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為辦理「客子厝滯洪池工程(A 池)」需要,擬徵收坐落雲林縣北港鎮府番段 276 地號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5945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雲林縣政府為辦理「客子厝滯洪池工程(A 池)」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5945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
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
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已報請內政部 106 年 09 月 20 日內
授營綜字第 1060814149 號函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審定通過,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
定為水利用地。本案工程業經本府建設處於 106 年 10 月 19 日第 1063729197 號便簽(附件 10)復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農業處 106 年 1 月 5 日第 1063700088 號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客子厝滯洪池工程(A 池)」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5945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非都市土地,並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建築密集區、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本案擬徵收土地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共 3 筆,面積為 0.158950公頃,占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之面積百分比 1.13%,本案已盡量避免使用私有土地並盡量使用無計畫使用之公有土地,本案為水利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及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 規定。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辦理。
2、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依據水利法第 4 條規定,本府為水利工程之主管機
關,本案係為本於職權辦理。本案興辦事業依行政院 103 年 04 月 16 日
院臺經字第 1030131693 號及經濟部 105 年 8 月 17 日經授水字第
10520208740 號函核准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滯洪池工程為客子厝大排系統改善規劃下之一環,主要於暴雨時採渠道引流方式將客子厝大排部分洪水引入滯洪池蓄存,引入機制則以閘門控制,以取得排水路較佳水質之水源,並藉以消化客子厝大排部份之洪水,藉以降低客子厝大排幹線水位,以利兩岸支流匯入,亦可減輕下游淹水災害。滯洪池除可蓄洪減災外,平常亦可調蓄多餘之灌溉用水,蓄存之雨水可灌溉給水路補充下游灌溉用水或其他次級用水
,爰為提升地區防洪排水之效能,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地區因地層下陷,外水位相對升高及通水斷面不足造成淹水等問題
,依據「客子厝大排系統改善規劃」採 10 年重現期流量,25 年重現期流量不溢堤之防護標準設計,針對客子厝滯洪池工程用地範圍考量現況排水位置及相關治理規劃路線方案,用地範圍土地皆為工程所需使用,並無取得工程所需以外土地,故達必要適當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現況多為農業生產使用,雖減少部分農糧收成,但考量現況排水位置及相關治理規劃路線方案,已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
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
(1) 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避免縣庫無限制支出,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 區段徵收:區段徵收雖係取得公共設施土地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用地均為治理目的所必要,無多餘土地可供分配或發還,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
2、本工程屬永久性設施,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主,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於申請徵收本案土地前,依市價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倘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議價購致協議不成
,再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另因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方式取得,除協議價購及徵收外,無其他取得方式可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工程竣工後可保護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並促進親水環境發展,提供居民活動空間,為解除洪患所帶來威脅,本設施興建確實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為客子厝大排系統改善規劃下之一環,擬於客子厝大排幹線出口右岸設置滯洪池,徵收用地坐落北港鎮府番里,依據北港鎮戶政事務所 107 年 4 月份統計資料,府番里人口數 938 人,年齡結構
以 40~60 歲人口居多。本案擬徵收土地 4 筆,合計面積 0.159450
公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人數 14 人,本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防洪標準,保護本集水區下游之生命財產安全。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地區屬於農業用地,大多從事農業生產使用,當地因農家常遭水害,影響所得及生計。爰本興辦事業可改善淹水環境,減少淹水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改善居家環境,促使青年返家從事農耕。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 本案計畫可改善當地水患問題及周遭居民生活環境並保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影響乃屬正面提升效果。
(2) 本案用地範圍內未徵收建築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 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
(2) 本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地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水利公共工程及環境營造有助於地區居民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環境,居民健康風險影響極低,故無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 本防洪工程興建,可減少淹水面積、保護自然生態及農業發展等
之投資,進而活絡臨近地區之三級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而提高稅收。
(2) 因本案工程之興建,防止xx發生,保護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增加民眾置產意願,預估未來人口較易增加,並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 1.481874 公頃,雖減少部份農糧收成,惟工程完工後能減少周圍農地土壤流失及因水患造成之農產損失,故尚不造成糧食安全問題,就長期評估反可增加農業收成效益。另農地使用之合理性、必要性及無可替代性分析如下:
(1) 合理性:本案為調節北港地區洪水功效,降低因為暴雨尖峰流量對下游低勢地區所帶來的傷害,以完成防災規劃並改善地區水患問題。
(2) 必要性:本區域如遇颱洪,常因地勢低漥而時有水患,造成農業生產損失。計畫範圍內雖以農業使用土地為主,然其係為工程興辦計畫之完整需要難以避免,故有其必要性。
