6)乙方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享有的合同权利;
(7)乙方所提供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或重大缺陷;
(8)乙方资质、提供服务人员等情况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或相应的资质失效;
(9)乙方中期验收或最终验收不合格且未采取经甲方认可的改善措施的;
(10)给甲方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既有硬件、软件或其他财产重大损害(包括损失额超过(人民币¥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1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并在甲方给予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仍未采取合理有效且被甲方书面认可的补救措施;
(12)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6.5.7 如果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正式书面通知的违约金额 7 日内没有答复,则守约方提出的违约金额将视为被违约方接受。
6.5.8 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的部分。
6.5.9 乙方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此外,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作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6.5.10 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的 10 日内将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返还给甲方,如果有违约金的,违约金合并计算。逾期返还的,乙方应当按照该款项和违约金合并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返还款项时,乙方已经提供且被甲方认可的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用应当予以扣减。
6.5.11 本合同所称的甲方损失,是指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先期经济投入,以及甲方向乙方及有关单位追索而发生的通知费、催告费、调查费、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6.5.12 签约服务期内,乙方应自行保障和负责其服务团队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甲方现场工作期间,由乙方自行解决工作餐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部分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遭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各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影响合同履行,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7.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形式寄给其他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60 日以上,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3 除非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4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停止或消除后 10 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已停止的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第八部分保密约定
8.1 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国家等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除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乙方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泄漏上述秘密。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合同附件《保密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2 除合同本身以外,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将上述资料包括副本退还给甲方或按甲方要求处理。
8.3 不论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持续有效。
第九部分争议
9.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端,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
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方式仍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部分合同的终止
10.1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0.1.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0.1.2 甲乙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0.1.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0.1.4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后,本合同在责任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后终止。
10.2 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甲乙双方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部分法律适用
11.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部分其他
12.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各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以外文书写的必须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如果两种文本的含义发生冲突,各方同意以中文文本为准。
12.2 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到达至双方约定的地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传真机并经对方确认视为送达。
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合同首部载明为准。任何一方变更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等联络方式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12.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并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三部分附件
13.1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目录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合同清单及价格
附件三、甲方的业务需求及技术规范 附件四、乙方维护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附件五、成交通知书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乙方: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