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此中文版本只作參考用途,特許協議的內容及條款以英文為準。)
特許協議
x協議由下列雙方於 2006 年 月 日簽訂:
1. 特許人﹕ 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地址為香港英皇道 738 號樂基中心 802 室﹔和
2. 獲特許人﹕各獲特許人的詳細資料見附件 I
鑒於
特許人,作為其會員的代理人,獲授權就特許材料授予非獨家及不可轉讓的複製權,而獲特許人已同意按照本協議訂明的條款及條件訂立本特許協議。
雙方玆同意如下:
1. 定 義
1.1 在本特許協議(包括附件)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下列各詞應具有以下涵義:
“年度日” | 指每年 9 月 1 日 |
“生效日” | 指 2006 年 9 月 1 日 |
“複製品” | 就版權作品的全部或實質部分而言,“複製品”是指翻印或複製而成的硬副本。為免生疑問,複製品並不包括電子或數碼形式的副本 |
“課程” | 指任何獲特許人所提供的學習科目、項目、單元或其他相類的學習名目 |
“套裝教材” | 指從一份或多份特許材料複製出來的,為數在四份或以上, 匯編成教學材料(不論是合訂本或活頁本) 作輔助教學之用的複製品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指附連於其他作品及作解說用途的圖表、圖形、圖解、繪圖、漫畫及圖片 | |
指根據本特許協議附件 III 所述每名獲特許人應支付予特許人的特許費 | |
“特許機器” | 指任何用以在特許場所製作複製品的機器或設備 |
“特許材料" | 指本協議附件 II 所述的材料,但附件 II 界定屬例外情況的除外 |
“特許場所” | 指由任何獲特許人擁有、租賃或使用的並由獲特許人不時修訂的香港地址 |
“小學” | 定義見《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 279 章)第 3 條 |
“印刷作品” | 指所有文學、音樂、戲劇或藝術作品或該等版權作品其中部分的印刷本,包括以書籍、雜誌、期刊或其他形式向公眾發放的印刷本 |
“中學” | 定義見《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 279 章)第 3 條 |
“協議期限” | 指從生效日起為期三年(包括首尾兩日)的期間 |
指根據香港課程發展議會所發出課程綱要而編寫的書本 |
2. 特許證的限制及責任
2.1 鑒於獲特許人承擔付款責任及在符合本協議訂明的條款及條件下,特許人玆向每名獲特許人授予非獨家及不可轉讓的權利,於協議期限內在各自的特許場所內使用特許機器複製多份特許材料。
2.2 每名獲特許人可授權本身的僱員、職員及學生複製多份特許材料﹐但須遵照本特許協議的條款。每名獲特許人必須確保所有特許材料由下列人士複製﹕
(a) 其 教 師 ﹔ 或
(b) 在其教師指示下由其僱員或職員(教師除外)複製﹔或
(c) 在其教師指示下由其學生複製。
2.3 特許材料不包括某些材料﹐該等除外材料定義見本特許協議附件 II。特許人有權在協議期限內每年一月及七月向身為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發出書面通知﹐將除外列表及除外列表的增補通知各獲特許人。除外列表及其增補在[學校議會]獲發書面通知的一個月後才生效。
2.4 在各獲特許人遵守本特許協議所載的所有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版權條例》(第 528章)第 168 條應予適用﹐對由於複製本特許協議表面範圍內的作品所引起的侵權責任﹐特許人須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彌償各獲特許人。
2.5 若任何獲特許人知悉有任何侵權的指稱﹐或他人根據第 2.4 條的彌償保證提出索償要求﹐該名獲特許人須立即及無論如何在十(10)個營業日內向特許人發出書面通知。但未經特許人事先書面批准﹐獲特許人不可就上述任何指稱或索償進行和解或了結或就此作出任何評論或承認或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回覆。上述任何指稱、索償或由此引起的程序須由特許人全權進行。
2.6 獲特許人應根據本特許協議的條款獲准複製多份特許材料﹐但須遵守下列規定﹕
(a) 特許人承認《非xx教育機構影印印刷作品指引》(「指引」)(該指引內容已獲特許人同意)准許非xx教育機構在遵守指引訂明的規限(「規限」)之下﹐複製印刷作品。在本特許協議﹐每名獲特許人在複製特許材料時﹐須遵守和依循下列限制(該等限制已顧及前述規限)﹕
(i) 在符合下文第 2.6(a)(ii)至(iii)條訂明的限制下﹐獲特許人如根據本特許協議第 2.6(c)條獲准向任何人提供特許材料的複製品﹐該人不可就同一份特許材料獲提供多於一(1)份複製品﹔
(ii) 就同一課程的任何一個學年內﹐除教科書外﹐應適用以下限制﹕
A) 每名獲特許人最多可從任何一份期刊內複製任何篇幅的一整篇文章﹔
B) 就一首詩而言﹐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 250 字﹔此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但如同一份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首詩,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 (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