(3) 無可替代性:本計畫基於蓄洪減災,為客子厝大排系統改善規劃下之一環,主要於暴雨時採渠道引流方式將客子厝大排部分洪水引入滯洪池蓄存。勘選用地依計畫規劃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並兼具考量工程設計、計畫整體性、經濟性及景觀性等因素。為防範洪水溢流,農田淹水之虞,仍無法避免必須使用工程範圍內農地
。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 本徵收計畫範圍內大多數居民為農業,以務農為生。
(2) 本徵收計畫為水利防洪工程,可間接促進xx農業發展,增進農業就業人口。
(3) 因本徵收計畫可能導致案內農民喪失所有農地而無法耕作,造成農民轉向附近工廠工作,對於因此失業的農民,將請其前往勞動
部雲嘉南分署轄下相關職業訓練場洽詢相關就業機會、或輔導其學習各類職業技能,冀能輔導失業農民達成轉業目標。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並由該計畫之特別預算下配合籌款支應, 中央補助款計新台幣 108,118,286 元,本府自籌款 46,336,286,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完工後可提升防洪安全,降低淹水風險,保護當地農林漁牧業之生產,減少農作物損失,降低農地污染,可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客子厝滯洪池工程基於蓄洪減災、地貌改造與產業調整考量,於客子厝大排幹線出口右岸設置,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防洪工程使用,惟可減少當地淹水區域,促進堤後土地開發,對土地利用有正面效益。工程完工後,除可提升防洪安全及提供綠美化休閒遊憩空間外
,並可提升xx土地未來之利用價值。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 本工程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
,促進水岸整體綠化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並未導致城鄉自然風貌巨大改變。
(2) 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詳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0 月 23 日雲環綜字第 1061041221 號函)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1) 根據文獻記載及田野調查,本範圍並無文化古蹟範圍或資產,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
關規定辦理。
(2) 本案用地範圍內經本府文化處 106 年 10 月 16 日第 1063729203號便簽復確認本案用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審查登錄之歷史建築及依同法第 33、43 條劃定之古蹟、遺址保存區,故無須辦理任何保存計畫,倘日後施工發現地下相關資產將責成包商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 本徵收範圍內居民多以農業為生,鄰里往來密切,工程施作並未造成生活之不便。
(2) 防洪工程計畫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環境及生活安全,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工程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尚無不良影響,基於蓄洪減災之功能,減少豪雨颱洪對週遭生態環境之損害,進而提升整體生態環境之發展。
(2) 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詳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0 月 23 日雲環綜字第 1061041221 號函)。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工程完工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滯洪池xx之步道可提供民眾休憩,對該地區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為辦理縣管區域排水工程,依據行政院 95 年 10 月 25 日第
3012 次會議通過「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希望建構一個免於災害恐懼、高品質的生活環境,以及人性化的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及永續指標。
2、永續指標:
我國永續指標之國土資源面向,有關天然災害部分:根據聯合國跨國氣候變遷委員會研究報告,1980 年代以來,全球平均氣溫快速上升之暖化現象與氣候變遷,導致國內外重大氣候災害頻傳,極端氣候機率增君且增強,每年天災死亡人數不斷上升,面臨日益嚴重的災害衝擊與威脅。近年多次颱風及豪雨雨量之「急」、「快」、「大」
,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災情日漸頻仍,尤其在全暖化以及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極端的雨量可能是未來趨勢,本案客子厝滯洪池工程主要於暴雨時將客子厝大排部分洪水引入滯洪池蓄存,藉以消化客子厝大排部份之洪水,期以降低天然災害之衝擊與影響,以維國家之永續發展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所需之非都市土地,屬特定農業區土地,徵收作水利工程使用後,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考慮未來環境仍將受到全球氣候變遷之衝擊,往後之開發計畫,應以防洪安全為最優先考量,故本計畫既屬解決地方易淹水之水患問題,其他相關計畫應配合辦理。
(六)綜合性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
1、公益性:
(1) 工程施作完成可保障北港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保護人口數(府番里人口 938 人及xx區域)多於徵收土地所影響人數(14 人)。
(3) 保護村落面積大於徵收土地所影響範圍。
(4) 減少北港地區淹水面積,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5) 改善北港鎮府番里之環境景觀,提升人民生活品質。
(6) 促進北港地區土地合理利用,促進區域均衡發展。
(7) 提升北港區域空間品質環境及土地使用率。
(8) 創造具安全性及多樣性之自然親水環境。 2、必要性:
(1) 為改善客子厝排水水患問題,依據經濟部水利署 97 年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 2 段實施計畫-客子厝大排系統改善規劃」擬訂客子厝大排系統治理計畫,因地制宜、整體考量,運用綜合治水對策,擬定適當之減災方案,以供本地區排水改善決策與排水改善工程實施之參考,能減輕本地區淹水災害,同時減緩地層下陷(蓄洪補充水源供給減抽地下水)、維護生態環境、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確保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本滯洪池工程竣工後能加強排水功能減輕本地區暴雨造成水患情形,並確保民眾居住生命財產安全,故本水利工程有其徵收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2) 本工程係屬公共性質之水利設施工程,為永久性建設,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另因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方式取得,除協議價購及徵收外
,無其他取得方式。其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如下:
①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
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避免縣庫無限制支出,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②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
,惟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③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
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④區段徵收:區段徵收雖係取得公共設施土地方式之一,惟本案
工程用地均為治理目的所必要,無多餘土地可供分配或發還,
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⑤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
3、適當性:
本滯洪池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亦可補充供應灌溉用水或次級用水,以達到減抽地下水,進而減緩地層下陷之目標,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
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流域綜合治理特別
