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官山村林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林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林地概况
(一)甲方将位于丫髻山至长木岭的林地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林地四至为:东至山顶为界,南至田心村山场为界,西至大山为界,北 至湴江村山场为界,面积共 309 亩,地块现状为林地。(四至界线、面积以测量单位计算为准(见附图),红线内为乙方承租林地的面积)。
(二)、林地性质为生态公益林,用途为生态保护、水源涵养等。
(三)、甲方已将出租的林地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租赁甲方林地须依法依规合法利用。
(四)、乙方确认对甲方出租的上述林地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情况及国家对生态公益▇的政策已充分知晓了解,同意承租上述林地并自愿承担租赁上述林地的风险,确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下的林地租赁期为 18 年,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42
年 9 月 30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 7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400000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林地完好交还给甲方后 30 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林地的使用权;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或者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应向乙方双倍退还合同履约
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
租赁面积为 309 亩(其中约 80 亩为按佛冈县自然资源局的规定
要求整治地质灾害治理范围部分),2024 年 10 月 1 日-2029 年 9 月
30 日乙方每年应缴纳租金金额为 150000 元;2029 年 10 月 1 月-2034
年 9 月 30 日乙方每年应缴纳租金金额为 170000 元;2034 年 10 月 1
日-2042 年 9 月 30 日乙方每年应缴纳租金金额为 200000 元,不含税费。
1、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如改变的应取得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相应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承诺在上述土地性质未按国家规定完成变更前,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3、乙方如需要变更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及许可证,否则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申请变更林地性质和用途所需的手续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完成上述林地性质的变更相关手续应提交给甲方备案审核。
(三)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年度(一年为一期)收取,每期开始 7 天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乙方所缴纳的 40 万元履约保证金,直接等额抵扣租赁期限最后 两年的应付租金。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5‰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30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
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林地。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缴交上月水费、电费、清洁费,标准为:/。
第四条 林地移交
(一)甲方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前将林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甲乙双方可以在林地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林地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林地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林地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林地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林地移交义务。
(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林地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林地现状租赁。
(四)如甲方未按时交付林地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 7 天内将林地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林地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林地;如甲方收回林地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作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
第五条 林地的使用与维护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林地上搭建设施。
(二)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林地,应确保符合当地生产规划,保持林地环境干净整洁。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四)租赁期间,林地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林地转租、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林地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
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林地使用权给第三方。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林地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林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移交林地。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7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第七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林地续租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 1 个月之前正式书面答复乙方。乙方在租赁期最后 1 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续约。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乙方享
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九条 林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的林地,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入的一切用于业生产设施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补偿外,不得做任何补偿;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
第十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林地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3.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林地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林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林地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4.乙方需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林地;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林地且损坏承租林地,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含本数);
7.连续二年抛荒的。
(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逾期 月未将林地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该出租林地属于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维护等所有拨款归甲方所有。
2.在承包期内乙方负有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如有在使用过程中有水土流失、污淹村民的农田及土地,乙方必须补偿村民的经济损失和清理复耕。
3.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土地或国家其他政策、重大项 目要求收回该土地或部分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