C) 就一個故事或一篇文章而言,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 2,500
字;此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但如同一
份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個故事或一篇文章,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
D) 就一份藝術作品(包括插圖)而言,每名獲特許人可複製整份作品﹔但如同一份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份藝術作品,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份藝術作品;
E) 就一份印刷音樂作品而言,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作品頁數百分之十(10%);但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但如同一份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份音樂作品,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及
F) 就任何其他作品(「其他作品」)而言﹐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作品頁數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但如同一份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份其他作品,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
(iii) 就教科書而言﹐每名獲特許人在任何一個學年內不可﹕
A) 由多於三(3)本有關同一課程的教科書中進行複製﹔及
B) 就每本教科書而言﹐複製篇幅超過該教科書頁數百分之五(5%)。
本第 2.6(a)(iii)條所列限制適用於各獲特許人﹐不論指引內提供甚麼權利或訂明甚麼要求。
上文第 2.6(a)(i)至(iii)條訂明的限制﹐如經各方書面互相同意﹐可在協議期限內以任何方式和在任何時間予以更改。獲特許人須委任[學校議會]為其代理人﹐就第 2.6(a)(i)至(iii)條訂明限制的更改﹐洽談協議的條款。經商定的限制在書面協議訂立之日的三個月後生效。
(b) 除本特許協議第 2.6(c)條所列的情況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為任何貿易或業務或任何其他xx或非xx活動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或其他xx或非xx活動的過程中製造任何複製品﹐以致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益。
(c) 除向下列人士外﹐每名獲特許人不可向任何人傳閱或提供任何複製品﹕
(i) 須就該獲特許人提供的任何課程進行教導、教學、學習、討論或作課堂用途的獲特許人本身的僱員、職員或學生﹔
(ii) 為分享教學經驗而參加分享班或工作坊的教師。獲特許人須在上述分享班或工作坊舉行之日後十五(15)天內向特許人提供xx書﹐列明獲特許人為分享班或工作坊複製特許材料的詳情。該xx書必須列明著作人姓名、出版商名稱、作品題目、ISBN 或 ISSN 號碼、已複製頁數的頁碼、複製品數目、特許材料原件總頁數、參與教師總數﹔或
(iii) 參與由該獲特許人舉辦的活動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獲特許人須在上述活動舉辦日期後十五(15)天內向特許人提供xx書﹐列明獲特許人為該活動複製特許材料的詳情。該xx書必須列明著作人姓名、出版商名稱、作品題目、 ISBN 或 ISSN 號碼、已複製頁數的頁碼、複製品數目、特許材料原件總頁數、參與家長及監護人總數。
(d) 獲特許人必須指示其學生就該獲特許人提供的任何課程購買用作首要或主要教材或定期使用的課本、教科書及印刷作品。 任何特許材料的複製品不可用以取代購買該等課本、教科書及印刷作品。 任何特許材料的複製品不可在該獲特許人提供的任何課程中用作首要或主要教材或定期使用。
(e) 不可為編製套裝教材而複製特許材料﹐而特許材料的複製品亦不可用於編製套裝教材。
2.7 任何獲特許人如欲複製超過第 2.6 條所列限制的複製品﹐可書面向特許人提出申請並須經特許人同意。特許人須合理地盡一切努力在獲特許人提出申請後十(10)個營業日內處理所有申請。特許材料的有關版權擁有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a)是否允准獲特許人的申請﹔及(b)給予允准的相關收費。未經特許人事先書面批准﹐獲特許人不可複製超過第 2.6 條所列限制的特許材料。
2.8 獲特許人同意在每台特許機器上清楚標明通知﹐通知上載明下列字樣或由特許人和獲特許人互相同意的其他用詞﹕
「此機器經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特許作複製特許版權材料之用。」
2.9 獲特許人同意在每份特許材料複製品上標明下列任何一項通知或由特許人和獲特許人互相同意的其他用詞﹕
“This material was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of a licence granted by THE HONG KONG REPROGRAPHIC RIGHTS LICENSING SOCIETY LIMITED. No further copying
permitted.”
