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后里區內東路拓寬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后里區牛稠坑段 121-196 地號等 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23 公頃。
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
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 請
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后里區內東路拓寬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中市后里區牛稠坑段 121-196 地號等 6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02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
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並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7 年 12 月 18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312057 號函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道路係依據 69 年 8 月 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及擴大
后里都市計畫」及 106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后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所劃設之道路用地,迄今仍維持計畫道路;經本府 107 年 12 月
18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312057 號函簽奉核准開闢,並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許可事業計畫。因本案計畫道路拓寬工程完工後,可串聯內東路廣成巷鄰近住戶通行至內東路交通路網系統更加便利,除可促進土地利用及提升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改善現況,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實有徵收私有土地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總長度共計約 408 公尺,寬 12 公尺,工程範圍內
之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既成道路(北側寬度約 7 米、南側寬度約 3~5 米)、僅少部分為非合法附屬建物。本案範圍勘選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與便利性及環境改善之效益等因素後進行規劃設計,並配合本地區未來整體發展,已考量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下所必需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道路工程為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擬徵收之私有土地為道路拓寬工程必需使用之用地,且拓寬工程完工後,串聯內東路廣成巷鄰近住戶通行至內東路交通路網系統更加便利,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拓寬為永久作道路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
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4.租用、5.公私有土地交換、6.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本案係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且非穿越土地之上下而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規定協議或徵收地上權,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需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且需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惟本案迄未接獲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投標之申請。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經上述之分析,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
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及容積移轉等方式。本案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
協議價購會議,尚有部分所有權人未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路線辦理開闢,工程完竣後,供周圍居民永久使用,藉以提升鄰近住宅區民眾出入通行便利性,增加鄰近居民及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並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市政建設與地區發展,增強交通連結性及建構完善之整體交通運輸網,故需拓寬本道路以銜接xx計畫道路,挹注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位於后xxxxx,xxxxxx 000 xx,xx 00 xx,xxxx政府民政局 107 年 12 月人口統計資料,廣福里現況人口共約 2,400 人,主要以 15~64 歲之青壯年人口為主,約 1,713 人,65 歲以上之老年人口約 380 人,0~14 歲的幼年人口約 307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6 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4 人,占廣福里總人口約 0.16%,道路拓寬有助於提升居住品質及公共設施使用,整體而言對廣福里周圍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並有助於xx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案工程範圍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區內既成道路(內xxxxx)xxx
0x0 x,xxxxxxxx路寬不一致常發生會車及安全問題;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可串聯內東路廣成巷鄰近住戶通行至內東路交通路網系統更加便利。除可促進土地利用及提升鄰近住戶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改善現況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經查本案工程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皆僅須配合非合法附屬建物部分拆除,故無合法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並無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道路拓寬後將有助於串聯內東路廣成巷鄰近住戶通行至內東路交通路網系統更加便利 ,提升區域交通連貫性,有利消防及救護車輛進出,並改善鄰近居住環境品質,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因此本案對健康風險無負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道路連繫功能,提升鄰近住宅區土地利用價值外,亦因消防、交通及居住環境品質改善,帶動地區發展及增加不動產交易,間接增加地方稅收,故對政府稅收有正面助益。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案用地範圍內無農業用地,亦非重要農業生產地帶,且現況並無農作物,故徵收計畫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案工程範圍內並無營業之公司行號,故不會造成公司或營業商號停業或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
出及負擔情形:本案經費列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7 年度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決議表案號 34「道路橋樑工程
-道路工程-設備及投資」項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合計 56,770,874 元整,以上經費於 108 年 1 月 19 日府授主五
字第 1080014327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8 年度使用,本案
地價補償費經核計需 899,300 元,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案工程範圍非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已為道路使用,並無其他農林作物及相關產業設施,故對於農林漁牧產業鏈無負面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工程完竣後可串聯內東路廣成巷鄰近住戶通行至內東路交通路網系統,除可促進鄰近住宅區土地利用及提升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改善周遭環境品質,除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外,業已考量交通系統流暢、空間機能配置與土地使用完整性,以期發揮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現況地形平緩無特殊自然景觀,且本案屬小面積線性工程,非屬大面積開發,本案工程已考量環境生態與市容美觀,且後續亦會留意高程與排水之規劃設計,並因應地形、地質與地貌變化進行工程施作,未影響城鄉自然風貌。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依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08 年1 月21 日中市文資古字第1080000496 號函查復,本工程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道路拓寬後,可串聯內東路廣成巷鄰近住戶通行至內東路交通路網系統,除可促進鄰近住宅區土地利用及提升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改善周遭環境品質,對生活型態將有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工程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無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 月 21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80007952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項目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工程完竣後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環境品質,且串聯交通網路及整體消防救災動線規劃,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將有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依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地區 之道路交通便利性,改善交通服務水準,結合區域交通網絡,助於鄰里發展,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臺灣自願國家檢視報告所列指標檢視,本計畫範圍係為道路拓寬工程,藉由本計畫可提供較建全的通行路網,提升區域交通通行機能與安全,提供民眾更優良之居住及交通環境,維繫民眾生活空間,對既有社會紋理保留與延續有正面影響。且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
