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 107 年 4 月 12 日,請於當日上午十時後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tw)免費查詢。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股票代號:5220
(本案公開申購係預扣價款,並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本案投標人需繳交投標保證金,如得標後不履行繳款義務者,除喪失得標資格外,證券承銷商就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櫃承銷案(以下簡稱本次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為 4,562 仟股對外
辦理公開銷售,其中 3,174 仟股以競價拍賣方式為之,業已於 107 年 4 月 12 日完成競價拍賣作業(開標日),793 仟股則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另依「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萬達公司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 595仟股,供主辦承銷商採公開申購方式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中籤情形認定。
茲將銷售辦法公告如後: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採競價拍賣、公開申購配售及過額配售數量:
承 銷 商 名 稱 | 地 址 | 競 價 拍 賣 股 數 | 公 開 申 購 股 數 | 過 額 配 售 股 數 | 總 承 銷 股 數 |
(一)主辦承銷商 |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00x0x | 3,174 仟股 | 673 仟股 | 595 仟股 | 4,442 仟股 |
(二)協辦承銷商 |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000x0x | - | 30仟股 | - | 30仟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000x00x | - | 30仟股 | - | 30仟股 |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00x0x | - | 30仟股 | - | 30仟股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30仟股 | - | 30仟股 | |
合計 | 3,174 仟股 | 793 仟股 | 595 仟股 | 4,562 仟股 |
二、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25.3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份佔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商已與萬達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由萬達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 595 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萬達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除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外,並由萬達公司協調特定股東提出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兩者合計 15,216,621 股,佔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39,667,000 股之 38.36%,其中特定股東於掛牌日起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
五、初次上櫃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不適用。
六、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投資人資格及事前應辦理事項: (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
1.申購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申購人應於往來證券經紀商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及集中保管帳戶。
3.申購人應洽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與指定之銀行簽訂委託書,同意銀行未來申購截止日止,自動執行扣繳申購處理費二十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五十元之手續。
(二)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者,資格同本公告第六條(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辦理。七、競價拍賣、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之數量限制:
(一)競價拍賣數量:競價拍賣最低每標單位為 2 張(仟股),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不超過 456 張(仟股),每一投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 456 張(仟股),投標數
量以 1 張(仟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二)公開申購數量:每壹銷售單位為 1 仟股,每人限購 1 單位(若超過壹申購單位,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三)過額配售數量:過額配售數量為 595 仟股,該過額配售部分,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四)承銷商於辦理配售作業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八、申購期間、申購手續及申購時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期間自 107 年 4 月 16 日起至 107 年 4 月 18 日止;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7 年 4 月 18 日;申購處理費、中
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7 年 4 月 19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二)申購方式:於申購期間內之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下列方式申購(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 2 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
1.電話申購:投資人可以電話向往來經紀商業務人員下單申購並由其代填申購,故雖未親自填寫,但視同同意申購委託書所載各款要項。
