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VISA VISA金 VISA白金 VIVA信用卡/ VISA MASTERCARD MASTERCARD金 MASTERCARD
信用卡持卡人協議
(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 )
本行VISA VISAx VISA白金 VIVA信用卡/ VISA MASTERCARD MASTERCARDx MASTERCARD
MASTERCARD白金 World萬事達卡/ MASTERCARD 聯 後不時更換、續期、補發的主卡及附屬卡,(下稱 "信用卡")乃由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本行")發予本行信用卡申請人(下稱 "主卡持有人")及由主卡持有人提名獲本行批准之附屬卡申請人(下稱 "附屬卡持有人")。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統稱 "持卡人")均須遵守下列各項之規定。持卡人同意一經收取信用卡或網上信用卡賬戶號碼,或根據本行指示的其他方式使信用卡生效,即表示願意受本協議下列條款之約束。
1. 持卡人須要:(a)在收到信用卡後即時在其背面上簽署(網上信用卡除外);(b)切勿容許其他人士使用其信用卡;(c)在任何時候均須妥為保管其信用卡、其信用卡賬戶號碼及個人密碼;(d)遵守不得以其信用卡於非法交易 不限於以所有形式進行之非法網上賭博活動;及(e)在信用卡被銀行或持卡人取消後不得繼續使用。
2. 經本行 !"# $%& ' ()*+(,-& ' ( # ' (./ 01 23 45 限額,並不得超逾之。如信用卡被酌情獲准超額使用,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仍須共同及個別負責,並須支付有關費用( 括但不限於超逾信用額收費)。
3. 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共同及個別承諾,一經本行要求,須立刻繳付因使用信用卡而欠下之各類債務與款項。不論持卡人是否依章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是否經由持卡人使用,亦不論該等債務與款項是在信用卡被註銷或在有效期屆滿前或後引發,本條款仍然有效。
4. 信用卡乃本行所有,不得轉讓及決不可作為抵押品之用。本行 67829 / 23 45 2額及其他方面的限制,並有權隨時收回、註銷、終止信用卡及隨信用卡所提供的服務,而本行事前不必給予通知及提出理由,本行亦無須對此舉所造成的後果負責。
5. (a) 本行可不經事先通知或申述理由,而逕行註銷信用卡。一經本行要求,持卡人必須立即無條件將信用卡或促使信用卡交回本行- :; <= 1切債務及款項,持卡人仍須繼續負責。
(b) 持卡人亦可隨時終止使用各信用卡、附屬卡,但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並將信用卡連同有關附屬卡剪成兩半交回本行,或(祇限VISA MASTERCARD網上信用卡)持卡人事先預有充份之時間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信用卡賬戶。但對於信用卡
<= 1切債務及款項,持卡人仍須繼續負責。
6. (a) 持卡人可利用信用卡連同本行為持卡人所提供之私人密碼操作本行指定或提供的自動櫃員機和其他電子數據傳遞終端機,以享用本行提供之服務。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持卡人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其私人密碼,並須將之妥為保管,避免他人使用。倘持卡人之私人密碼不論因任何原因洩露給其他人士,持卡人將須完全承擔一切由此而招致的後果、損失及/或其他責任,並須全數賠償本行一切>?@= AB-
(b) 不論自動櫃員機、終端機或有關網絡因未能操作、操作失誤或其他事由,而導致使用信用卡進行之交易不被接納或未
能執行,本行及其他有關機構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c) 無論何時使用信用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終端機,均須受當時通用之本行提款卡服務條款及章則所規限。即使持卡人實際上並不知悉本行提款卡服務條款及章則,但章則內各條款仍對持卡人具有絕對約束力。
(d) 使用信用卡在上述自動櫃員機、終端機所作之預支現金,或其他交易,均以本行之紀錄為準。該項記錄視為具決定性,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7. 本行將為信用卡設立一個賬戶(下稱 "信用卡賬戶")。一切以信用卡購買之各類物品或取得服務的交易金額(即使持卡人沒有簽署任何單據而實行之交易 不限於以電話、傳真、郵寄、國際互聯網、直接授權從戶口轉賬付款,或透過商戶之銷售點終端機,或以信用卡使用電話服務,或任何其他發卡公司隨時認可的設備),或使用信用卡取得的預支現金與及進行任何交易(下稱 "信用卡交易")的金額,以至一切 C DEC FGCFHI J KL J(統稱 "費用"),均會根據以下第10條條款由該賬戶支付。