條例第 2 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用地範圍線,並續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作業辦理。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ㄧ)用地範圍內土地現況多為農作改良物、排水設施、道路、電桿電錶等。 (二)本案無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皆已協議價購補償完畢。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東:客子厝大排。
西:多為農田。
北:客子厝大排幹線與后溝仔分線交接處。
南:北港溪北岸堤頂自行車道(河堤道路)。
十、徵收土地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況及維護措施:無,經簽請本府文化處確認本案工程用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審查登錄之歷史建築及依同法第 33、34 條劃定之古蹟、遺址保存區,故無需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一)業於 105 年 4 月 18 日、105 年 6 月 17 日將舉辦第 1 次、第 2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北港鎮公所及所在地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5 年 4 月 28 日、105 年 6 月 28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
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文件影本,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 2 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5 年 5 月 23 日、105
年 7 月 20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北港鎮公所及所在地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5 年 4 月 28 日第 1 場公聽會及 105 年 6 月 28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
對 105 年 4 月 28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5 年 5 月 23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53712589 號函及 105 年 7 月 20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5371889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
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於 106 年 09 月 18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63725926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且將協議價購之價格、會議說明、xx意見通知書併開會通知分別寄予各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於 106 年 9 月
28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依市價或其他方式協議。前項協議價購市價委由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針對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及估價師專業意見分析後
,土地價格採用市場比較法及收益法等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係以比準地之個別條件為基礎,再依各筆宗地之特性及個別條件進行深度指數及個別因素調整修正後,分別推估所得之各筆宗地土地單價,並出具報告書予本府,經本府綜合評估後核定,並將個人市價附於上述開會通知單寄送,開會時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報告書及簽陳影本。
(二)為保障所有權人權益,並提升協議價購比率,本府另於 106 年 11 月 9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63731452 號函與所有權人書面協議價購,檢送協議價購之價格、會議說明、xx意見通知書、市價資訊取得來源、綜合評估情形及 106 年 9 月 28 日協議價購會議紀錄予所有權人,本案協議價購率 98.7%。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以合法送達。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協議價購有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案內土地所有權人xxx君洽戶政、稅捐機關查址後,確認已死亡,經請戶政機關查明其繼承人及戶籍所在地後同土地所有權人一併通知其協議價購,並以 106 年 11 月
21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63729943A號函對黃清爽君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
公示送達。內容情形詳后附公告影本。其餘全案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五)經開會協議結果,部分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亦未表達協議價購意願、部分出席之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價購率 98.7%)、1 位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理公示送達,另部分出席所有權人評估市價後無意願價購,致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故協議價購不成立。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六)本案於 107 年 03 月 26 日第一次提報內政部地政司審查,後於 107 年 4
月 11 日退補至今已逾六個月,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
「需用土地人依前項規定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經退回補正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正完竣;屆期未補正者,其協議價購程序應重新辦理。故本案於 108 年 3 月 11 日建請不動產估價師檢討協議市價後,又於 108 年
3 月 26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83706754 號函重新以書面方式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然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亦無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視為不同意協議價購。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經查本徵收範圍內無可供居住之建築物,故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亦無情境相同者,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
之 1 規定情形,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有效改善當地淹水情形、保護居民財產;改善環境景觀、促進地方繁榮,創造具安全性及多樣性之自然親水環境。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09 月開工,110 年 3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2,072,35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 2,072,35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 元。
(四)遷移費金額: 0 元。
(五)其他補償費: 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54,454,286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並由該計畫之特別預算下配合籌款支應,中央補助款計新台幣 108,118,286 元,本府自籌款 46,336,286 元,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需用土地人:雲林縣政府代表人:縣 長 張麗善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