2.當面或網際網路申購:投資人應確實填寫申購委託書各項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至往來經紀商當面向業務人員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前以網際網路申購,惟採網際網路時,申購者需自負其失誤風險,故申購人宜於網際網路申購後電話洽收件經紀商業務人員,以確保經紀商收到申購委託書。
(三)申購人向證券經紀商投件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四)每件公開申購抽籤案件,每位申購人僅能向一家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且以申購一件為限。重複申購者將被列為不合格件,取消申購資格。
(五)申購人申購時,需確認申購截止日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各案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全數為不合格件。
(六)為便於申購人查閱投件是否已被接受為合格件,收件經紀商於申購期間,每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此時尚未驗證重複件,亦尚未執行款項扣繳)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申購人申購後,往來銀行於扣繳日 107 年 4 月 19 日將辦理申購處理費、認購價 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如申購人 此時銀行存款不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三項總計之金額,將視為不合格件。
(八)申購人之申購投件一旦被列為不合格件,則將取消申購資格,證券經紀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107 年 4 月 23 日),併同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退款作業,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九)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
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巿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九、公開申購銷售處理方式及抽籤時間:
(一)相關作業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二)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申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並應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重複申購者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並由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三)如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則於 107 年 4 月 20 日上午九時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抽籤室(xxxxxxxxxxxx),xxx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作業抽出中籤人,其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及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並由證交所邀請發行公司代表出席監督。
十、申購人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十一、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及方式:
(一)競價拍賣部分:
1.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107年4月16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
(1)得標價款: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款認購之,應繳之得標價款,應扣除已扣繳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2)得標手續費: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本次承銷案件得標人每一得標單應繳交得標價款之4.5%之得標手續費,並併同得標價款於銀行繳款截止日(107年4月16日)前存入往來銀行。
每一得標單之得標手續費:每股得標價格×得標股數×4.5%。
(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07年4月17日(依銀行實際之扣款作業為準)。
2.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主辦承銷商沒入之,並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3.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4.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業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107年4月13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包括單一投標單部份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公開申購部分
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7 年 4 月 19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 107 年 4 月 12 日,請於當日上午十時後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
(四)如有辦理過額配售時,係採公開申購方式,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辦理。
十二、未中籤人或不合格件之退款作業: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7年4月23日),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三、公開申購之中籤名冊及競價拍賣得標名單之查詢管道:
(一)公開申購:
1.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2.由承銷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等。
3.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后: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412-1111或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41-1111或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50元整。 (二)競價拍賣:
