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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0]医疗保险 134 号
招商信诺附加畅游全球境外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生效前,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9、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遭受意外事故、突发急性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费用支出的,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2. 请您留意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10、12.
4.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及救援机构。 13.
5.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突发急性病”、“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
详细解释。 19.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费率浮动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9. 合同生效前对已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
10. 保险期间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3. 保险事故通知
14. 诉讼时效
15. 保险金申请
16. 保险金给付
17. 其它核定结果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畅游全球境外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 18 周岁至 70 周岁的人均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出生满 60 天至 70
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次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见 19.3)。
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境外(见 19.4)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见 19.5)时因意外伤害(见 19.6)或突发急性病(见 19.7),经救援机构(见 19.8)的授权医生(见 19.9)允许而接受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方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门诊费用(见 19.10)。门诊医疗保险金由下列公式计算:
每次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门诊医疗费用-每次门诊免赔额(见 19.11)。每次门 诊(包括初诊与复诊)免赔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例如,基本保险金额为 8000 元,每次门诊(包括初诊与复诊)免赔额为 800 元。
我方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
果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见19.12)、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方
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二、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意外伤害而造成牙损伤,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方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我方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牙科门诊费用。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由下列公式计算:
每次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每次牙科门诊免赔额。每次 牙科门诊(包括初诊与复诊)免赔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例如,基本保险金额为8000元,每次牙科门诊(包括初诊与复诊)免赔额为800元。
我方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方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突发急性病以及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与费用支出的,我方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19.13)、滥用兴奋剂等由被 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 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9.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9.15),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见19.16);
6.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7.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
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8.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9.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10.战争(见 19.17)、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见 19.18);
11.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见 19.19),遗传性疾病(见 19.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见 19.21),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12. 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定期或者长期
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14.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15. 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及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16.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非由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
治疗支出;
17.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费用,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许可使用任何剂量的药物、麻醉剂、或者类似药物而造成不良后果;
18.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无原始发票的费用。
(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我方及救援机构不承担在以下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医疗援助服务和费用。被保险人前往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必须在投保时征得我方和救援机构的书面特别同意后,我方和救援机构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以色列、巴勒斯坦、约旦、叙利亚、科xx群岛(澳),东帝汶。
非洲:xxx,索马里,西撒哈拉,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xxx群岛, 密克xx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xxxx群岛(英),所罗门
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 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全部地区。
(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方及救援机构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
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由于我方及救援机构以外的原因导致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见19.22)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我 方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有权终 止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外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方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六)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方及救援机 构不负保险责任,且我方将不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通过我方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我方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所安排的医生,医院,诊所及其他任何专业人员均 非我方及救援机构之受雇人,代理人,我方及救援机构对其作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些专业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律师事务所、翻译公司、航空公司等专业机构。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人应
该以人民币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7. 费率浮动 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可以针对整个地区或针对特定销售对象群体的全体投保人进行费率浮动,采用费率浮动方案后,本合同的保险费需按照保险费率浮动后的标准计算。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9. 合同生效前对已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在合同生效日期前,投保人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我方于审核通过后 30
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章 保险期间
10.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19.23)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零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你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但最多不超过 1 年。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您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 24 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的(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净保费(见 19.24)。
12.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四、主合同效力终止;
五、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索赔
13 | 保险事故通知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应立即拨打保险单所载指定的救 |
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 | ||
况下,即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立即联系,被保险人 | ||
均应在发生紧急救援时立即通知救援机构。只要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者有陪同家 | ||
属一同出行,救援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 24 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一切 | ||
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疏 | ||
于通知救援机构,致救援机构行动延误或无法进行者,我方及救援机构不负任何 | ||
法律责任。 | ||
1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见 19.25)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见 19.26)发生之日起计算。 |
15. | 保险金申请 | 一、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 原件: |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外出旅行的证明资料;
(4)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6.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按医疗费用账单所载日期当天的汇率进行支付,不含利息。
17.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9.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19.1 公司、我方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9.2 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9.3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19.4 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19.5 旅行 指被保险人以观光、游览、探亲、商务洽谈或学习培训为目的离开中国原居住地
的行为。
19.6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见 19.27)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19.7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见 19.28)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19.8 救援机构 指我xxx于保险单上的救援机构。
19.9 医生 指在执业所在地合法注册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
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19.10 门诊费用 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不含超声波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费用。
19.11 免赔额 指本合同约定的,我方不符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
19.12 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19.1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9.1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9.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19.1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9.17 战争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
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19.18 恐怖主义 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19.19 之前已存在的
病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的零时前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期(见 19.29)的 24 时前(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征,或被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19.20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9.21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9.2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绑架等。
19.23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零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19.24 未满期净保费 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 X(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
19.25 受益人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26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9.27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19.28 医院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 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19.29 批注生效日期 指您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我方审核批准后在批注上所注明的该变更生效的起始年月日。批注中所包含的变更将自批注生效日期的 24 时起开始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