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经销店渠道(二级)销售业务管理程序 起草人 审核/批准人实施日期修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HQ- OP-B01.07 文件版本 00-[201412]
经销店渠道(二级)销售业务管理程序
文件名称 | 起草人 审核/批准人实施日期 修订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文件编号 | HQ-OP-B01.07 | ||
文件版本 | 00-[201412]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经销店渠道(二级)商品车的管理、渠道(二级)的合作审批要求、渠道(二级)的销售流程等管理内容。
1.2 本程序适用于运通汽车集团下属经销店。
2 术语和定义
渠道(二级)销售:又称“二级销售”或“批发销售”,是指通过二级销售商实现的商品车销售形式。
3 相关文件
3.1 整车销售价格管理程序(HQ-OP-B01.01)
3.2 商品车(在库)盘点表(HQ-OP-C01.03.09)
3.3 商品车盘点管理流程(HQ-OP-C01.03.04)
3.4 集团管理体系审批权限(HQ-HR-C02.01.04)
3.5 【内部代码】XXXX 年X 月X 日销售业务报表(HQ-OP-C01.04.01)
4 职责分工
4.1 集团品牌事业部:根据集团业务发展需要,借鉴行业优秀管理实践,定期调整和更新渠道(二级)销售业务程序;日常审核渠道(二级)销售业务的新增、续签合同;对经销店开展的渠道(二级)销售业务进行检核,将根据当月的市场情况和店内的销售情况制定并下发各经销店的二级销售比
例。
4.2 经销店销售部:严格按照渠道(二级)销售业务程序执行,提出渠道(二级)销售业务新增、续签合同申请;反馈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内容
5.1 渠道(二级)销售业务开展的原则及要求
5.1.1 当展厅销售不能完成销售目标时,渠道(二级)业务可作为补充,展厅销售须优先于渠道(二级)销售的资源分配与交车时间。
5.1.2 销售团队必须不断提升本店当地市场占有率,降低外销比例。
5.1.3 渠道(二级)销售业务合作相关要求(见图表)
图表 渠道(二级)销售业务合作商资质要求
合作商资质 | 是否可以合作 | |||
性质 | 场所 | 公司注册 | 发票 | |
公司 | 有固定经营场所 | 合法注册公司 | 能提供本公司的发票 | 可以合作 |
个人/ 公司 | 无固定经营场所 | 没有注册公司 | 不能提供 | 禁止合作 |
5.2 渠道(二级)业务审批及工作流
所有渠道业务的审批均在 OA 系统渠道(二级)业务审批流程中申报,经销店根据需要上载不同的附件内容,渠道业务需审批的表单包括《渠道(二级)合作商资格审批表》(见附件 2)、
《渠道(二级)销售价格审批表》(见附件 3)和《渠道(二级)合作商评估表》(见附件 4)。
5.3 渠道(二级)销售业务的价格及合作商管理
5.3.1 渠道(二级)销售价格制定需以全国主要渠道销售地区为参考定价,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杭州。各车型渠道价格须满足《整车销售价格管理程序》(HQ-OP-B01.01)的要求,按资源紧俏程度或库龄设定不同的价格标准,审批流程与“整车销售价格管理”中的“经销店整车销售价格的制定、审批流程”相同。
5.3.2 渠道(二级)合作商审批及评价:开展业务时经销店需在 OA 工作流提报《渠道(二级)合作商资格审批表》,经集团品牌事业部审批后合作商才可按渠道(二级)价格执行,经销店以月为单位使用《渠道(二级)合作商评估表》对合作商进行评估,评估表于每月 5 日前通过 OA工作流提报,通过评估分析销量、资源结构、价格、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指标,淘汰不良合作商。
5.4 渠道(二级)销售业务涉及外展商品车的管理
5.4.1 涉及商品车外展业务时,双方需签属合作协议,经销店可参照模板《渠道(二级)合作协议》
(见附件 5)自行设计,设计内容只能在原模板上增加或细化,不得删减原模板的内容。
5.4.2 合作商资质的要求:合作商能提供独立展区和 CI 标识、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销售团队,并按经销店要求执行业务流程,对交车规范、客户资料留存等相关管理按零售业务标准执行。
5.4.3 合作商资质的审核:在 OA 工作流提报《渠道(二级)合作商资格审批表》,需随审批表提交
合作商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双方合作协议等复印件的扫描件,报集团品牌事业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外展业务。经销店财务收银根据审批后的工作流开据出门证。
5.4.4 外展车押金标准:不低于商品车主机厂指导价的 30%。
5.4.5 外展商品车须以实物照片形式进行盘点: 按照《商品车盘点管理流程》(HQ-OP-C01.03.04)进行盘点工作。
5.4.6 风险管控:由经销店总经理承担,包含但不限于商品车路途运输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
5.4.7 超过 90 天的展车不再回购,直接销售给二级经销商。
5.4.8 二级销售比例:品牌事业部将根据当月的市场情况和店内的销售情况制定并下发各经销店的二级销售比例,经销店的二级销售比例不得大于事业部规定的比例。
5.5 渠道(二级)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渠道(二级)销售的商品车需在《【内部代码】XXXX 年X 月X 日销售业务报表》(HQ- OP-C01.04.01)的备注栏内填写合作商名称,便于数据统计与评估。
6 管理机制
渠道(二级)销售业务流程见附件 1。
7 附件及表格
7.1 渠道(二级)销售业务流程(HQ-OP-C01.07.01)
7.2 渠道(二级)合作商资格审批表(HQ-OP-C01.07.02)
7.3 渠道(二级)销售价格审批表(HQ-OP-C01.07.03)
7.4 渠道(二级)合作商评估表(HQ-OP-C01.07.04)
7.5 渠道(二级)业务合作协议(HQ-OP-C0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