或
“這資料根據一份由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所允許的特許的條款複製 , 不准再行複製。”
2.10 就旨在向獲特許人的學校管理層、僱員、顧問、職員及學生(以適用者為準)宣傳保護知識產權法例及提高其對保護知識產權意識及尊重的教育計劃﹐獲特許人同意與特許人合作。
2.11 每名獲特許人同意授權特許人在本協議期限內任何時候進行一次有關使用特許機器複製特許材料的抽樣調查。抽樣調查的計算及方法由特許人設計﹐並須經雙方互相同意。抽樣調查費用由特許人負擔。獲特許人須委任適當的職員與特許人的專責調查小組合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方便﹐以便調查能有效和順利進行﹐但特許人無須為此繳付費用。
3. 保 證 和 承 諾
3.1 本協議條款不應視為構成、旨在或意味構成向獲特許人出售或轉讓特許材料﹐除根據本特許協議條款複製多份特許材料的權利外﹐本協議亦並未向獲特許人授予任何權利。
4. 付 款
4.1 每名獲特許人須向特許人繳付特許費。特許費按附件 III 所示計算﹐並構成就本特許協議須支付的報酬。
4.2 獲特許人須委任[學校議會]為其代理人﹐向所有獲特許人收取特許費並轉交特許人。特許費或其中任何部分須待特許人從[學校議會]收訖後才視作已由獲特許人支付。
4.3 特許費須按附件 III 規定支付予特許人。
5. 生 效 及 終 止
5.1 本特許協議於生效日起生效﹐並在協議期限結束時屆滿﹐除非根據本特許協議條款提前終止。
5.2 如發生下列任何情況﹐本特許協議將就有關的獲特許人終止﹕
(a) 由下列人士發出三個月書面通知﹕
(i) 特許人向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發出通知﹔或
(ii) 由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向特許人發出通知。
(b) 由特許人向該名獲特許人發出即時書面通知﹐副本抄送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說明該獲特許人實質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而且特許人認為該實質違約無法予以補救。
(c) 由特許人向該名獲特許人發出即時書面通知﹐副本抄送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說明該獲特許人自本協議生效以來首次實質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而特許人認為該實質違約可予補救﹐但該獲特許人在收到特許人有關實質違約的書面通知後十五(15)個公曆日內並未作出補救。
(d) 由特許人向該名獲特許人發出即時書面通知﹐副本抄送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說明該獲特許人自本協議生效以來第二次或其後幾次實質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合稱「其後實質違約」)﹐即使特許人認為該實質違約可予補救。為免引起疑問﹐該獲特許人在任何時候對其後實質違約作出任何補救並不會損害特許人根據本第 5.2(d)條立即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e) 已就該獲特許人的結業或破產開始採取行動或其他措施或提出法律程序﹐或該獲特許人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和解﹐或該獲特許人已委任接管人或進行清盤或破產(為重組或合併而自願清盤除外)。
5.3 如本特許協議根據第 5.2 條就某獲特許人提前終止﹕
(a) 特許人須逐日按比例向該名獲特許人退回特許費﹔及
(b) 根據本特許協議授予該名獲特許人的權利及特許應立即失效。該名獲特許人屆時應停止自稱為特許人的獲特許方﹐並應移除任何有關的聲明。
5.4 本特許協議因故終止並不影響特許人及獲特許人任何應有的權利和責任。
5.5 本協議期滿或終止時,根據本特許協議授予的權利及特許應立即失效。獲特許人屆時應停止自稱為特許人的獲特許方,並應移除任何有關的聲明。
5.6 在本特許協議期滿日之前一年﹐特許人及獲特許人應誠信洽商協議期限後另一份特許材料的特許。獲特許人應委任[學校議會]為其代理人與特許人洽商。
6. 可 分 割 性
6.1 特許人與獲特許人同意﹐如本特許協議的部分因故被裁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執行﹐本協議其餘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以及特許人或獲特許人就此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損害賠償要求﹐臨時救助等均不應受到影響。
7. 保 密
7.1 在符合本協議第 7.2 條規定下,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向任何人披露任何與另一方有關的機密資料。
7.2 特許人可以下列方式使用獲特許人的機密資料:
(a) 以確定獲特許人須支付的特許費款額及獲特許人是否已遵照本協議第 2.6 條訂明的規限。為此﹐特許人可向其核數師、代理人、會員或特許材料的版權擁有人披露或發放機密資料﹔或
(b) 向特許人的會員或特許資料的版權擁有人發放。
7.3 本特許協議第 7.1 條訂明的責任不適用於下列機密資料:
(a) x根據法律披露的;
(b) 並非由於違反保密責任而公開的;或
(c) 向該方的法律顧問披露的。
7.4 本第 7 條條文在本特許協議終止或期滿後繼續有效。
8. 轉 讓
8.1 除本特許協議另行規定外﹐任何一方如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應轉讓其在本協議的權利和責任。