8. 本行將於每月某一個預定日子(下稱 "結單日"),或每隔一段經安排的時間,向主卡持有人發出結單。結單將詳細列明仍未清付的款項總額(下稱"總結欠")和必須付款的日期(下稱"到期付款日")。如持卡人在結單日過後七天仍未收到結單,應立 即通知本行,要求索取結單。如結單內並無進支紀錄及當結存為零時,則本行將不會發出結單。
9. 持卡人收到本行發出的結單後,須核對結單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如結單發出後十四天內本行並無收到持卡人以書面對結單上所載資料提出異議,則有關信用卡交易及費用的一切記錄均被視為已核對無誤,並具約束力。
10. 除非本行要求持卡人於到期付款日或該日之前須付清全部結欠,持卡人可按照以下條款付款予本行:
(a) 持卡人必須在到期付款日或該日之前繳付結單上所示的最低付款額(下稱 "最低付款額"),或可按其意願繳付較高的款 J-MNOPQRSTU VUWXY Z[ 3\]^H 金額及超額使用金額的總和,再加上總結欠的5%, Z_\STU VUWXY-MNOP不超過STU VUWXY `Z[ 3a;NOP-
(b) 預支現金財務費用是由交易 b c' (de^ Kf ghi行完全繳付總結欠,則僅只有關購物交易引致之本金毋須繳付財務費用。如在結單註明的到期付款日過後仍有總結欠未予清付,持卡人須按月繳付財務費用,按每日未清償之結欠以年息29.25%計算,由每項交易之交易 Kjk blmnoIp\q-
(c) 若本行;e^ rHGe' (L +Z[ 3 sth' (3uvG]^C STU VU一百三十元。
(d) 持卡人如獲提供預支現金wE xyz{| }~C-f}~C 3\STU VU八十元或預支現金之4.5%,以較 \ -dST u % x Ga VU二十元之手續費。
(e) 信用卡之年費將每年由持卡人之信用卡賬戶中扣除。信用卡即使提早註銷或失效,年費亦不獲退還。
(f) 如本行因執行本協議內之任何條款或追討持卡人過期仍未繳付之款項,而付出的一切開支( 不限於一切有關本行法律訴訟的費用和律師費,不論該等費用是否在訴訟或法庭裁決之前或之後產生),持卡人均須悉數償還本行。
(g) 在下列情況下,持卡人須向本行| }~CSTU VU一百元:(1)存入信用卡賬戶的支票被拒付退回。(2)本行向經持卡人授權之付款銀行發出之直接付款指示被拒付。
(h) 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作任何交易而導致超出信用限額,須按次| }~CSTU VU1 Y-i 6 ' 人即時清繳超出限額之賬款。
(i) 財務費用收費率概以本行78 \ -d P g i行仍有權就所欠之款項計算有關之一切費用。
11. 在下列情況下,信用卡賬戶的總結欠,連同其他未及記入該賬戶的信用卡交易金額及費用,均被視為立即到期:(a)經本行要求清付;(b)信用卡賬戶被取消;(c)持卡人破產或身故;(d)持卡人違反本協議。持卡人須負責即時清付或其遺產管埋人須自持卡人遺產中繳付一切欠款及本行因追討該等欠款所付出之法律費用及其他一切有關開支。本行同時有權對仍未完全清付的欠款,按本行當時釐定之利率收取財務費用。
12. 持卡人如於澳門以外地區或以非信用卡原幣簽賬,賬款將於記賬日期當日按照VISA MASTERCARD國際組織或中國銀聯當時釐定之匯率折算為原卡貨幣,xxx持卡人之信用卡賬戶;並向VISA MASTERCARD卡戶收取簽賬額之1%海外交易費,及0.75%之本行跨境/外幣兌換服務費。
13. 持卡人繳付給本行的款項,須俟本行收妥方能作實,而該款項必須不受任何抵銷、索償、條款及任何條件所限制。賬戶所收到的款項或其他進賬,本行可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在認為是適當的次序用於償付各種費用及欠款。
14. (a) 本行可隨時運用法律上賦予本行的任何權利,將持卡人存於本行所有賬戶,無論該等賬戶是持卡人獨自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調動所存之任何形式之款項,藉以抵銷持卡人仍未清付予本行之一切款項,而毋須事前通知持卡人,所有
STU VU為單位的款項,均按照本行當時釐定之匯率 \STU VUb -
(b) 不論本行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接受持卡人之託管,本行有權行使留置權,扣留存放於本行或受本行控制所有屬於持卡人之財產。同時本行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持卡人欠下本行之任何債務。
15. 如持卡人特別要求本行提供銷售單、預支現金單或結單等之副本,持卡人須繳付手續費予本行,收費率由本行釐定並得隨時更改。
16. 如持卡人之職業、辦事處或住宅地址、居住國家或聯絡電話有任何更改,持卡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17. d i + M' ( 離開澳門超過一個月,必須於離澳前妥善安排其繳付信用卡賬項的方法,並知會本行信用卡中心有關事宜。
18. (a) 持卡人如遺失信用卡或發覺信用卡被竊,或懷疑其信用卡賬戶號碼或個人密碼被盜用,必須立即通知本行,並以書面確認。
(b) 持卡人仍須負責任何於本行收到信用卡報失通知前之一切交易賬項。