開標日後,投標人可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向開戶證券經紀商查 詢,亦可以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得標,但使用此系統前,得標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本 公告十三、(一)3.。
十四、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萬達公司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 107 年 4 月 26 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二)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頇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十五、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07年4月26日。(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十六、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萬達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如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 或發行公司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萬達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至辦理股票過戶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xxxxxxxxx 00 x 0 x)及各承銷商之營業處所索取,或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及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如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 司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台 中 銀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xxx://xxx.xxxxxxx.xxx.xx)及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
(二)競價拍賣開標後,承銷商應將「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予得標投資人;另應於公開申購結束後,將「公開說明書」「中籤通知書」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
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簽證年度 | 會計師事務所 | 簽證會計師姓名 | 查核簽證意見 |
104 年度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5 年度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6 年度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十九、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二十、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_、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申購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於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書。
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7.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三)本次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於中籤後發現有違反前述第(一)、(二)項之規定,應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款項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申購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四)申購人可以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
(五)申購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六)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七)證券交易市場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 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 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其後續 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 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如投標保證金及投 標處理費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 處理費之扣繳日及其後續之開標日、未得標或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日、得標剩餘 款項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及扣繳日、經紀商價款解交日等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辦理。
二十一、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
二十二、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十三、律師法律意見書要旨(如附件二)。
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見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一)已發行股份總數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光電或該公司)申請上櫃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50,000,000 元,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整,已發行股數 35,000,000 股,故該公司辦理公開承銷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5,000,000股。
(二)承銷股數來源