9. 現 有 權 利
9.1 本特許協議明示和明確訂明的特許人權利不會損害《版權條例》(第 528 章)或現行法例賦予特許人的任何其他權利。
9.2 本特許協議明示和明確訂明的獲特許人權利不會損害《版權條例》(第 528 章)或現行法例賦予獲特許人的任何其他權利。
10. 管限法律及管轄權
10.1 特許人和獲特許人不可撤回地同意本特許協議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特許人和獲特許人茲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11. 其 他 規 定
11.1 本特許協議及本協議附件構成特許人與獲特許人就本協議標的之全部協議﹐並取代特許人和獲特許人以前就本協議標的所表達的意向或共識。
11.2 本特許協議可以任何方式及在任何時候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修訂或修改。
11.3 任何一方發給任何另一方的通知應以英文書面作出﹐並以預付郵資的信件或傳真發至本協議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或該方之前通知另一方作為收件地址或傳真號碼的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通知於下列日子視為已收訖﹕
(a) (若以預付郵資的信件發出)投郵後第三(3)日﹔或
(b) (若以傳真發出)於發出通知的傳真機的傳送報告上所示的收件日期。傳送報告必須顯示整份通知已發至另一方的傳真號碼。
茲證明,本協議各方已於首頁書明的日期簽署本特許協議。
由 Xxxx Xxxxxxxxxx 主 席 簽 署 )
)
)
)
代 表 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
見證人﹕
[姓名]
[香港身分證號碼]
由 [ 學 校 議 會 主 席 姓 名 ] 簽 署 )
)
)
)
代 表 [ 獲 特 許 人 名 稱 ] )
見證人:
[姓名]
[香港身分證號碼]
附件 I
獲特許人詳細資料
獲特許人名稱:
(由獲特許人簽署並授權[學校議會]的授權書將附於本特許協議)
地址:電話:傳真:
學校編碼/鑑別編號:聯絡人:
附件 II
特許材料
所有印刷作品,但不包括:
a) 由特許人根據本特許協議第 2.3 條於協議期限內每年一月及七月書面列出並發給身為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的作品(若有)。除外列表及其增補於特許人書面通知 [學校議會]的一個月後才生效﹔及
b) 所附列表中所述的所有類別和作品。
非 特 許 材 料 覽 表 ( 生 效 日 :2006 年 2 月 11 日 )
本特許協議並不授權複印下列類別的出版物及某些特定出版商的出版物:
∗ 在以下司法管轄區以外出版的作品:香港特別行政區、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意大利、牙買加、盧森堡、中國大陸、xx他、墨西哥、新西蘭、尼日利亞、挪威、魁北克、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南非、西班牙、瑞士、台灣、荷蘭、英國及美國。(即本特許協議授權複印上述司法管轄區內出版的作品。)
∗ 沒有 ISBN 或 ISSN 的出版物,但報章除外。
∗ 作業、練習卡、練習簿、練習單張、作業單張、測驗、考試卷,以及其他擬供「消耗」或一次使用的作品。
∗ 教師資源,例如導師手冊、題解手冊、試題庫、教師指引等。
∗ 指導手冊,例如電器用品、辦公室文儀、電腦軟件手冊等。
∗ 載有禁止複印通告的刊物,明文禁止在根據複印授權組織發出的特許下進行複印。
∗ 報章 (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牙買加、盧森堡、中國大陸、xx他、尼日利 亞、魁北克、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南非、瑞士、台灣、荷蘭、英國及美國出版的報章)。
∗ 雜誌 (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牙買加、盧森堡、中國大陸、xx他、墨西哥、新西蘭、尼日利亞、魁北克、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南非、西班牙、瑞士、台灣、荷蘭、英國及美國出版的雜誌)。
∗ 包括字詞的音樂作品的印刷本 (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洲、比利時、丹麥、芬蘭、匈牙利、冰島、盧森堡、中國大陸、xx他、尼日利亞、挪威、斯洛伐克共和國、瑞士、台灣及美國出版的包括字詞的音樂作品的印刷本)。
∗ 下列出版物:
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
‧ 所 有 出 版 物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 所 有 個 案 研 究
附件 III
特許費
(1) 由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期間的特許費:小學每間 706 元
中學每間 2,587 元
特殊學校每間 353 元
(2) 由 2007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期間的特許費:小學每間 857 元
中學每間 3,142 元
特殊學校每間 428 元
(3) 由 2008 年 9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期間的特許費:小學每間 1,008 元
中學每間 3,696 元
特殊學校每間 504 元
特許費須於生效日起 30 日內及以後(或其後)每年度日起 30 日內於期初支付。