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銘傳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20197338 號 備查
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7 日 台高(二)字第 0960136926 號 備查
第一條 | x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3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大學合作授予各級學位、建立認可雙邊課程機制、共同或分別頒授學位。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與本校簽訂姊妹學校或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學校。 (二) 須為符合教育部所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為限。 |
第三條 | 各學系(學位學程)所得針對雙聯學制之申請資格、甄審規定、課程與學分採計、修業年限及兩校學位授予等事項與境外學校相關系所訂定符合雙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之合作協議書草案,應逕送所屬學院、國際教育交流處或大陸教育交流處及教務處審核,經校長核定,並由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前項合作對象如為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兩校所簽訂之書面約定,需於進行簽約 2 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核定後始得簽署。 大陸地區學生入學申請另依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辦理。 |
第四條 | 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授予之各級學位及甄審入學程序,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雙聯學制學生(僑生除外)申請入本校就讀,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附下列文件,經國際教育交流處或大陸教育交流處初審合格後,分送各學系(學位學程)視預留名額及標準甄審(試)簽註意見,送交教務處複審並經校長核定,以決定是否核准入學。 (一) 填寫入學申請表一份,並繳交二吋半身照片一張(自行粘貼於申請表上)。 (二) 境外學校學歷證件影本二份(另附該證書經公證之中文或英文翻譯本);如 經核准入學,應於註冊時繳驗證書正本。 (三) 歷年成績單二份(中文或英文),成績單應由境外原學校加蓋戳記或鋼印(另附該證書經公證之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四) 語言能力證明書乙份。 (五) 健康證明乙份(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如經核准入學,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如未投保者,應繳納保險費並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六) 中文或英文留學計畫書。 (七) 財力證明書(具備足夠在台就學之財力)。 (八) 申請費(核准與否均不退還)。 |
第五條 | 同時在本校及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者,其兩校修業時間、修習學分數,均得予併計。 雙聯學制所須修習之課程、學分及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等事項,由各系(學位學程)所依兩校規定共同訂定之,並送本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修習學士學位:在兩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32 個月。 (二) 修習碩士學位:在兩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12 個月。 (三) 修習博士學位:在兩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24 個月。 前項總修業時間係指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同級」學位之修業期限,如為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跨級」學位,其國外或大陸地區之修業期限仍應分別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及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 前項「同級」學位係指學士加學士、碩士加碩士、博士加博士;「跨級」學位係指學士加碩士、碩士加博士。 依第3項規定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3分之1以上。 |
第六條 | 依本辦法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修讀銜接兩校課程後,修業期滿、成績及格且符合畢業條件者,得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合作之學校得依不同之修業年限,規劃不同之學制配套模式。並得共同頒授一個學位(文憑或學位證書註明為合作學校共同授予),或個別頒授相同層級或不同層級之學位。 |
第七條 |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學位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合作協議及相關規定,繳交學雜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二) 學生入學後,由所屬系所負責輔導學業,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均依兩校合作協議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不得申領中央政府補助之獎助學金。 (三) 入學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申請抵免科目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
第八條 |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科目、學分及成績,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依「學生申請科目、學分抵免及科目免修辦法」及協議書相關規定申請抵免,每學期列抵學分數應至少一學分。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資格者,授予本校學位。 (二)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者,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繼續修業。其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申請抵免科目學分辦法」申 請抵免。 |
第九條 | 合作雙方學校得進行遠距教學合作或辦理學生短期交流,輔導學生修習對方學校相關科目及學分。 |
第十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