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 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依據 69年 8 月 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及擴大后里都市計畫」及 106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后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所劃設之道路用地;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本案道路拓寬工程完成後,可串聯內東路廣成巷鄰近住戶通行至內東路交通路網系統,除可促進鄰近住宅區土地利用及提升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改善周遭環境品質,進而促進地方生活居住及建構完善交通網絡。
2. 必要性:
(1) 工程之必要性:本案工程完成後,可改善既有道路路寬不一致及會車空間窄小情形,故需拓寬本道路以銜接xx既有道路,增加通行之流暢性與安全性,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提供用路人完整的道路服務,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 徵收之必要性:本案土地現況道路大部分已作道路使用,北側既有道路寬度約 7 米、南側既有道路寬度約 3~5 米,因既有道路南北側路寬不一致容易導致行車及會車安全問題,且僅少部分為非合法附屬建物。本案業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
惟部分所有權人未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本案公有土地面積占本案工程之 99.43%,將以撥用方式處理;私有土地總面積為 0.0027 公頃,經協議價購結果,協議面積為 0.0004 公頃、比例達 14.81%。且本案用地取得經評估以租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皆不可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及為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3. 適當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且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大部分為公有土地,以強化優先使用公有土地,減少私有財產權為最優,另計畫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道路係依據 69 年 8 月 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及擴大后里都市計畫」及 106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后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所劃設之道路用地,迄今仍維持計畫道路,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
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二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內大部分為既有道路,皆已納入徵收範圍。土地上除既有道路外,東西兩側尚有零星非合法附屬建物,將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查估,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北端可串聯已開闢之內東路,南至內東路廣成巷尾端可連接至后科路,東側為住宅區、西側為零星非合法附屬建物。現況沿線大部分為既有道路,東西兩側部分皆屬非合法附屬建物,已依相關規定給予拆遷處理費。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7 年 6 月 20 日、107 年 8 月 17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及后里區廣福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台中版 107 年 6 月 21 日及 107 年 8 月 20 日)及張貼於
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7 月 3 日、107 年 9 月 3 日分別於本市后里區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舉行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7 月
12 日及 107 年 9 月 14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及后里區廣福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民國 107 年 9 月 3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7 月 3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9 月 14 日府授建新
地字第 107022377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 本案現況道路名稱為內東路廣成巷,因配合本案經費生活
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后里區內東路拓寬工程,故本案工程名稱為后里區內東路拓寬工程,並於公聽會上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十二、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7 年 12 月 4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99677 號開會通
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於本市后里區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7 年 12 月 18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312778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二) 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何○○同意協議價購,共計取得
1 筆土地,其私有面積為 0.0004 公頃,其餘尚有 4 位所有
權人未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於 108 年 4 月 1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085841 號函,再次
通知第一次協議價購未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第二次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所有權人仍未於 108 年 4 月 26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不成的原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希望建築物保持原狀,故不願意配合拆除其附屬雜項建造物。除上述原因外,業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租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三)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 王○○等3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 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 協議價購金額之評估過程:
1.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 價技術規則」、「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及其專業,以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及該宗地周 遭市場買賣實例價格做為參考依據,並考量區域因素及 宗地個別因素等評估而成。
2. 爰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協議價格係參考不動產估價師 查估宗地價格辦理,依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經考量勘估標的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分區係有「住 宅區」,故本案參酌同一供需圈內有關「住宅區」之買賣實例價格,並考量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有關交易日期、交易情況、區域條件及個別條件等影響價格因素差異,經比較、分析及調整,推估勘估標的適當之協議價購價 格,並出具報告書,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完成審 查,依評估成果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40,400 元作為協議 價購金額。
3. 本案訂定協議價購價格 3%為議價之空間。
4. 土地改良物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的規定。
十三、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 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 安置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亦無合法建築
改良物須配合拆除,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情形,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 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道路係依據 69 年 8 月 7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及擴大后里都市計畫」及 106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拓寬。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計 108 年 12 月開工,109 年 11 月完工。
十八、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須補償金額總數:899,300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899,300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新台幣 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新台幣 0 元。
十九、 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本案地價補償費計新台幣 899,3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經費列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7 年度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決議表案號 34「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設備及投資」項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合計 56,770,874 元整,以上經費於 108 年 1 月 19 日府授主五字
第 1080014327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8 年度使用,本案地價
補償費經核計需 899,300 元,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三)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代 表 人:市 長 x x 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