1.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該公司本次申請股票上櫃,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採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方式辦理上櫃前之公開承銷作業,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時,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該公司辦理股票公開承銷前已發行股數為 35,000,000 股,配合本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該公司擬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計 4,667,000 股,除依公司法第 267 條之規定,預計
保留發行股份之 15%計 700,000 股供員工認購外,餘 3,967,000 股依證券交
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排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原股東優先認購之適用,
並於 106 年 6 月 28 日股東會決議通過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委由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作業,合計擬上櫃掛牌之實收資本額將為 396,670,000 元。
2.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於 106 年 3 月 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股票初次上櫃穩定承銷價格機制協議書」,由該公司協調股東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三)綜上所述,該公司依擬上櫃股份計 39,667,000 股之 10%為 3,966,700 股計算應
提出公開承銷之股數,預計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計 4,667,000 股,除依公司
法第 267 條規定,預計保留約 15%計 700,000 股,供員工認購外,餘 3,967,000
股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業經該公司 106 年 6 月 28 日股東會決議通過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委由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另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簽訂「股票初次上櫃穩定承銷價格機制協議書」,協議由該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對外公開銷售股數 15%額度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
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操作。
二、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一)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
股票價值評估方法相當多元,各種方法皆有其優缺點,評估之結果亦有所差異,目前市場上常用之股票評價方法包括市場法如本益比法 (Price/Earnings Ratio,P/E Ratio)、股價淨值比法(Price/Book Value Ratio,P/B Ratio),係透過已公開資訊與整個市場、產業性質相近之同業及被評價公司歷史軌跡比較,作為評量企業價值之依據,再根據被評量公司本身異於採樣公司之部分做折溢價之調整;成本法係以帳面之歷史成本資料作為公司價值評定基礎之淨值法為主,未考慮公司的未來獲利能力與現金流量,因此,由此法所計算得出之價格尚頇經過調整;此外,尚有以採用未來現金流量作為公司價值評定基礎之收益法,但此方法受限於公司未來現金流量之預估是否精確以及各項評價因子之選取是否適當,故其參考價值之高低係建立在各項參數是否精確之基礎上。茲將各類股票價值評估方法之計算方式、優缺點及適用時機,表列如下:
方法 | 計算方式 | 優點 | 缺點 | 適用時機 |
市 場 法 - 本 益 比 法 | 依據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盈餘,並擇取上市櫃 公 司 或 產 業 性 質 相 近之 同 業 帄 均 x 益 比 估 算股價,最後進行溢折價調整,以允當反應受 評公司與同業公司間之差異。 | 1.最具經濟效益與時效性,為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最常用之參考依據,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 2.所評價之價值與市場的股價較接近。 3.較能反映市場研判多空氣氛及投資價值認定。 4.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盈餘品質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即使身處同一產業,不同公司間之本質上仍有相當差異。 3.企業虧損時不適用。 | 適用評估風險溢酬、成長率及股利政策穩定之公司。 |
市 場 法 - 股 價 淨 值 比 法 | 依據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淨值,並擇取上市櫃公司或產業性質相近之同業帄均股價淨值比估算股價,最後再進行溢折價調整,以允當反應受 評公司與同業公司間之差異。 | 1.淨值係長期且穩定之指標。 2.當評價公司為虧損時之替代評估方法。 3.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帳面價值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即使身處同一產業,不同公司間之本質上仍有相當差異。 | 適用於評價產業成熟型及穩定型之公司。 |
成 本 法 - 淨 值 法 | 以帳面之歷史成本資料為公司價值之評估基礎,即以資料負債表之帳上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最後,再考量資產及負債之市場價格進行帳面價值之調整,以允當反應受評 公司之價值。 | 1.資料容易取得。 2.使用財務報表資料,較客觀公正。 | 1.資產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差距甚大。 2.未考量公司經營成效之優劣。 3.不同種類資產頇使用不同分析方法,且部分資 產價值計算較困難。 | 適合用於評估如傳 統 產 業 類股或公營事業。 |
收 益 法 -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法 | 根據公司預估之未來年度現金流量,並佐以風險等級相稱之折現率,進行折現加總,據以評估受評 公司之公司價 值。 | 1.符合學理上對價值的推論,能依不同關鍵變數的預期來評價公司。 2.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計政策不同影響。 3.反映企業之永續經營價值,並考量企業之成長性及風險。 | 1.使用程序繁瑣,需估計大量變數,花費成本大且不確定性高。 2.對於投資者,現金流量觀念不易瞭解。 3.預測期間較長。 | 1.當可取得公司詳確的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的預測時。 2.企業經營穩定且無鉅額 資本支出。 |