(c) 本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自稱持卡人或其代表之口頭報失信用卡。惟本行根據該口頭報失而採取之行動,毋須對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而持卡人亦不能因此而得以免除本協議內各項應負的責任。
(d) 信用卡若遭遺失或被竊,本行並無義務補發新卡予持卡人。如本行同意補發新卡,即有權收取手續費。
19. (a) 持卡人明確授權就本行信用卡服務所須向(i)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分行、附屬公司、母公司、相聯公司或聯號公司;(ii)其他金融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機構、資料 wE F wE) F (K FGk
F (iii)任何第三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披露及轉交有關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持卡人之賬戶及與其賬戶有關之交易資料。而上述人士或機構均可按其業務所需使用有關資料。
(b) 持卡人同意本行或經本行委託、授權而從本行獲取其個人及賬戶資料或記錄的任何人士或機構均可使用其個人及賬戶資料記錄,作為(i)簽發及維持此卡;(ii)為提供服務給持卡人之日常運作;(iii)進行信貸檢查;(iv)向持卡人追收欠款;及(v)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c) 持卡人承認銀行收集其個人資料,乃由客戶自願提供,並同意銀行可能運用此等資料向客戶發送銀行認為切合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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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行有權聘請外界代收欠款的機構,向持卡人追索其到期而仍未繳付的款項。與此同時,如本行因聘請該等代收欠款機構或該等機構所指定的代理人而蒙受各種損失、付出各種開支,持卡人必須給予本行完全的賠償。此外,對於該等機構的失職、疏忽、行為、過失,本行絕不須肩負合約上和民事上的責任。
21. 本行對任何商號拒絕接受信用卡,及對商號所提供之貨品及服務均不負任何責任。持卡人對商號之任何投訴均應由其本人與該商號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藉著向商號索償而抵銷所欠本行的債務或轉向本行索償,亦不可因而免除對本行的責任。商戶的退款在本行收到其正確無誤的退款單據後,才轉還到持卡人賬戶中。
22.網上信用卡( VISA MASTERCARD網上信用卡)均以網上信用卡賬戶號碼方式發出,而不會為持卡人之網 上信用卡賬戶號碼發出實卡。網上信用卡只限於持卡人真誠地專用於透過互聯網、電話、傳真或郵購或其他本行不時決定的方式進行之購買貨物及/或服務交易。持卡人須自費購置進行網上信用卡購物交易所需之一切電腦硬件設備及軟件。
23. 本行保留隨時修改、增刪本協議條款之權利,並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將有關更改事項和生效日期通知持卡人。若持
卡人在有關更改生效之後繼續保留或使用信用卡,即表示持卡人毫無保留地接受有關更改。持卡人若不接受有關更改,必須在本行發出有關通知七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註銷信用卡,並同時將信用卡剪成兩半,交回本行。
24. 本行向持卡人發出的各種通告、結單或書信,可用普通郵遞方式寄往持卡人之常用或最近報稱之地址。該等文件於投寄兩日之後,即視作已為持卡人收妥。
25. 持卡人同意,信用卡服務終止後,雙方依據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信用卡服務終止前本應履行的義務仍須履行。
26. 如本行延遲或未有根據本協議行使任何權利或進行索償,均不能視為已放棄論;即使本行只行使或放棄其中一項或其部份,本行仍可依照本協議行使其他權利及索償。
27. 即使本協議內任何條款被裁定為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亦絕不 i + 力、合法性及強制執行性。
28. 本協議內所用之性別詞彙,皆適用於其他性別。
29. 本協議以中文及英文寫出。如文義有任何抵觸或差歧,概以中文本為準。
30. 本行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
31. 本協議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詮譯。
32.任何規定並不限制本行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對持卡人提出訴訟之權利,而於一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之行動並不妨礙銀行於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