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泰人壽新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 | 保險金額 ╳ 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
※ 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本附加條款第 3 條約定。 |
注意事項: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107.11.15 xxxx 000000000 x函備查
108.12.3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10.07.01 xxxx 000000000 x函備查
第 1 條附加規定
x國泰人壽新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iCarry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皆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第 2 條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三、「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 3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給付金額 |
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確定致成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 | 保險金額 ╳ 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 1/2;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 1/4。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1次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
2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1項最高比例之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 180 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若能證明其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不受 180 日之限制。
第 4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給付項目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給付項目 | 申領文件 | |
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 | 1.保險金申請書。 | 2.保險單或其謄本。 |
3.醫療診斷書及X光片。 | 4.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
附表:骨折別表
項次 | 項目 |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
1 | 指骨 | 3% |
2 | 趾骨 | 3% |
3 | 鼻骨、眶骨〈含顴骨〉 | 12% |
4 | 掌骨 | 12% |
5 | 蹠骨 | 12% |
6 | 肋骨 | 20% |
7 | 鎖骨 | 30% |
8 |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 |
9 | 橈骨或尺骨 | 30% |
10 | 膝蓋骨 | 30% |
11 | 肩胛骨 | 35% |
項次 | 項目 |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
12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 |
13 |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 |
14 | 頭蓋骨 | 60% |
15 | 臂骨 | 40% |
16 | 橈骨及尺骨 | 40% |
17 | 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 |
18 | 脛骨或腓骨 | 40% |
19 | 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 |
20 | 股骨 | 60% |
21 | 脛骨及腓骨 | 60% |
22 | 大腿骨頸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