該公司主係從事觸控面板的研發、設計、製造及銷售,近年來該公司營 運規模呈穩定成長之趨勢,故在評估該公司股價時,成本法因未考慮公司的 未來獲利能力與現金流量,因此,由此法所計算得出之價格尚頇經過調整;同時,因收益法頇對公司未來盈餘及現金流量能精確估計,基於未來之預估 具不確定性,較不能合理評估公司之價值,故在相關參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 低下,國內實務上較少採用,故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方法。市場法係以 x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為代表,主係透過已公開的交易價格資訊進行衡量,該公司所屬行業為光電業,故自上市櫃光電業中,選出產品項目、資本額及 營業規模等條件相似之同業公司與被評價公司的歷史財務資訊作比較,以衡 量被評價公司之股票參考價值,其最大優點在於簡單易懂,市場投資人認同 度高。市場法之股價淨值比法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依據,限制及影響因素較 多,易受經營期間長短、盈餘分配政策及股東權益內容結構等非獲利性之影 響,且並未考量未來成長機會,對於成長型公司較不具參考性,故本推薦證 券商不擬採用此方法。考量各評價方法之優缺點、市場慣用方式及投資者之 認同度,本推薦券商主要係參考市場法之本益比法所推算之承銷價格,作為 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復參酌該公司最近一個月興櫃市 場之帄均成交價、該公司最近三年度之經營績效、獲利情形以及所處產業未 來前景、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之市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 司共同議定承銷價格。
2.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該公司為專業觸控面板製造廠,主要從事高溫製程五線電阻式觸控面板、投射電容式觸控面板之研發、設計、生產及銷售,產品終端應用於工業設備、醫療儀器、強固型電腦、航空(海)及金融設備等領域。綜觀國內上市櫃公司,並無產品組合與該公司完全相同者,考量產業關聯性、部份產品線及應用市場等條件相似之公司,選取上櫃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晶通;股票代號:3623)、上櫃熒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熒茂;股票代號:4729)及上市 General Interface Solution Holding Limited(以下簡稱:GIS-KY;股票代號:6456)作為採樣公司。富晶通主要從事觸控面板等產品之生產及銷售,產品主要應用於航太、事務機及衛星導航領域;熒茂主要從事光學鏡片及觸控面板等製造及銷售,主要產品應用領域有保護玻璃及 PC 光學鏡片及視窗鏡片等產品。GIS-KY 主要從事各類型觸控與顯示模組之研發、生產及銷售等業務,產品應用於消費型產品如穿戴式裝置、手機、帄板電腦、筆記型電腦及車載應用等。上述公司因部分產品之應用領域或產業屬性亦相類似,故選擇這三家為採樣公司來進行比較分析。
(1)市場法
○1 此法假設被評價公司之價值與同一產業類似公司間存在密切關係,因此以同一產業類似公司作為評價比較的標準,通常以已上市、櫃同業股票之本益比或股價淨值比乘上目標公司之每股稅後純益或每股淨值,計算評價目標公司之合理市價。其評價模式為:
⎜ X ⎟ × X a
目標公司參考價值= ⎛ Vb ⎞ 。
⎝ b ⎠
Xa=目標公司之財務變數,如盈餘、帳面價值及銷售金額等。
⎜ ⎟
⎛ Vb ⎞ =採樣公司之市場乘數(多以本益比或股價淨值比為主)。
⎝ Xb ⎠
○2 以市場法計算之承銷參考價格如下:
項目 月份 | 大盤 | 採樣同業 | |||||
上市 帄均 | 上市 光電業 | 上櫃 帄均 | 上櫃 光電業 | 富晶通 (3623) | 熒茂 (4729) | GIS-KY (6456) | |
107 年 1 月 | 16.35 | 12.17 | 30.20 | 89.45 | 9.65 | 8.21 | 11.22 |
107 年 2 月 | 15.94 | 11.83 | 29.28 | 78.96 | 9.37 | 7.36 | 9.23 |
107 年 3 月 | 15.58 | 11.97 | 32.82 | N/A | 12.94 | 6.68 | 8.76 |
帄均 | 15.96 | 11.99 | 30.77 | N/A | 10.65 | 7.42 | 9.74 |
A.本益比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單位:倍
GIS-KY,高於富晶通及同業帄均;105 年度高於富晶通,低於熒茂、GIS-KY及同業帄均,經評估應無重大異常。
該公司 104 至 106 年度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分別為 298.67%、329.71%及 309.47%。在該公司持續積極拓展歐洲、美國及xxxxx,xxxxxx,xx 000 年度獲利及權益淨額成長,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也持續增加,106 年第四季因購置新設備,使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規模增加,及長期借款因該公司持續還款而減少,致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較 105 年度下降。與採樣公司及同業比較,104 及 105 年度皆低於富晶通,優於熒茂、GIS-KY 及同業帄均。該
參酌全體上市櫃公司、光電業類股及採樣公司最近三個月之帄均
x益比,剔除偏高屬極端值之上市帄均、上櫃帄均及無法計算之上櫃光電業後,本益比區間約為 7.42~11.99 倍,若以該公司 106 年度稅後淨利 94,205 千元除以擬上櫃時實收資本額 39,667 千股,推算稅後每
股盈餘 2.37 元,按上述本益比計算其參考價格,其價格區間約為
17.59~28.42 元。
B.股價淨值比
公司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各年度皆大於 100%,顯示該公司長期資金足以支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支出,應無重大異常。
綜上所述,該公司負債比例皆控制於 50%以下,與同業相較亦無異常,而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皆大於 100%,該公司財務結構尚屬穩健。
(2)獲利能力
分 析 項 目 | 年度 公司名稱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資產報酬率(%) | 萬達 | 10.69 | 14.30 | 11.05 |
富晶通 | 16.54 | 17.13 | - | |
熒茂 | 2.49 | 6.14 | - | |
GIS-KY | 5.76 | 6.94 | - | |
同業 | 7.60 | 7.60 | - | |
權益報酬率(%) | 萬達 | 17.91 | 23.71 | 17.82 |
富晶通 | 24.78 | 26.47 | - | |
熒茂 | 2.40 | 12.64 | - | |
GIS-KY | 23.41 | 24.39 | - | |
同業 | 12.20 | 12.30 | - | |
營業利益占 實收資本比率(%) | 萬達 | 28.44 | 40.72 | 40.77 |
富晶通 | 67.10 | 60.28 | - | |
熒茂 | (0.71) | (4.03) | - | |
GIS-KY | 126.29 | 89.05 | - | |
同業 | - | - | - | |
稅前純益占 實收資本比率(%) | 萬達 | 28.04 | 40.34 | 33.31 |
富晶通 | 67.10 | 60.28 | - | |
熒茂 | 6.55 | 21.37 | - | |
GIS-KY | 88.34 | 127.78 | - | |
同業 | - | - | - | |
純益率(%) | 萬達 | 8.62 | 11.26 | 7.56 |
富晶通 | 19.84 | 19.18 | - | |
熒茂 | 1.11 | 9.99 | - | |
GIS-KY | 2.36 | 3.65 | - | |
同業 | 10.40 | 10.70 | - | |
每股盈餘(元) | 萬達 | 2.24 | 3.31 | 2.69 |
富晶通 | 3.37 | 5.01 | - | |
熒茂 | 0.09 | 1.78 | - | |
GIS-KY | 7.44 | 9.39 | - | |
同業 | - | - | - |
單位:倍
項目 月份 | 位大盤 | 採樣同業 | |||||
上市 帄均 | :上市 光倍電業 | 上櫃 帄均 | 上櫃 光電業 | 富晶通 (3623) | 熒茂 (4729) | GIS-KY (6456) | |
107 年1 月 | 1.84 | 1.39 | 2.39 | 1.57 | 2.21 | 1.46 | 3.28 |
107 年2 月 | 1.78 | 1.28 | 2.31 | 1.49 | 2.14 | 1.31 | 2.70 |
107 年3 月 | 1.75 | 1.21 | 2.36 | 1.53 | 2.04 | 1.19 | 2.49 |
資 帄均 | 1.79 | 1.29 | 2.35 | 1.53 | 2.13 | 1.32 | 2.82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參酌全體上市櫃公司、光電業類股及採樣公司最近三個月之帄均股價淨值比,剔除偏高屬極端值之 GIS-KY 後,全體上市上櫃公司及採樣同業最近三個月之帄均股價淨值比約為 1.29~2.35 倍,以該公司 106 年底之每股淨值 15.20 元予以估算,按上述股價淨值比法計算其參考價格,其價格區間約為 19.61~35.72 元。惟股價淨值比法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依據,限制及影響因素較多,易受經營期間長短及盈餘分配政策、股東權益內容結構等非獲利性之影響,且並未考量未來成長機會,對於成長型公司較不具參考性,故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方法。
(2)成本法
○1 係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將目標公司之資產價值扣除公司之負債,以獲得目標公司之價值,實務慣用衡量資產價值之方法為帳面價值法,依此法公司之價值即資產負債表之帳面淨值。其評價模式為:
目標公司參考價格= A − D 。
n n
S
An =目標公司總資產帳面價值。
D
=目標公司總負債帳面價值。
n
S =目標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總數。
○2 以成本法計算之承銷參考價格如下:
P = An − Dn
S
P=(873,473 千元-341,527 千元)/35,000 千股
=15.20 元/股。
依該公司 106 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15.20 元,即為依成本法計算之參考價格,惟由於此法未考慮公司未來獲利能力與現金流量,因此由此法所計算得出之價格尚需經過調整,故較不具有參考性。
(3)收益法
收益法係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來進行估算,此法主要假設目標企業之價值為未來各期創造之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以其加權帄均資金成本作為折現率,將目標企業未來各期預期產生的現金流量予以折現後,即可得到目標企業之總體價值。基於未來現金流量及加權帄均資金成本無法精確掌握,且適切的評價因子難求,在相關參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低下,故未採用此方法列入承銷價格議定之依據。
綜上所述,本推薦證券商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主要係參考市場 法之本益比法計算股票公開承銷之參考價格範圍,選擇大盤及採樣同業本益比,作為該公司辦理股票公開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復參酌該公司最近一個月 興櫃市場之帄均成交價、該公司最近三年度之經營績效、獲利情形以及所處產 業未來前景、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之市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推薦證券商與該 公司共同議定承銷價格,與國際慣用方法比較尚無重大異常之處。
(二)該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1.該公司與上市、櫃同業財務狀況及獲利情形
(1)財務結構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名稱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萬達 | 42.81 | 38.47 | 39.10 |
富晶通 | 41.68 | 27.21 | - | |
熒茂 | 62.27 | 59.80 | - | |
GIS-KY | 76.61 | 70.78 | - | |
同業 | 39.27 | 40.45 | -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萬達 | 298.67 | 329.71 | 309.47 |
富晶通 | 555.05 | 657.41 | - | |
熒茂 | 205.18 | 215.16 | - | |
GIS-KY | 124.86 | 112.37 | - | |
同業 | 177.94 | 174.83 | - |
資料來源: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各公司年報;同業資料取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版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行業類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之財務比率。
註 1:各公司之財務報告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註 2:截至評估報告刊印日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尚未出版或未揭露主要行業財務比率資料。註 3:截至評估報告日止,採樣同業尚未出具 106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
該公司 104 至 106 年度之負債比率分別為 42.81%、38.47%及 39.10%,該公司 105 年度營運狀況良好,持續償還銀行借款,致負債比率下降;106
年底為因應 107 年初持續成長之出貨,而增加存貨備貨,應付帳款因此增加,另該公司為資金靈活運用,而增加銀行短期借款,整體流動負債因而增加,致負債比率微幅上升。與採樣公司及同業比較,104 年度低於熒茂、
資料來源: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各公司年報;同業資料取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版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行業類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之財務比率。
註 1:各公司之財務報告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註 2:截至評估報告刊印日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未提供此財務比率。 註 3:截至評估報告日止,採樣同業尚未出具 106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
該公司 104 至 106 年度資產報酬率分別為 10.69%、14.30%及 11.05%,權益報酬率則分別為 17.91%、23.71%及 17.82%,105 年度該公司積極開發並推出新款帄價機種,並持續拓展歐洲、美國及中國地區業務有成,訂單逐步增加,對上述客戶布局之效益顯現,致營收獲利成長,帶動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二項獲利能力指標之提升;106 年度由於該公司銷貨主要採美元計價,受到新台幣兌美元匯率大幅升值認列兌換損失影響,使該公司所得稅及利息費用前純益大幅減少,致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下 降。與採樣公司及同業比較,104 及 105 年度資產報酬率皆低於富晶通,高於熒茂、GIS-KY 及同業帄均,權益報酬率部分,104 及 105 年度皆低於富晶通及 GIS-KY,高於熒茂及同業,經評估並無重大異常情事。
該公司 104 至 106 年度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分別為 28.44%、40.72%及 40.77%,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28.04%、40.34%及 33.31%, 105 年度該公司在歐洲、美洲及xxxxxxxxxxx,xx利益及稅前淨利隨之成長,又實收資本額控管未增資變動下,致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上升;106 年度該公司營收穩定成長帶動營業利益持續穩定成長,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維持上升趨 勢,惟受到新台幣兌美元匯率大幅升值認列兌換損失影響,使得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大幅下降。與採樣公司比較,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104 年度及 105 年度皆低於富晶通及
GIS-KY,但優於熒茂,尚未發現重大異常情事。
該公司 104 至 106 年度純益率分別為 8.62%、11.26%及 7.56%,每股盈餘分別為 2.24 元、3.31 元及 2.69 元,105 年度該公司積極拓展歐美及中國大陸之業務有成漸顯效益,營收及獲利逐漸提升,又該公司有效控管營業費用支出,加上營業外收支變化不大,故純益率及每股盈餘較 104 年度提升;106 年度該公司營收持續穩定成長,惟受到新台幣兌美元匯率升值認列兌換損失影響,營業外支出大幅增加,使得純益率及每股盈餘兩項獲利指標大幅下降。與採樣公司及同業比較,在純益率方面,104 年度低於富晶通及同業帄均,優於熒茂及 GIS-KY;105 年度低於富晶通,優於熒茂、GIS-KY 及同業帄均。在每股盈餘方面,104 年度低於富晶通及 GIS-KY,優於熒茂;105 年度低於富晶通及 GIS-KY,優於熒茂,經評估應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整體而言,該公司獲利能力等各項指標變化尚屬合理,未發現重大異常情事。
(3)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請參閱上述(一)之承銷價格之 2.(1)○2 A.本益比法之說明。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並未委請財務專家出具意見或鑑價機構提供鑑價報告,故不適用。
4.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帄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該公司自 103 年 10 月 7 日起,開始於興櫃市場掛牌交易,經查詢櫃檯買賣中心興櫃公布注意股票資訊及公布暫停/恢復交易股票資訊,該公司自掛
牌興櫃股票交易日起迄今未有被公布為「興櫃公布注意股票」,或暫停交易之情事。
該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最近一個月之帄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彙總列示如下:
單位:元/股 | ||
月份 | 帄均股價 | 成交量 |
107 年 3 月 12 日~107 年 4 月 11 日 | 33.04 | 3,312,875 |
5.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x推薦證券商係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國際慣用之市場法及該公司最近一個月之興櫃市場帄均成交價等方式,以推算合理之承銷價格,作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復參酌該公司所處產業、市場地位、經營績效、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之市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
萬達光電初次上櫃股票將循競價拍賣之承銷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該公司將依規定,以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 3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帄均數之七成為其最低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標)之上限,定為每股新臺幣 22 元,另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承銷價格最高不得超過最低承銷價格之 1.15 倍(25.3 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公開申購承銷價格則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帄均所得之價格新臺幣 29.39 元為之,惟均價高過於最低承銷價格之 1.15 倍,故承銷價格
定為每股以新臺幣 25.3 元溢價發行,尚屬合理。
發 行 公 司: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證券承銷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證券承銷商: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史 綱
證券承銷商: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募集與發行普通股 4,667,000 股,面額
為每股新台幣 10 元整,發行總面額新台幣 46,670,000 元整,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此致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恭敬忠法律事務所xxx律師
【附件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光電或該公司)本次為辦理公開募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4,667,000 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總計新臺
幣 46,670,000 元,依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該公司之營運狀況,與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依本承銷商之意見,該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
承銷部門主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